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利息符合资本化
1. 债券利息资本化的计算
你的算法是正确的,每一年应予资本化的利息费用的金额是正确的。
只是题面上问的是2009年应予资本化的利息费用,应该是第三年的108.6万元。
而不是三年的合计,
在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的利息费用支出不再计入成本了,而是要计入财务费用中,
所以你的理解是对的。
2. 请问在会计上可转换债券和公司债券所产生的利息应该从什么科目上减去
如果企业是发行债券一方,则应当按照票面金额和票面利率每期计算实际支付的利息,用银行存款支付,当然要减少银行存款,同时增加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如果利息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可以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请参考借款费用准则)。另外,发行时支付的发行费用和溢折价,要采用实际利率法每期摊销计入财务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资产成本),同时减少或增加应付债券的账面价值。
如果企业是购买债券的一方,可转换债券可以拆分成衍生工具(转换权)和普通债权两部分,也可以直接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收到的利息直接增加银行存款和投资收益。普通公司债券比较复杂,有三种可能的会计分类(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但收到的利息都是计入投资收益的,只是持有至到期投资需要把债券购买时的溢折价用实际利率法每期摊销计入投资收益(损失就是借方了),同时减少或增加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
3. 有关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分录
分录:
一般借款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
其中: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小标题:
按新会计准则作答如下:
专门借款应付利息=5000*5%=250万元,其中资本化利息=5000*5%*6/12=125万元.
专门借款资本化的时间为11个月减4个月非正常停工再减1个月未动用款项为6个月。所以乘6/12,借款时间为2006年12月1日,2007年1月1日动工,2月1日支出款项,三个时间取最晚的,资本化时间从2月1日开始计算,至11月30日止,再减去中间非正常停工的4个月时间,总共为6个月时间.
费用化利息=250-125=125万元。
一般借款应付利息=7500*6%=450万元.一般借款资化利息需要计算资产支出平均数。
一般借款资产支出平均数=1800*6/12+4500*5/12+1200*2/12=2975万元。
一般借款资本化利息=2975*6%=178.5万元.费用化利息=450-178.5=271.5万元。
总共资本化利息=125+178.5=303.5万元,费用化利息=125+271.5=396.5万元。
分录:
借:财务费用 396.5
借:在建工程 303.5
贷:应付利息 700
(3)债券利息符合资本化扩展阅读
例如 :某公司于2006年1月1日向银行借人资金10000万元,期限5年,年利率为8%,按年支付利息,到期还本;于2006年 12月1日向银行借人资金2000万元,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 6%,按年支付利息,到期还本。
公司在2007年1月1日动工兴建一幢办公楼,工期1年,工程采用出包方式,分别于2007年1月1日、7月1日和10月1日支付工程进度款1 500万元、3000万元和1 000万元。公司为建造办公楼于2007年1月1日发行了期限为3年的公司债券,面值2000万元,发行价格为2100万元,溢价100万元,票面年利率为8%,市场年利率为6%,按年支付利息,到期还本。
按协议,中介机构按债券总值的1%收取手续费,直接从发行价格中扣除,另外,以银行存款支付债券的印刷费2000元;2007年7月1日借入专门借款2000万元,期限5年,年利率为10%,利息按年支付,到期还本。
闲置的专门借款资金均用于有固定收益的债券投资,假定该短期投资月收益率为0.5%,债券的公允价值等于其实际价值。办公楼于2007年12月31日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分析:某公司在2007年1月1日这一时点,同时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三个条件,开始借款费用资本化。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为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专门借款两笔共计 4000万元,累计资产支出5500万元,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为1500万元,使用了一般借款。债券溢价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会计处理:2007年借款利息费用总额=10000×8%+2000×6%+2000×8%+2000×10%×6÷12=1 180(万元)债券应计利息=2000×8%=160(万元)
债券实际利息费用=2100×6%=126(万元)
溢价摊销额=160-126=34(万元)
1.1月1日:发行债券:借:银行存款 20790000
在建工程——办公楼 210000
贷:应付债券——债券面值 20000000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1 000000
支付印刷费:
借:在建工程——办公楼 2000
贷:银行存款 2000
支付工程款:
借:在建工程——办公楼 1500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00
进行暂时性债券投资: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50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0
2.7月1日:借人专门借款:
借:银行存款 20000000
贷:长期借款 20000000
收回暂时性债券投资:
借:银行存款 5 15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5000000
投资收益 150000
支付工程款:
借:在建工程——办公楼 3000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000
3.10月1日:
支付工程款:
借:在建工程——办公楼 10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0
4.12月31日:计算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2100×6%+ 2000×10%×6÷12-500×O.5%×6=211(万元)计算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
一般借款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4500-4000)×6÷12+1000×3÷12=500(万元)一般借款资本化率=(2000×6%+10000×8%)÷(2000×12÷12+10000×12÷12)=7.67%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
=500×7.67%=38.35(万元)公司2007年建造办公楼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211+38.35=249.35(万元)借:在建工程——办公楼 2 493 500
财务费用 8 966 500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340 000
贷:应付利息 1 600000
长期借款——应计利息 10 200000
借:固定资产——办公楼 57 705 500
贷:在建工程——办公楼 57 705 500
4. 利息资本化会计准则与税法有何区别
答:1、借款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2006)》(财会[2006]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会计准则规定的资本化利息的范围指购建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无形资产和存货等,而税法规定的范围包括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12个月以上的存货。
