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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合同既有

发布时间: 2021-08-09 08:53:31

健康保险合同 类型

一、保险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保险合同的特征有:
(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主要体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
(二)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
保险合同的保障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协议,保险合同从约定生效时起到终止的整个期间,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保险人的保障。
(三)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的双务性与一般双务合同并不完全相同,即保险人的赔付义务只有在约定的事故发生时才履行,因而是附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四)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合同内容一般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印就好格式条款供另一方当事人选择,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取与舍的决定,无权拟定合同的条文。
(五)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辛合同是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六)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应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
二、保险合同的分类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分类有:
(一)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1、补偿性保险合同: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合同。
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
2、给付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标准金额给付的合同。
各类寿险合同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在各类财产保险中,依据保险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将保险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1、定值保险合同: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其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如农作物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字画、古玩等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
2、不定值保险合同: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约定保险标的价值,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大多数财产保险业务均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形式。)
(三)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按照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1、单一风险合同: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2、综合风险合同: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3、一切险合同: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是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风险之外的一切风险的保险合同。
(四)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价值对比关系,保险合同可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
1、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2、不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3、超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五)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1、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有关的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可分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
2、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可分为:人寿保险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
(六)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按照保险合同当事人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1、原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直接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保障的对象是被保险人。
2、再保险合同:保险人为了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转移给其他的保险人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直接保障的对象是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人。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❷ 什么是健康保险的既存状况条款

健康保险中,既存状况条款是说,在保单生效的约定期间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不给付保险金;一些健康健康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因既往病症而发生的属于健康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通常保险人只在保单生效2年以后才给付保险金。详情以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❸ 健康保险合同具有哪些基本内容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小诺解答:

您好!

健康保险合同内容以条款的形式出现,可分为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两大类。法定条款是指法律规定保险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保险法》第19条规定保险合同必备的条款有11项,分别是:保险人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方式;保险金额赔偿或给付方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年、月、日。一个完整的健康保险合同必须包含以上11个方面的内容。

需要说明的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一般由保险人提供并体现在投保单中,为避免法律纠纷,必须明确记录。

除法定条款外,投保人和保险人还可以就健康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做出约定。如投保范围、如实告知、合同效力中止、合同内容变更、合同金申请等等条款。

❹ 什么是健康保险及其合同中的特殊条款

您好!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者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费用支出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在健康保险中,常见的几项特殊条款有:
一、观察期/等待期条款
所谓观察期/等待期也可以称为免赔期间,是指健康保险中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责任之前的一段时间。因为现如今,投保健康保险大多是无需体检就可以购买的,但是保险公司仅仅根据病历资料是很难判断被保者是在投保前患有某种疾病,还是在投保后。为了防止被保者带病投保、保障保险公司的利用,通常健康保险中会规定一个观察期,最长为180天。在此期间内,被保者因疾病支出的医疗费用或收入损失,保险公司是不负责的,只有观察期满之后,保单才会正式生效。
二、免赔额条款
免赔额条款是健康保险合同中的常用条款,根据条款规定,在一定金额下的费用支出是由被保者自理,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也就是说,当发生保险事故后,在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之前,被保者须自己先支付一部分医疗费用,即保险公司只负责对其医疗费用中超过免赔额的部分进行补偿。
三、责任免除条款。
所谓责任免除,就是保险公司对某些风险造成的损失补偿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例如:遗传性疾病、外界感染、核爆炸或核污染等。当被保者因免责条款中的事项产生合同约定的疾病时,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给付责任。

❺ 一份健康保险合同,既有免赔额条款,又有比例给付条款,要怎么赔

如果同一份健康保险合同既有共保条款又有免赔额条款,保险公司一般只对超出免赔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采用与被保险人按一定比例共同分摊的方法进行保险金赔付。

❻ 健康保险的合同条款与寿险合同一样么

健康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与寿险合同基本相同,如宽限期条款、复效条款、不可抗辩条款等;有些条款与寿险相似但不完全一致,如续保条款;还有一些条款为健康保险合同特有,包括体格检查条款、等待期条款、免赔额条款、尸体解剖条款、法律行为条款、既往症除外条款、共保条款等。详情以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❼ 在健康保险合同中其特有的条款包括

在健康保险合同中其特有的条款包括
宽限期条款,减小客户带病投保的风险

❽ 健康保险既有给付性的又有补偿性的。健康保险中属于给付性的险种是

健康保险中属于给付性的险种是重大疾病险。

重大疾病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经办的以特定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心肌梗死、脑溢血等为保险对象,当被保人患有上述疾病时,由保险公司对所花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偿的商业保险行为。根据保费是否返还来划分,可分为消费型重大疾病险和返还型重大疾病险。

比例给付保险:

按比例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是针对重大疾病的种类而设计,主要是考虑某一种重大疾病的发生率、死亡率、治疗费用等因素,来确定在重大疾病保险总金额中的给付比例。当被保险人患有某一种重大疾病时按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其死亡保障不变,该型保险也可以用于以上诸型产品之中。

适用范围:

本规范中的疾病定义在参考国内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发展状况并结合现代医学进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因此,本规范适用于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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