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行私募和对冲基金的区别
1、他们三个不是同一个概念。投资银行 是与商业银行相对应的一类金融机构,主要从事证券发行、承销、交易、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投资分析、风险投资、项目融资等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资本市场上的主要金融中介。
2、对冲基金是指金融期货和金融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与金融工具结合后以营利为目的的金融基金。它是投资基金的一种形式,意为"风险对冲过的基金"。
3、私募股权投资主要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主要是指创业投资后期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而这其中并购基金和夹层资本在资金规模上占最大的一部分。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为涵盖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各阶段的权益投资,即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和Pre-IPO各个时期企业所进行的投资,相关资本按照投资阶段可划分为创业投资、发展资本、并购基金、夹层资本、重振资本,Pre-IPO资本,以及其他如上市后私募投资、不良债权和不动产投资等等。
2. 证券投资基金与对冲基金有什么区别
对冲基金的英文名称为Hedge Fund,意为“风险对冲过的基金”,原意是利用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对相关联的不同股票空买空卖。风险对冲的操作,在一定程度上可规避和化解证券投资风险。
经过几十年的演变,对冲基金已成为一种新的投资模式的代名词,也就是以最新的投资理论为基础,利用极其复杂的金融市场操作技巧,并充分利用各种金融衍生产品的杠杆效应,承担高风险,追求高收益的投资模式。
证券投资基金与对冲基金的区别如下:
1、筹资方式不同证券投资基金一般公开募集,中小投资者居多。由于其高风险和复杂的投资机理,对冲基金虽然进行私募,许多国家都禁止其向公众公开招募资金,一般采取合伙人制,合伙人提供大部分资金但不参与投资活动;合伙人一般控制在100人以下,以保证其操作上的高度隐蔽性和灵活性。基金管理者以资金和技巧入伙,负责基金的投资决策。
2、信息披露的要求不同各国对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都有严格要求,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由于对冲基金多为私募性质,从而规避了法律对公募基金信息披露的严格要求。
3、操作上的不同证券投资基金操作上相对透明、稳定,一般都有较明确的资产组合定义,即在投资工具已选择和比例上有确定的方案,同时也不得利用信贷资金进行投资。而对冲基金完全没有这方面的限制,可利用一切可操作的金融工具和组合,最大限度地使用信贷基金,牟取超额回报。对冲基金操作上具有高度隐蔽性、灵活性、杠杆性。因此,证券投资基金更具投资性,而对冲基金更具投机性。
有关私募基金的信息可以在“中国大额投资者家园”的网站中的“私募信托”中查看。
3. 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有什么区别,我国是不是还没有对冲基金。
1. 私募基金,在国外被称为Private Placement,是与公募基金(Public Offering)相对应的一个金融概念,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也即是我国金融市场中常说的“地下基金”。
金融市场中的私募基金,惯常采用的类型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基于签订委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另一种是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私募基金。目前在我国比较盛行的私募基金一般都是契约型私募基金。
从法律性质来看,契约型私募基金实质上是一种信托法律关系,其当事人包括发起人(基金管理人)、投资人(基金份额购买人)、收益人(一般为投资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将信托基金通过契约(信托合同)信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运用基金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或产业投资,投资收益由份额持有人分享,投资亏损也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分担,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约定收取报酬。在我国调整私募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未出台前,对此类私募基金的规范事宜可参考《信托法》的相关规定。
