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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和保险健康发展

发布时间: 2021-08-08 09:32:55

Ⅰ 银行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原因是什么

银行保险发展从1980年开始经历了萌芽阶段、起步阶段、成熟阶段、专业化阶段四个时期。
原因是:
一、是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银行业正逐步向商业银行过渡,其经营和发展也将逐步按市场经济规律进行,银行保险收入表利润是银行经营的目标。一是随着国家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越来越多的银行加入到市场中来参加竞争,银行常规业务的预期利润逐步下降,迫使银行不得不设法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并通过新的服务来稳定或增加自己的客户群;二是国内购买力的严重不足,工商企业经济不景气,引起银行业贷款减少,风险加大。利率的大幅下调、利息税的开征,使银行存款业务发展艰难。三是住房、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风险,促使银行寻求保险,来作为转移风险的措施。四是银行的电脑网络已实现联网,网点分布合理,风险防范制度完善,人员素质较高等都为银行发展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了基本的条件。
二、是保险公司展业和扩大规模的需要
保险公司通过银行代理业务一举多得。一是银行代理可增加保险公司的业务收入。银行网点众多,分布合理,银行代理保险相当于保险公司机构的延伸;银行又可能为保险公司提供巨大的客户群体,扩大保源。二是银行代理保险可提高保险公司的形象。中国银行多年来在社会和百姓之中形成了较好的社会形象,保险公司借用银行网点代理保险业务,可改变个人推销保险带来的负面影响,提高保险在百姓心目中的形象,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三是银行代理可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

Ⅱ 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有什么相同点和不同点

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都是金融业,商业银行办理存贷款业务,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

Ⅲ 银行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其实都是保险公司的产品

只不过一个放在银行代卖而已!

你说的区别就在于一个是投资型保险,一个是保障型保险,看你的需要了!

投保偏向收益,保障金额少点;

保障型保险呢,几乎没有收益,保障金额高!

Ⅳ 保险公司的风险与商业银行的风险有何区别

不知道你指的是经营风险还是投资风险。对照银行法和保险法,在经营方面,商业银行破产倒闭不受保护,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允许破产,但是可以分立,合并,托管。(保险法第89条)。在投资方面,他们都有融资的功能,投资渠道都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督和管控。

Ⅳ 推动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发展,这么做的原因是什么

内外自然环境的刻骨铭心转变既产生了一系列机遇与挑战,也产生一系列挑战。我们要精确识辨、科学研究应变力、积极求进。以中国大循环系统为行为主体,决不是关起门来封闭式运作,只是要根据充分发挥外需的发展潜力,使中国销售市场和国外市场能够更好地中国联通,完成更为强悍、可持续性的发展趋势。针对下一步怎样更强促进商业银行、保险行业完成高质量发展,周亮明确提出下列四方面:一是勤奋提升服务中国实体经济的质效,想方设法减少公司的资金成本,探寻应急贷款和紧急股权融资的体制,促进金融系统2020年向各种公司有效让价1.5万亿人民币。

促进商业银行、保险行业更高质量扩大开放。2018年至今,银监会执行了34项金融机构保险行业的扩大进口对策,现阶段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早已基础进行。近几年来,银监会共准许股份制银行和外资企业车险公司赴华开设各种组织近一百家。银监会将再次秉持着社会化,法治化、现代化的标准,贯彻落实内外一致、公开化的现行政策自然环境,进一步落实落细已颁布的对策,引入大量系统化、有特点的外资企业金融企业赴华开展业务的。

Ⅵ 商业银行、社会保险和政策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1、公司给你办的养老医疗,就是国家发行的社保
像太平洋等等的这一类,叫做商业保险

2、社保推行的原理,用朱榕基总理的话来说,就是“低水平,广覆盖”
也就说是说,目的是全民普及,但是只是一个基本。就如同穿衣的一件衬衫,过夏挺舒服,但到了冬天,是绝对不能防体保暖的

所以,就诞生了商业保险,作为社保的补充

区别:
a 社保养老金是活多久拿多久,假使退休没几年就88了,前面交了几十年的钱也是拿不回来的,只能领到个人帐户的一点点钱,事业单位会有几个月的工资 商业保险是定额定期,每月领的金额,领多少年,都是合同约定好的。即使个人没有领完,受益人继续领。保证所存资金不流失

b 社保医疗根据医院等级设有起付标准,比如南京这边3甲医院是1000的起付额。就是说,1000以内是不报的。1000以上,根据社保规定用药,一类药,二类药分类报销,床位,用药,手术等等都是分类比例报销。