2、资本化时间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五条规定,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第十三条规定,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可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二)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与设计要求、合同规定或者生产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合同或者生产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或者销售。
(三)继续发生在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转或者营业时,应当认为该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二条规定,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税法对此无明确规定,暂按会计规定处理。
3、利息计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六条规定,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二)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因此,会计和税法规定计算的资本化利息方法和金额是不一样的。4、时间性差异
5. 应付债券,用于在建工程,应付利息资本化是从开工的月份开始算吗
给的答案是正确的。虽然说是在2009年2月1日开工,但是开始资本化的时间要满足三个条件,才能开始资本化,三个条件是: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虽说是在2009年2月1日开工,但是在3月1日才付款购入材料,所以资本化的时间只能是从3月1日开始。
6. 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的利息以相同的原则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如何核算
如果符合资本化率,计入到成本中。如果不符合资本化率,计入到财务费用。借记财务费用,贷记应付利息。其计算方式按照实际利率法,摊余成本核算。
7. 会计问题:发行债券借款时,资本化的利息费用,为什么要按实际利率和债券发行价格
票面价格和票面利息与实际利率和债券发行价格
差,已确认“利息调整”
实际利率和债券发行价格是每年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
8. 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 为什么要用加权平均法来计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应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专门借款的利息资本化金额数+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利息资本化金额数
(1)专门借款的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专门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2)所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
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所占用每笔一般借款本金×每笔一般借款在当期所占用的天数/当期天数)
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按如下公式计算: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每笔资产支出金额×每笔资产支出实际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为简化计算,也可以以月数作为计算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的权数。
(3)资本化率的确定(只针对所占用的一般借款而言)
为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只占用了一笔一般借款,则资本化率即为该项借款的利率。如果这项一般借款为采用面值发行的债券,则债券的票面利率即为资本化率;如果是折价或者溢价发行了一笔债券,这种情况下不能直接将票面利率作为资本化利率,而应重新计算债券的实际利率并将其作为资本化率,计算公式为:
资本化率=(债券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当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债券期初账面价值-前期已计未付利息)×100%
为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了一笔以上的一般借款的,则资本化率应为这些一般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
加权平均利率=(一般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100%
如果这些一般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的情况,还应当将每期应摊销折价或溢价的金额作为利息费用的调整额。
(4)利息资本化金额的限额
在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会计期间,利息和折价或溢价摊销的资本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和折价或溢价的摊销金额。
在按资产支出计算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时,如果企业购置或者建造固定资产的资金除了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外,还包括其他资金,此时如果资产支出大于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金额,就可能会出现计算出的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大于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在应予以资本化的每一会计期间,利息和折价或溢价的资本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和折价或溢价的摊销金额。
9. 题目是:发行债券用于扩建生产车间,并说明利息符合资本化条件。但是答案给的是
本金 在你采购工程物资或给施工人员计提发放工资时才能计入在建工程,也就是说实际发生时再计入
比如你拿50万元买工程物资
借:工程物资 50
贷:银行存款
领用工程物资时
借:在建工程 50
贷:工程物资 50
10. 长期借款中的一般借款应予以资本化的利息金额如何确定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应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专门借款的利息资本化金额数+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利息资本化金额数
1、专门借款的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专门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2、所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
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所占用每笔一般借款本金×每笔一般借款在当期所占用的天数/当期天数)
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按如下公式计算: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每笔资产支出金额×每笔资产支出实际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为简化计算,也可以以月数作为计算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的权数。
