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被区别对待
Ⅰ 国内外保险区别是什么
国内外保险的区别:
1、出险范围不同
国内保险:是仅限于中国境内区域的保障,具体会根据保险签署所在地的相关签订政策而定。
国外保险:享有全球范围的保障,只要是欧美、亚洲等国家的正规医院即可享受赔付。
2、重大疾病保障范围不同
国内保险:国内重大疾病保险最多具备45种重大疾病的保障赔付,相对来说需缴纳的保费更高。
国外保险:境外大病保险共有65种保险赔偿加上附加疾病,同龄购买人的保费绩效价格比高于境内购买人。
3、高额保单上限不同
国内保险:由于中国保监会对保险范围的限制和规定,我国的大型保单很少,即使不是单一产品,但捆绑销售的产品很多。但保险金额上限约为1000万元人民币,但超过100万元的保单需要协调。
国外保险:虽然近年来国外对大规模的保险单进行了严格的控制(上亿资金的大规模保险单),但1000万美元的大规模保险单仍然可以操作,大规模的保险单操作不需要每年支付昂贵的保费。
4、保单预期收益不同
国内保险:内地自1999年以来国家对传统寿险设定了2.5%的预定利率上限,所以一般国内寿险的预期收益率在3%-5%之间。
国外保险:海外保险没有预定利率的上限,一般人寿保险的预期收益可以达到10%以上,甚至更多。
Ⅱ 被保人与被保险人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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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的那个人是投保人就是他买的保险
被保人就是受保障的那个人
如果你给自己买保险你是投保人也是被保人
如果你给你老婆买保险你就是投保人你老婆是被保人
多说下一般保险里还有个收益人就是被保人出险了保险公司赔的钱给收益人
Ⅲ 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
交通事故全责方逃逸或不赔钱,怎么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
一、车主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情形
交通事故造成自己的车损,虽然对方全责或主责,但是对方不赔偿也不配合的,车主向自己的保险公司主张理赔购买的《车损险》,注意理赔的是自己的车损险,因为法律赋予了保险公司向全责方代位求偿的权利,司法实践认定保险公司不能再以“投保人无责任”“按责任比例赔付”这种借款,拒绝赔偿无责任方的相关损失。为何车主只能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通常发生在以下无奈的情形:
1、全责方的车辆无购买保险,对方又无经济赔偿能力;
2、对方故意拖延或故意拒付相关赔偿,事后无法联系的;
3、对方交通肇事逃逸的,也是被认定全责的;
4、责任方有购买保险,但是不配合理赔,自己又懒得去奔波投诉;
网传的“代位求偿只针对车损,如果事故涉及人员伤亡,这部分的赔偿就无法通过它来实现。如果出现的是单方事故,或者不在保险赔偿范围的事故,“代位求偿”也不可以使用。“这说法也是不妥当的,只要是有车损的,有人伤,同样可以向自己保险索赔车辆损失,因为理赔的是车损险,同理,单方事故,假设是自己全责,自然理赔的也是自己的车损险。
二、车主将索赔权让与保险公司
广州保险律师在网上经常看到“车主可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说法,这表述是有问题的,因为代为赔偿的行使主体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赋予给保险公司的,即,不是车主代位求偿,而是保险公司代位求偿,车主只是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然后保险公司向逃逸方求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简单来说,保险人代位求偿,又称为代位追偿,是指被保险物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车主)履行损失赔偿责任后,保险公司有权在其已经赔付金额的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利。
三、车主应注意勿私下放弃索赔权
在车险中,若对方未逃逸,遇双边事故时,如果车主属于无责方,却在未经保险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放弃向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这将导致保险公司丧失针对事故另一方的代位求偿权,因此不会再支付赔偿款。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据此,保险公司可拒绝向车主赔偿。
广州车险律师提示,类似情况下,不要擅自和对方调解私了,避免签订任何免除对方的赔偿责任的协议,如果对方是有责任,擅自放弃索赔权的,保险公司知悉后一般予以理赔自己投保的车损险。
四、向自己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流程
在对方全责,而对方或者对方的保险公司又无法赔偿自己的车损时,可以与自己的保险协商解决,要求己方的保险公司先赔偿给自己,将对第三者的索赔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具体的依据是上述的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规定。
拿车损险来说,由无法直接向第三方追讨损失的车主向保险公司提出代位求偿申请,后者核实后,与之签订《保险权益转让书》,在车损险额度内先行赔付车主的修车费,再履行代位求偿权,向第三方追讨车主的损失。
五、车主必要时可考虑诉讼途径理赔
保险公司一般考虑到能追偿的情况下,才会先赔偿给被保险人车主,自己才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公司为自己的利益,能追偿的就赔,没有追偿可能的就拒赔,视不同情况做区别对待是违反了车险的代位求偿的宗旨,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以确保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充分补偿。
如果经过谈判,自己投保车损险的保险公司实在不愿意赔偿自己的车辆损失时,可考虑起诉到法院的途径解决。通常在车损险或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险条款上,存在类似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付的条款,在车主一方无责时,保险公司就拒绝赔付,告知车主找实际侵权人赔偿,或者要求车主在对方车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第三者险赔付完毕后,才可在自己保险公司理赔车上人员险,但这种条款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或不生效,在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时,可考虑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Ⅳ 为什么有些人会对保险产生排斥心理
早期的时候保险推销员没有经过系统的培训,水平参差不齐,明明没有承保的项目睁着眼睛说有,造成了一些大众的困扰。还有的人觉得这是概率问题,几乎用不到。
Ⅳ 投保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的区别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受益人都可以在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后进行变更,但只有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无法更改的主体。
关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关系,推荐阅读这篇文章《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区别》
投保人的权利又有哪些呢?
