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资金理财 » 独立监督人保险资金

独立监督人保险资金

发布时间: 2021-08-31 05:14:02

❶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的受益人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委托人在投资计划中指定,享有受益权的人。
投资计划受益人可以为委托人。受益人可以兼任独立监督人。
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解除投资计划。投资计划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或者保险控股公司受让投资计划的受益权,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中国保监会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四条受益人为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或者保险控股公司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有关保险公司投资比例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非保险机构受让投资计划的受益权,应当遵守投资计划的约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投资计划受益人为两人以上的,应当设立受益人大会。受益人大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召开:
(一)受益人大会由持有投资计划1/3以上受益权份额的受益人提议召开。提议的受益人可以担任召集人。召集人至少应当提前30日将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通知其他受益人;
(二)每一投资计划受益权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授权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受益人大会应当有持有1/2以上表决权的受益人出席方可举行。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受益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是,大会作出转换投资计划管理方式、更换受托人、托管人及独立监督人、提前终止或者延期投资计划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受益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受益人大会的决议和有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受益人披露,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四)发生严重影响投资计划执行的重大突发事件的,任一受益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都可以提议召开并负责召集临时受益人大会。
第四十七条投资计划生效后,受益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或者转让投资计划受益权;
(二)参加受益人大会,按其持有投资计划受益权份额或者投资计划约定行使表决权;
(三)查阅受益人大会决议及相关情况;
(四)推举一名受益人代表,披露受益人大会召开、议题审议和表决情况;
(五)要求受托人分配并支付投资计划收益和到期投资计划财产;
(六)受托人、托管人违反投资计划目的处分投资计划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投资计划财产有重大过失的,根据投资计划的约定和本办法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托管人;
(七)选择、更换独立监督人,与独立监督人签订监督合同,督促其履行监督职责;
(八)监督受托人及项目方,及时获取投资计划管理、项目运营、投资收益等有关信息
(九)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受益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存投资计划财产收益分配的会计账册、报表等;
(二)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办理投资计划受益权转让手续,告知投资计划其他受益人,并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
(三)接受其他当事人、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报送相关文件及资料;
(四)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九条投资计划终止或者受益人将其投资计划受益权全部转让后,其受益人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十条受益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授意受托人违法违规投资;
(二)损害其他受益人利益;
(三)妨碍其他当事人依法履行职责;
(四)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❷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的受托人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受托人,是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管理机构。
受托人与托管人、独立监督人不得为同一人,且不得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十九条受托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有关监管部门认定的最高级别资质;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信誉良好,管理科学;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风险控制、操作流程及内部稽核监控制度,且执行规范;
(四)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项目评估、甄选及管理体系;
(五)具有独立的外部审计制度及定期审计安排;
(六)具有足够数量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专业经验丰富;
(七)具有投资计划风险管理责任人,建立了风险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制度;
(八)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对业务人员和投资计划执行的有效监控制度;
(九)最近2年连续盈利;
(十)最近3年无到期未偿还债务、未发生到期不履约现象、无挪用受托财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信托投资公司担任受托人,除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2亿元人民币,且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2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二)具有从事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丰富经验;
(三)原有存款性负债业务已经全部清理完毕,未发生新的存款性负债或者未办理以信托等方式变相负债的业务;
(四)自营业务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有关监管要求;
(五)完成重新登记3年以上;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一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受托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以及第三十条第(一)、(二)、(六)项规定条件。
第三十二条受托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设立投资计划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及材料:
(一)设立投资计划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三)公司治理的说明;