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律规范约束,我国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在运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风险隐患,甚至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实践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见于两种类型:非法集资、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的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的对象是社会公众,手段大多为诈欺,以许诺高回报率和高利息率欺骗公众诱使其投资,欺诈性是其被法律禁止最重要的原因。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对象则是少数的特定投资者,且对这些投资者一般门槛较高,参与的资金量要有一定规模,如100万元以上,其目的是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当然也包括风险,但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人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那么则可视为非法集资。
根据我国法律,非经金融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否则即构成违法行为。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与私募基金相区别的根本特征在于是否给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来源于风险收益,不应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则既有违法之嫌。
综上可见,私募基金的设立如符合我国信托法规定,其合法性应当是不容置疑的,但在其具体运作过程中不得违反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
2. 对冲基金的英文名称为Hedge Fund,意为"风险对冲过的基金",起源于50年代初的美国。其操作的宗旨,在于利用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对相关联的不同股票进行实买空卖、风险对冲的操作技巧,在一定程度上可规避和化解投资风险。
在最基本的对冲操作中,基金管理者在购入一种股票后,同时购入这种股票的一定价位和时效的看跌期权(Put Option)。看跌期权的效用在于当股票价位跌破期权限定的价格时,卖方期权的持有者可将手中持有的股票以期权限定的价格卖出,从而使股票跌价的风险得到对冲。在另一类对冲操作中,基金管理人首先选定某类行情看涨的行业,买进该行业几只优质股,同时以一定比率卖出该行业中几只劣质股。如此组合的结果是,如该行业预期表现良好,优质股涨幅必超过其他同行业的股票,买入优质股的收益将大于卖空劣质股的损失;如果预期错误,此行业股票不涨反跌,那么较差公司的股票跌幅必大于优质股,则卖空盘口所获利润必高于买入优质股下跌造成的损失。正因为如此的操作手段,早期的对冲基金可以说是一种基于避险保值的保守投资策略的基金管理形式。
经过几十年的演变,对冲基金已失去其初始的风险对冲的内涵,对冲基金已成为一种新的投资模式的代名词。即基于最新的投资理论和复杂的金融市场操作技巧,充分利用各种金融衍生产品的杠杆效用,承担高风险、追求高收益的投资模式。
3. 我国目前还没有对冲基金。
4. 对冲基金对我国可能带来的冲击
在国际对冲基金鲜有涉足的市场中,中国是最大的一个。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经济的“双引擎”之一,但金融市场并不完善且处于重要体制转型时期。人民币汇率机制改革以来,累计升值幅度约达到6%,但远不足以平息人民币进一步升值的强烈预期。这些因素无疑是对对冲基金莫大的诱惑。虽然我国仍实行较为严格的资本项目管制,但对冲基金早已不满足于通过周边市场间接获利。QFII、外国直接投资和贸易项目等资金往来渠道中,对冲基金的身影开始若隐若现;一些贸易合同、直接投资也成为其保护色。“灰色”的对冲基金已经开始尝试进入中国,虽然暂时还不具备在中国兴风作浪的条件,但仍然可以通过不同途径对中国经济和金融造成重要影响。
人民币汇率
随着汇率制度改革稳步推进,人民币显现出强劲的升值趋势,这无疑为对冲基金提供了无尽的想象空间。不过,想要在中国炮制一次金融动荡仍存在障碍:资本项目管制、人民币汇率有管理的浮动、人民币衍生品缺乏,使对冲基金缺少必要的获利渠道与工具。因此,对冲基金还难以进入内地直接炒作人民币,目前只能通过人民币“无本金交割远期”(Non Deliverable Forward,NDF)市场等间接获利。
