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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进入实体经济

发布时间: 2021-09-02 07:56:18

A. 保险资金支持实体经济渠道有哪些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深入推进,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层次不断提高,多数项目资金需求大、周期长,与保险资金规模大、长期稳定的特点十分匹配。

据介绍平安资管公司牵头设立京沪高铁股权投资计划,出资160亿元参与了京沪高铁的投资建设,成为京沪高铁公司的第二大股东。自京沪高铁投入运营以来,项目公司运营和收益日趋见好,2015年起公司实现了盈利,2016年京沪高铁运送旅客1.51亿人次,日均41.6万人次,同比增长约20%。

从保险资金的匹配性来讲,尤其是寿险类资金,需要长周期的资产来匹配,在收益性方面,强调在低风险、安全性有保证的基础上,追求相对稳定的收益,PP项目跟险资有一种天然的匹配关系。

B. 如何发挥保险资金优势服务国家战略和实体经济

(一)持续深化改革和规范创新
用改革创新的办法,提高投资效率,减少投资链条,降低资金成本,疏通渠道,引导更多保险资金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举措、重大建设工程以及“一带一路”倡议、“走出去”战略等。在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创新上,要以能否更好地服务国家战略、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主业,能否更好地把控风险,能否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又提高保险资金使用效率为标准和条件来考量。凡是严重脱离实体经济需要,过度追求短期利益和放大风险、逃避监管的创新,都要严加限制和禁止。
(二)积极引导保险资金更好服务商业保险养老产品
“服务主业”是保险资金运用根本要求。保险资金运用要服务好保险产品,提升保险产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支持保险业做好经济社会的稳定器和减震器。商业保险养老产品具有长期锁定、保证收益、终身领取等基本特征,这是区别于其他理财产品、基金产品的关键所在。在这一领域,要发挥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较强的大类资产配置能力、多元化投资能力、长久期资产管理能力和全面审慎风险管理能力,支持商业保险养老产品、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和“养老金第三支柱”发展,为社会养老需求提供稳健、安全和预期明确的养老产品,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三)积极稳妥推进保险资管产品集中登记信息
近年来,金融市场发生了较为显著的变化,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发展明显加快,规模快速扩张。相应的监管逻辑也需要动态调整。原先以负债监管为中心建立起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偿付能力监管等需要向资产负债管理和资产端监管转变,过去是有多少资本做多少业务,现在要加上有多少能力做多少投资,而且资产端监管更加注重匹配监管、分类监管、信息披露监管、关联交易监管、穿透监管等。近期,央行正在牵头制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统一资产管理产品标准和监管。对保险资金而言,特别在另类投资不断增长的背景下,抓紧推进保险资产登记交易平台建设,推动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及保险资金投资的其他产品集中登记信息,运用大数据和监管科技有效监测和防范风险,显得尤为迫切。监管部门将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有关工作。
(四)持续健全和完善保险资金运用体制机制
探索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改革,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提升专业化水平。探索完善保险公司首席投资官和资管公司首席风险官机制,提升保险机构投资能力和风控能力。进一步丰富风险管理的工具箱,推进保险资金运用更多金融衍生产品,来对冲和管理投资过程中可能面临的经济周期波动、利率波动以及相关市场波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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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保险开始支持实体经济了吗

保险资金作为长期资金提供者,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方面有着独特优势,截至2017年8月底,保险资金累计通过基础设施债权计划、股权计划等方式,直接服务实体经济重大建设项目金额超过4万亿元。

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项目,在提高医疗保障和服务水平同时,还显著降低了参保个人所负担的医疗费用比例,持续提升参保人群满意度和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涌现出了江阴模式等创新医保合作模式。