(四)内部管理、风险控制、操作流程及内部稽核监控、基础设施项目评估、甄选及管理制度,包括董事会和高级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控手段、独立的外部审计安排等;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3年公司财务报表;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3年公司内控管理建议书;
(七)公司全体董事履行受托职责的承诺书;
(八)主要业务人员的名单和履历;
(九)投资计划包括的所有法律文件及投资计划受益权的划分方法;
(十)投资计划可行性报告及项目评估报告;
(十一)基础设施项目立项报告及有关部门批复;
(十二)执业5年以上具有专业经验律师出具的有关投资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十三)尽职调查报告;
(十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及材料。
信托投资公司担任受托人,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及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其符合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中国保监会从管理资产规模、公司治理、资信状况、信用等级、管理能力、内控制度和投资计划的项目选择、风险控制、托管安排、监督机制等方面,对受托人提交各项申请材料内容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第三十四条受托人与投资计划的其他当事人正式签订的有关合同,经中国保监会审核同意后方始生效。
第三十五条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查投资项目情况,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二)选择基础设施项目,评估项目投资价值及管理运营风险;
(三)设立投资计划,与委托人签订受托合同;
(四)与项目方签订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合同,约定项目方书面承诺接受独立监督人的监督并为独立监督人实施监督提供便利;
(五)为每个投资计划开立一个独立的投资计划财产银行账户;
(六)为受益人最大利益,谨慎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确保投资计划财产安全;
(七)在投资计划授权额度内,及时向托管人下达项目资金划拨指令。超过投资计划授权额度的指令,必须征得独立监督人的书面认可;
(八)及时向受益人分配并支付投资计划收益,将到期投资计划财产归还受益人或者委托人;
(九)协助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事宜,完成财产转移手续,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十)及时披露投资计划信息,接受有关当事人查询,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项目管理运营情况;
(十一)持续管理和跟踪监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情况,要求项目方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编制投资计划管理及财务会计报告;
(十三)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审计投资计划管理和投资项目运营情况;
(十四)保存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的完整记录及投资项目的会计账册、报表等;
(十五)依法保守投资计划的商业机密;
(十六)受益人大会实质性变更投资计划的,及时将有关投资计划变更的文件资料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核;
(十七)遇有突发紧急事件,及时向有关当事人、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十八)主动接受有关当事人、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报送相关文件及资料;
(十九)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受托人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取得报酬。
受托人违反投资计划约定处分投资计划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投资计划不当致使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在未恢复投资计划财产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第三十七条受托人违反投资计划约定,致使对第三方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背受托合同约定,管理、运用、处分投资计划财产取得的不正当利益,应当归入投资计划财产;导致投资计划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向受益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受托人提供虚假或者模糊信息,误导独立监督人,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应当向受益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应当按照投资计划约定解任受托人:
(一)受托人违反受托合同约定或者未能履行受托合同约定及其承诺的职责;
(二)受托人利用投资计划财产谋取约定报酬以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受托人因管理不善或者督促项目方不力,不能按期分配并支付投资计划应付收益和投资计划财产;
(四)受托人向投资计划有关当事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
(五)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
(六)委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受托人符合受益人利益;
(七)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托人有上款所述情形的,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可以建议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解任受托人。
第三十九条受托人被解任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的受托人。
受托人被解任的,新受托人继任前,原受托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及时办理受托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受托人应当承继原受托人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的职责。
受托人出现第三十八条第(五)项情形时,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应当指定临时受托人负责投资计划的相关事宜。
投资计划终止时,受托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直至清算结束。
第四十条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受托管理投资计划的行为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书面通报投资计划的其他当事人,并报送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受托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投资计划财产;
(二)将投资计划财产用于信用交易;
(三)以投资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向项目方之外的人提供贷款;
(四)将投资计划财产与其固有财产、他人财产混合管理;
(五)将不同投资计划财产混合管理;
(六)将投资计划财产再委托其他人管理;
(七)不公平管理不同投资计划财产;
(八)将受托人固有财产与投资计划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投资计划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九)从事导致投资计划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十)受托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托管人、独立监督人或者其他受托人的机构中任职;