从2003年起,中国香港、新加坡人民币NDF市场规模快速发展、交易金额迅速上升,一定程度上暗示了对冲基金豪赌人民币的愿望。2006年8月,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也推出三对NDF衍生品,即人民币对美元、欧元及日元的期货和期权,使NDF与境内人民币汇率的联动性更强,甚至可能出现倒逼国内金融市场改革进程的局面。
无论如何,资本账户开放是未来无法回避的课题。在这架隆隆向前的车轮上,一直以来受保护程度最高的金融部门必须接受国际化风雨的洗礼,对冲基金目前面临的障碍也将一一解除。不过,有了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前车之鉴,我国对于汇率稳定及金融安全问题可谓慎之又慎,大举攻击我国汇率体系恐怕并非易事。
股票市场
国内A股市场对对冲基金的吸引力可能较香港股票更大,因为中国股票市场相对更不成熟,这对于擅长发掘市场缺口的对冲基金来说是求之不得的。目前条件下,除人民币兑换问题外,对冲基金直接进入内地股市还存在其他一些障碍:取得QFII资格需经过严格审核且投资规模受限;不允许成立外商独资基金管理公司,而合资公司的成立和运作必须严格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国内股市尚未建立做空机制,即不具备对冲的工具。
不过,这些困难根本不足以绊住对冲基金追求利润的步伐。很多机构投资者背后都有层层隶属关系,被形象地称为“拖拉机”账户,有些对冲基金干脆以个人名义参与股市。在近期一路上扬的股票市场中,对冲基金甚至不必通过对冲,仅依靠高超的投资技巧和较高的杠杆系数就能取得可观的回报。不仅如此,2006年9月8日,中国首个金融衍生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正式挂牌,标志着中国期货市场从商品期货向金融期货的全新跨越,沪深300指数股指期货的推出只是时间问题,这恰好为对冲操作提供了进一步的便利。
人民币不可兑换和QFII限额是当前对冲基金进入内地股市的最大障碍。而一旦资本账户完全放开,对冲基金有了畅通的进入和退出渠道,以股市目前的成熟和规范程度,是较易遭到冲击的。
房地产市场
在当前房价高涨和人民币升值预期的双重作用下,进入房地产市场对对冲基金的吸引力是巨大的。近年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高位运行,部分价格已经包含虚高成分,而支撑房地产市场繁荣的却是“真金白银”的银行贷款。由于房地产市场与金融体系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旦受到对冲基金恶意攻击,房地产市场的崩溃势必引起整个金融系统的地震。
政府深知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自2003年起,多项宏观调控措施便陆续出台。调控效果虽然还不尽如人意,但已反映出当局良好的意愿和坚定的决心。与股票等金融资产相比,房地产的流动性欠佳,加之调控措施严厉,都将增加对冲基金的交易成本和政策风险。
探索对冲基金的监管措施
对冲基金的存在和发展,是资本逐利性的必然和集中体现,对金融市场发展具有积极意义。首先,对冲基金本质上是一种追求风险控制下的高回报的投资手段,其合理运用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其次,对冲基金的套利活动是以寻找和认定“市场失灵”为基础的, 在它的活动下,利差将逐步消失,有助于市场发现要素的合理价格,使市场趋于均衡;再次,对冲基金可增强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的联动,并促进金融体系的成熟与发展。因此,不应片面地将对冲基金理解成为洪水猛兽,而要积极研究和引导,扬长避短,达到为我所用的目的。同时,我国必须对对冲基金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一面予以充分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探索对冲基金的有效监管方式,维护我国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安全。
第一,应坚决贯彻循序渐进、把握节奏、有序开放资本市场的思想。通过有序开放,为我国经济和金融体制健全、人才培养、经验积累赢得宝贵时间。在逐步开放的过程中,要避免国际资本大量涌入和大量流出,导致汇率大幅波动,妨害金融安全。
第二,促进对冲基金设立公开化。资本市场全面开放后,一味地严防死守不可能将对冲基金拒之门外。与其使之通过各种“灰色”渠道进入,不如将其公开化。如可以将管理费计提方式区分对冲基金与共同基金,实行基金隶属关系备案,提供某些操作便利等,以此来督促、鼓励对冲基金注册。
第三,设置专门法规对对冲基金行为加以指引,使对冲基金管理有法可依,规范对冲基金的运行。对低风险、稳健型对冲基金和高风险、投机型对冲基金区别对待,分类监管。建立大额资本流动监控体系。对大额资本的异动及早掌握,对股市、汇市等容易遭受冲击的市场实施全面监控。要求对冲基金加强信息披露,增加透明度。
第四,限制对冲基金财务杠杆倍数。在直接控制对冲基金行为存在一定困难的情况下,严格控制金融机构向对冲基金的放款是一种有效的间接手段。银行等金融机构应慎重考虑市场风险,严格贷款审查,对抵押资产的数量和质量从严要求。对冲基金自有资本毕竟有限,失去了杠杆的支持,就丧失了在金融市场兴风作浪的能力,也可避免金融机构成为对冲基金风险的最终承担者。
