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挪用资金事件
1. 银行员工挪用资金怎么判刑
挪用公款罪: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尘埃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2. 挪用资金一般不立案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才会构成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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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
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挪用客户资金构成挪用资金罪吗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具体地说,它包含以下二种行为: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就构成犯罪。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构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时具备,上述挪用资金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具有管埋、经营或者经手财物职责的经埋、厂长、财会人员、购销人员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调配、使用、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
4. 关于中国银行职务犯罪案发的主要环节有哪些
没有呀,都是网上买的
报名时间
银行业从业人员:2011年8月15日9:00--9月16日17:00
非银行从业人员:2011年9月12日9:00--9月16日17:00
考试时间
10月22日9:00-11:00公共基础 13:00-15:00公共基础、公司信贷 16:00-18:00个人理财
10月23日9:00-11:00公共基础 13:00-15:00风险管理、个人理财 16:00-18:00个人贷款
10月29日9:00-11:00公共基础 13:00-15:00风险管理、个人理财 16:00-18:00个人理财
10月30日9:00-11:00个人贷款 13:00-15:00公共基础、公司信贷 16:00-18:00公共基础
辅导教材
《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辅导教材——公共基础》
《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辅导教材——个人理财》
《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辅导教材——风险管理》
《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辅导教材——公司信贷》
《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辅导教材——个人贷款》
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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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科目考试大纲
1银行知识与业务
1.1中国银行体系概况
1.1.1中央银行、监管机构与自律组织
中央银行
监管机构
自律组织
1.1.2银行业金融机构
政策性银行
大型商业银行
中小商业银行
农村金融机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外资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
1.2银行经营环境
1.2.1经济环境
宏观经济运行
经济结构
经济全球化
1.2.2金融环境
金融市场
金融工具
货币政策
1.3银行主要业务
1.3.1负债业务
存款业务
借款业务
1.3.2资产业务
贷款业务
债券投资业务
现金资产业务
1.3.3中间业务
交易业务
清算业务
支付结算业务
银行卡业务
代理业务
托管业务
担保业务
承诺业务
理财业务
电子银行业务
1.4银行管理
1.4.1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的主体
利益相关者
信息披露
1.4.2资本管理
银行资本的概念与作用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我国监管资本的构成
银监会的资本干预措施
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方法
1.4.3风险管理
银行风险的种类
风险管理的发展历程
全面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流程
1.4.4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的目标
内部控制的原则
内部控制的构成要素
1.4.5合规管理
合规管理的相关概念
合规管理的目标
合规管理体系的基本要素
合规管理部门职责
1.4.6金融创新
金融创新概述
金融创新的基本原则
金融创新与客户利益保护
2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2.1银行业监管及反洗钱法律规定
2.1.1《中国人民银行法》相关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的直接检查监督权
中国人民银行的建议检查监督权
中国人民银行在特定情况下的检查监督权
2.1.2《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监督管理措施的规定
2.1.3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相关的处罚措施
2.1.4反洗钱法律制度
洗钱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违反反洗钱规定的法律责任
2.2银行主要业务法律规定
2.2.1存款业务法律规定
存款及其办理原则
存款业务的基本法律要求
对单位存款查询、冻结、扣划的条件和程序
存款利率的法律管制
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存款合同
2.2.2授信业务法律规定
授信原则
授信审核
贷款业务的基本法律要求
贷款合同
2.2.3银行业务禁止性规定
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的禁止
对商业银行存贷业务中不正当手段的禁止
同业拆借业务的禁止
2.2.4银行业务限制性规定
对同一借款人贷款的限制
对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限制
对相关金融业务和直接投资的限制
对结算业务的限制
2.3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
2.3.1民事权利主体
民事权利主体的概念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2.3.2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及其种类
2.3.3担保法律制度
担保法律制度概述
物权法
抵押
质押
保证
留置
2.3.4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法》概述
公司设立制度
公司资本制度
公司的组织机构
公司终止制度
2.3.5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法》概述
票据的功能
票据行为
票据权利
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2.3.6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履行
违约责任
2.4金融犯罪及刑事责任
2.4.1金融犯罪概述
金融犯罪的概念
金融犯罪的种类
金融犯罪的构成
2.4.2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危害货币管理罪
破坏银行管理罪
2.4.3金融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2.4.4银行业相关职务犯罪
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3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
3.1概述及银行业从业基本准则
3.1.1《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概述
3.1.1银行业从业基本准则
3.2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相关规定
3.2.1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客户
3.2.2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事
3.2.3银行业从业人员与所在机构
3.2.4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
3.2.5银行业从业人员与监管者
3.3附则
3.3.1惩戒措施
3.3.2解释机构
3.3.3生效日期
5. 江苏男子丢243万存款,银行员工两头套路被判刑,这钱银行该还吗
江苏男子丢243万存款,银行员工两头套路被判刑,这个新闻引起了很多网友的关注。据当事人李先生跟媒体爆料的事情来龙去脉,我们可以得知李先生2年时间以来备受这件事的困扰,一家人的生活都受到了不小的影响,因为这笔钱不是一笔小数目。2008年为了李先生为了帮当时在南京江宁邮政银行岔路口分行局长时某完成储蓄任务,李先生一家人分别在该银行用3个户头一共存了135万元,不过当时李先生把这些事都交给了时某个人去办理,时某也给了李先生存折本。后来在之后的10年时间里李先生为了帮助时某完成任务,又先后存了不少比钱,另外李先生还经常收到邮政银行寄给他的礼品,一切看起来都特别正常。
我个人认为李先生第一笔存款135万是真实的,银行不应该拒绝李先生的取款要求,另外有争议的部分则要等待法院判决再做处理。
6. 怎样向公安机关举报银行职员挪用资金
这是银行自己的事。
现在银行内部解决,因为这是刑事犯罪,如果能内部解决就免于刑事追责,对当事人也有好处,算是一种饶恕。
如果内部不可容忍,就向经侦局报案好了。但是需要够立案条件,还要有一定的证据。当然犯罪证据是公安机关要找的,我说的证据就是原因,不然别人反过来说你诬告,你可能陷入诬陷罪里。
先饶恕,不可饶恕再说。
7. 挪用资金罪45万判多少年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挪用资金事件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8. 银行员工挪用资金会构成犯罪吗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具体地说,它包含以下二种行为: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就构成犯罪。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构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时具备,上述挪用资金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具有管埋、经营或者经手财物职责的经埋、厂长、财会人员、购销人员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调配、使用、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
9. 什么是挪用资金 银行挪用存款算挪用公款还是资金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