委托保险理财与民间借贷区别
① 猫融家:p2p理财与民间借贷区别是什么
p2p理财与民间借贷区别
1资金兑付方式不同
正规的P2P平台都实施钢性兑付的原则,即使万一融资人还款出现逾期,平台会先还款给投资人,由平台去追讨融资人的贷款。
而民间借贷公司拥有自己的资金池,在资金池里的资金足够的前提下,兑付是不成问题的。但是此类模式的掌控权在公司方面,投资人一般处于被动地位。
2借款途径不同
民间借贷多为自发行为,大多发生在熟人亲友之间,选择面小,有一定的局限性,限制了资本的流动。P2P理财借贷双方选择面广,因而扩大了资本的流动范围,减少了资本的闲置时间。
3借款方式不同
民间借贷约定,多以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也只是内容简单的“收条或借条”,契约完备性差,一旦引起纠纷,难以举证和认定,无法保障债权人的利益。P2P理财签订严密的法律文书,银行资金交接、利息归还、违约责任都有明确的法律约定,契约完备、手续合法,即使出现纠纷,可以保证举证容易,证据充分,保障债权的合法实现。
4安全性不同
民间借贷限于当事人的信用水平、社会经验、法律意识、专业能力,以及操作过程的不规范性,常常出现违约风险,资金有去无回。而P2P理财风控机制较为完善,操作规范从根本上降低了违约风险,保障了借贷的安全运行。
其实,P2P投资理财和民间借贷的区别还是有很多的,但是P2P投资理财也是属于民间借贷的一种,两者主要的都是为那些不能够在银行和传统金融机构贷款的个人或者是中小企业提供小额贷款资金,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弥补了传统金融机构贷款的缺陷,对经济的发展有着推动的作用。
② 你出资,我炒股,是民间借贷,还是委托理财
案例一
2008年2月,A与B签订《炒股协议》,约定:A出资10万元给B炒股,月息2%,盈利三七开,如亏损B要将本金返还A,协议期限为一年。
2009年2月,双方又订立《借款协议》,约定:A出资10万元给B炒股,月息2%加分红(三七开),借期1年,借期届满还本付息加分红,如炒股亏损,月息按1%计。
数月后,A诉至法院,要求B返还借款9万元,并按2%利率支付2008年2月以来拖欠的利息。
法院审理该案的首要任务,是认定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即2008年2月和2009年2月,A在分别与B订立《炒股协议》和《借款协议》后,支付B各10万元,是借款,还是委托理财资金。笔者分析如下:
1、是不是委托理财资金?
有报道称,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关于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但目前未找到正式版本,故在此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398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第405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第399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据上述规定,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有:1、受托人负责处理委托事务;2、委托人预付委托费用,并承担受托人垫付的费用及利息;3、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4、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报酬;5、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关系。A与B签订的两份协议,看似一方出资委托另一方炒股,但并不具备委托关系的主要法律特征。第一,A没有向B预付委托费用,也未约定向B支付报酬,即使B可能在炒股时获得收益,但既不确定,也不是委托报酬。第二,B无须按照A的指示炒股。第三,A的出资期限为一年,双方不可任意解除合同。据上述,双方当事人并无委托理财的权利义务,相关款项当然就不宜认定为委托理财资金。
2、是不是借款?
《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有:1、一方支付借款,有出借方式及期限等;2、另一方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一般情况下)。A与B的权利义务内容,比较符合借贷关系特征。主要是,双方约定借款金额、利率及返还借款期限。虽然还约定A可以参与炒股盈利的分配,笔者认为可视为A出借款项给B,B炒股获利后给予A的额外回报。或者说,双方以炒股盈利作为提高利率的条件。据上述,双方应为借贷关系,A的出资为借款。
③ 民间借贷和委托理财 道理一样吗
当然不一样,民间借贷的没有保障,但有风险,我借了钱出去几呼要不回!!