第五,加强国际合作,沟通信息,交流经验,加强国际间对资本离岸操作的监管协调,共同维护世界资本市场的稳定。
4. 风险投资基金和对冲基金,以及私募股权基金有什么相同和区别的地方
风险投资基金
在一些风险投资较为发达的国家,风险投资基金主要有两种发行方法一种是私募的公司风险投资基金,另一种是向社会投资人公开募集并上市流通的风险投资基金,目的是吸收社会公众关注和支持高科技产业的风险投资,既满足他们高风险投资的渴望,又给予了高收益的回报。这类基金,相当于产业投资基金,是封闭型的,上市时可以自由转让。
风险投资基金又叫创业基金,是当今世界上广泛流行的一种新型投资机构。它以一定的方式吸收机构和个人的资金,投向于那些不具备上市资格的中小企业和新兴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基金无需风险企业的资产抵押担保,手续相对简单。它的经营方针是在高风险中追求高收益。风险投资基金多以股份的形式参与投资,其目的就是为了帮助所投资的企业尽快成熟,取得上市资格,从而使资本增值。一旦公司股票上市后,风险投资基金就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转让股权而收回资金,继续投向其它风险企业。目前世界上的风险投资基金大致可分为欧洲型和亚洲型两类,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投资对象的不同。风险投资基金是一种"专家理财、集合投资、风险分散"的现代投资机制。对于风险企业而言,通过风险投资基金融资不仅没有债务负担,还可以得到专家的建议,扩大广告效应,加速上市进程。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通过专家管理和组合投资,降低了由于投资周期长而带来的行业风险,使高新技术产业的高风险和高收益得到有效的平衡,从而为产业的发展提供足够的稳定的资金供给。此外,作为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也可以从基金较高的规模经济效益与成功的投资运作中获取丰厚的投资回报。
对冲基金(Hedge Fund)又称套利基金或避险基金。对冲(Hedge)一词,原意指在赌博中为防止损失而采用两方下注的投机方法,因而把在金融市场既买又卖的投机基金称为对冲基金。
美国的对冲基金是随着美国金融业的发展、特别是期货和期权等交易的出现而发展起来的。目前,美国至少有4200家对冲基金,资本总额超过3000亿美元。
1.对冲基金的特点
对冲基金的最大特点是进行贷款投机交易,亦即买空卖空。美国大约有85%的对冲基金进行贷款投机交易,在选准市场或项目后,即以数额并不多的资本作底,到商业银行、投资银行或证券交易所进行巨额贷款,然后倾注大量资金进行歼灭战,或大输或大赢,其投资战略绝对保密。20世纪90年代以后,美国对冲基金的冒险系数越来越大,但大多比较成功。
2.对冲基金的分类
以交易手段区分,主要可分为低风险对冲基金、高风险对冲基金和疯狂对冲基金。
①低风险对冲基金。主要是在美国和国外的股市投资,一般很少以高于本身资本两倍的借贷款进行投机交易。交易方式以长买短卖为主,也就是说购买可能会上升的股票,借用和出售可能会下跌的股票;待市场出现好转后,再买回这些股票;
②高风险对冲基金。经常以高于资本25倍的借贷款进行投机交易,而且既在全球股票市场上进行长买短卖,也在全球债券、货币和商品期货等市场上进行大规模的投机交易,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由索罗斯经营的量子基金;
③疯狂对冲基金。以高于本身资本十倍甚至几十倍的借贷款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进行炒作。这种对冲基金最典型的例子是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基金,该公司曾以40多亿美元的资产向银行贷款100多亿美元,其买进卖出的各种证券和股票市面价值一度高达1.25万亿美元,结果导致了1998年9月美国对冲基金事件的爆发。
3.对冲基金与共同基金的区别
从广义上来说,对冲基金也是共同基金的一种,但与一般共同基金相比,对冲基金又有许多独特之处:
①投资者资格。对冲基金的投资者有严格的资格限制,美国证券法规定:以个人名义参加,最近两年内个人年收入至少在20万美元以上;如以家庭名义参加,夫妇俩最近两年的收入至少在30万美元以上;如以机构名义参加,净资产至少在100万美元以上。1996年作出新的规定:参与者由100人扩大到了500人。参与者的条件是个人必须拥有价值5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证券。而一般的共同基金无此限制。
②操作。对冲基金的操作不受限制,投资组合和交易受限制很少,主要合伙人和管理者可以自由、灵活运用各种投资技术,包括卖空。衍生工具的交易和杠杆。而一般的共同基金在操作上受限制较多。
③监管。目前对冲基金不受监管。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和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曾规定:不足100个投资者的机构在成立时不需要向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等金融主管部门登记,并可免于管制。因为投资者主要是少数十分老练而富裕的个体,自我保护能力较强。相比之下,对共同基金的监管比较严格,这主要因为投资者是普通大众,许多人缺乏对市场的必要了解,出于避免大众风险、保护弱小者以及保证社会安全的考虑,实行严格监管。
