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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林业国债专项资金的管理

发布时间: 2021-09-05 16:45:16

❶ 如何构建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长效机制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并投入了大量的专项资金用于不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农业开发,农村的文化、教育、卫生、科技、交通、水利等与民生有关的基础设施建设,用直接补贴资金的办法鼓励农民大力发展种养植业和绿色环保生态农业,以及帮困扶贫,构建市场经济体系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阳光工程”、民生工程,为发展农村经济,改善农民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加快农村经济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但应该看到,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是一个不断探索、不断完善的资金管理问题,如何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仍然是摆在财政部门、政府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面前必须破解的重要问题。当前的专项资金管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如国家每出台一项强农惠农政策,下拨的每一项专项资金都明确了资金的管理原则和使用范围,并颁布下发了每一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在实际操作中总体都能严格按照国家所规定的管理原则使用各项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但极少数单位和部门仍然出现滞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出现,其还是由于管理不严、监督不力等因素造成的,如何从根本上解决抑制这些问题的出现,构建起有效的专项资金管理长效机制,我们认为必须做到三个强化:一、强化政策宣传,努力提高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意识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框架下,财政专项资金投入面窄、量小,仅局限于民政救灾救济,其它项目资金很少会涉及到个人,而现在的市场经济运行中的财政专项资金已逐步向多元化、多方位扩展,既有私有股份制企业、个体的种(养)植业,又有政府性的公益事业等等方面,财政专项资金的投入范围越来越广泛,资金投入量越来越大,管理越来越复杂。我们已不难看到,当前在社会上有这样一种现象,基层的很多单位和部门要求财政解决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特别积极,一旦得到财政的扶助支持后,就不重视资金的管理,真正能把项目资金落实到实处并发挥资金应有的效应的不是很多,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政策观念不强,对国家的扶持政策认识不到位。因此当前对于切实强化政策宣传、促进规范管理,努力提高落实政策意识是当务之急,重中之重:一是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切实强化政策宣传领导,要把强农惠农政策宣传列入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宣传措施,单位的分管领导要重点抓,主要领导要负总责;二是要切实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简报、报刊、杂志、有线电视和新闻媒体以及单位的墙报宣传栏、宣传车等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扶贫政策和各种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全面提高落实强农惠农政策意识和法制观念,使之形成上下联动做宣传,人人参与抓监督;三是相关职能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针对强农惠农政策要求,制定出学习计划,经常组织本部门的干部职工学习强农惠农政策等规章制度,研究资金管理办法,促进管理措施落实,形成一个共识,明确一个道理,强农惠农资金是民生工程、阳光工程,是“高压线”不可违,只有严格按照政策要求落实好每一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二、强化制度健全,努力促进专项资金规范管理健全制度是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规范管理的关键,作为县一级财政部门在强化专项资金管理措施上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建立健全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做到四个明确:(1)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其原则必须要依据上级财政部门的管理要求,实行专项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及按管理级次实行报账制。(2)明确专项资金管理范围,目前我国涉农资金财政对口管理主要有四个方面:①农业方面的有: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退耕还林资金、生态公益林资金、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资金、大中型电排设备更新改造资金、农村劳动力培训资金等其它各项支农资金;②经建方面的有:基本建设资金、国债专项资金、粮食风险基金,包括粮油利息费用补贴、粮食直补资金、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等;③社会保障方面的有:农村五保户供养资金、农村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资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农村特困群众救助资金、抚恤和社会救济资金、养老基金、社会保障补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其它民政事业和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④教科文方面的有:危房改造资金、两免一补资金、寄宿制项目资金、布局调整资金、农村税改教育转移支付资金、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资金以及国家新出台下拨的每一项扶助资金均属专项资金的范畴。(3)明确资金的拨付渠道、拨付程序、拨付时限。①拨付渠道:通过乡镇财政所拨付的专项资金必须统一设置财政专项资金专户,该专户必须实行封闭运行管理,即专项资金只拨付给项目单位或项目个人,严禁随意将资金拨付给乡镇零户统管账户或其它过渡账户;②拨款程序:县财政局负责国库拨款的业务股室,必须凭各业务口提供的专项资金指标文件和领导签署意见后拨付给乡镇财政专项资金专户,财政所必须凭项目单位或个人提出的拨款申报通过乡镇分管财经的领导审批、财政所长核拨后才能将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单位或个人;③拨款时限:县局负责国库拨款口子的业务人员必须在接到领导签拨的专项资金调度通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出,乡镇财政所在专项资金到账的前提下,项目单位或个人提出拨款申请按程序审核签批,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出。