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改债券资金可以做资本金吗
Ⅰ 棚改专项债的作用是什么
棚改专项债的作用具体如下:
1、规范棚户区改造融资行为,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更好地解决群众住房问题。
专项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发挥政府规范适度举债改善群众住房条件的积极作用。
2、棚改专项债是国家专项债改革的创新,是贯彻落实国家预算法的重要举措。
特别是在当前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大背景下,既可以有力强化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实现地方政府债务资金链条有效循环和自求平衡,降低地方政府融资成本和风险,又对改善民生住房,稳定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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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以下简称棚改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是指遵循自愿原则、纳入试点的地方政府为推进棚户区改造发行,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前款所称专项收入包括属于政府的棚改项目配套商业设施销售、租赁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为棚改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试点期间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级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棚改专项债券的,由其省级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
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棚改专项债券。
Ⅱ 融资租赁公司的售后回租资金可以做资本金 金融租赁公司的售后回租资金不能做资本金 依据是什么
金融租赁公司受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监管,其通过售后回租给企业的资金也受银监会监管,称为“类信贷资金”,是通过向金融机构负债产生的,所以不可以做资本金;
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单位是商务部,其通过售后回租给企业的资金是商业资金,所以可以做资本金。
Ⅲ 棚改安置房的项目,使用政府专项发债资金,是否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
棚改安置房的项目,使用政府专项发债资金,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
Ⅳ 资本金的认定标准
项目资本金旨在为资本金以外的债务性资金提供风险缓释,为融资资金提供安全垫。安全保障程度具体取决于融资项目公司现金流水平和风险分配结构两个要素。项目公司现金流水平是“大盘子”,越充足,越能保障债务性资金安全;风险分配结构则通过对不同资金提供方的受偿顺序、偿债进度、分红比例等要素的结构化设计,将风险在各合作方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在项目公司现金流水平充足的前提下,无论其他资金是权益性资金还是债务性资金,均可以为优先级债务资金安全提供保障。基于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的原则,其他资金也可在实质上视为优先级债务的安全垫。简言之,项目资本金认定要依据不同资金来源之间的权责关系,并不完全取决于名义上的资金来源股债性质。
为强化资本金制度的风险约束功能,确定项目资本金认定标准时,不仅要考虑不同资金来源之间的权责关系,还应从宏观审慎角度考虑到项目资本金认定标准的严格程度对杠杆水平和投资风险的可能影响。总体而言,随着市场约束机制不断强化、监管体系日趋完善,单个企业债务失控造成的扩散风险会相应降低。基于赋予各市场主体更多灵活性的考虑,可逐渐放宽项目资本金认定标准。
合理分级项目资本金
根据不同资金来源之间的权责关系以及资金属性,可将项目资本金划分为一级资本金(细分为核心一级资本金和其他一级资本金)和二级资本金。
一级资本金
核心一级资本金主要由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本级预算资金、上级补助资金等各类财政资金,企业的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构成,具有清算时受偿顺序排在最后、不享有收益分配优先权、项目公司不承担分配收益的强制义务等核心特征。在所有资本金类型中,核心一级资本金吸收损失和风险缓释能力最强。为强化风险约束,加强项目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与项目长期战略发展目标的激励相容度,可对核心一级资本金占项目资本金总额的比例设置下限(不低于30%)。