D. 保险公司是通过何种途径把保险资金给自己的子公司用的

是保险资金还是保险基金?
如果是保险资金的运作请参考以下内容:
1、2010年《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2月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
其中:第二章资金运用形式
第一节资金运用范围
第六条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
第七条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
(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
(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
(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连续三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上。
第八条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第九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条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净资产连续三年保持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
(二)依法履行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近三年没有不良记录;
(三)建立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防火墙机制;
(四)投资团队稳定,历史投资业绩良好,管理资产规模或者基金份额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十二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应当为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第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各项准备金购置自用不动产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
第十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满足有关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保险子公司不符合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投资。
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限于下列企业:
(一)保险类企业,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
(二)非保险类金融企业;
(三)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
第十五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
(三)投资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
(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五)从事创业风险投资;
(六)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
(七)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下列比例要求:
(一)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低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二)投资于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三)投资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四)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五)投资于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投资于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六)投资于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七)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累计投资成本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前款(一)至(六)项所称总资产应当扣除债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投资连结保险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资产;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总资产应当为集团母公司总资产。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是指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或者发行的以未上市企业股权为基础资产的投资计划或者投资基金等;
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是指不动产投资管理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或者发行的以不动产为基础资产的投资计划或者投资基金等;
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专业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发行投资计划受益凭证,向保险公司等委托人募集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等,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和预期收益的金融工具。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控制投资工具、单一品种、单一交易对手、关联企业以及集团内各公司投资同一标的的比例,防范资金运用集中度风险。
保险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对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金运用,应当在资产隔离、资产配置、投资管理、人员配备、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等环节,独立于其他保险产品资金,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2、2012-07-26保监会发布通知明确保险资金投资方向
7月25日,保监会网站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使保险资金投资在“没有什么不能做的”道路上,又向前迈进了一步。破解投资收益难题如何提升投资收益率和实现资产负债有效匹配,一直是保险业面临的压力与挑战。2010年,保监会发布了《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允许保险资金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不动产,尽管此举意味着保险资金可以名正言顺地投资房地产和私募股权。但从目前的现状来看,该政策对保险机构投资股权和不动产在投资团队、投资资质等方面要求很高,投资对象等范围相对狭窄,出现有制度、办法却无法开展投资活动的尴尬现状。这也间接导致坐拥6万亿元资产的保险业,只能高度依赖资本市场,而资本市场的不景气,也使去年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只有3.6%,仅高于当时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0.1个百分点。与此同时,我国实体经济面临“融资难、融资贵”,一些领域和项目对保险资金有着迫切需求。而保险资金规模大、周期长、资金来源稳定的特点,则恰恰可以为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一己之力。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寿集团原总裁杨超在今年“两会”上就曾建议,适当降低《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和《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等规定的相关要求,制定出台可操作的具体实施细则;给保险公司更大的自主权,使其能够权衡风险、自行决策,改变目前名为备案实为行政审批的情况。在《通知》中,适当降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门槛的建议得到了监管部门的重视,按照《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和《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在股权投资方面,要求保险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且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在不动产投资方面,要求保险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且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而《通知》则大大降低了对保险公司资质的要求,无论股权投资还是不动产投资,均取消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的规定,同时将净资产均调整为1亿元以上。投资房地产诱惑加大除了大幅降低对保险公司资质的要求以外,《通知》中对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的调整也颇具力度。在直接投资股权范围上,《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仅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而《通知》则增加能源企业、资源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现代农业企业、新型商贸流通企业的股权。在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的比例上,分别由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4%上调至10%、8%,但两项合计不得高于10%。另外,尤为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在投资非自用性不动产的账面余额监管层也作了较大调整。《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限定,投资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0%。而《通知》则规定,投资非自用性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15%。今年以来,多家保险公司纷纷推出养老社区投资建设项目。而据记者了解,不乏有险企在操作过程中以养老项目为名义建设不动产,或自用项目名义对房地产进行投资,此次限制的放宽无疑加大了房地产投资对险企的诱惑。放宽房地产投资对于提升保险资金收益率究竟有多大作用呢?据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介绍,在实务中,美国保险公司对房地产业的投资基本上都没有达到政府监管部门规定的上限。虽然在1935年美国保险公司在房地产市场的投资所占的比例达到过8.5%,但多数年份仍是3%左右。在1984年以来的近30年间,更是从3.56%的高点基本上持续下降到近些年的不足1%,从1993年至今美国保险业对房地产业的绝对投资金额一直呈持续下降趋势。2010年末,美国寿险公司投资于房地产业的资产总额是278亿美元,仅占寿险公司53112亿美元投资总额的0.5%,投资收益也仅有区区39亿美元。不过,“由于房地产发展在我国的特殊性,导致保险公司对于房地产行业都趋之若鹜,但究竟未来房地产是否能够仍旧保持异于常态的高速发展,这还是个未知数。”王国军如是说。风险加大监管从严业内普遍认为,《通知》适度放松了投资政策,将有利于增加投资运作空间,降低保险资金对资本市场的过度依赖,支持保险资金取得长期稳定收益,促进保险业务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另外,随着保险投资限制逐步放松,保险资金参与实体经济的比重会上升,基础设施和不动产投资将是未来的重点方向。不过,放松投资和如影随形的风险犹如硬币的两面,密不可分。特别是股权和不动产属于另类投资,投资数额大、期限长、信息不透明,容易产生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王国军表示,投资渠道进一步放开的实质是对保险公司风险控制能力的考验,能力强的公司能够从中获得巨额收益,而能力较弱的公司将面临不可预知的风险。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发达国家保险公司的投资是非常谨慎的,虽然拥有的投资渠道众多,但出于风险的考虑,保险公司并没有对所谓的新渠道趋之若鹜。而即便是给保险公司放开的投资渠道再多,真正能够给保险公司带来投资收益的也不过就是那么几种。“目前,最重要的是保险投资管理制度的建设。”王国军建议,“在允许保险公司借用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力量进行投资之时,保险公司可以选取若干家证券公司或基金公司进行委托投资,然后实行严格的末位淘汰制度,将一段时期内投资绩效较差的投资机构淘汰掉,换用更合适的投资管理人,这种做法已经被社保基金理事会和企业年金受托人所广泛采用,其效果还是颇为明显的。”事实上,比放开保险公司在投资中被束缚的手脚更重要的,是配套措施的跟进,尤其是退出机制的制定。对此,监管层也早有准备,《通知》在放松管制的同时,着重加强了风险管控,明确了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责任,增加了投资分散化等要求,防范其他行业的风险传递。同时,进一步规范股权投资项目公司的管理运作,禁止项目公司对外投资,防范资金挪用和违规操作;防止以养老项目名义建设和销售商品房,防范以自用项目名义投资不动产,这使保险投资在制度上放松的同时监管更为严格。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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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如何进一步提升银行业和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水平