(十一)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❸ 律师事务所可不可以做债权计划独立监督人

作为律师事务所不能做债权计划独立的监督人。律师事务所只是代理一方权利的代理人,没权做为独立监督人。

❹ 关于保监会跟保险资金的几个问题

编辑词条保监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于1998年11月18日成立,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
主要职责:
(一)研究和拟定保险业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行业规划;起草保险业的法律、法规;制定保险业的规章
(二)依法对全国保险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三)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的设立;审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行等保险保险机构的设立;审批境内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机构;审批境内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审批保险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接管、解散和指定接受;参与、组织保险公司、保险保险机构的破产、清算。
(四)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定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
(五)制定主要保险险种的基本条款和费率,对保险公司上报的其他保险条款和费率审核备案。
(六)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拟定商业保险公司的财务会计实施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经营状况;负责保险保障基金和保证金的管理。
(七)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制定保险资金运用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
(八)依法对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非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
(九)依法监管再保险业务。
(十)依法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
(十一)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保险市场运行态势,负责保险统计,发布保险信息。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评估、鉴定、咨询机构从事与保险相关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有关业务活动。
(十三)集中统一管理保险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十四)受理有关保险业的信访和投诉。
(十五)归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
(十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❺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的风险管理

第七十七条委托人应当根据《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建立投资计划风险控制制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产业、行业发展研究制度;
(二)项目评估、甄选和储备制度;
(三)投资决策制度;
(四)资金划拨授权制度;
(五)风险监测制度;
(六)投资计划当事人信用评估制度;
(七)管理人才培养制度;
(八)突发事项紧急处理制度。
第七十八条委托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投资计划投资过程中的决策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
(一)规范投资决策流程,建立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过程每一环节应当有风险责任人签字,防范投资决策风险;
(二)引入专业评估机构,建立信用评估制度,全面持续跟踪有关当事人的信用状况,防范信用风险;
(三)设置相关业务部门,建立岗位分离制度,梳理揭示投资计划投资的主要风险点,制定控制措施,防范投资操作风险;
(四)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建立投资监督制度,对重要岗位、主要人员和关键环节进行监督和制约,防范道德风险;
(五)审定合同要素条款,建立合规审查制度。起草、修改或者签订有关合同,应当经执业律师独立审查,防范法律风险。
第七十九条委托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做出决策,主要业务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投资运作规则和风险控制方法。
第八十条委托人、受托人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和专业机构,从经济、社会、技术、财务等角度,论证投资计划的可行性。可行性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综合评估,主要对项目的社会必要性、经济合理性、技术先进性、财务可行性和市场前瞻性等进行评估;
(二)项目预算评估,主要对项目投资预算、项目资金来源与筹措方式的合规性、可靠性等进行评估;
(三)项目运营评估,主要对项目建设期和管理期的政策环境、管理方式、运营状况、配套设施,以及运营风险进行评估;
(四)项目效益评估,主要对项目财务收入、现金流量、资产负债、投资成本、投资收益、项目方偿付能力等进行评估;
(五)各方当事人评估,主要对相关当事人的法人资格、治理结构、资产负债能力、资信状况等进行评估;
(六)投资信用评估,主要对投资计划担保人资格、担保能力、抵(质)押物价值、信用增级措施等进行评估;
(七)投资风险评估,主要对投资计划面临风险及不确定性进行评估。
第八十一条委托人、受益人应当及时与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通报相关信息,跟踪监测投资计划执行和具体管理情况。委托人、受益人跟踪监测,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方当事人情况;
(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情况;
(三)投资计划运作和项目运营情况;
(四)项目有关担保情况。
第八十二条委托人、受益人应当每年对受托人、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进行尽职评估,必要时按照投资计划约定予以更换。
第八十三条各方当事人遇到突发事件时,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降低投资计划财产损失。
第八十四条受益人大会修改投资计划,受益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防范投资风险。
受益人大会修改投资计划导致其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前款所称受益人转让所持有的投资计划受益权。
第八十五条各方当事人不得违反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泄漏与投资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第八十六条投资计划以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取得担保。担保方式可以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一)提供保证担保的担保人,应当是国内信用评级机构最近一年评级在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金融机构,也可是上年末净资产达到2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非金融机构。担保人必须提供保证担保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的担保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供相应的资产抵押、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提供抵押、质押的有效证明文件。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担保的债权不能超过抵押物价值的50%;
