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非法套取资金5553万
1. 非法套取国家钱财属于什么罪
非法套取国家钱财有可能处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 保险公司利用职务便利从农业保险与乡镇政府合谋套取国家资金.数额过百万应该如何举报
我不太明白你的表述,赔款是由保险公司赔的,你的意思是保险公司骗自己的钱?如果你有证据可以去保监会举报
3. 套取国家资金3.5万元会怎么处理
《关于规范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对套取专项资金使用人罪名适用的三种情形:一是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不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在申报过程中严重弄虚作假,虚构并不存在的企业或项目,伪造关键性申报材料,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对使用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二是套取国家专项资金使用人的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但在申报过程中夸大实际情况,伪造或提供了个别非关键性虚假申报材料,套取的国家专项资金部分被用于企业弥补损失,或者用于转产、更新设备、生产经营的,对使用人一般不宜按诈骗罪定罪处罚。三是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在申报过程中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情节严重的,应当对使用人分别以行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意见》明确了对套取专项资金案件中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罪名适用情形分别为:在套取国家专项资金过程中,负有直接审核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起主要作用,积极指使、参与、帮助资金使用人弄虚作假,并对套取的国家专项资金进行私分,非法占为己有的,无论资金使用人是否构成犯罪,均以贪污罪追究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人系资金直接使用人,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按贪污罪定罪处罚;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涉嫌诈骗等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核资金使用人提供的材料时,明知或应当明知条件虚构,仍予以纵容、帮助,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没有审查出相关材料虚假而使国家专项资金被骗取的,应当分别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追究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事责任;实施上述行为,又收受贿赂,构成受贿罪的,数罪并罚。
4. 骗取套取医保资金,数额达到多少构成犯罪
骗取套取医保资金属于诈骗数额达到2000元以上就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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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 国家法律法规关于非法套取资金的规定
非法套取公司财务违反了职务侵占罪或者是挪用资金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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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
2、在客观表现不同
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占有本单位财物。
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
3、在主观上不同
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并非暂时使用。
6. 保险虚列费用套取资金
看到的一个新闻,你可以参考下。
14家保险公司被指中介业务非法套现保监会责令整改。
根据保监会网站昨日发布的新闻稿,此次总计有14家保险总公司分别收到了监管函。保监会称,在2011年度检查中,上述14家公司的80个机构违法违规问题较多,“集中表现为虚构中介业务、虚构销售人员、虚列中介业务费用等手段非法套取资金等”。保监会要求,各公司要严格按照《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及内部制度进行责任追究,特别是要严格落实对高层级管理人员和上级机构管理人员的问责、内部处理和内部通报。要以省级公司为单位部署开展中介业务合规性自查自纠,彻底查清虚假的、不真实的中介业务,全面清理无资质的、不规范的中介业务渠道和机构。在省级公司自查自纠基础上,总公司要进一步组织抽查,确保基层机构自查自纠工作落实到位。
保监会还要求,各保险公司要在2012年2月28日前将包括责任追究、自查自纠、加强制度建设等内容的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报送中国保监会。
对比保监会去年和今年的新闻稿发现,今年被要求整改的保险公司数目和去年一样,但相关公司略有不同。
刚刚上市不久的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今年被列入了整改对象。此外,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两家寿险公司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等3家财产险公司也是今年新收到监管函的公司。
其他8家收到监管函的保险公司分别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601318)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601628)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财险公司以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家寿险公司。
和保监会去年发布的新闻稿对比,本次发出的监管函所涉及的保险公司机构由去年的36个增加至80个,合计罚款金额由989万元增加至1006万元。但依法警告责任人由去年的86名降至79名,罚款由85人降至78人,罚款金额由219.2万元降至190.1万元。
所谓保险中介,指介于保险经营机构之间或保险经营机构与投保人之间,专门从事保险业务咨询与销售等中介服务活动,并从中依法获取佣金或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由于银保新规的实施,保险中介业务日渐成为各保险公司的主要依托渠道。保监会数据显示,2011年上半年,全国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7042.63亿元,占同期全国总保费收入的87.48%。但也因此,中介业务违规乱象日益严重。
在2011年度检查中,上述14家公司的80个机构违法违规问题较多,集中表现为虚构中介业务、虚构销售人员、虚列中介业务费用等手段非法套取资金等。有关保监局依法对上述80个机构合计罚款1006万元、警告2家次、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6家,涉及业务3项、销售渠道3个;依法警告79名责任人,罚款78人计190.1万元。同时,依法向税务部门移送了偷逃税款等违法线索2起。在此基础上,向14家保险总公司发出监管函,进一步要求法人机构要在做好自查自纠、健全内部管控制度、完善信息系统建设、严格内部责任追究、狠抓制度执行等方面采取措施,全面规范中介业务经营行为,督促其与保险中介机构建立起合法、真实、透明的合作关系。
这是中国保监会第二次就保险基层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问题向保险总公司发出监管函。中国保监会通过深入开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工作,依法严肃处理了一批违法违规机构和责任人员,向整个行业发出警示。
希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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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保险公司伙同中介机构套取资金行为的分析
保险公司为何屡屡利用保险中介机构来套取资金,主要原因也是保险中介机构有空子可钻。以上述的XX代理为例,监管部门称,其存在使用与实际不符的发票冲抵费用、使用外单位发票报销入账以及财务凭证不完整、报表与公司真实的业务情况不符等财务管理混乱、数据不真实的问题,该公司以展业费和营业费的名义,通过转账方式向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个人账户支付相关费用,主要用于支付投保人、业务介绍人及无资质的代理机构,累计金额为xx万元。
业内人士指出,保险监管机构虽然在近年来加大了打击的力度,但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之间的违法违规行为仍然屡禁不绝,“防火墙”屡屡失效,主要原因是因为利益所驱,一些机构或是个人为了一己私利,挖空心思钻监管空子,而保险公司的政策、内控也确实存在漏洞,使得个别人员有利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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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套取经融机构资金捞取好处费,但法判决无效,是否属于犯
套取这个词本身就是带有贬义的,如果你的套取指的就是正常途径正常贷款,那么不违法。
但如果你的套取目的和贷款目的不一致,并且后期未能履行归还本息义务,那么就是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