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投资信用风险
1. 保险资金的投资应遵循哪些原则
首先是保险资金对价值股尤其是G股的有序布局。
其次是保险机构加大对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分析研究,逐步对业绩优良的股票进行建仓。
第三,青睐G股和准G股机会。
第四,重仓出击银行股和资源股。
第五,适时波段操作。保险公司没有持有人赎回的压力,也没有排名压力,因此保险资金对价值股的波段操作游刃有余。
2. 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扩大了吗
经国务院批准,保监会将允许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股权(包括上市股票和未上市股权),支持保险机构参股、控股部分管理水平较高、经营效益较好、拥有客户资源的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保险业与银行业的战略合作。
另外,保监会还将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购汇投资境外市场,保险资金投资境外市场额度(含购汇和自有外汇)可以达到保险总资产的15%。在增加投资额度的同时,保监会还将在扩大投资市场、增加投资工具(股权和基金等投资品种)、运用金融衍生工具对冲投资风险、确定保险投资交易对手标准、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等方面,做好政策和制度安排。
部分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将开展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试点,投资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同时,根据当前资本市场形势,有关保险公司实际投资的股票比例已经上调2%左右,达到保险总资产3%至4%以上。这次调整对增强保险行业投资管理能力,提高保险资金投资收益水平,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具有积极和重要的作用。
3. 国家对保险资金运用有何规定,可以进入房地产吗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节 资金运用范围
第六条 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
第七条 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
(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
(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
(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连续三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上。
第八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第九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条 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净资产连续三年保持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
(二)依法履行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近三年没有不良记录;
(三)建立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防火墙机制;
(四)投资团队稳定,历史投资业绩良好,管理资产规模或者基金份额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十二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应当为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第十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各项准备金购置自用不动产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
第十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满足有关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保险子公司不符合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投资。
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限于下列企业:
(一)保险类企业,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
(二)非保险类金融企业;
(三)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
第十五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
(三)投资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
(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五)从事创业风险投资;
(六)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
(七)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下列比例要求:
(一)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低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二)投资于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三)投资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四)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五)投资于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投资于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六)投资于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七)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累计投资成本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前款(一)至(六)项所称总资产应当扣除债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投资连结保险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资产;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总资产应当为集团母公司总资产。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是指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或者发行的以未上市企业股权为基础资产的投资计划或者投资基金等;