④筹资方式。对冲基金一般通过私募发起,证券法规定它在吸引顾客时不得利用任何传媒做广告。投资者主要通过四种方式参与:根据在上流社会获得的所谓“投资可靠消息”;直接认识某个对冲基金的管理者;通过别的基金转入;由投资银行。证券中介公司或投资咨询公司的特别介绍。而一般的共同基金多是通过公募,公开大做广告以招待客户。
⑤能否离岸设立。对冲基金通常设立离岸基金,其好处是可以避开美国法律的投资人数限制和避税。通常设在税收避难所如处女岛(Virgin Island)、巴哈马(Bahamas)、百慕大(Bermuda)、鳄鱼岛(Cayman Island)、都柏林(Dublin)和卢森堡(Luxembourg),这些地方的税收微乎其微。1996年11月统计的680亿美元对冲基金中,有317亿美元投资于离岸对冲基金。据统计,如果不把“基金的基金”计算在内,离岸基金管理的资产几乎是在岸基金的两倍。而一般的共同基金不能离岸设立。
私募是相对公募来讲的。当前我们国家的基金都是通过公开募集的,叫公募基金。如果一家基金不通过公开发行,而是在私下里对特定对象募集,那就叫私募基金。
基金的募集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股权进行的,每个基金持有人都是基金的股东,管理人也是股东之一。另一类是契约型,持有人与管理人是契约关系,不是股权关系。当前的公募基金都是契约型的,但当前中国法律只允许公募基金采取契约方式募集。所以如果要成立私募基金,一定要采取股权方式,这样才没有法律障碍。
5. 什么是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
对冲基金 hedge fund。投资基金的一种形式。属于免责市场(exempt market)产品。对冲基金名为基金,实际与互惠基金安全、收益、增值的投资理念有本质区别。这种基金采用各种交易手段(如卖空、杠杆操作、程序交易、互换交易、套利交易、衍生品种等)进行对冲、换位、套头、套期来赚取巨额利润。这些概念已经超出了传统的防止风险、保障收益操作范畴。加之发起和设立对冲基金的法律门槛远低于互惠基金,使之风险进一步加大。为了保护投资者,北美的证券管理机构将其列入高风险投资品种行列,严格限制普通投资者介入,如规定每个对冲基金的投资者应少于100人,最低投资额为100万美元等。
私募(private placement)是相对于公募(public offering)而言,是就证券发行方法之差异,以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或公开发行证券的区别,界定为公募和私募,或公募证券和私募证券。
提起私募基金,也许很多人都觉得陌生,但说起国际金融市场的“量子基金”、“老虎基金”,也许您就不陌生了。这些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像幽灵般四处游荡且频频兴风作浪的对冲基金,正是国外最典型的私募基金。这些金融“大鳄”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中屡屡出手,让我们清晰地感受到它们所具备的惊人能力。
私募基金顾名思义,是与“公募”相对应的,公募基金即我们生活中常见到的开放式或封闭式基金,面对大众公开募集资金,国内的入门起点一般是1000元或1万元等。而私募属于“富人”基金,入门的起点都比较高,国内的起点一般为50万、100万甚至更高,基金持有人一般不超过200人,大型的私募往往通过信托公司募集,一般投资者很难加入其中。但总是躲在幕后的私募基金机构无疑是投资理财市场最耀眼的明星,其投资业绩普遍都高于基金。基金、券商集合理财等与之相比,简直不值一提。
私募游资作为市场上嗅觉最灵敏的资金集团之一,在市场中拥有巨大的号召力。精准、暴利、神秘、是私募的代名词。
6. 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的区别是什么
开放和封闭的区别。
对冲基金(Hedge Fund)
对冲基金常被人贯以“多头/空头股票对冲”,点出了对冲基金强调买空与卖空股票的投资策略,而每只对冲基金又会采用适合其自身情况的独特策略。其投资标的包括股票、债券与大宗商品类,尤其偏好投资高收益率的衍生性金融产品与问题债券(Distressed Debt)。
由于一般共同基金规定不能卖空,对冲基金的创始目的为藉由作空对冲市场下跌风险。但演变至今,对冲基金的操作模式已与其立意大相雷霆,反而是以追求最大报酬为目的,多采用卖空的手段与衍生性金融产品进行交易以增加而非减少风险。
对冲基金多为开放式基金,而私募基金多为封闭基金,但是对冲基金常会以私募的方式进行募集。
相对于私募基金,对冲基金的流动性较低,且常会要求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内不得任意赎回。对冲基金的基金规模可达数十亿美元,在杠杆作用下的基金总资产则更高。而私募基金就规模大小差异很大,而且没有杠杆作用。
7. 公募和私募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公募和私募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募集方式