(三)提供留置、定金担保的担保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相应的资产留置清单、定金合同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提供留置、定金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八十七条投资计划以股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受托人至少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
(一)必须取得对所投资的项目的决策权;
(二)必须取得项目方的至少一个董事席位;
(三)确保具有可执行的股权退出机制。
第八十八条投资计划以转让收益权、经营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受托人至少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
(一)确保与受让权利相关的基础设施财产权属完整,且没有他项权利请求;
(二)确保与受让权利相关的基础设施财产的所有权人承诺,对因该基础设施财产引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
(三)取得最近一年国内信用评级在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金融机构或者上年度末净资产在2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非金融企业提供的担保。
第八十九条投资计划以物权和其他可行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制定健全的风险控制措施,应用科学的风险管理手段,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❻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的托管人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托管人,是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由委托人聘请,负责投资计划财产托管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
一个投资计划选择一个托管人。托管人不得与受托人、项目方和受益人为同一人,且不得与其具有关联关系。
第五十二条托管人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有关条件,并已取得相关托管业务资格。
第五十三条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委托人签订托管合同,忠实履行托管职责;
(二)根据不同投资计划,分别设置专门账户,保证投资计划财产独立和安全完整;
(三)根据委托人指令,及时托管投资计划财产,办理委托人的资金划拨;
(四)根据受托人指令,及时办理投资计划的资金划拨,将投资收益及到期投资计划财产划入受益人指定账户;
(五)及时将受托人超过授权额度的资金划拨指令,通知相关当事人,取得独立监督人认可后执行;
(六)确保项目方支付投资收益和清算财产分配进入投资计划专门账户;
(七)负责委托人投资的会计核算,复核、审查受托人计算的投资计划财产价值;
(八)了解并获取投资计划管理运营的有关信息,要求受托人、项目方作出说明;
(九)监督投资计划资金使用及回收、项目进展、投资计划收益计算及分配情况,发现受托人违规操作的,应当及时向其他当事人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十)定期编制托管报告;
(十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投资计划托管财产;
(十二)及时披露投资计划信息,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委托人、受益人及独立监督人的查询;
(十三)保存投资计划资金划拨指令、收益计算、支付及分配的会计账册、报表等;
(十四)主动接受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向其报送相关文件及资料;
(十五)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四条托管人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取得报酬。
托管人因未履行托管义务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应当向受益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按照投资计划的约定解任托管人:
(一)托管人违反托管合同约定或者未能履行托管合同规定及其承诺的职责;
(二)托管人利用投资计划财产谋取约定报酬以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托管人向投资计划有关当事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
(四)托管人管理不善或者未履行监督受托人职责;
(五)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
(六)委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托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
(七)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托管人有上款所述情形的,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可以建议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解任托管人。
第五十六条托管人被解任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托管人。
托管人被解任的,新托管人继任前,原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妥善保管托管管理资料,及时办理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托管人应当承继原托管人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的职责。
投资计划终止时,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直至清算结束。
第五十七条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托管投资计划财产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通报其他投资计划当事人,并报送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托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其托管的投资计划财产;
(二)将其托管的投资计划财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合管理;
(三)将其托管的不同投资计划财产混合管理;
(四)将其托管的投资计划财产转交他人托管;
(五)与受托人、项目方、独立监督人合谋,损害受益人利益;
(六)未经独立监督人认可,按照受托人指令划拨超过受托合同约定的授权额度的资金;
(七)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❼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的独立监督人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独立监督人,是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由受益人聘请,为维护受益人利益,对受托人管理投资计划和项目方具体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的专业管理机构。
一个投资计划选择一个独立监督人,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可以分别聘请独立监督人,投资计划另有约定的除外。独立监督人与受托人、项目方不得为同一人,不得具有关联关系。
第六十条独立监督人可由下列机构担任:
(一)投资计划受益人;
(二)最近一年国内评级在AA级以上的金融机构;
(三)国家有关部门已经颁发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专业机构;
(四)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