同时通过县直主管部门下拨的财政专项资金。①账户设置:由局各业务口根据业务需要建立专项资金专户,并实行封闭运行管理;②拨款程序:局财政业务口根据项目要求,提出拨款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国库根据管理要求将专项资金拨入各业务股专户或项目单位专户,再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局业务股根据项目单位实施进度审核,局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拨付项目;③拨款时限:各业务口在专项资金达账的前提下,项目单位或个人提出拨款申请并办妥拨款手续,必须在两个工作日之内将专项资金拨出,财政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应严格按照上级财政管理要求,实行报账制管理程序进行报账。(4)明确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凡是未按规定设置专项资金账户,未按规范程序拨付资金和进行核算的,各业务股和基层财政所未按规定进行专项资金事中督查的,财政监督专职机构进行事后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反馈并提出处理意见的等等一系列全程监管造成专项资金被挪用私分等问题,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经办人和负责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二是在构建管理机制上要加快改革力度。①对财政扶贫资金、支农项目建设资金要全面实行报账制和招投标制,从制度上和源头上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②对社会保障资金、涉农补贴资金,凡是发至个人的资金要全面实行“一卡通”直补制,实行专户直达直付制度,并由银行代发受益人专用存折;③为有利于财政专项资金统一核算管理,要全面推行乡财县代管的管理体制,并健全核算管理制度。凡是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随意进行专项资金不规范的账务处理,要追求其责任,努力从源头上抑制乡镇专项资金使用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④要建立专项资金质效评估制度。明确财政业务口与项目主管部门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进行评估验收的责任,并对工程质量和使用效果进行张榜公布,做到公正、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⑤要建立专项资金动态管理服务制度。明确县乡两级财政业务职能部门要会同有关项目主管单位,深入镇村两级,以调查摸底的形式进行人员变动情况审核和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情况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为下年度资金的落实掌握第一手资料,进一步促进落实党和政府强农惠农政策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应付过关,真正把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到实处。三是有关涉农资金项目的农业、林业、教育、民政、卫生、交通等主管局和镇(乡、街道办),也应根据各自主管的项目资金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办法,使之形成制度管理网,在各个系统、各个口子、各个点都能得到有效落实,使每一项专项资金都能在制度的监控下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标准公开,让广大群众广泛参与,全程监控,努力从源头上防止各种违规的问题出现。三、强化构建监督机制,努力促进专项资金安全运行构建财政专项资金全程监控体系是财政部门切实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行为的一项重要手段,如何构建一道有效监控机制,必须要把握好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监督检查三个关口:一是要把握好事前项目申报审核关。项目申报是从下而上,每一道关口都有自身的局部利益,为了规范这一行为,县级财政必须参照上级财政部门印发的《财政专项资金申报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管理办法》,明确项目申报管理要求,严格按照项目申报有关程序和有关基本原则进行择优选项(指涉农扶贫开发资金),科学论证、合理排序、滚动管理和项目申报前应做出的项目规划、项目选择、现场查核和项目评估,特别是项目评估这一关尤为重要,必须严格依据上级财政立项指南,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确定申报的项目进行项目可行性评估论证,出具专家评估意见,取得第一手资料,对民政等涉农补贴资金要从上而下认真通过审核,逐一核对,努力从源头上制止虚报,抑制那些申报项目动机不纯的单位与人违规骗取财政资金行为。二是把握好资金拨付使用事中监控关。①机关各业务股室和基层财政所对各项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和资金使用事中监督都要落实管理责任制,明确各自应承担的工作职责,并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工作制度,对拨出的每一项专项资金都要进行回头一月一自查,有计划地会同有关项目主管部门深入基层镇村两级和项目点进行跟踪问效督查,做到拨款程序无漏洞,跟踪督查不走过场;②建立网络监控体系,要充分利用网络掌握专项资金指标信息,采取主管局与乡镇所连网建立资金拨付指标账,如实反映资金运行情况;③为有利于专项资金统一落实事中监控管理,建议所有涉农资金都应通过镇(乡、街道办)财政所专户统一拨付,归口管理,目前统一由项目主管局拨付的资金有:交通、教育等部门的专项资金脱离了基层财政所的监控,削弱了基层财政所事中监督检查职能,反之加大了县级财政事中监控量,这种专项资金拨付管理体制应改为:项目指标由县财政与项目主管局联合下文、资金走向应由财政局→项目主管局→乡镇财政所→受授项目点,再由项目点→乡镇财政所→项目主管局报账。三是把握事后监督检查关。为了有利于财政监督专职机构做好事后监督检查工作,各业务口下达的每一项专项资金指标文件都应及时抄送一份同级财政专职监督检查机构,为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提供原始指标资料,同时财政监督专职机构每年都要制定出年度开展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明确开展专项资金检查工作任务和要求,紧紧围绕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为目标,坚持依法监督,加大监督检查处理处罚力度。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每年都要联合一至两次有针对性的开展专项资金专项检查,对一经查实有滞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要切实依据《江西省财政专项资金跟踪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和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在依法追回违规滞留、挤占、挪用资金的同时,要及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做到敲山振虎,警视他人,引以为戒,不断增强压束机制效能,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总之只有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健全有效管理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力度,才能真正形成一套有效的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长效机制。