大病需要办理大病保险,就是一月多交10块钱,报销限额现在是20万。如果涉及器官移植什么的,是不包括在内的,器官源费用自付。重要的一点就是,都是报销制度

商业保险的医疗是这样的,普通住院医疗和大病医疗也是分开的
普通医疗是消费型的,可以今年买,明年不买,当然不买的那年不享受报销。一般外资的保险公司是不会分类报销的,就是说,所有的医疗费用统一按比例报销(社保范围内用药),有社保的,可以在社保报销后(医院会自动划掉的)剩余的费用在保险公司报销。也可以直接一次性全部在保险公司报销

大病保险是储蓄分红型的。定期定额。一般是20年的交费期,交完后停止交费,从交费那年开始享受与费用岁对应的保额(10万、30万等等上限各家公司不同)一直保到终身,保额+分红会返还到帐。不是报销性质,是赔付,就是一经检查确定属于合同约定病种,就一次性返还保额+累计当年分红到帐。而不是社保的用多少报多少。打个比方,如果保额是20万,大病治疗需要15万,还是赔20万。如果治疗需要25万,还是赔20万。这就是“定额”的意思。商业保险是有病保病,无病养老,资金都不会流失

c 社保可以慢性病一直门诊领药,商业保险不可以

d 社保即使身体不好也可以参保,商业保险必须是健康体

e 社保,自己参保就是个人自己的,身在一个家庭里,如果家庭支柱倒了,交的钱也拿不回来,只有个人户头里很少的一点抚恤金。商业保险都是有保额的,自己在的时候自己享用,如果万一发生不测,家人可以领到保险的定额赔偿金,父母爱人孩子都可以继续维持现有的生活水平,这就是保险的真谛所在

总体来说,社保和商业保险都很好,社保是必须的,如果社保是衬衫,那商业保险就是棉衣,不用的时候收起来也不热,冷的时候可以立即上身

Ⅶ 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异同点

都属于资金运用类行业。
一个打存与取的时间差,一个打保与赔的时间差。

Ⅷ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银行业

(二)代理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指根据政策、法规应由中央银行承担,但由于机构设置、专业优势等方面的原因,由中央银行指定或委托商业银行承担的业务,主要包括财政性存款代理业务、国库代理业务、发行库代理业务、金银代理业务。 (三)代理商业银行业务,指商业银行之间相互代理的业务,例如为委托行办理支票托收等业务。 (四)代收代付业务,是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的结算便利,接受客户的委托代为办理指定款项的收付事宜的业务,例如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代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性收费、代发工资、代扣住房按揭消费贷款还款等。 (五)代理证券业务是指银行接受委托办理的代理发行、兑付、买卖各类有价证券的业务,还包括接受委托代办债券还本付息、代发股票红利、代理证券资金清算等业务。此处有价证券主要包括国债、公司债券、金融债券、股票等。 (六)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其办理保险业务的业务。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可以受托代个人或法人投保各险种的保险事宜,也可以作为保险公司的代表,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代保险公司承接有关的保险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一般包括代售保单业务和代付保险金业务。 (七)其他代理业务,包括代理财政委托业务、代理其他银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等。

Ⅸ 商业保险和银行有什么冲突,什么比较好

银行存取方便但是短期安全,长期无法保证,如金融危机就会让你的钱贬值。如08年存了1000元利息一年4.14,猪肉9元一斤。09年的猪肉卖到14元左右你的1000元加利息才有多少。贬值了多少,所以银行长期难以抵御通货膨胀。保险其实就是换个地方存钱,钱还是你的,又有保障还有固定收益加分红,和乐而不为。

Ⅹ 论述银行与保险合作的法律困境

没有禁止合作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
(银监发[2010]90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健全并严格执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丙部操作流程。
二、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保护客户利益。
产品销售活动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保险产品特点、属性和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
三、商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
(二)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
(三)如实向客户告知保险产品的犹像期、保险责任、电话回户访、费用扣除、退保费用等重要事项。
(四)不得以中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等方式进行误导销售。
(五)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商业银行应当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测评和适合度评估制度,防止错误销售。
商业银行应当在营业网点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理财专柜等专属区域对客户进行评估,根据产品风险等级提高销售门槛,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并妥善保管客户评估的相关资料。
五、对于通过风险测评表明适合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向其提供完整的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提示客户认真阅读,阅读后应当由客户亲自抄录下列语句并签字确认:“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险利益的不确定性”。
对于未经过风险测评或风险测评结果表明不适合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建议客户不购买,不得主动对其进行后续的产品推介和营销。

