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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国债资金自2011年

发布时间: 2021-09-06 15:11:29

A. 国债专项资金的拨付程序

国债专项资金拨款按现行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的拨付程序拨付,转贷地方的国债资金,按财政部《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的规定拨付。具体程序是:
(一)省级财政总预算在国有商业银行开立一个转贷资金专户。财政部根据转贷协议和下达的转贷计划,将转贷资金分批拨付到各省开设的转贷资金专户。
(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转贷资金使用计划,将转贷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或下级财政部门。
(三)项目主管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收到的国债转贷资金拨付到建设单位。

B. 什么是国债资金

国债资金是指1998年以来,中央政府为实施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通过增发长期建设国债筹措的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财政专项资金。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对外公布,1998年以来,国家共安排国债资金480多亿元,加强教育、卫生、文化、旅游等社会事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之强,覆盖范围之广,取得突破之大,实现效益之好,前所未有。480多亿元国债资金中,约240亿元被投入用于教育薄弱环节,完善国民教育体系。

1999年起,为确保高校扩招工作平稳顺利地进行,国家利用国债资金支持高校加强教学、实验和学生生活基础设施建设。截至目前,已累计安排国债投资85亿元(扩招61.9亿、一省一校13亿、在京公寓10亿),有力支持了高等教育扩大培养规模。

2001年以来,国家先后组织实施了"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两基攻坚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等三大农村义务教育建设工程,中央专项资金投入合计将达到240多亿元,其中安排国债资金约120亿元。

与此同时,国债资金强力支持西部地区教育发展。1999年以来,国家累计投入西部地区教育国债110余亿元,占同期教育国债安排的46%。

加强公共卫生设施建设,提高民族健康素质,是国债资金安排的第二个重点领域。

国家一方面大力加强了血站建设。2001年,为控制艾滋病等疾病经血液传播的途径,保证临床用血的安全,国家启动了以中西部地区为重点的血站建设项目,共安排投资12.5亿元(中西部10.1亿元),地方配套10亿元,建设和改造血站、血液中心319个,西部县级血库141个。截止到2003年底,项目已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

一方面,加强了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2002—2003年,为加强疾病控制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央和地方共安排资金116亿元,其中中央安排国债资金29.2亿元(中西部28.6亿元),启动了以中西部地区为主的省地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2004年年底,绝大多数项目建成投入使用。

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2003年,党中央、国务院总结防治非典的工作和经验,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全局出发,做出了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加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的重大决策。

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加强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2003年非典过后,国家启动了突发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体系建设。此次规划的建设重点是改造中西部省、市、县三级传染病医院和紧急救援中心。项目总投资114亿元,其中中央国债安排57亿元,2003安排国债资金30.5亿元(中西部29.9亿元),2004年安排27亿元(中西部24.5亿元),共支持2306个项目建设。

大力改善旅游基础设施条件,丰富人民生活,是国债投入的第三个重点领域。

2000年开始,国家安排国债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资源品位较高、发展潜力较大、所依托的主要交通干线建设已基本完成的国家级或省级旅游景区的项目。主要投向包括直接为旅游景区配套的旅游道路、垃圾污水处理设施、供水供电设施,以及景区厕所、停车场、游客中心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设施等。近年来,共累计投入67.2亿元国债资金,先后共安排项目600多个,遍布全国31个省、自治区、市的250多个重点旅游景区。

除了以上三个主要方面,社会事业国债资金对解决农村广播电视和加强城市社区服务设施给予了必要投入。

1998年时,全国尚有1.5亿人听不到广播、看不到电视。为此,国家适时实施了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各级政府投入建设资金17.6亿元,国家共安排国债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7.2亿元,至2003年底解决了全国11.7万个已通电行政村、7000万农民收听收看广播电视问题,基本实现了"村村通"目标。同时,2003年,国家安排了5亿元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国债资金进行试点,待项目全部建成后,可以覆盖服务人口5300万,新增就业岗位28.7万个。

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表示,政府投入是发展公益性社会事业的重要保障条件,近年来国债资金的政治经济社会效益已充分显现出来。然而,解决经济社会一条腿长、一条腿短,以及不断改善公共社会事业供给和布局结构的问题,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重要任务。随着国家积极财政政策完成阶段性重要使命和国债投资逐渐淡出,继续保持社会事业投入力度,需要各级政府从提高执政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坚决履行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职能,切实调整公共财政结构,大幅度增加社会事业建设投入,保证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C. 国债专项资金的介绍

国债专项资金,是指1998年以来,中央政府为了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通过增发国债专项用于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投入的资金。国债专项资金分为两类:一类列入中央预算支出,用于中央建设和补助地方项目建设;一类转贷给地方政府和中央部门,用于地方和中央部项目建设,由地方政府和中央部门还本付息,不列入中央预算,也不作财政赤字处理。