❷ 建设单位如何应对国债项目财务审计

建设单位如何应对国债项目财务审计:一、国债专项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范围。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和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用途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安排使用国债专项资金,并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京财建〔1998〕894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利用国债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建〔1998〕1084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债转贷资金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建〔1998〕1085号)等文件规定,切实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为确保国债专项资金及时发挥效益,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将资金分批拨付到有关主管部门或区县财政局;有关主管部门或区县财政局应立即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严禁滞留、挤占和挪用国债专项资金。为便于了解和掌握国债转贷资金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填列《国债转贷资金分年度使用计划表》(附后),于1998年12月2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三、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主管部门和区县财政局要切实加强资金来源管理,督促项目概算中其它来源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其它各种来源的资金,特别是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的到位进度不得低于国债资金到位的比例。配套资金不落实或长期不能到位的,财政部门有权缓拨或停拨国债专项资金。四、切实加强国债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财务管理。国债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按规定的标准开支。经批准的新建项目,财政部门要主动参与审查项目概算,参与项目工程招投标工作;要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查工程预算、结算,作为办理工程款拨付和结算的依据;要按规定搞好项目的年度财务决算;项目竣工要按规定搞好竣工验收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协调项目的主管部门切实开展和搞好建设项目后评估工作。五、切实加强国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充分了解和掌握有关项目前期准备情况、专项资金下达情况和项目完成情况,不允许擅自挪用国债专项资金,不允许用国债专项资金置换其它已投入的资金,不允许随意扩大工程规模、拖延工期、留下资金缺口。对违规、违纪,挤占、截留、挪用国债专项资金,或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六、统筹规划,确保按期归还国债转贷资金。各区县财政部门及用自有资金还款的项目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状况,认真做好国债转贷资金的还款规划,按照与北京市财政局签定的借款协议确定的贷款数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认真测算各项还款来源,定出切合实际的分年度还款计划,确保按期归还国债转贷资金。各区县财政部门、各项目主管部门要按年度填报《国债转贷资金还款计划表》(附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市财政局。七、及时准确反馈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信息。项目建设单位要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反馈有关情况。并按季度填列《国债专项资金汇总分析表》和《国债专项资金项目分析表》(附后),于每季终了三日内报市财政局,同时着重反映下列情况:1.本地区、本部门申请国债专项资金总额; 2.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项目情况;3.国债专项资金到位情况;4.使用专项资金项目的配套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5.项目工程进展情况;6.项目的财务及管理情况;7.国债专项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8.建议。八、认真做好国债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效益分析。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就国债专项资金对推动本行业或本地区经济增长的作用和效果做认真、科学的分析,每季度提交一份分析报告。分析报告要选择一些项目,进行典型解剖,要对国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分析。