银保监会指出,要增加对实体经济资金投入,进一步提升银行业和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水平。此前,银保监会发布“信9条”,进一步打通货币传导机制,要求银行适当提高企业中长期贷款比例,同时规范银行贷款行为,要求不得协商约定或强制设定条款进行贷款返存等,此外还提出积极发展消费金融,支持发展消费信贷等共9条主要内容,被业内称为“信9条”。

银保监会称,加大对国民经济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制造业贷款自上年以来持续正增长,基础设施行业贷款同比增长9.9%,涉农贷款同比增长7.2%,扶贫小额信贷余额2597亿元,支持建档立卡户639万户,绿色信贷贷款余额超过9万亿元。保险业中,与经济和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货运险、责任险、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同比分别增长24%、35%、18%。

F. 理财资金开始转向实体经济是大忽悠

2016年《银行间理财年报》公布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理财产品存续余额为29.05万亿元,较年初增加5.55万亿元,增幅为23.63%,相较过去6年平均55%的增幅看,增速明显放缓。
中国商业银行搞出29万亿的理财产品余额,着实让人不可思议,也让全球特别是发达体瞠目结舌。29万亿是个什么概念呢?截止2016年全国居民活期储蓄23.7万亿。银行理财产品竟然是全国居民活期储蓄的1.22倍;2016年中国M1余额为42万亿元左右,银行理财产品占M1余额的69%。这在世界上都是罕见的。
观察银行理财产品必须从用途上进行深度剖析。基本看,银行理财产品都投向了非实体经济领域。主要用在:在银行、券商、信托、保险、基金、各类民间金融机构等金融机构之间倒腾嵌套牟利;最主要的是投向股市、债券、楼市等。数据显示,2016年末的理财余额中,占比最大的仍然依次是债券(43.76%)、非标(17.49%)、现金及存款(16.62%)、货币市场工具(13.14%)。从中可以看出,根本没有实体经济什么事。
从本质上讲,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普遍高于居民储蓄,即银行在理财产品上的成本要高得多。这种高成本资金来源不可能用到实体经济里,而且从期限上看都是短期理财资金,只有用到投机市场里。
银行理财产品两大用途是不容置疑的。一是通过信托通道平台的信托产品的买入返售产品流向房地产,二是通过信托、保险、券商、基金平台流入股市购买新股,即打新。当然,在国债、地方债、企业债以及货币市场也有一部分投资。
银行理财产品另一个特点是,通过层层嵌套,逃避监管,绕圈子、转弯子,隐蔽进入到违规市场。层层嵌套、蒙蔽监管法眼是其特点。这不得不使笔者想起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时任美国总统的小布什气氛的说:华尔街不要再弄那些莫名其妙的东西。
这再次证明中国监管部门屡屡重申要穿透式监管的必要性。其实,与其费那么多周折搞穿透式监管,倒不如釜底抽薪,彻底解决问题。
首先必须遏制住银行理财产品疯狂增长态势。无利不起早,在逃避监管的监管套利诱惑下,银行理财产品这几年爆发式增长令人惊叹。过去6年平均增幅高达55%的惊人地步。已经构成中国最大的金融风险隐患,也已经成为中国逃避金融监管的风险隐忧。
下决心整顿金融乱象,出重拳打击各种金融资源脱实向虚、监管套利行为,笔者一百个同意,举双手赞成,出拳再重都不过分。重点在于,严格整治银行同业业务,彻底取缔各类通道渠道,彻底取缔各类资金池。这里千万一定不要被各种声音误导、逼宫、要挟。
最近一种声音必须引起重视,要识别其目的与意图。整顿才刚刚开始,一些研究机构却放出声音即所谓的研究报告称,2017年下半年理财产品对实体的支持力度加大,年末投向实体的余额为19.65万亿元(占全部理财比例67.41%,这也就是回到2014-2015年的水平),下半年增3.62万亿元(占全部理财增量的比例为131%,意味着有其他投向的资金被收回,改投实体)。这背后反映经济启稳复苏,实体融资需求有所向好。因此,理财资金投向也出现了“脱虚向实”的良好苗头,这也有助于减轻理财业务的监管压力。
这完全是大忽悠的声音。银行理财产品的属性以及其他非银行机构所有的理财产品,都不可能投向实体经济的。成本的原因在上面已经分析过的。关键在于必须认识清楚,银行之所以搞理财产品的目的与初衷就不是支持实体经济,而是给绕过监管、监管套利量身定制的。
声称银行理财产品开始投向实体经济完全是坐在办公室里瞎想的,完全是迎合监管与高层的偏好,监管部门想要什么就端出什么的阿谀做法。千万不要被其误导,要坚定不移地整顿下去。笔者建议,在利率市场化情况下,应该彻底取缔银行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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