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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频频举牌地产

发布时间: 2021-08-30 19:32:30

㈠ 再见“野蛮人”,险资举牌次数超去年全年,西证国际(00812)洞烛先机

自从去年,国家放开保险企业的投资后,由于国家战略已经再一次看好险资,各大保险公司也开启强大业绩增加。今年以来,险资举牌动作频繁,目前举牌次数已超去年全年。从目前已披露的2019年年报来看,险资偏爱金融行业。从最新的调研情况看,险资关注中小创公司。从调研对象来看,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为险企的关注焦点,分别被调研29次和31次。


在港股里面,作为西部地区最大的券商西南证券,同时拥有内地与境外的资本,尤其是其在国际市场前哨的港股上市的子公司西证国际(00812),在母公司撑腰情况下,业务正持续改善。由于西南证券大本营位于重庆,而中欧班列作为中国来往欧洲的铁路系统,亦是“一带一路”其中一个相当重要的串连工具。

“西证国际证券”于过去一年曾先后进行供股集资及发债补充资本,以改善资本架构、用作再融资现有海外债务及补充营运资金。目下坐拥20亿港元,足见公司洞烛先机,作为未来发展之用。从股票的 技术上,目前西证企稳於各条移动平均线楼上,在汇聚均线情况下随时出现突破。再转看周线图,应已完成4浪走势并酝酿第5浪,升势将一触即发,投资者不妨於现价买入。


而同样在港股,中芯国际“00981”是N+1代工艺和台积电第一代7nm工艺相近,N+2代工艺则与台积电的7nm+相近。目前中芯国际无需EUV光刻机也能实现7nm工艺的生产,台积电第一代7nm工艺也是没有使用EUV,但是之后的5nm、3nm则必须具备EUV。

㈡ 万能险买股权,万科股东合法吗

该管,7月4日至7日,万科股价连续两个跌停后,于第三个交易日翻红,7日再度下跌达4.95%。不仅万科的中小股东损失惨重,人们更担心这会暴露宝能买入万科带来的一系列风险问题。
事实上,对于宝能买入万科股票的这种行为,业内普遍认为只要市场行为合法合规即是中性的,但是购股资金背后的合法合规性、杠杆风险等问题,则难以绕开监管。
根据记者的调查,在对万科股权进行收购直至成为第一大股东的过程中,宝能系通过技术操作多途径募集收购资金,其中的杠杆风险不容忽视。
凯石益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仇彦英表示,无论是融资融券,还是银行理财资金、万能险资金,所有的杠杆都依赖于二级市场股价的上涨来实现兑付。一旦万科股价持续下跌,或股市出现趋势性下行,风险可能沿着杠杆资金链条跨市场、跨行业传递。
值得注意的是,从2013年开始,安邦、生命人寿等保险公司频频举牌上市公司,包括地产行业龙头企业在内,低估值蓝筹股成为其主要增持对象。中信证券一项研究显示,保险资金在大地产、大蓝筹企业中的持股比例下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结果)已从2011年初的1.4%上升至2016年初的11.5%。
多位业界人士表示,资金追逐经营稳定、成长性强的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逐步走强成熟的表现之一。但产业资本强势介入上市公司,可能出现资本与产业之间的矛盾,存在战略整合及经营失败风险,引发资金“脱实向虚”的问题。
对此,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周其仁认为,金融活动需要行为主体、买方投资者及政府三方监督。“特别是权威的第三方,即以合法强制力为后盾,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该过问就过问。”
投资还是要到一些正规的平台,例如腾讯众创空间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㈢ 万科股权之争绕不过的监管有哪些

事实上,对于宝能买入万科股票的这种行为,业内普遍认为只要市场行为合法合规即是中性的,但是购股资金背后的合法合规性、杠杆风险等问题,则难以绕开监管。
根据记者的调查,在对万科股权进行收购直至成为第一大股东的过程中,宝能系通过技术操作多途径募集收购资金,其中的杠杆风险不容忽视。要找准目标去投资,腾讯众创空间,推进国际产能合作、提升合作层次;确定支持发展“众创空间”的政策措施,为创业创新搭建新平台凯石益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仇彦英表示,无论是融资融券,还是银行理财资金、万能险资金,所有的杠杆都依赖于二级市场股价的上涨来实现兑付。一旦万科股价持续下跌,或股市出现趋势性下行,风险可能沿着杠杆资金链条跨市场、跨行业传递。
值得注意的是,从2013年开始,安邦、生命人寿等保险公司频频举牌上市公司,包括地产行业龙头企业在内,低估值蓝筹股成为其主要增持对象。中信证券一项研究显示,保险资金在大地产、大蓝筹企业中的持股比例下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结果)已从2011年初的1.4%上升至2016年初的11.5%。
多位业界人士表示,资金追逐经营稳定、成长性强的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逐步走强成熟的表现之一。但产业资本强势介入上市公司,可能出现资本与产业之间的矛盾,存在战略整合及经营失败风险,引发资金“脱实向虚”的问题。
对此,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周其仁认为,金融活动需要行为主体、买方投资者及政府三方监督。“特别是权威的第三方,即以合法强制力为后盾,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该过问就过问。”