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是指不动产投资管理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或者发行的以不动产为基础资产的投资计划或者投资基金等;
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专业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发行投资计划受益凭证,向保险公司等委托人募集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等,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和预期收益的金融工具。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控制投资工具、单一品种、单一交易对手、关联企业以及集团内各公司投资同一标的的比例,防范资金运用集中度风险。
保险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对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金运用,应当在资产隔离、资产配置、投资管理、人员配备、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等环节,独立于其他保险产品资金,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4. 浅析中国保险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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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出现了经济体制改革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为适应这一新的形势,金融领域也开始建立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作为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保险业也随之恢复并得到了迅猛的发展。
自1980年以来,短短二十几年间,在改革开放政策的推动下,中国的保险也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保费收入从1980年的4亿多元人民币增长到1999年的1384.2亿元人民币,年均增长35.8%,大大高于世界年均增长水平;保险公司的数量从一家发展到30家,并且形成了既有内资、又有外资,既有国有独资、又有股份制、中外合资在内的多种形式并存的公司组织结构。在我国,保险业被誉为21世纪的朝阳产业,保险市场已初具规模。
2004年,中国保险业在深化保险企业改革,探索保险经营方式上"跑步前进"。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成果得到巩固,国有保险公司的重组改制全面完成。同时,积极探索保险经营方式改革,着力解决束缚保险业发展的体制和机制性障碍。全国保费收入4318.1亿元,同比增长11.3%。保险深度3.4%,保险密度332元。截至2004年底,保险公司总资产11853.6亿元,比年初增加2730.7亿元。
2005年,随着我国保险业进一步对外开放、保险混业经营格局的逐步确立以及金融混业经营步伐的加快,我国保险经营主体进一步增多,保险中介机构快速增加,市场竞争水平不断提高,呈现出多元化、多层面、多角度的竞争。2005年前9个月,全国保费收入2968亿元,截至9月底,保险业银行存款达3832亿元,同比增长42.8%;各类投资合计3547亿元,同比增长53.6%,保险的市场化程度和对外开放程度进一步提高。按照这样的发展趋势,到2010年中国将成为全球十大保险市场之一。
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市场一直处于高速发展状态,但是,无论是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保险业发展的水平相比,还是与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提高的内在需要相比,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仍显滞后,总体上仍处于高速发展过程中的起步阶段,保险市场仍具备高速增长的社会经济条件。
本报告从保险行业国际背景入手,先介绍了国际保险业的概况和中国的保险业,然后对我国保险市场进行了深入分析,随后对我国保险业的主要区域市场进行了阐述。接着对人寿保险、财产保险、社会保险、再保险等进行了细致透彻的分析,并且还对我国主要保险公司及保险业的竞争格局进行了阐述,最后对保险业的发展前景做出了科学地预测,是你全盘把握保险业不可缺少的重要工具。
报告目录
第一章保险定义及行业特性
1.1保险定义及相关要素
1.1.1保险定义
1.1.2保险的分类
1.1.3保险的职能
1.1.4保险的作用
1.2保险行业的投资特性
1.2.1成长性
1.2.2赢利性
1.2.3竞争性
1.2.4风险性
第二章国际保险业发展概述
2.1国际保险业及保险市场发展现状
2.1.1全球保险业发展特征及趋势
2.1.2全球保险业加速结构性调整
2.1.3国际保险市场发展格局分析
2.1.4国际保险市场并构及发展模式浅析
2.1.5全球保险投资监管模式生变
2.2美国
2.2.1美国保险业在竞争中迅猛发展
2.2.2美国保险行业初现融资潮
2.2.3美国保险业资金运用情况分析
2.2.4浅析美国保险业产业政策特点
2.2.5美国保险行业监管制度及其借鉴
2.3日本
2.3.1日本保险业发展沿革
2.3.2日本保险业重组及未来展望
2.3.3日本保险行业加快进军中国市场
2.3.4日本保险业漏赔拒赔现象严重
2.3.5日本保险行业发展新趋势
2.4法国
2.4.1法国保险业发展概况
2.4.2法国出口信用保险体系及借鉴
2.4.3法国加强金融保险市场的保护
2.4.4法国大力改革医疗保险制度
2.4.5法国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做法及经验
2.5其他国家
2.5.1俄罗斯保险市场发展综述
2.5.2哈萨克斯坦保险市场发展历程及规划
2.5.3越南保险业发展迅猛
第三章中国保险业分析
3.1中国保险业发展现状
3.1.1浅析中国保险发展特色
3.1.22005年6月末境内保险业资产情况