公募,是通过公开发售来募集资金的;
私募,是通过非公开发售来募集资金的。法律严格规定,私募是不能公开宣传来募集资金的,像我们经常在外看到那些满大街张贴的宣传产品的海报,都是违规的行为。
2、募集对象及门槛
公募,募集对象为广大社会公众,无人数限制,也无投资门槛。
私募,募集对象为少数的合格投资者,拥有300万金融资产证明或最近三年50万以上收入证明,而且每只基金都有人数上限,个人投资门槛在100万以上的。
3、产品规模
公募,产品规模通常为几亿元,甚至百亿级的,规模是较大的。
私募,相对公募来说就小的多,一般为几千万,或十几亿,但操作就更为灵活。
4、信息披露
公募,关于投资的标的,投资组合,产品净值等都要求进行严格的披露。
私募,对以上这些无明确的要求,只对购买该产品的投资者进行适当的净值披露,保密性就比较强。
5、投资限制
公募,无论是在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投资与基金类型的匹配上都有较为严格的限制;
私募,投资方面相对来说就比较的灵活,可空仓也可满仓,且可参与股票、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多种金融品种的投资。
6、追求目标
公募,主要是靠收取“管理费”维持运作,旱涝保收。规模够大,基金经理就很难赚钱,和投资者的利益不完全一致。
私募,基金经理主要是靠“业绩提成”生存,与投资者共进退。投资者吃上饭了,管理人才能有粥喝。
(7)投行私募和对冲基金的区别扩展阅读:
一、概念
1、公募基金是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这些基金在法律的严格监管下,有着信息披露,利润分配,运行限制等行业规范。
2、私募基金私募是相对于公募而言,是就证券发行方法之差异,以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或公开发行证券的区别,界定为公募和私募,或公募证券和私募证券。
二、基金的分类知识
1、基金按是否面向一般大众募集资金分为公募与私募,按主投资标的又可分为证券投资基金(标的为股票),期货投资基金(标的为期货合约)、货币投资基金(标的为外汇)、黄金投资基金(标的为黄金)、FOF
2、私募fund of fund(基金投资基金,标的为PE与VC基金),REITS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房地产投资基金,标的为房地产),TOT trust of trust(信托投资基金,标的为信托产品),对冲基金(又叫套利基金,标的为套利空间),以上这么多基金形态,很多都是西方国家有,在中国只有此类概念而并无实体(私募由于不受政策限制,投资标的灵活,所以私募是有的)。
中国所谓的基金准确应该叫证券投资基金,例如大成、华夏、嘉实、交银施罗德等,这些公募基金受证监会严格监管,投资方向与投资比例有严格限制,它们大多管理数百亿以上资金。
3、私募在中国是受严格限制的,因为私募很容易成为“非法集资”,两者的区别就是:是否面向一般大众集资,资金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如果募集人数超过50人,并转移至个人账户,则定为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极严重经济犯罪,可判死刑,如浙江吴英、德隆唐万新、美国麦道夫。
4、中国的私募按投资标的分主要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经阳光化后又叫做阳光私募(投资于股票,如赤子之心、武当资产、中鑫私募联盟、星石等资产管理公司)
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如星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即PE,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以IPO为目的,如鼎辉,弘毅、KKR、高盛、凯雷、汉红)、私募风险投资基金(即VC,风险大,如联想投资、软银、IDG)
公募基金如大成、嘉实、华夏等基金公司是证券投资基金,只能投资股票或债券,不能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不能投资房地产,不能投资有风险企业,而私募基金可以
8. 投行和对冲基金是什么区别是什么
投行,是投资银行的简称。 投行业务 投资银行是主要从事证券发行、承销、交易、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投资分析、风险投资、项目融资等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采用对冲交易手段的基金称为对冲基金(hedge fund)也称避险基金或套期保值基金。是指金融期货和金融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与金融工具结合后以营利为目的的金融基金。它是投资基金的一种形式,意为“风险对冲过的基金”。
9. 私募资金和投资银行的区别
私募基金有如下特点:
1. 非公开性。不是通过公开方式(如通过媒体披露信息)寻求投资者购买的,而是通过私下方式征询特定投资者并向其中有投资意向的投资者发售的,因此一旦采用任何公开方式进行发售就属违法违规。
