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
Ⅰ 就合同的性质而言,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健康保险合同的疾病津贴和医疗费用合同属
健康保险合同只是商业保险性质,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医疗保障的一个补充,是一次性的,没有重复再保的可能,而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医疗保障是不记你是否有几次病,且不管你得了什么病,都会按相关政策进行补偿。
Ⅱ 健康保险合同 类型
一、保险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保险合同的特征有:
(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主要体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
(二)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
保险合同的保障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协议,保险合同从约定生效时起到终止的整个期间,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保险人的保障。
(三)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的双务性与一般双务合同并不完全相同,即保险人的赔付义务只有在约定的事故发生时才履行,因而是附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四)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合同内容一般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印就好格式条款供另一方当事人选择,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取与舍的决定,无权拟定合同的条文。
(五)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辛合同是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六)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应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
二、保险合同的分类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分类有:
(一)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1、补偿性保险合同: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合同。
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
2、给付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标准金额给付的合同。
各类寿险合同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在各类财产保险中,依据保险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将保险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1、定值保险合同: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其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如农作物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字画、古玩等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
2、不定值保险合同: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约定保险标的价值,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大多数财产保险业务均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形式。)
(三)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按照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1、单一风险合同: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2、综合风险合同: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3、一切险合同: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是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风险之外的一切风险的保险合同。
(四)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价值对比关系,保险合同可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
1、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2、不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3、超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五)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1、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有关的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可分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
2、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可分为:人寿保险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
(六)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按照保险合同当事人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1、原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直接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保障的对象是被保险人。
2、再保险合同:保险人为了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转移给其他的保险人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直接保障的对象是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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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就合同而言各类财产保险合同为和人身保险中健康保险合同的疾病津贴和医疗费用合同都属于
1、您说的几项非同一类,
2、财产合同中既有费用补偿型,也有给付型,
比如医疗费就是补偿型,身故金就是给付型。
津贴型属给付型,医疗费用报销为补偿型。
3、费用补偿型——实报实销,按合同约定比例在可报目录内报销。
给付型——不同风险对应不同的赔偿额,津贴型按住院天数给付与实际花费无关
Ⅳ 财产保险合同分类有哪些
财产保险合同的分类,目前尚未有严格的规定和标准。一般来说,是按照实行形式、保险种类及保险标的(具体承保的对象)种类来区分的。如: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各种保险。关于所称“保险事故”是指发生于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从实际的形式上可以分为两种:
一是强制保险。所谓强制保险是以国家法律形式实施的,这种保险的特点是具有广泛性的。只要是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必须参予保险。另外,保险责任是自动产生的。不论投保人是否已履行了投保手续,只要是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承保对象,其责任即自动开始。
二是自愿保险。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这样给当事人以选择的权利。
从国际惯例看,按保险种类来划分可大致有四种:1)财产保险;2)责任保险;3)保证保险;4)人身保险。按保险的性质分析,前三种属损害赔偿保险性质。保险人按惯例只负责补偿被保险人实际上受到的经济损失。而人身保险则完全不同,因为其保险的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者说是劳动能力。这是因为,人的生命及劳动能力,很难用一个标准的金额幅度来计算,因此,只要是在保险合同的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赔偿金。
(1)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的标的,包括动产、不动产等各种物资、财富以及利益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如:
1)内路运输保险。主要是承保内陆、内河以及沿海运输过程中的财产及其利益的损失的一种保险形式。
2)海上保险。主要是承保船舶、货物等海上运输财产的损失及其有关的利益、运费等。
3)航空保险。主要是承保飞机和其它所运输的货物及其利益的损失。
4)汽车保险。主要是承保汽车和其它所运输的货物的货物及其利益的损失。
5)火灾保险。主要是承保陆上各种财产,如:房屋、机器、设备、家用电器等及其利益的损失。
6)工程保险。主要是承保建筑或安装工程中有关厂房、机械设备、卫星发射等财产及利益的损失。
7)灾后损失保险。主要承保以上1——6项及其他有关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的各种间接损失。如生产停顿、营业中断等所引起的经济和利益的损失。
8)盗窃保险。主要是承保有关财物因抢劫、偷窃等行为给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
(2)农业保险
主要承保农作物、畜牧等因自然灾害、流行传染疾病等事故而造成的农作物欠收、损毁、牲畜的死亡等经济损失。
(3)保证保险
主要是指保险人向权利人提供的一种担保。如果被保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其它不法行为而导致权利人受到损失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责任。
(4)责任保险
主要是指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一种保险形式。凡依据法律、合同,被保险人应对其他人的损害负经济赔偿责任的,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5)信用保险
该保险基本属于保证保险性质,实际上是一种担保形式。这种担保主要是承保当事人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对方不履行合同而受到的经济损失。
Ⅳ 就合同的性质而言,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的疾病津贴和医疗费用合同都属于
补偿性保险合同
Ⅵ 财产保险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根据产投保标的不同,财产损失保险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2、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3、运输工具保险合同
4、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Ⅶ 从合理的性质上看,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
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民商事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共性外,还有其特殊性。具体的特点是: (1)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法律行为,一旦生效,便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负有自己的义务,并且必须依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与此同时,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对另一方而言就是权利。例如:投保人有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与此相对应的是,保险人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 (2)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是指合同的订立要依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进行。订立合同的方式多种多样。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其书面形式主要表现为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及当事人协商同意的书面协议。保险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是国际惯例,它可以使各方当事人明确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并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易于保存。 (3)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即被保险人取得保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4)保险合同是诚实信用合同鉴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保险合同对于诚实信用程度的要求远大于其他民事合同。可以说,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完全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因此,保险合同被称为“最大诚信合同”。 (5)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即保险合同是在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的合同。
Ⅷ 根据不同的标准,保险合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
B、D
保险合同的分类
1、按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2、按保险标的的分合及变动情况分类:特定式保险合同、总括式保险合同、流动式保险合同、预约式保险合同
3、按合同的性质分类: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
4、按照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类: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
5、按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一切险合同
6、按保险人的承保方式分类: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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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是按照 进行分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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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2、按保险标的的分合及变动情况分类:特定式保险合同、总括式保险合同、流动式保险合同、预约式保险合同
3、按合同的性质分类: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
4、按照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类: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
5、按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一切险合同
6、按保险人的承保方式分类: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