3.1.3我国保险行业上演人才战
3.1.4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涉水保险行业
3.1.5我国保险行业偿付能力及监管手段
3.2保险业影响因素分析
3.2.12004年加息带给保险业的影响
3.2.2六大因素推动保险行业快速发展
3.2.3外资保险对我国保险行业影响分析
3.2.4解析我国财税政策对保险业的影响
3.3保险业信息化分析
3.3.1保险业信息化发展现状及趋势
3.3.2信息技术创新支撑保险业稳步发展
3.3.3保险业信息化面临的挑战
3.4主要地区保险业发展现状
3.4.1安徽保险行业异军突起
3.4.2湖北保险业面临新的发展契机
3.4.32004年前三季度山东保险业发展概况
3.4.4上海保险业竞争格局及发展趋势
3.5保险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3.5.1中国保险行业的机遇与抉择
3.5.2加入WTO保险行业面临的挑战及对策
3.5.3我国保险业面临发展良机
3.5.4从保险开放看保险行业面临的挑战
3.6保险业发展建议及策略
3.6.1繁荣保险理论研究为保险业发展服务
3.6.2保险业需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
3.6.3保险业需尽快建立客户服务管理系统
3.6.4现阶段我国保险业发展创新思路
第四章中国保险市场分析
4.1中国保险市场发展现状
4.1.12004年我国保险市场发展回顾
4.1.22005年上半年保险市场发展分析
4.1.3我国保险市场主体发展及构成分析
4.1.4浅析保险市场运行的非正式制度环境
4.1.5我国农村保险市场承待开拓
4.2保险中介市场现状分析
4.2.12004年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回顾
4.2.22005年第三季度保险中介市场概况
4.2.3保险专业中介市场发展状况及措施
4.2.4外资闯入我国保险中介市场
4.2.5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前瞻
4.3保险市场承待解决的问题
4.3.1我国保险市场违规现象有待处理
4.3.2浅析我国保险行业市场弊端
4.3.3我国保险市场监管的难点及措施
4.3.4保险市场挖墙脚现象严重
4.4保险市场供需现状分析
4.4.1我国保险市场需求状况分析
4.4.2我国保险市场供给状况分析
4.4.3完善保险市场供需不均衡问题的对策
4.5保险市场发展建议与对策
4.5.1加强保险市场建设的思考建议
4.5.2保险业要提高市场开放的深度和广度
4.5.3保险产品与证券市场对接策略分析
第五章主要地区保险市场分析
5.1北京
5.1.12004年北京保险市场呈现五大特征
5.1.22005年北京保险市场发展概况
5.1.3北京保险市场业务结构逐渐优化
5.1.4北京农村保险市场承须完善
5.2上海
5.2.1上海保险市场发展现状分析
5.2.2上海合资保险市场份额悄然增长
5.2.3上海保险市场结构发展均衡
5.2.42005年上海保险市场发展概况
5.3深圳
5.3.12005年前三季度深圳保险市场运行状况
5.3.22005年深圳市保费收入突破百亿
5.3.3深圳保险市场体系逐渐完善
5.3.4深圳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潜力大
5.4江苏
5.4.12004年江苏省全面开放保险市场
5.4.22005年上半年江苏保险市场呈六大特点
5.4.3江苏省养老保险实施重大举措
5.4.4江苏保险市场竞争日益加剧
5.5山东
5.5.1山东保险市场发展布局日渐合理
5.5.2山东省保险市场新军攒动
5.5.3山东保险中介波动凸显市场隐患
5.5.4山东省全面整顿车站保险市场
5.5.5“十一五”山东重点圈定六大保险业务
第六章人寿保险
6.1人寿保险定义及相关要素
6.1.1人寿保险的定义与分类
6.1.2人寿保险的特征
6.1.3人寿保险的用途
6.1.4人寿保险的起源及意义
6.2人寿保险业及寿险市场现状分析
6.2.1人寿保险业发展现况及前瞻
6.2.2我国人寿保险市场发展现状及建议
6.2.3中国人寿保险市场利好因素分析
6.2.4开拓农村寿险市场面临的困境
6.2.5我国寿险市场营销环境解析
6.3主要地区寿险市场发展现状
6.3.1辽宁寿险市场竞争环境及发展措施
6.3.22005年上半年上海寿险市场强劲反弹
6.3.32005年上半年深圳寿险市场运行情况
第七章财产保险
7.1财产保险相关特性
7.1.1财产保险的概念与业务体系
7.1.2财产保险的特征
7.1.3财产保险的赔偿责任和赔偿原则
7.1.4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
7.2我国财产保险业发展现状
7.2.1我国财产保险业发展概述
7.2.2我国财产保险业发展特点
7.2.3“十五”期间财产保险业发展成就综述
7.2.4财产保险业发展面临的机遇
7.3家庭财产保险现状分析
7.3.1家庭财产保险发展简史
7.3.2家庭财产保险的种类
7.3.3家庭财产保险发展现况及措施
7.3.4家庭财产保险投保状况及对策
7.3.5新型家庭财产保险凸显五大亮点
7.4财产保险业营销发展思路
7.4.1浅析财产保险市场营销机制的创新
7.4.2解析财产保险整合营销发展思路
7.4.3财产保险个人营销推进策略分析
7.5财产保险业发展策略分析
7.5.1开放进程中财险价格竞争策略分析
7.5.2新生财产保险企业发展战略探析
7.5.3浅析我国财产保险服务对象的拓展
第八章社会保险
8.1社会保险概念及相关要素
8.1.1社会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8.1.2社会保险分类
8.1.3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
8.1.4社会保险的基本功能
8.2社会保险发展现状分析
8.2.1国内外农村社会保险发展比较分析
8.2.2社会保险模式选择分析
8.2.3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险发展特点
8.2.4浅析社会保险改革中的三大财政问题
8.2.5解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8.3社会保险制度及法制建设状况
8.3.1浅析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
8.3.2我国社会保险立法的初步探究
8.3.3社会保险的法制建设问题剖析
第九章医疗保险
9.1透视国际医疗保险发展模式
9.1.1国家(政府)医疗保险型的英国模式
9.1.2社会医疗保险型的德国、日本模式
9.1.3私营性(商业型)医疗保险的美国模式
9.1.4储蓄医疗保险型的新加坡模式
9.2我国医疗保险发展现状
9.2.1医疗保险及商业医疗保险发展概况
9.2.2新医疗保险制度仍存隐忧
9.2.3我国开展农民医疗保险势在必行
9.2.4我国医保制度改革的难点及策略
9.3医疗保险发展趋势及建议
9.3.1我国医疗保险发展趋势分析
9.3.22006年终身医疗险成市场新热点
9.3.3发展我国医保监管模式的建议
第十章再保险
10.1再保险定义及发展历程
10.1.1再保险的定义
10.1.2再保险的种类
10.1.3再保险发展历程
10.2再保险业现状分析及发展建议
10.2.1再保险业进入全面竞争时代
10.2.2我国再保险业面临发展良机
10.2.3中国再保险业的发展建议
10.2.4完善我国再保险业监管体系的措施
