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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保险投保人写谁有区别吗

发布时间: 2021-08-08 21:54:42

⑴ 投保人是本人写在保险单自己的名字吗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通俗的讲,投保人就是买这份保险的人。

除了一些短险(意外险卡折)以及车险(一般会有业务员代签),正常的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都必须本人亲自签名,不得代签。

投保人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投保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否则所订立的保险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即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否则投保人不能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若保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签订了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无效。

3、投保人应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不论投保人为自己利益还是为他人利益订立保险合同,均应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1)旅游保险投保人写谁有区别吗扩展阅读: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主要有以下几种义务:

1、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的费用,作为保险人依照合同承担赔偿和给付责任的代价。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约定的期间承担保险责任。

财产保险的保险费一般应在合同成立后一次缴清,经双方特别约定,也可以分期支付。若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诉请交付,也可通知被保险人终止合同。

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以诉讼方式请求投保人支付。

2、如实告知的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3、及时通知的义务。

4、提供证明、资料的义务。

5、对因自己违法而取得赔偿或给付予退赔的义务。

投保人对下列这些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第二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如公司为员工购买保险)。

参考资料:网络-投保人

⑵ 投保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的区别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受益人都可以在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后进行变更,但只有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无法更改的主体。

关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关系,推荐阅读这篇文章《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区别》

投保人的权利又有哪些呢?

1、请求保险公司承担必要、合理费用。

2、请求保险公司降低保险费。被保险财产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时,保险公司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3、请求复效。在分期付款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超过60日不缴纳续期保险费,合同效力中止。

我们再来看看被保险人的权利又有哪些?

1、享有领取医疗、残疾和养老保险金的权利;

2、被保险人未在投保单上签字则保险合同无效的权利;

3、指定受益人的权利。

⑶ 保险单上投保人写谁的名字,我是学生。

学生的保险单,投保人是成年人,被保险人的名字应该是学生而不应该是家长名字,投保人是家长或者监护人。

如果学生年领已经超过18周岁,可以自己当投保人,写家长名字才对。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赋有交纳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他们是以其财产、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他们将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3)旅游保险投保人写谁有区别吗扩展阅读:

所谓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主体之一。投保人与保险人合称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投保人是任何保险合同不可或缺的当事人之一,它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投保人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投保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否则所订立的保险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即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否则投保人不能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若保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签订了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无效;

第三,投保人应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不论投保人为自己利益还是为他人利益订立保险合同,均应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条件:

投保人应具有以下条件:

1、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及16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成为投保人。

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3、投保人履行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⑷ 孩子上了保险,投保人写我和我老公有什么区别

由于投保人只是承担缴纳保险费义务的人,因此,填写谁都没有关系,而受益人是领取保险金的人,这在有时会比较重要。

《保险法》中明确规定,在人身保险中,只有与其有血缘、赡养、夫妻等关系的人才能为其投保以死亡为保险责任的保险。孩子们投保的保险承担死亡保险责任的,因此一般只有其父母等与孩子具有血缘等利害关系的人才能为其投保。

资料拓展

保险,本意是稳妥可靠保障;后延伸成一种保障机制,是用来规划人生财务的一种工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的支柱。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精巧的稳定器”;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

⑸ 保险单上的投保人写谁的名字。

一、投保人就是买这份保险的人。正常的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都必须本人亲自签名,不得代签。如果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则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签“监护人姓名”,并再签一次监护人姓名。如果被保险人超过60周岁,在投保时还需要进行录音录像,保险从业人员会和投保人、被保险人预约时间上门或前往指定地点进行双录工作。

二、在签订合同时,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可为同一人。即保险买给谁的谁就是被保险人,投保人就是出保险费用的人。受益人则是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就是理赔保险金的最终获取人。

三、若投保人既不是被保险人,也不是受益人,那么投保人对于保险合同只有缴纳保险费义务。当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之后,只有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才可以申请保险理赔,而投保人则是没有权利申请理赔的。

(5)旅游保险投保人写谁有区别吗扩展阅读

第二章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⑹ 投保人写谁重要吗

投保人写谁还是比较重要的。
因为意味着这份保险是谁出资。

⑺ 我买保险投保人该写谁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投保人一般填写自己的名字,如果怕以后自己遇到什么事而无法自己取保费,也可以投保人写你老公,但被保人一定要写自己,因为你是给自己买的保险。