D. 国债项目与政府投资项目有何区别

记账式国债是指不需印制券面及凭证,而是利用账户通过电脑系统完成国债发行、交易及兑付的全过程。记账式国债可以记名、挂失,安全性较好,而且发行成本低,发行时间短,发行效率较高,交易手续简便。
凭证式国债和记账式国债在我国几乎是同时诞生,它以填具“国债收款凭证”(凭证上记载购买人姓名、发行利率、购买金额等内容)的形式记录债权。

储蓄国债是指偏重储蓄性质的一种债券品种,即是指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的、电子方式记账的、不可流通的记账式国债,以吸收个人储蓄资金为目的,满足长期储蓄性投资需求。储蓄国债的票息较为市场化。若提前兑付要扣除一定利息。投资者要想购买储蓄国债主要通过试点的柜台网点,享受税收优惠。储蓄国债可行使多种债权权利。如可申请质押贷款、赠与转让、继承、挂失、作为资产证明等。

E. 试述偿还国债的资金来源主要有哪几种

1、国债偿还的方式
(1)分期逐步偿还法。即对一种国债规定几个还本期,直到国债到期时,本金全部偿清。
(2)抽签轮次偿还法。即通过定期按国债号码抽签对号以确定偿还一定比例国债,直到偿还期结束,全部国债皆中签偿清时为止。
(3)到期一次偿还法。即实行在国债到期日按票面额一次全部偿清。
(4)市场购销偿还法。即从证券市场上买回国债,以至期满时,该种国债已全部被政府所持有。
以新替旧偿还法。即通过发行新国债来兑换到期的旧国债。
2、国债偿还的资金来源
(1)通过预算列支。政府将每年的国债偿还数额作为财政支出的一个项目列入当年支出预算,由正常的财政收入保证国债的偿还。
(2)动用财政盈余。在预算执行结果有盈余时,动用这种盈余来偿付当年到期国债的本息。
(3)设立偿债基金。政府预算设置专项基金用于偿还国债,每年从财政收入中拨付专款设立基金,专门用于偿还国债。
(4)借新债还旧债。政府通过发行新债券,作为还旧债的资金来源。实质是债务期限的延长。

F. 建设单位如何应对国债项目财务审计

建设单位如何应对国债项目财务审计:一、国债专项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范围。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和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用途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安排使用国债专项资金,并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京财建〔1998〕894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利用国债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建〔1998〕1084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债转贷资金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建〔1998〕1085号)等文件规定,切实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为确保国债专项资金及时发挥效益,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将资金分批拨付到有关主管部门或区县财政局;有关主管部门或区县财政局应立即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严禁滞留、挤占和挪用国债专项资金。为便于了解和掌握国债转贷资金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填列《国债转贷资金分年度使用计划表》(附后),于1998年12月2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三、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主管部门和区县财政局要切实加强资金来源管理,督促项目概算中其它来源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其它各种来源的资金,特别是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的到位进度不得低于国债资金到位的比例。配套资金不落实或长期不能到位的,财政部门有权缓拨或停拨国债专项资金。四、切实加强国债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财务管理。国债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按规定的标准开支。经批准的新建项目,财政部门要主动参与审查项目概算,参与项目工程招投标工作;要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查工程预算、结算,作为办理工程款拨付和结算的依据;要按规定搞好项目的年度财务决算;项目竣工要按规定搞好竣工验收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协调项目的主管部门切实开展和搞好建设项目后评估工作。五、切实加强国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充分了解和掌握有关项目前期准备情况、专项资金下达情况和项目完成情况,不允许擅自挪用国债专项资金,不允许用国债专项资金置换其它已投入的资金,不允许随意扩大工程规模、拖延工期、留下资金缺口。对违规、违纪,挤占、截留、挪用国债专项资金,或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六、统筹规划,确保按期归还国债转贷资金。各区县财政部门及用自有资金还款的项目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状况,认真做好国债转贷资金的还款规划,按照与北京市财政局签定的借款协议确定的贷款数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认真测算各项还款来源,定出切合实际的分年度还款计划,确保按期归还国债转贷资金。各区县财政部门、各项目主管部门要按年度填报《国债转贷资金还款计划表》(附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市财政局。七、及时准确反馈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信息。项目建设单位要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反馈有关情况。并按季度填列《国债专项资金汇总分析表》和《国债专项资金项目分析表》(附后),于每季终了三日内报市财政局,同时着重反映下列情况:1.本地区、本部门申请国债专项资金总额; 2.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项目情况;3.国债专项资金到位情况;4.使用专项资金项目的配套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5.项目工程进展情况;6.项目的财务及管理情况;7.国债专项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8.建议。八、认真做好国债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效益分析。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就国债专项资金对推动本行业或本地区经济增长的作用和效果做认真、科学的分析,每季度提交一份分析报告。分析报告要选择一些项目,进行典型解剖,要对国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分析。