10.3再保险市场发展现状分析
10.3.1国际再保险市场发展概述
10.3.2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概况
10.3.3我国再保险市场目标模式分析
10.3.4再保险市场出台新规控制风险
10.3.5中国入世后再保险市场供需分析
10.3.6浅析再保险市场发展与风险管理
第十一章农业保险
11.1农业保险相关特性
11.1.1农业保险的定义
11.1.2农业保险的作用
11.1.3浅析农业保险业务的商业属性
11.2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11.2.12005年我国农业保险扭转亏损局面
11.2.2我国农业保险承待解决的问题
11.2.3中国农业保险改革分析
11.3农业保险制度现状分析
11.3.1我国承待建立适应国情的农保制度
11.3.2浅析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模式的建立
11.3.3我国农险制度建设的目标取向
11.4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对策
11.4.1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的矛盾及对策
11.4.2农业保险市场失灵及纠正策略
11.4.3我国农业保险创新须以农为本
11.4.4建立和健全我国农业保险的措施
第十二章保险业销售分析
12.1我国保险消费现状
12.1.1我国城市居民保险消费状况
12.1.2我国农村消费情况分析
12.1.3我国保险消费进入套餐时代
12.2保险消费者分析
12.2.1保险消费特点剖析
12.2.2消费者保险需求分析
12.2.3消费者消费心理分析
12.2.4保险消费心理的影响因素分析
12.3保险销售渠道分析
12.3.1国际保险销售渠道一体化及其借鉴
12.3.2我国保险销售渠道日益拓宽
12.3.3直销为保险销售开辟新渠道
12.3.4银行和邮政代理渠道分析
12.3.5保险超市仍需跨越四道坎
12.4保险销售策略分析
12.4.1保险销售需增大宣传力度
12.4.2保险公司需增加自身美誉度
12.4.3保险业需采取多渠道营销
第十三章保险业资金运营分析
13.1保险业资金运用现况
13.1.1国际保险资金运作模式分析
13.1.2全球保险资金运用比较分析
13.1.32004年保险资金运用简况
13.1.42005年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状况
13.1.5保险资金运用国际化战略起航
13.2保险资金入市分析
13.2.1我国保险资金入市现况分析
13.2.2保险资金入市需求剖析
13.2.3浅析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规模与途径
13.2.4探析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市场影响
13.3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分析
13.3.1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日益拓宽
13.3.2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渠道扩宽
13.3.3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拓宽及风险管理
13.4保险资金有效管理的建议
13.4.1保险公司应对资金运用风险策略
13.4.2保险资金运用定位精细管理分析
13.4.3合理构建保险资金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13.4.4浅析保险资金高效运作机制的建立
13.4.5保险业需强化保险资金管理
第十四章中国保险业营销分析
14.1我国保险营销概述
14.1.1我国保险营销观念分析
14.1.2保险商品营销的内涵
14.1.3保险商品营销的特点
14.2保险业营销模式分析
14.2.1我国保险业营销模式面临变革
14.2.2保险代理人营销模式期待变革
14.2.3非寿险营销模式的内涵及构建分析
14.2.4我国保险营销模式多元化势在必行
14.2.5探析寿险公司营销模式的变革
14.3我国保险业营销现状
14.3.1我国保险业营销管理承需规范化
14.3.2我国保险营销渠道之战方兴未艾
14.3.3我国保险经代营销存在盲点
14.3.4浅析我国保险营销的理念误区
14.3.5中国承待完善保险营销制度
14.4保险业网络营销
14.4.1保险网络销售时代来临
14.4.2传统营销和网络营销的比较及整合分析
14.4.3保险网络营销突破需注意的问题
14.4.4网络保险营销策略剖析
14.5保险业营销策略分析
14.5.1浅析欧美银行保险营销策略
14.5.2保险市场转型过程中营销策略探究
14.5.3财产保险个人营销推进策略分析
第十五章主要保险公司分析
15.1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15.1.1公司简介
15.1.22005年上半年中国人寿收益状况
15.1.3中国人寿收购大众保险进军财险领域
15.2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5.2.1公司简介
15.2.22004年平安保险盈利状况
15.2.32005年上半年平安保险经营状况
15.2.4平安保险全力打造年金业务
15.2.5平安保险实施洋人才战略
15.3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公司
15.3.1公司概况
15.3.2太保集团启动新财务系统
15.3.3太平洋保险欲意发行次级债
15.3.42006年太平洋保险欲整体上市
15.4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5.4.1公司概况
15.4.2太平人寿独吞跨国公司年金业务
15.4.3太平人寿创扩大医疗保险范围
15.4.4太平人寿承保我国个人寿险第一大单
第十六章中国保险业竞争分析
16.1保险市场竞争格局特点及演变趋势
16.1.1保险市场总体竞争格局分析
16.1.2保险市场产品竞争格局分析
16.1.3中外资保险公司竞争格局分析
16.1.4保险市场地域竞争分析
16.1.5保险业竞争格局的发展趋势
16.2保险业竞争形势分析
16.2.1保险业人才竞争走向高端化
16.2.2保险市场即将出现价格竞争
16.2.3团险业务竞争趋向白热化
16.2.4保险行业进入理赔竞争时代
16.3提升保险业竞争力的建议及策略
16.3.1浅析保险公司市场竞争优势的构建
16.3.2品牌战略提升保险业竞争优势
16.3.3保险企业市场竞争方略探析
16.3.4提高保险行业竞争力的途径
第十七章保险业产业政策环境分析
17.1保险业政策支持体系分析
17.1.1保险业政策支持体系理论分析
17.1.2保险业政策支持体系发展分析
17.1.3保险业政策支持体系需进一步完善
17.2保险业法律环境分析
17.2.1保险市场法律失范状况分析
17.2.2我国社会保险立法现状及发展趋势
17.2.3浅析加强保险业监管的法律对策
17.3保险业政策措施及政策取向
17.3.1加入世贸后保险行业竞争的政策措施
17.3.2浅析建立保险市场退出机制的必要性
17.3.3保险税收政策制度创新探究
17.3.4我国保险行业发展的政策取向