第六十一条独立监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关领域内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最高级别资质;
(二)具有良好的诚信和市场形象;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项目监控和操作制度,并且执行规范;
(四)具备承担独立监督职责的专业知识及技能;
(五)从事相关业务3年以上并有相关经验;
(六)近3年未被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处罚;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二条独立监督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应资质证明文件的有效复印件;
(二)公司基本材料,至少应当包括公司名称、组织架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公司财务报表;
(三)内部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实施监督的动态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控操作流程、监督报告制度等;
(四)基础设施项目监督经历及监督主要项目说明;
(五)监督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及运营的专业人员简历;
(六)监督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基本方法及措施;
(七)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承诺书;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除提交前款规定材料外,独立监督人还应当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中国保监会从监督基础设施项目经验、公司治理、资信状况、信用等级、管理能力、内控制度、监督机制等方面,对独立监督人提交各项申请材料内容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第六十三条独立监督人与受益人正式签订有关合同前,应当提供中国保监会出具的审核意见书。
第六十四条独立监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受益人签订监督合同,遵守职业准则,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必要时聘请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协助完成独立监督职责;
(三)监督受托人管理投资计划以及履行法定、投资计划约定职责的情况;
(四)跟踪监测项目方管理的基础设施项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计划资金投向,项目期限、质量、成本、运营以及履行合同情况。发现项目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担保等重大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当事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五)分析项目建设及运营风险,及时提出防范和化解建议;
(六)审核受托人超过受托合同授权额度的资金划拨指令,出具书面意见,并及时报告受益人;
(七)了解、获取投资计划管理及项目运营的有关信息,并要求受托人、项目方作出说明;
(八)列席受益人大会;
(九)向委托人、受益人和中国保监会提交监督报告,主动接受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报送相关文件及资料;
(十)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五条独立监督人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取得报酬。
独立监督人因监督不力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应当向受益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益人大会按照投资计划约定解任独立监督人:
(一)独立监督人违反与受益人合同约定或者未能履行合同规定及其承诺的职责;
(二)独立监督人利用投资计划财产谋取约定报酬以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独立监督人监督受托人、项目方不力,不能有效监督投资计划财产管理和项目运营情况;
(四)独立监督人向投资计划有关当事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
(五)独立监督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
(六)受益人大会有证据认为更换独立监督人符合受益人利益;
(七)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独立监督人有上款所述情形的,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可以建议受益人大会解任独立监督人。
第六十七条独立监督人被解任的,受益人大会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独立监督人。
独立监督人被解任的,新独立监督人继任前,原独立监督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妥善保管监督资料,及时办理监督业务移交手续。新独立监督人应当承继原独立监督人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的职责。
投资计划终止时,独立监督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直至清算结束。
第六十八条独立监督人职责终止的,应当通报其他当事人,并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六十九条独立监督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受托人、托管人和项目方合谋,损害受益人利益;
(二)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❽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的委托人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
一个或者多个委托人可以投资一个投资计划,一个委托人可以投资多个投资计划。 委托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规定,且执行规范;
(二)建立了项目评估和风险监测制度;
(三)引入了投资计划财产托管机制;
(四)拥有一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投资人员;
(五)最近3年无重大投资违法违规记录;
(六)偿付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七)风险管理符合本办法第九章的有关规定;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委托人可以授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代其履行相关权利义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委托代理人,应当符合前款除第(六)项外的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申请担任委托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投资申请书;
(二)投资于投资计划的可行性报告;
(三)公司董事会通过投资于投资计划的决议;
(四)受托人、托管人有关材料及合同文本;
(五)内部管理、风险控制、项目评估及风险监测制度;
(六)相关业务部门设置及主要业务人员情况;
(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3年公司财务报表;
(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3年公司内控管理建议书;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及材料。
中国保监会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委托人投资于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下列有关投资比例的规定:
(一)人寿保险公司投资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5%;财产保险公司投资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2%;