3、资本化率的确定(只针对所占用的一般借款而言)
为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只占用了一笔一般借款,则资本化率即为该项借款的利率。
如果这项一般借款为采用面值发行的债券,则债券的票面利率即为资本化率;
如果是折价或者溢价发行了一笔债券,这种情况下不能直接将票面利率作为资本化利率,
而应重新计算债券的实际利率并将其作为资本化率,计算公式为:
资本化率=(债券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当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债券期初账面价值-前期已计未付利息)×100%
为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了一笔以上的一般借款的,则资本化率应为这些一般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
加权平均利率=(一般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100%
如果这些一般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的情况,还应当将每期应摊销折价或溢价的金额作为利息费用的调整额。
4、利息资本化金额的限额
在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会计期间,利息和折价或溢价摊销的资本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和折价或溢价的摊销金额。
在按资产支出计算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时,
如果企业购置或者建造固定资产的资金除了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外,还包括其他资金,此时如果资产支出大于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金额,
就可能会出现计算出的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大于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在应予以资本化的每一会计期间,利息和折价或溢价的资本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和折价或溢价的摊销金额。
(10)债券利息符合资本化扩展阅读
对长期借款的利息计算,我国目前有单利和复利两种方法。
单利是指在计算借款利息时,只按借款本金计算利息,其前期产生的尚未偿付的利息不再加入本金重复计算利息的计息制度。其计算公式如下:
借款利息金额=本金x利率x期数
由于长期借款的金额一般较大,因此,在会计核算中,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重要性原则,
长期借款的利息费用需要在每期期末逐期计提。每期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每期借款利息=本金x相应期限的利率
复利是指在计算借款利息时,不仅本金需要计算利息,而且前期未付的利息并入本期本金滚动计算利息的计息制度。其计算公式如下:
借款期内利息总额=本金x(1 利率)期数-本金=本金x[(1 利率)期数-1]
当期借款利息=(本金 截至本期期初累计未付的利息)x相应期限的利率
按照国际惯例,长期借款的利息一般按复利法计算。在我国的会计实务中,常常根据借贷双方的约定,采用单利法计算利息。
1、一次性还本付息
企业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借入的长期借款,一般都是按复利法逐年计算利息,到期时一次性还本付息。
2、分期偿还本息
在实务中,有些借款合同约定长期借款分期偿还,即企业取得长期借款后,分期、分批地偿还借款的本金和利息。
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企业归还了一部分本金和利息,
以后计提利息时就只计提未偿付的本金和利息部分的利息,而不需再计提已偿付的本金和利息部分的利息。
例如,在例1中,约定于第四年年末偿付第四年年末时本利和的一半。在这种情况下,前4年年终计提的利息费用不变,其他计算如下:
第四年年末偿付的金额=800 000x(1 10%)x4x50%=585 640(元)
第五年计提的利息费用=585 640x(1 10%)=644 204(元)
3、分期付息、到期还本
有时候,贷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间每年年终计算并支付利息,到期时一次性归还本金。在这种情况下,每年支付的利息费用相等,即:
利息费用=本金x年利率
在例1中,若其他条件不变,利息于每年年终支付,则每年年终支付的利息为:
800 000x10%=80 000(元)
(四)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
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取得的专门借款,在符合前述资本化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计算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并将其计人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
按照我国借款费用会计准则的规定,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应与发生在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上的支出挂钩。
在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个会计期间,因购置或建造某项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利息,
其资本化金额应为至当期末止购置或建造该项固定资产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资本化率;
如果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还应当将每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作为利息的调整额,对资本化率作相应调整。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每一个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x资本化率
其中,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应按每笔资产支出金额乘以每笔资产支出占用的天数与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之比计算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每笔资产支出金额x每笔资产支出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资本化率应当分别不同情况,按下列原则确定:
1、为购建固定资产只借入了一笔专门借款,资本化率即为该项借款的利率。
如果该专门借款存在溢价或折价,则应确定该笔借款各期的资本化率。
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溢价或折价时,该借款内含的实际利率即为各期的资本化率;
当采用直线法摊销溢价或折价时,应按各期实际利息(名义利息加减溢折价摊销额)除以期初借款的账面价值计算。
2、为购建固定资产借人一笔以上的专门借款,则资本化率应为这些专门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
在这些借款都没有溢价或折价的情况下,加权平均利率的计算公式为:
加权平均利率= 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专门借款本金的加权天数x100%
其中,专门借款本金的加权平均数是指各专门借款的本金余额在会计期间内的加权平均数,
其计算应根据每笔专门借款的本金乘以该借款在当期实际占用的天数与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之比确定。计算公式为:
专门借款本金的加权平均数= ∑(每笔专门借款的本金x每笔专门借款实际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如果专门借款存在溢价或折价,则同样应当分别确定各期的实际利息,并按期初借款的账面价值作为本期借款本金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