第十八章保险业发展前景及趋势预测
18.1国际保险业发展趋势分析
18.1.1保险服务贸易扩张趋势及动因剖析
18.1.2全球保险资产管理呈现六大趋势
18.1.3全球保险创新趋势分析
18.1.4全球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趋势
18.2我国保险业发展趋势分析
18.2.1浅析保险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
18.2.2透视保险产品未来发展方向
18.2.3未来几年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趋势分析
18.2.4我国保险市场险种细分趋势渐显
18.32006年保险行业发展预测
18.3.12006年补充医疗保险呈现新变化
18.3.22006年保险资金运作情况预测
18.3.32006年北京保险业发展五步走
18.4保险市场发展前景展望及预测
18.4.1健康保险市场前景广阔
18.4.2网上保险市场前景看好
18.4.3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规模预测
18.4.42010年我国将成世界十大保险基地之一
5. 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债券行为,改善资产配置,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以下统称保险公司)投资债券,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保险资金投资债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人民币债券和外币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企业(公司)债券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第三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政策,依法对债券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四条 保险公司投资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健全的债券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评级体系;
(二)已经建立资产托管、集中交易和防火墙机制,资金管理规范透明;
(三)合理设置债券研究、投资、交易、清算、核算、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等岗位;投资和交易实行专人专岗;
(四)具有债券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债券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信用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具有2年以上信用分析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
(五)建立与债券投资业务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条 保险资金投资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其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
第三章 政府债券和准政府债券
第六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政府债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代理机构,依法在境内发行的,以政府信用为基础并由财政支持的债券,包括中央政府债券和省级政府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财政部代理省级政府发行并代办兑付的债券,比照中央政府债券的投资规定执行。
保险资金投资省级政府债券的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准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由特定机构发行的,信用水平与中央政府债券相当的债券。
以国家预算管理的中央政府性基金,作为还款来源或提供信用支持的债券,纳入准政府债券管理。政策性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国务院批准特定机构发行的特别机构债券,比照准政府债券的投资规定执行。
第四章 企业(公司)债券
第八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企业(公司)债券,是指由企业(公司)依法合规发行,且不具备政府信用的债券,包括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
第九条 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包括商业银行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次级债券以及金融债券,证券公司债券,保险公司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次级定期债券和公司债券,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投资品种。
保险资金投资的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应当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其发行人除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最新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
2.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6%;
3.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4.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级或者相当于BB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保险资金投资的商业银行混合资本债券,除符合上述规定外,应当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其发行人总资产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商业银行混合资本债券纳入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管理。