(二)人寿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基础设施项目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项目总预算的20%;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基础设施项目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项目总预算的5%;
(三)保险公司独立核算的产品账户投资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保险条款具体约定的比例。 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项目投资可行性,评估投资计划,确认投资项目;
(二)测试投资计划风险及承受能力,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和预案;
(三)选择受托人和托管人,约定受益人权利和独立监督人职责;
(四)与受托人签订受托合同,确定投资计划管理方式,约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及处分权限,监督受托人履行职责的情况;
(五)与托管人签订投资计划财产托管合同,监督托管人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协助受益人与独立监督人签订监督合同;
(七)约定有关当事人报酬的计提方法和支付方式;
(八)定期向有关当事人了解投资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收支和处分情况及项目建设和管理运营信息,并要求其作出具体说明;
(九)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投资计划的约定或者因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投资计划不符合受益人利益的,要求受托人调整投资计划财产的管理方法;
(十)受托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投资计划约定,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要求受托人恢复投资计划财产原状、给予赔偿;
(十一)受托人、托管人违反投资计划目的处分投资计划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投资计划财产有重大过失的,根据投资计划的约定和本办法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托管人;
(十二)保存投资计划投资会计账册、报表等;
(十三)接受中国保监会的监督管理,及时报送相关文件及材料;
(十四)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委托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二)投资未经中国保监会审核的投资计划;
(三)利用投资计划违法转移保险资金;
(四)妨碍相关当事人履行投资计划约定的职责;
(五)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❾ 保险资金 独立监督人

易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易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闭该页][设为首页][添加收藏][发送朋友][打印][大中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管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易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易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180号)等文件精神,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三、基本制度框架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县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二)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目前,农村居民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可以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有能力的乡村企业对其务工的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应给予补贴。
3、政府补贴。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支付基础养老金。鼓励中青年农村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实行特殊补贴政策。重度残疾人参保缴费,由政府为其每年代缴81元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的认定,按照《关于做好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重度残疾人参保认定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0〕171号)执行。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和重度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县按1:1的比例分担。
(三)参保人员参保时的年龄界定
1、参保人员的出生年月日以本人二代身份证为准。
2、参保人员参保时的年龄界定,2011年7月1日为基准日。截止2011年6月30日,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的老年人,从2011年7月起计发养老金。
(四)保费收缴
新农保制度起始时间为2011年7月1日,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至59周岁的参保人员按年度标准全额缴费。新农保按年收缴,一年收缴一次。
(五)个人帐户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目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息统一计息,以后按年度定期公布计息标准。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国家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的,个人帐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1、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新农保养老金。
2、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但需办理参保手续),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八)待遇调整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标准。
四、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我县实行与全国统一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二)基金监督。人社局要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发布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严禁挤占挪用基金,确保基金安全。经办机构每年要在行政村内对参保人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五、相关制度衔接
(一)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新农保待遇;距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的,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
(二)新农保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其他相关制度的衔接办法,在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之前,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年满60周岁后,在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享受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人群,在新农保制度实施时,按照只能叠加、不许冲销的原则,继续享受原待遇。