G. 国债资金林如何验收

第一条 为加强国债项目管理,保证建设资金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国债资金和地方国债转贷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国债项目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各级政府对国债项目实行统一领导,成立国债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国债项目管理协调会议制度,根据国债项目资金使用、工程质量、项目进展等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各级计划部门按照国家规定项目审批权限,对基本建设项目履行审批和申报职能,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初步设计审批、投资计划下达和计划执行情况监管。以及重大项目的中后期评价。

各级财政部门对国债资金实行“三专一封闭”管理,按照计划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负责国债资金拨付与监督,并指导财政财务管理。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隶属关系,根据国债项目管理工作有关规定,按照计划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组织初步设计,负责项目实施及本行业国债项目管理与监督。

项目法人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工程质量、生产经营、债务偿还、资产保值增值等全过程负总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债项目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方面进行严格管理,并定期向同级计划、财政、审计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四条 国债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实际、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

西部开发优惠政策有特殊规定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项目,从其规定。

第五条 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和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方面的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应当对以拟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部分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以及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作出说明;经营性项目还须落实项目资本金,并就资本金筹措情况(包括出资方、出资方式、资本金来源及数额、资本金认缴进度等内容)作出说明,并附出资方承诺文件;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还须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证明资料。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内容,达到规定工作深度,并对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分析和论证。前期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和工作深度、未经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咨询机构评估论证的项目,不得审批。各级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依据法律法规设定权限,对项目建设单位拟订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提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意见。

第七条 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内容及相关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拖延建设工期和超概算,确需变更的,须经审批单位核准。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改变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等,事先须向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八条 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均应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和各类合同签定工作。其中,项目法人具备招标能力的,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不具备招标能力的,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项目法人的具体招标投标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九条 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8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款标准,但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特殊情况,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重点项目且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进行邀请招标,但邀请招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组织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规范合同。合同应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必须足额配置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员应按照规定作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切实发挥监理工作对工程投资、进度和质量的控制的作用。

第十二条 负责项目工程质量的地区行政领导、行业主管部门领导、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按照各自职责对经手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建成并经试运营后,应按照批准设计文件和其它有关资料,由建设项目法人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各级财政部门应强化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批复,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竣工决算未经审计部门审计,不得作为竣工验收和移交依据。初步验收合格的,由自治区计划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人员签字负责。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所有建设项目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从项目筹划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项目档案。项目档案中主要包括立项过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纸、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与项目有关的报批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及监理日志。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债专项资金管理相关制度,认真落实国债专项资金“三专一封闭”制度,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国债专项资金用户”,单独建帐,单独核算。拨款和收款过程中,应分清资金来源、款项性质,作到专人、专户、专帐、封闭运行,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有效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规定,设立专门、规范的基本建设财务项目,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批准建设内容使用资金。

第十七条 国债项目的监督检查实行定期和经常性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检查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集中检查。经常性检查有各盟市、自治区有关部门结合业务工作自行安排。

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建设制度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资金拨付、配套资金落实、工程质量、建设进度、财务管理等方面内容。

第十八条 各级计划、财政、审计、检察以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国债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建设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复查;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计划部门停止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停止拨付建设资金,直至停止项目建设;资金已拨付完毕的项目或项目已建成的,计划部门可相应扣减项目所在地区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直至停止其它项目审批。

第十九条 建立国债资金项目进展情况月报制度,每月10日前将国债项目资金到位及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存在问题等逐级报自治区计划部门。自治区直属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汇总后报自治区计划部门;盟市、旗县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报所属地区计划部门,逐级汇总后报自治区计划部门。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与项目建设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对违反本办法,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违纪问题,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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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项目资金来源分为哪几类

项目资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资本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对投资项目来说是废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作为计算资本金基数的总投资,指的是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投资和建设期利息之和)与铺底流动资金(流动资金的30%)之和。

是指在投资项目总资本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

是指在投资项目总资本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

来源:

  1. 财政预算投资。由国家预算安排的、并列人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投资为财政预算投资,也称为国家投资

  2. 自筹资金投资。自筹资金是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财政制度提留、管理和自行分配用于固定资产再生产的资金

  3. 银行贷款投资。银行利用信贷资金发放基本建设贷款是建设项目投资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I. 中央国债资金支持项目范围,取得后成本谢谢!

交通,能源,基础设施等有的是无偿的有的好似投资所以只要能得到就可以了,其它的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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