(二)证券公司债券,应当公开发行,且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其发行人除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最新经审计的净资本,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2.国内信用评级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3.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或者相当于BBB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三)保险公司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次级定期债券和公司债券,应当是保险公司按照相关规定,经中国保监会和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债券。
(四)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其发行人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最新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50亿美元;
2.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或者相当于BBB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第十条 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包括非金融机构发行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保险资金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发行人除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最新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2.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3.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级或者相当于BB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二)有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其担保符合下列条件:
1.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担保人资信不低于发行人的信用级别;
2.以抵押或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担保财产应当权属清晰。未被设定其他担保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担保财产,其价值不低于担保金额,且担保行为已经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担保金额应当持续不低于债券待偿还本息总额。
(三)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其中,短期融资券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
有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担保,不完全符合本条规定的,纳入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管理。
(四)保险资金投资的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应当采用公开招标发行方式或者簿记建档发行方式。其中,簿记建档发行方式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发行前,发行人应当详细披露建档规则;
2.簿记建档应当具有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簿记场所;
3.簿记建档期间,簿记管理人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值守并维持秩序;现场人员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4.簿记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资料,不得泄露或者对外披露。
(五)保险资金投资的企业(公司)债券,按照规定免于信用评级要求的,其发行人应当具有不低于该债券评级规定的信用级别。
本办法所称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第十一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企业(公司)债券,其发行人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披露相关信息。披露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披露内容至少应当包括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跟踪评级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披露时间应当不晚于每年5月31日,跟踪评级报告披露时间应当不晚于每年6月30日。
第五章 投资规范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投资中央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可以按照资产配置要求,自主确定投资总额。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投资有担保的企业(公司)债券,可以按照资产配置要求,自主确定投资总额;投资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0%。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投资同一期单品种中央政府债券和准政府债券,可以自主确定投资比例。
保险公司投资同一期单品种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和有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份额,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40%;投资同一期单品种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份额,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20%。