六、经办管理服务
(一)县人社局负责全县新农保行政管理工作。设立新农保业务经办机构,并有独立的办公场所。业务经办机构按照国家、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认真做好新农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组织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工作,并对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按业务环节单独设置或多个业务环节集中设置业务部门或经办窗口,设置独立的财务、稽核、统计管理等岗位。
(二)各乡镇(处)配备专人负责新农保业务,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并录入有关信息,负责各种统计报表上报、承办辖区内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三)各行政村配备协办员,具体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申领、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新农保业务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由县财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有关经费支出标准合理安排,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七、组织领导
(一)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易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县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易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为县级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经办。
(二)完善各乡镇(处)经办机构建设。一是各乡镇(处)要充分整合资源,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增加新农保工作职能,并承担具体工作业务。各乡镇(处)要明确一名主管副职,配备2名以上专职业务经办人员。二是每个行政村配备1—2名新农保协办员,协助农村居民做好参保工作。
八、工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
新农保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部门多,为确保工作有序开展,各乡镇(处)和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能分工切实做好新农保的相关工作。
1、县人社局:负责对新农保工作的组织协调,要认真履行起试点工作业务主管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加强业务指导,督促检查政策落实和工作推进情况,提请县政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牵头做好统筹规划、相关配套政策制定和培训、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协调、落实县级经办机构工作场地、设备购置以及宣传资料编印和信息汇总报送等工作。
2、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对参保居民的资格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复审;负责新农保基金征收、拨付和社会化发放管理工作,建立并管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指导各乡镇(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开展政策培训和业务工作;负责全县新农保基础信息库建设及维护等工作。
3、县财政局:负责对全县新农保所需政府补贴资金的筹措、划转、使用、管理的监管,并确保经办机构专项经费和县、乡工作补助经费及时到位。
4、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提供农村居民户籍、人口统计数据和确定户籍性质,及时为参保人员补办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安排各乡镇(处)派出所积极配合、支持乡镇(处)新农保工作的开展。尤其是对出现集中大量补办身份证和户口簿等情况,提前做好应对工作。
5、县委宣传部:负责县新农保政策的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把握舆论导向,统一宣传口径,适时跟踪报道我县新农保试点工作中产生的典型经验。
6、县广播电视局:负责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开辟专栏,宣传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任务目标、主要政策和工作要求等,使农村居民全面正确理解新农保政策。
7、县监察局:负责制定监督管理办法,对新农保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对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查处。
8、县信访局:负责制定全县新农保维稳工作预案并积极组织实施;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牵头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
9、县残联:负责提供准确的农村重度残疾人数据,做好农村残疾人的等级认定工作,出具属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员的证明材料,并按规定加注意见;鼓励和帮助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加新农保。
10、县审计局:负责对新农保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1、组织部、农业局、国土局、民政局、计生局、水利局:负责配合人社局,共同做好村干部、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等制度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工作。
12、各乡镇(处):负责辖区内的政策宣传、参保登记、信息采集、资料录入、资格初审工作;负责各类报表、资料的汇总上报工作;负责做好辖区内的维稳工作。
(二)列入考核目标
一是县政府将新农保参保率、基金收缴率这两项任务作为考评各乡镇(处)政府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之一,明确责任,加强目标管理。二是各乡镇(处)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推进方案,将工作目标任务细化分解,责任到岗、量化到人,确保工作顺利推进。三是各乡镇(处)与各村(居)委会签订《目标责任书》,将新农保工作纳入阶段考核和年终考核。
(三)落实工作经费
新农保是一项民生工程,针对时间紧、任务重、人手少、设备不足等实际情况,要加大财政投入,落实资金保障。一是县财政将县级补贴资金列入年初预算,保证发放所需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二是县财政给予工作经费保障,安排一定的启动经费,用于添置办公设施设备、网络信息化建设、印制宣传资料、召开有关会议培训等,确保整个工作的顺利推进。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热点内容
利率越低债券价格高 发布:2021-09-10 11:04:26 浏览:403
基金交易原则 发布:2021-09-10 11:03:50 浏览:464
车险如何网上买保险 发布:2021-09-10 11:03:14 浏览:970
英国邮局申根保险价格 发布:2021-09-10 11:03:13 浏览:16
果洛网上炒股 发布:2021-09-10 11:01:59 浏览:9
股市中的换手率内盘也算在内吗 发布:2021-09-10 11:01:56 浏览:80
60岁老年人保险价格是多少 发布:2021-09-10 10:58:41 浏览:606
汇博股份有限公司招聘信息 发布:2021-09-10 10:57:17 浏览:66
河南期货从业资格成绩查询入口 发布:2021-09-10 10:57:14 浏览:422
乙烯期货价格 发布:2021-09-10 10:55:20 浏览: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