2. 募集性。私募基金虽私下发售,但发售过程是一个向特定投资者募集基金资金的过程,由此有3个重要规定:其一,特定投资者的数量不能是3个、5个等少数,而应是有限的多数(人数几十个到一、二百个);其二,基金单位应是同时并同价向这些特定投资者发售,在同次发售中,不得发生不同价的现象;其三,基金单位发售的过程同时是一个基金资金募集的过程,因此存在一个"募集"行为。受这些规定制约,私下"一对一谈判"所形成的资金委托投资关系,不属于私募基金范畴(注意少数几个合伙人形成的集合投资也不在此列)。
3. 大额投资性。私募基金受基金运作所需资金数量和投资者人数有限的制约,通常对每一个投资者的最低投资数额有较高的限制,如美国的对冲基金要求最低投资数额限定为300万美元。
4. 封闭性。一般有明确的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得抽回投资本金,除非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解散基金。但基金持有人可以通过私下转让基金单位来收回本金。
5. 非上市性。私募基金一般是非上市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对基金投资收益的分配来获得回报,但不可能获得上市价差收益。
6. 私募基金一般都是黑箱操作,投资策略高度保密。私募基金无须像公募基金一样在监管机构登记、报告、披露信息,私募基金的经理人在与投资者签订的协议中一般要求有极大的操作自由度,对投资组合和操作方式也不透露,外界很难获得私募基金的系统性信息。
7. 私募基金一般都运用财务杠杆操作。一般情况下,基金运作的财务杠杆倍数为2-5倍,最高可达20倍以上(如期货),一旦出现紧急情况,杠杆倍数会更高。私募基金大规模运用财务杠杆的目的是扩大资金规模,突破基金自有资金不足的限制,以获得高额利润。
8. 私募基金的组织结构一般比较简单。私募基金属于合伙制企业,不设董事会,由一般合伙人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投资决策。私募基金一般采取与业绩挂钩的薪酬激励机制。基金经理除了能够获得基金资产的一定比例的固定管理费外,还可以提取一定比例(通常在5%-25%之间)的投资利润作为奖励。
9. 私募基金操作手法多样。私募基金经营机制灵活,没有短期的利润指标和确定的资金投向限制,在投资工具、财务杠杆、投资策略等各个方面也没有限制,这样,基金经理就能在范围更广的投资领域选择投资战略,以获取长期的高额利润。实践证明,私募基金通常能取得比公募基金更高的回报率(过去10年中有8年业绩超过共同基金)。
与封闭基金、开放式基金等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具有十分鲜明的特点,也正是这些特点构成与公募基金明显的区别同时也使其具有公募基金无法比拟的优势。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募集方式不同。私募基金募集资金是通过非公开方式而公募基金的募集则是公开募集,这是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的 主要区别。在美国,共同基金和退休金基金等公募基金,一般是在公开媒体上做广告以招徕客户。而对冲基金在吸引客户时,不得利用任何传播媒体做广告,其参加者主要是通过在上流社会获得的所谓"投资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认识某个对冲基金的管理者的形式。
2.募集对象不同。私募基金募集的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而公募基金则是面向广大的公众。
3.信息披露要求不同。一般说来,公募基金对信息披露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其投资目标、投资组合等信息都要披露。而私募基金的要求则低得多。
与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所具有的优势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产品更具有针对性。由于私募基金是向少数特定对象募集的,因此其投资目标更具针对性,更有可能为客户度身定做投资服务产品,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能满足客户特殊的投资要求。
其次, 组织结构简单,经营机制灵活,日常管理和投资决策自由度高。相对于组织机构复杂的官僚体制,在机会稍纵即逝的关键时刻,私募基金竞争优势明显。
再次,基金运作的成功与否与基金管理人的自身利益紧密相关,故基金管理人的敬业心极强,并且由于私募基金的进入门槛较高主要面对的投资者更有理性,双方的合作是基于一种信任和契约,所以很少出现道德风险。
最后,和公募基金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同,私募基金这方面的要求低得多,加之政府监管也相应比较宽松,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资更具隐蔽性,运作也更为灵活,相应获得高收益回报的机会也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