同一保险集团的保险公司,投资同一期单品种企业(公司)债券的份额,合计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60%,保险公司及其投资控股的保险机构比照执行。
债券发行采取一次核准(备案或注册)、分期募集方式的,其同一期是指该债券分期发行中的每一期。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投资同一发行人发行的企业(公司)债券的余额,不超过该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净资产的20%;投资关联方发行的企业(公司)债券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净资产的20%。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委托多个专业投资管理机构投资的债券,其投资余额应当合并计算,且不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的投资连结保险产品、非寿险非预定收益型保险产品等独立账户或产品,其投资债券的余额,不超过相关合同约定的比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保险资金可投资债券信用评级机构的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为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提供服务的投资管理、资产托管、证券经营等机构,应当接受中国保监会有关保险资金投资债券的质询,并报告相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系统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下列信息:
(一)债券投资报表;
(二)风险指标的计算方法及说明;
(三)与托管银行签订的托管协议、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的经纪业务协议副本;
(四)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报告事项。
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受托保险资金投资债券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保险资金投资债券发生违约等风险,应当立即启动风险管理预案,并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保险公司投资债券和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投资债券,应当关注所投资债券的价格及价值波动。债券发行时,保险资金报价偏离公开市场可比债券合理估值1%以上的,或者所投资债券交易价格偏离市场合理估值1%以上的,应当于下一个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说明影响因素及应对方案。
第三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定期或不定期对保险公司投资债券、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投资债券的决策与授权机制、投资管理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和信用风险管理系统等进行检查,也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对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情况进行检查。
保险公司和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债券估值的规则。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投资债券、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投资债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据有关法规,对相关机构和人员予以处罚。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和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明确的决策与授权机制,严谨高效的业务操作流程,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风险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资产配置要求,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投资指引,审慎判断债券投资的效益与风险,合理确定债券投资组合的品种配置、期限结构、信用分布和流动性安排,跟踪评估债券投资的资产质量、收益水平和风险状况。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投资或者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投资债券,应当综合运用外部信用评级与内部信用评级结果,不得投资内部信用评级低于公司确定的可投资信用级别的企业(公司)债券。
同一债券同时具有境内两家以上外部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的,应当采用孰低原则确认外部信用评级;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应当以国内信用评级为准。本条所称信用评级是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信用评级,同时是指同一发行人在同一会计核算期间获得的信用评级。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投资或者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投资债券,应当充分关注发行人还款来源的及时性和充分性;投资有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应当关注担保效力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不得投资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已经持有上述债券的,不得继续增持并适时减持。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处于120%和150%之间的,应当及时调整投资策略,严格控制投资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品种和比例。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投资或者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投资债券,应当加强债券投资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管理,定期开展压力测试与情景分析,并根据测试结果适度调整投资策略。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投资或者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投资债券,参与债券发行认购的,应当书面约定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且采用透明方式,通过银行转账实现。