1、请求保险公司承担必要、合理费用。
2、请求保险公司降低保险费。被保险财产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时,保险公司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3、请求复效。在分期付款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超过60日不缴纳续期保险费,合同效力中止。
我们再来看看被保险人的权利又有哪些?
1、享有领取医疗、残疾和养老保险金的权利;
2、被保险人未在投保单上签字则保险合同无效的权利;
3、指定受益人的权利。
Ⅵ 被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怎样对待,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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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被保险公司领导欺骗直接找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如果你是下属,投诉领导的,没必要,不和狗一般见识,我们支公司领导也是那个B样
Ⅶ 对于保险你是怎样看待的
一个事物能引起多数人的反感,那必有它的"过人之处"。保险就是这样。
保险是一个专业度很高的金融工具,同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一样,是中性的。
同样都是金钱的游戏,为什么有些人对大牛市心心念念,却对保险退避三舍呢?
怪只能怪:
1、销售渠道的扭曲。
传统的代理人模式弊端重重。本应专业的保险销售却成了只要有一张嘴会说话就能做的工作。有太多人遭遇销售误导、夸大收益,被故意引导进行不诚实的健康告知,投保时你好我好,理赔时才发现被忽悠了,遭遇各种理由拒赔。殊不知,代理人的承诺不可轻信,唯有保单中的白纸黑字才是理赔的唯一依据!虽然也有为客户负责又专业的好业务员,然而,普通老百姓又有几人能遇到?
最近几年出现的互联网销售渠道,虽然看似很美,“没有中间商赚差价”,消费者可以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直接选择产品投保,多样的选择、低廉的价格,让消费者有种捡到宝的感觉,然而,没有专业人员把关,又有几个消费者能看懂晦涩的条款?
2、保险理念的扭曲。
保险是根据大数法则进行风险分摊的工具。贪小便宜是每个人都可能会有的心态。多数人都认为风险发生在自己身上是小概率事件,为不确定的风险支付确定的保费总有种吃亏的感觉。因此,买保险必须返本,如果自己用不着就得把钱拿回来。某些保险正是利用客户这种心理设计了返本。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返本的结果就是推高了保障成本,保费高出一大截。商业保险除去其商业盈利性外,本质上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如果从这一点出发,大家对保险的认识会有所改观,对销售误导就多了一些免疫力。
3、保险知识的欠缺。
人们对于不熟悉不了解的东西,保持距离是自然的选择。尤其是保险,动辄数十年交费,动到钱袋子的事,任谁也不会随随便便就把钱交出去。保险种类繁多,每种险都有其适合解决的问题。从业经历告诉我,很多人对基本的保险类型都没搞懂就冒然投保,买错保险的概率很大。重疾险保大病,医疗险用作报销,寿险保的是身价。如果买了大病险,却等着用它来报销住院费用,那就是南辕北辙了。一旦买错,理赔必然不理想。这也是导致一些人对保险退避三舍的原因。
现在的人排斥保险,无非以上原因。当务之急,是做好保险科普,净化销售渠道,体现专业价值,让保单不再晦涩难懂拒人千里,让人人知道保险的好处,知道需要买什么保险,知道怎么才能买到称心如意的保险。
保险被排斥的时代,恰是我们经纪人大展宏图的时代。
秉持理性专业中立,让保险贴近你我,为客户创造价值,这是我们不懈的追求。
Ⅷ 在保险中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一样不
在保险中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不一样。
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则他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的区别:
投保人保险合同签订的当事人,也就是出钱买保险的人,被保险人就是保险标的,属于保险保险公司的承保对象,受益人就是出险后理赔得钱的人,如果被保险人没身故,受益人是被保险人,如果身故,一般看合同上写的人,也就是身故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
(8)保险被区别对待扩展阅读
保险(Insurance或缩写为insur),本意是稳妥可靠保障;后延伸成一种保障机制,是用来规划人生财务的一种工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的支柱。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精巧的稳定器”;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
参考资料保险_网络
Ⅸ 我买了两份重大疾病保险,可是有个疑问,对于不同的保险公司,关于理赔方面会有什么矛盾冲突
关键是看你购买的保险是费用型还是给付型。
所谓费用型,你可以理解为“报销”。费用型保险一般都适用保险四大基本原则之一的“损失补偿原则”,也就是说给予的赔偿不超过被保险人的损失额度(看清楚是不超过,也就是小于等于的意思),不允许投保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收益。如果你购买了两份费用型的保险,那就是重复投保,到时候两家保险公司会根据比例责任制分摊你的损失额,你获得的总赔偿额仍然不超过你的损失额,也就是交两份保费得一份赔偿,这样做是不划算的。
所谓给付型,就是发生了保险事故,就按照合同给你一笔钱。至于这笔钱是超出还是不够,你拿了干什么,保险公司就不管了。给付型保险不适用于损失补偿原则,也就没有重复投保这一说,符合条件的话就可以得两份 保险金。
目前市场上费用型的重疾险比较常见,如果是这样的话,你购买两份完全相同的重疾险就没什么意思了。
Ⅹ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区别
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假如是A
投保人,就是给钱的人,假如是儿子
被保险人,就是被保护的人,假如是爸爸
儿子给爸爸买了份A保险公司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