❸ 如何加强国债资金管理

国债资金不同于自有资金,它来之不易,且用起来应该更严格、更“抠门”引才对。因此,我国对国债资金的管理出台了若干个规定,从国务院到财政部、审计署,再到省市财政部门,三令五申,严格限制国债资金使用方向,严格使用纪律,严格监管措施。如今的国债资金管理面临着许许多多的问题,但是只要管理好国债资金就会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与建设。

管理对策
加强项目组织管理,明确项目法律责任主体
一是要科学界定财政与计委在项目申报上的职能分工。财政部门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职能部门,不能只充当出纳的角色,要对投资领域的项目决策、资金配置有发言权,要参与投资项目的前期研究和项目评估,参与项目投资概算的确定和招标、投标工作,参与工程取费标准和定额制定等比较全面的项目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财政部门的职能作用,对此,财政部、财政厅应对申报程序做出专门规定,彻底改变项目申报由计委单独运作的被动局面。二是要明确项目法律主体。在当前的情况下,宜实行项目办主任作为项目法人,并签订责任状,承担项目全过程监管职责,像常设单位法人一样,承担法律责任,并实行终身制。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监督检查
一是实行项目会计委派制。由于工程项目办是临时机构,财务管理是一个薄弱环节,而国债项目是政府性投资,应当实行会计委派制,这符合《会计法》的规定。二是实行项目专管员制。要赋予专管员必要的职权,项目单位的每一项开支必须由专管员审核后,方可报法人签字报账;财政基建拨款,必须由专管员提出意见后,方能拨付;并且要明确专管员的法律责任。三是加强财务管理。要建立内部牵制制度,并严格按制度执行,同时实行专账、专户、专人管理,严格搞好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完整。四是加强监督检查。在加强管理的同时,也不可忽视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组织专班,也可联合纪委、监察、计委、审计等部门组织专班,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要严肃处理,切实保证国债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效益。

强化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一是严格拨款程序。要把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财政监督贯穿于拨付过程中,可采取两种拨付方法。第一种方式是按预算、按进度拨款,工程款支付累计金额达到工程造价的90%时停止拨付资金,以财政部门审核的竣工决算为依据,待工程竣工后结算。建设资金控制在批准的项目总概算范围内,凡超出批准概算的,不再追加政府投资;对个别由于设计不合理或非人为等原因必须调整概算投资的,应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并经批准方可实施。第二种方式是实行提款报账制。引入先进的管理办法,实行提款报账制,由项目单位先垫付资金,再按项目的完工情况,到财政部门审核报账,这样能有效地保证配套资金的落实,避免资金被截留挪用。二是要切实落实项目配套资金。落实好地方配套资金,是全面完成项目任务的重要保证。承诺筹措资金的单位必须按照项目进度将资金同比例到位。在当前地方财政十分困难的前提下,应想方设法多渠道筹资。三是规范拨款渠道。项目资金原则上全部通过地方财政部门拨付,不能多渠道拨付,这样有利于地方财政部门全面加强管理,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加强基建程序管理,严格“三算”监管
一是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在工程的招标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打破地方、部门保护,不得弄虚作假、收受贿赂、搞钱权交易,不得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二是强化项目的“三算”监管。对项目的“三算”监管,是财政部门加强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切入点。通过监管,可以达到降低工程造价、避免资金缺口、节约建设资金的目的。监管的内容包括项目的前期工作、工程预算,工程招标标底、工程价款结算,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竣工财务结算等。

❹ 如何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实质上是地方财力供求的矛盾,其表现为经济发展和制度管理滞后的矛盾。要解决这些困难和问题,关键应以科学发展观和政绩观为指引,构建统筹和谐强有力的资金运作体系和透明高效制度化的财政监管体系。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强依法理财。
(二)深化财政改革,完善专项资金有效管理机制。
(三)依法理财,严格预算法和各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执行。
(四)加强会计人员培训,规范会计核算,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水平。
(五)加强财政监督,强化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❺ 国债专项资金的介绍

国债专项资金,是指1998年以来,中央政府为了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通过增发国债专项用于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投入的资金。国债专项资金分为两类:一类列入中央预算支出,用于中央建设和补助地方项目建设;一类转贷给地方政府和中央部门,用于地方和中央部项目建设,由地方政府和中央部门还本付息,不列入中央预算,也不作财政赤字处理。