⑻ 旅游意外险投保人可以是单位吗

目前旅行社计调一般接触到的是“旅行社责任险”与“游客意外险”这两个险种,作为一名合格的计调要准确掌握这二者之间区别并能联系实际并在工作中遇到突发事件处置时很好的运用,降低旅行社自身的风险。
首先我们要明确这两个险种的属性,旅行社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游客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由此产生的保险合同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中通常涉及到四个主体,即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旅行社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投保人为旅行社,其通过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从而转嫁自己的经营风险;保险人为保险公司,其通过收取保险费而建立保险基金来经营保险业务,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保险合同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在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的实践中,被保险人通常与投保人一致,为投保的旅行社(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相同)。需要注意的是,受益人是人身合同的专属概念,并不存在于财产保险中,因此,在旅行社责任险中不会涉及到受益人的问题。
旅游意外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具体有4种情形:第一,游客本人作为投保人为“自己”投保;第二,游客本人作为投保人为“自己的配偶、子女、父母”投保;第三,游客本人作为投保人为“与其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投保;第四,在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单位作为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
根据旅行社操作实践发现,很多计调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在游客意外保险条款的填写中,一般将参团游客本人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值得注意的是,有这样一种情形,旅行社建议游客投保意外险,但是游客予以拒绝,为规避风险,旅行社自己出钱为游客投保了意外险,并将投保人填写为游客。对于这样一种简单的法律行为,如果没有游客的事先同意,就会产生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因此在提醒各位朋友,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让游客签字认可。
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理赔事宜如何处理?
在旅游过程中,由于旅行社的原因(比如没有履行告知、警示等合同义务,安排的旅游车发生了交通事故等)造成了游客人身伤害,如果游客也投保了游客意外险,那么作为旅行社来讲,应当如何运用保险予以补偿呢?
现实中经常发生的情形为:旅行社协助游客通过意外险向A保险公司索赔住院、医疗等费用,保险公司在予以赔偿的同时收取相关证据原件;事后,游客又要求旅行社予以赔偿。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的旅行社会采取不同的措施,但大致上有2种,第一,旅行社认为,游客已经通过意外险获得了赔偿,旅行社不应当再予以赔付;第二,旅行社通过启动旅行社责任险向B保险公司要求赔付,此时B保险公司要求游客提供医疗费用等证据原件,因为在意外险索赔中,游客已将相关原件交予A保险公司,因而无法提供,此时B保险公司往往以无证据原件为由予以拒赔。旅行社的那种做法正确?保险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如果进入司法程序结果又将如何?
我们先来看看《保险法》中的关于“损失补偿原则”有关规定以及适用范围,通俗地讲,损失补偿原则可以理解为: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后的财务状况不应因保险赔偿而变得比未发生时更好。在损失补偿原则之下有3个要点,即无损失即无赔偿、有损失方可赔偿、赔偿不得超过损失。我们在生活中最常见的例子为车损赔偿,保险公司的定损行为即是在评估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因为保险公司不可能因车辆的简单刮碰就赔付整个车价款。损失补偿原则可以有效地防止不当得利的发生。《保险法》关于体现损失补偿原则的条款全部出现于第二章“保险合同”的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之中。尤其是第六十条的“保险人代位权”的规定更是损失补偿原则的突出体现。《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但在《保险法》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之中则有非常对立的法条与之呼应。《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立法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基于“人身无价”之考虑,从而将“损害补偿原则”排除在人身保险合同之外。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现行《保险法》的损失补偿原则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并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那么结合前面之案例,游客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如果由于旅行社的原因而发生人身损伤,游客不仅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付,还可以向旅行社主张赔偿责任。作为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该给予赔偿。
从《保险法》来看,立法将保险业务分为“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2大类,并且将“损失补偿原则”归入“财产保险”之中,排除于“人身保险”之外。但是,从保险实务来看,人身保险具有“定额给付型”和“费用补偿型”2种类型。定额给付型保险,是指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比如:旅游意外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假设保险金额为50万元,此时,保险人考虑的是被保险人是否发生死亡这个结果,并不考虑被保险人是否存在因抢救而产生的费用支出等因素(实践中可能因为即时死亡而没有抢救费用,也可能花费100万元经住院抢救无效而死亡)。费用补偿型保险,是指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约定的范围与标准补偿被保险人的费用支出或收入减少。比如:旅游意外险合同中约定“如果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因意外伤害,住院期间实际支出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由保险人支付80%”。此时,保险人考虑的被保险人实际费用的支出,对于其是否死亡、残疾或是疾病则不在考虑之列。对于定额给付型的意外险来讲,保险标的是人的身体与生命,而身体与生命是无价的,当然不能适应于“损失补偿原则”,所以,被保险人当然既可以从保险人处得到赔偿,也应该可以从旅行社处那里得到赔偿(前提是旅行社对此负有法律责任)。对于费用补偿型意外险来讲,其保险标的显然是被保险人的财产利益,应当适用于“损失补偿原则”。许多学者也多提出这种观点,指明了《保险法》的立法疏忽,即立法忽视了意外险中所具有的“定额型保险”和“补偿型保险”分类,从而造成了现实的不良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如果旅行社在实践中一旦遇到旅游者在得到意外险的赔付后,又向旅行社主张赔偿时,一旦走上司法程序可以请求法院将承担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追加为第三人来一并解除相关问题。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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