委托理财一般有正规渠道有保证,但有风险
④ P2P网贷理财与民间借贷有什么区别
这里先简单回答前面二个问题,1、网贷可以赚钱,但金融投资从始至今都存在着风险;2、国家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利率,所以有正规非高利贷,也有高利贷存在。
至于第三个问题,P2P网贷理财本质是民间借贷,只不过是在传统的民间借贷基础上,运用互联网的模式组建而成的一个新金融领域。只要投资人了解民间借贷,了解P2P网贷与民间借贷的关系,才能真正的懂得P2P理财(选安全的平台点这里!)的风险和收益、法律与监管,才能懂得和承担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而进行投资。
P2P理财+互联网之后的特点
从金融层面上而言,P2P理财是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完全是民间借贷。
从互联网层面而言,P2P又是一个偏交易性质居多的网站平台,结合互联网透明、无区域、信息传播快、影响力大的特点。
可以确切的说,P2P网贷是互联网化,升级版的民间借贷。同时也可以肯定的说,相比其母体,P2P网贷的规则比民间借贷更为可信和可靠。
P2P网贷与传统民间借贷相比强哪里?
1、传统民间借贷的管理者大多数非金融专业出身,而P2P网贷都是金融人士。
翻阅网络信息,大多数出事的民间借贷的老板及管理层,基本是各行各业有线人士见有红利,临时参一脚,毫无金融背景。对金融风险和法律缺乏基本认知。促使大多数投资人被坑骗。
而P2P网贷从业人员,基本上都是金融专业出身的金融人士,对金融风险和法律存在着一定的了解,在公司和平台经营上,更具有可信的能力。
2、民间借贷缺乏资金监管,而P2P网贷平台存在资金监管
民间借贷交易只在线下面谈后签订合同的方式,完全是个人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之间的交易规则、完全不需要资金监管。根据这一点,基本上传统民间借贷公司都存在着资金池问题。
P2P网贷的模式通过线上资金托管保证账号资金完全脱离平台,且因互联网透明特性、公司的运营可透明化程度较民间借贷要高。
3、民间借贷仅限于当地,不如P2P网贷业务面积广
传统民间借贷的业务只能在当地开展借款、理财业务。受制于传播方式,无法开拓其它地区的业务。而P2P网贷则不同,可根据互联网特性,只要将网站或者APP推向市场,即可接纳全国的客户群体。
民间借贷因受地区限制,资金来源面小,一旦发生资金链的问题,就很难维持,只能跑路和面对倒闭;而P2P网贷,面向的客户群体是全国范围,资金来源面广,一旦出现资金链问题,也可以通过运营手段,快速吸纳市场上金融资金。综合上述,P2P网贷公司比传统民间借贷的公司的生存能力强。
总体而言,P2P网贷是将传统民间借贷规范化、透明化的大好时机,随着国家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政策后,所有金融借贷领域随着国家金融机构的介入、监管和扶持的条件下。以往金融从业人员素质低下、金融市场无法监管、无法规模化、暴力催收、跑路、坑骗投资人等影响行业发展的因素会得以彻底根治。
⑤ 委托理财个人合伙与民间借贷如何区分
2012年9月,邓某因做药材生意缺乏资金,要求其姑姑投资合伙经营。经协商约定:其姑姑一年投资十万元,邓某给其二万元作为分红;其姑姑只投资而不参与经营,也不参与利润平均分配。后其姑姑分三次共支付给邓某共十万元。约定的时间到期后,邓某仅归还其姑姑投资款十万元,但投资分红二万元尚未支付。其姑姑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2万元投资分红。邓某辩称,投资亏损,无红利可分。
【分歧】
第一种观点:邓某不需归还2万元分红。邓某与其姑姑是进行合伙投资,依照《民法通则》中关于公民之间合伙的相关规定,因投资亏损不应支付分红。
第二种观点:不管投资经营情况如何,邓某都必须归还2万元分红。虽然邓某与其姑姑约定为合伙,但实质上是借贷关系,2万元实际上是借款利息,其理应归还。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不管投资经营情况如何,邓某都必须归还2万元分红。理由如下:
区分本案系合伙协议纠纷还是民借贷纠纷最关健之处是双方签订协议所约定的内容,以及协议签订之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同。
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应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本案中,邓某因做药材生意缺乏资金,要求其姑姑投资合伙经营。双方协商约定,其姑姑只投资且按固定利润分红,而不参与经营,也不参与利润平均分配。该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个人合伙的基本特征,违反《民法通则》关于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故认定该合同是名为合伙投资实为借贷的约定,投资分红实为借款利息。邓某与其姑姑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借款到期后,邓某未支付投资分红的行为违反约定,且约定的投资分红未超出法律规定的利率限制。故邓某理应归还到期的2万元分红。