保险公司投资或者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投资企业(公司)债券,以非竞价交易方式投资债券的,应当建立询价制度和交易对手风险管理机制。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投资或者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投资债券,与托管银行签订债券托管协议,应当明确托管事项、托管职责与义务以及监督服务等内容,并按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保险公司投资或者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投资企业(公司)债券,与托管银行的资金划拨和费用支付,与证券经营机构的费用支付,均应采用透明方式,通过银行转帐实现。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与证券经营机构或其他非保险公司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一)出租、出借各类债券,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非法转移利润或者利用其他手段进行利益输送,谋取不当利益;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投资或者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投资债券,参与债券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仅限于管理和对冲投资风险,且应当遵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保险资金已投资债券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得增加投资,保险公司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应当认真评估相关风险,及时妥善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投资债券,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运用自有资金投资债券,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规定和市场情况,可适时调整保险资金投资债券的范围、品种和比例,规范禁止行为等。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废止《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公司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7〕95号)、《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通知》(保监资金〔2007〕338号)、《关于增加保险机构债券投资品种的通知》(保监发〔2009〕42号)、《关于债券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105号)、《关于保险机构投资无担保企业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9〕132号)的规定。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6. 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有哪些
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分析
1
、保险资金运用的外部风险
(
1
)市场风险
市场价格风险是证券投资活动中最普遍的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的频繁波动使
证券投资者未来收益变得难于确定。
无论是投资于股票、
债券、
期货,
还是投资
于外汇、
基金市场,
几乎所有投资者都必须承担这种风险。
通常用证券市场价格
指数变化来衡量价格风险的大小。
(
2
)利率风险
对于保险公司这样特殊性质的企业,我所理解利率风险主要包括:由于银行
利率的调整而产生的利差损,
以及由于银行产品和保险产品具有一定的可代替性
而降低保险险产品的购买率。
(
3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包括:违约风险,评级降级或变动风险,间接信贷或价差风险,集
中风险。
另一种信用风险与金融交易处理的流程有关。
其发生情形通常是:
如果
交易的一方已经交割,
但另一方未能交割,
损失将会发生,
损失金额等于这笔交
易的本金。
甚至一方只是迟缓交割,
另一方也可能由于丧失投资机会而导致损失。
(
4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保险人的流动资产不足以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
保险人的流
动性风险是资产和负债共同作用的结果。
流动性风险包括:
清算价值风险,
关联
投资风险,资本融资风险。
2
、保险资金运用的内部风险
保险投资还存在内部风险,所谓内部风险就是指保险企业在投资决策、投资
操作过程中存在的决策失误、操作失误等风险,这些风险如不能加以控制的话,
也会对保险投资产生巨大的影响。
相对于外部风险的难测性来说,
保险投资内部
风险是可控与可测得,只要平时加强监管是可以降低的。
3
、资产负债不匹配风险
对于以负债为中心运作的保险投资部门来说,与其他投资公司不同之处在
于,还有一类重要的风险,即因资产与负债无法合理匹配而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如果保险公司将资金过多地占用于长期资产,
使得流动负债超过了流动资产,
就
必须降价出售部分长期资产以缓解现金短缺,
这种情况也可能发生在账面投资价
值远远超过账面负债的情况下。
这种风险属于因投资管理不当造成的,
具有内生
性质。
控制流动性风险的最有效途径是以负债为基础确立投资策略,
对资产进行
合理的组合安排,使资产能够在总量与结构上与负债相匹配,化解流动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