❻ 有关农业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规定主要有哪些

主要包括: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颁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农业专项资金财务管理规则》、《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以及农业部颁布的《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等。

❼ 国债专项资金的拨付程序

国债专项资金拨款按现行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的拨付程序拨付,转贷地方的国债资金,按财政部《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的规定拨付。具体程序是:
(一)省级财政总预算在国有商业银行开立一个转贷资金专户。财政部根据转贷协议和下达的转贷计划,将转贷资金分批拨付到各省开设的转贷资金专户。
(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转贷资金使用计划,将转贷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或下级财政部门。
(三)项目主管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收到的国债转贷资金拨付到建设单位。

❽ 国债资金林如何验收

第一条 为加强国债项目管理,保证建设资金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国债资金和地方国债转贷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国债项目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各级政府对国债项目实行统一领导,成立国债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国债项目管理协调会议制度,根据国债项目资金使用、工程质量、项目进展等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各级计划部门按照国家规定项目审批权限,对基本建设项目履行审批和申报职能,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初步设计审批、投资计划下达和计划执行情况监管。以及重大项目的中后期评价。

各级财政部门对国债资金实行“三专一封闭”管理,按照计划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负责国债资金拨付与监督,并指导财政财务管理。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隶属关系,根据国债项目管理工作有关规定,按照计划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组织初步设计,负责项目实施及本行业国债项目管理与监督。

项目法人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工程质量、生产经营、债务偿还、资产保值增值等全过程负总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债项目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方面进行严格管理,并定期向同级计划、财政、审计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四条 国债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实际、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

西部开发优惠政策有特殊规定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项目,从其规定。

第五条 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和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方面的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应当对以拟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部分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以及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作出说明;经营性项目还须落实项目资本金,并就资本金筹措情况(包括出资方、出资方式、资本金来源及数额、资本金认缴进度等内容)作出说明,并附出资方承诺文件;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还须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证明资料。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内容,达到规定工作深度,并对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分析和论证。前期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和工作深度、未经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咨询机构评估论证的项目,不得审批。各级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依据法律法规设定权限,对项目建设单位拟订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提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意见。

第七条 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内容及相关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拖延建设工期和超概算,确需变更的,须经审批单位核准。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改变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等,事先须向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八条 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均应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和各类合同签定工作。其中,项目法人具备招标能力的,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不具备招标能力的,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项目法人的具体招标投标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九条 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8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款标准,但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特殊情况,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重点项目且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进行邀请招标,但邀请招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组织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规范合同。合同应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必须足额配置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员应按照规定作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切实发挥监理工作对工程投资、进度和质量的控制的作用。

第十二条 负责项目工程质量的地区行政领导、行业主管部门领导、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按照各自职责对经手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建成并经试运营后,应按照批准设计文件和其它有关资料,由建设项目法人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各级财政部门应强化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批复,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竣工决算未经审计部门审计,不得作为竣工验收和移交依据。初步验收合格的,由自治区计划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人员签字负责。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所有建设项目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从项目筹划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项目档案。项目档案中主要包括立项过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纸、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与项目有关的报批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及监理日志。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债专项资金管理相关制度,认真落实国债专项资金“三专一封闭”制度,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国债专项资金用户”,单独建帐,单独核算。拨款和收款过程中,应分清资金来源、款项性质,作到专人、专户、专帐、封闭运行,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有效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规定,设立专门、规范的基本建设财务项目,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批准建设内容使用资金。

第十七条 国债项目的监督检查实行定期和经常性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检查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集中检查。经常性检查有各盟市、自治区有关部门结合业务工作自行安排。

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建设制度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资金拨付、配套资金落实、工程质量、建设进度、财务管理等方面内容。

第十八条 各级计划、财政、审计、检察以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国债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建设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复查;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计划部门停止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停止拨付建设资金,直至停止项目建设;资金已拨付完毕的项目或项目已建成的,计划部门可相应扣减项目所在地区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直至停止其它项目审批。

第十九条 建立国债资金项目进展情况月报制度,每月10日前将国债项目资金到位及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存在问题等逐级报自治区计划部门。自治区直属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汇总后报自治区计划部门;盟市、旗县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报所属地区计划部门,逐级汇总后报自治区计划部门。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与项目建设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对违反本办法,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违纪问题,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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