⑥ 如何认定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的合同效力57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有约定的当然从约定,很容易确定管辖法院,对于没有约定的依哪条法律确定管辖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依据《合同法》第62条“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认为民间借贷应以接受货币一方即出借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种观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依据此条批复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有值得商榷之处。原因如下:
(1)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并且借贷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表现都是给付货币和接受货币。出借人划出借款时,借款人是接受货币一方;借款人偿还借款时,出借人是接受货币一方。《合同法》第62条只是规定“接受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在民间借贷这种双方均可能称为“接受货币一方”的法律关系中,不能仅以出借人为“接受货币一方”确定履行地。
(2)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也确定“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按照交易习惯,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由此推测,最高人民法院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前提是 “贷款方完成划款行为”,将“贷款方所在地”等同于“贷款方完成划款行为地”。
该批复是1993年出台,当时的民间借贷多是出借人直接提供现金,所以借款行为完成地即为“贷款方所在地”。该批复现在仍为有效,但如今资金流转方式多样,民间借贷有时会以借信用卡刷卡、开支票、异地转账等形式存在,此时借款划出地与贷款人所在地没有关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就失去了前提条件,在此种情况下,“贷款方所在地”并不一定是合同履行地。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虽在部分情况下适用条件不充分,但作为专门规定管辖的法律条文,多数时候还是有其应用的合理性,在没有更具体的条款可用时,比起用《合同法》确定管辖,以该批复确定管辖更为合适,但应区分情况稍作变通。
1.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在划出借款的行为由贷款方本人完成时,比如出借现金、银行转账,“贷款方划出借款地”基本就是贷款方所在地,此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适用条件,应以贷款方所在地为民间借贷纠纷的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
2.以实际划出借款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不管是侵权行为地还是合同履行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民事诉讼法在确定管辖时总是要选择跟法律行为或事实本身具有密切联系的点,这也是国际私法通行的确定联结点的原则。笔者认为,贷款方划出借款的行为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得以成立的前提,是借贷行为能够完成的关键,所以贷款方划出借款地应该算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密切联系点。诸如通过借信用卡的借贷行为,若是由借款人自己取款,贷款人所在地和实际划出借款地可能就不等同,此时就应以实际划出借款地为民间借贷纠纷的合同履行地。
⑦ 民间借贷和委托理财怎样区分
委托理财与民间借贷区别:
一、是否具有固定收益;
二、是否保本;
三、风险的来源。
⑧ 请阐述出p2p理财和银行理财,信托理财,民间贷款的区别
P2P理财:是指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以公司为中介机构,把借贷双方对接起来实现各自的借贷需求,并获得相应的贷款利息。
银行理财: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我们一般所说的“银行理财产品”,其实是指综合理财服务。
信托理财: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为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
资金兑付方式的区别
正规的P2P平台都实施钢性兑付的原则,即使万一融资人还款出现逾期,平台会先还款给投资人,由平台去追讨融资人的贷款。
而民间借贷公司拥有自己的资金池,在资金池里的资金足够的前提下,兑付是不成问题的。但是此类模式的掌控权在公司方面,投资人一般处于被动地位。
银行理财一般是做固定收益的,还款来源一般是债券基金等。
政府类信托的主要还款来源是融资政府平台的经营收入,在融资收入,以及财政还款等,一般企业信托主要靠企业的经营收入,担保收入或者保险赔偿收入等。
安全性的区别
信托和银行理财风控比较严格,有一系列防止风险的措施。P2P和明间借贷风险会大一些。
门槛不同
P2P理财的门槛低,一般平台只需50元即可起投;银行理财一般在5万起投;而信托理财产品一般投资额都在100万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