其他一级资本金来源主要是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发行,分类为权益工具的优先股、永续债、REITs等金融工具,具有清偿顺序在普通债务之后、核心一级资本金之前,符合权益工具会计确认原则等核心特征。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和金融创新的发展,可用于补充其他一级资本金的金融工具还会不断出现。当前,基础设施等领域项目资本金筹措面临的困难主要是指核心一级资本金缺乏,而其他一级资本金实际上可以对核心一级资本金提供有益补充,因此有必要积极鼓励使用权益工具充实项目资本金。如果能够做到严格监管、规范使用权益工具并强化信息披露制度,不仅可有效防控金融风险,还有利于扩宽项目资本金来源、真实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鉴于此,可适时放宽国发〔2019〕26号文确定的以权益工具方式筹措的资本金占比上限,建议将其他一级资本金占资本金总额的比例设置为不超过70%。
二级资本金
二级资本金由具有风险缓释功能的劣后级债务性资金构成,其核心特征是按会计制度不属于权益工具,但清偿顺序劣后于普通债券、普通贷款等其他债务。具体资金来源包括不属于权益工具的优先股、永续债、可转换债券等金融负债,清偿顺序劣后的具有债务特征的夹层资本以及股东借款等。尽管从法律形式看,这些资金来源被归类为负债,需履行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但清算时劣后于其他债务,能承担一部分项目风险,因此具有权益性资金的部分特征,被认定为项目资本金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基于上述考虑,可考虑允许符合条件的债务性资金充当项目资本金,但要设置上限。例如,试行初期,二级资本金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10%,待项目资本金审查、信息披露等制度完善后,可以适当放宽上限。
Ⅳ 一个房地产公司启动一个新项目,除了自己的部分所有者权益,另外有部分股东借款,这些都能作为资本金吗
严格的讲,资本金是指非负债性资金,因此,股东借款不能算作资本金。但在实践当中,存在大量的股东借款视作资本金的情况,一般银行会要求借款人股东出具承诺函,承诺在贷款清偿前不得收回借款。
Ⅵ 为什么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用权益筹资也可以用债务筹资来充当资本金呢
您好,如果商业银行不这么做的话,就会导致资金链欠缺,所以必须要这样做,具体是这样的,希望能帮到您。
Ⅶ 一般企业贷款资金可以用作注册资本金吗
不可以。
注册资本金必须是企业或者其股东自有资金,而且银行贷款要有明确的贷款用途,在贷款通则中是不允许把贷款用做注册资本金的。
注册资本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由财产的数额体现,是企业实有资产的总和。注册资金随时由资金的增减而增减,即当企业实有资金比注册资金增加或减少20%以上时,要进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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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规范公司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三条公司的实收资本是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
第四条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Ⅷ 负债可以转作资本金吗
这个验资可以让股东把钱先付过来,验完资后还给股东作为偿还负债就行了 ,分录情况分析如下:
原来借款时: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或应付账款、长期借款、其他应付款等)
此次验资前: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
验完资:借:短期借款(或应付账款、长期借款、其他应付款等)
贷:银行存款
Ⅸ 关于资本金的处理 - 急!!
首先必须明确公司是股东所有,本案例中的“老板”是否即为股东?但如老板所言,确认的50万元注册资本里是4个股东均分,即股权比例各25%,从股权上看没有控股股东。
老板若也只是为其中的一个股东,其话语权是否作数?
若完全要按老板的意思进行账务处理,分录如下
甲、乙,分别投入25万资本金时Dr:银行存款 50 万元
Cr:实收资本——甲公司 25万元
Cr:实收资本——乙公司 25万元
(收到甲乙两方汇入款项的进账单需注明“投资款”字样表明用途;凭证附件还包括投资双方的协议,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复印件等)
随后乙提走22万。
Dr:其他应收款——乙 22万元
Cr:银行存款 22万元
丙丁汇入的款项共25万,不能直接作为投资款。
因为按照老板的意思,资本金仍然为50万,股东分别为甲乙丙丁四个人,平均分配股权比例。
则丙丁的股权实际系向之前已经投资的老股东甲乙两人分别购入的。不能把丙丁汇入款项作为投入款项来看,最多只能说是向甲乙购买股权的款项,但此转让行为对于被转让的股权对应的公司而言,是代收代付性质。
甲乙转让股权予丙丁的事项应以“股权转让协议”作为凭证附件,并修改相应章程。分录如下
丙丁款项汇入时
Dr:银行存款 25万元
Cr:其他应付款-丙公司 12.5 万元
Cr:其他应付款-丁公司 12.5 万元
依据转让协议,在签订日即可如下账务处理
Dr:实收资本——甲公司 12.5万元
Dr:实收资本——乙公司 12.5万元
Cr:实收资本——丙公司 12.5万元
Cr:实收资本——丁公司 12.5万元
可以让丙丁和乙签订一个代还款协议,双方必须签字确认。这样就可以如下分录
Dr:其他应付款——丙(丁)公司 9.5万元(=12.5-3)
Cr:其他应收款——乙公司 9.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