六、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在向客户推介和营销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时,应当向其出具投保提示书,要求客户仔细阅读并理解。投保提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客户购买的是保险产品。
(二)提示客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和产品说明书,尤其是保险责任、犹豫期和退保事项、利益演示、费用扣除等内容。
(三)提示客户应当由投保人亲自抄录、签名。
(四)客户向商业银行及保险公司咨询及投诉渠道。
(五)监管机构的其他相关规定。
七、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监管机构关于投保提示、禁止代客户抄录、禁止代客户签宇确认等方面的规定,指导客户如实、正确地填写投保单,不得代替客户抄录语句、签名。
商业银行应当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客户满期给付和期缴续费等客户信息,做好对客户的后续服务。
八、商业银行应当审慎选择代销保险产品,代销保险产品应当符合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
对于客户投诉多、设计上存在缺陷的问题保险产品,商业银行应当主动停止销售,与保险公司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九、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告知客户代理保险业务中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法律责任的界定,尤其是告知客户保险业务出现问题时应当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做好风险提示与投资者教育。
十、商业银行网点摆放的宣传资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制,严禁各营业网点擅自印制单证材料或变更宣传材料的内容。
各类保险单证和宣传资料上不得使用带有银行名称的中英文字样或银行的形象标识,不得出现“存款”、“储蓄”、“与银行共同推出”等字样,不得违反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十一、商业银行应当对拟建立或已建立代理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进行审慎尽职调查,审慎选择合作伙伴。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公司治理状况、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充足状况、内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两年受监管机构处罚情况以及客户投诉处理情况。对调查结果不合格或存在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合作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商业银行应当持续关注和评估保险公司合作状况,对保险公司合规经营、售后服务、产品宣传、培训以及投诉处理等方面进行定期评价,对存在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停止代理保险业务合作。
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制定统一的准入、退出和持续性合作的相关规定,对合作主体、方式和内容进行统一管理和授权。
十二、通过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银行销售人员;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
十三、商业银行每个网点原则上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合作,销售合作公司的保险产品。如超过3家,应坚持审慎经营,并向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十四、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考虑代理保险产品复杂程度确定不同层级营业网点代销产品的种类;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应当严格限制在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者理财专柜等专属区域内梢售。
十五、商业银行应当尽量实现系统出单和系统管控,减少操作风险;不能通过信息系统实现销售管理的,商业银行应当加快信息系统开发,尽快满足相关监管要求。
十六、商业银行通过电话销售保险产品的,销售人员应为具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的银行人员,销售行为应当按照统一的规范用语进行,妥善保管客户信息,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
商业银行通过电话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先征得客户同意,明确告知客户销售的是保险产品,不得误导销售,销售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并妥善保存。
十七、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按照与保险公司协议规定收取手续费,全额入账,不得收取协议规定之外的其他费用。
十八、商业银行应当督促保险公司按照监管规定在保险合同犹豫期内,对代理销售的保险期限在1年以上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进行客户电话回访,并要求保险公司妥善保存电话回访录音;视实际情况需要,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对客户进行面访,并详细做好回访记录。
十九、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与保险公司分工协作,制定统一规范的投诉处理程序,向客户明示投诉电话,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时,应当主动协商保险公司建立风险处理应急预案,确保能妥善处理投诉纠纷事件。
二十、当出现突发事件、重大投诉或其他重大风险事件时,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应当密切配合,立即妥善处理,有效化解相关风险并及时向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报告。
二十一、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代理保险业务内控和风险管理体系,持续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每年公司治理状况、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充足状况、内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两年受监管机构处罚情况以及客户投诉处理等相关情况。
二十二、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内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代理保险业务的报告。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理保险业务开展情况。
(二)发生投诉及处理的相关情况。
(三)与保险公司合作情况。
(四)内控及风险管理的变化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送的情况。
二十三、中国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制定相关的规章和审慎经营规则,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可以进行联合现场检查,依法对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追究相应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监管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重复处罚。
二十四、本通知印发之前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按本通知要求予以整改和规范,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
二十五、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一O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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