㈣ 银保监会:禁止保险资金投资企业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记者 计思敏 胡志挺)11月13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一方面,银保监会放开了险资财务性股权投资的行业限制,另一方面,也列出负面清单,为投资标的划出红线。
其中明确,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所投资的标的企业不得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
具体来看,此次《通知》的核心内容在于取消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的行业限制。但这也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可以任意选择投资标的,负面清单设置了10项情形给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明确划出红线。
此次《通知》所指的财务性股权投资,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称保险机构)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未上市企业股权,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保险机构及其关联方对该企业不构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权投资行为。
某房产研究院分院院长张波认为,《通知》中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的规定,符合房地产市场金融风险监管的总体监管目标,保险资金采取“明股实债”方式进入房地产开发领域的现象并不鲜现,由此产生的隐形风险不容忽视,因此这一政策无疑强化了资金监管的渗透性。
“一方面,当前房地产行业中TOP50房企中未上市的企业已经不多,未上市企业相对而言风险本身比较大;另一方面,国家对于保险资金投资一些高风险性资产,特别是房地产业作出明确限制性要求,也代表了保险资本对于房地产投资的进一步从严。” 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江瀚提到。
张波认为,在“三道红线”等高压下,“债转股”融资需求增加。目前监管层做出上述禁止性规定,主要是源于整体控制房企的债券融资,这导致房企加大股权类融资,而股权类融资也存在一定风险,保险资金对于风险管控要求高,如果大量进入到房地产直接开发领域,并不利于其稳定性和安全性。
“保险资金的资金来源很大一部分是老百姓交的保费,其带有公共属性,同时其资金成本也非常低,为了防止出现系统性的风险导致保费受损,因此保险资金财务投资此前多集中于养老金、债权性质的债券,给保险资金保值增值。此次,划定负面清单后,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扩大,可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说道。
值得一提的是,房地产业由于低估值高收益等特点一直受到险资青睐。据克而瑞地产研究公布的报告,2020年上半年排名TOP50的房企中,有超过三分之一房企的前十大股东中有险资的身影。其中,中国平安和中国人寿投资TOP50强房企数量相对较多,特别是中国平安,目前均位列碧桂园、旭辉控股、中国金茂、华夏幸福的第二大股东。
报告显示,国家“房住不炒”的调控理念不改,险资进入房地产行业,主要集中在股权、债权类投资,资金不会直接流向房市。在险资权益性资产入房方面,一方面随着保费的近几年爆发式增长,险资需要寻找给其带来稳定收益的投资渠道,预期收益率高,风险相对较小,成长性强的产业则会得到青睐,同时险资青睐业绩稳健的价值型上市公司以获取长期分红和股价成长。
张波指出,此次《通知》未对投资房企上市公司提出相应要求,规定目前是禁止投资未上市公司。这在一定程度上或会加剧险资向上市房企靠拢。但值得关注的是,已上市房企并不代表着自身当下的财务风险水平就处于较低水平,未来不排除对上市房企的资金监管,可能会通过证监会等部门进一步规范和升级。

㈤ 国家对保险资金运用有何规定,可以进入房地产吗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节 资金运用范围
第六条 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
第七条 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
(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
(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
(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连续三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上。
第八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第九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条 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净资产连续三年保持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
(二)依法履行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近三年没有不良记录;
(三)建立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防火墙机制;
(四)投资团队稳定,历史投资业绩良好,管理资产规模或者基金份额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十二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应当为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第十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各项准备金购置自用不动产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
第十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满足有关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保险子公司不符合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投资。
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限于下列企业:
(一)保险类企业,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
(二)非保险类金融企业;
(三)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
第十五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
(三)投资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
(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五)从事创业风险投资;
(六)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
(七)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下列比例要求:
(一)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低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二)投资于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三)投资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四)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五)投资于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投资于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六)投资于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七)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累计投资成本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前款(一)至(六)项所称总资产应当扣除债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投资连结保险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资产;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总资产应当为集团母公司总资产。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是指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或者发行的以未上市企业股权为基础资产的投资计划或者投资基金等;
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是指不动产投资管理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或者发行的以不动产为基础资产的投资计划或者投资基金等;
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专业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发行投资计划受益凭证,向保险公司等委托人募集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等,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和预期收益的金融工具。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控制投资工具、单一品种、单一交易对手、关联企业以及集团内各公司投资同一标的的比例,防范资金运用集中度风险。
保险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对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金运用,应当在资产隔离、资产配置、投资管理、人员配备、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等环节,独立于其他保险产品资金,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㈥ 政府该不该介入"万科股权之争

该管,7月4日至7日,万科股价连续两个跌停后,于第三个交易日翻红,7日再度下跌达4.95%。不仅万科的中小股东损失惨重,人们更担心这会暴露宝能买入万科带来的一系列风险问题。
事实上,对于宝能买入万科股票的这种行为,业内普遍认为只要市场行为合法合规即是中性的,但是购股资金背后的合法合规性、杠杆风险等问题,则难以绕开监管。
根据记者的调查,在对万科股权进行收购直至成为第一大股东的过程中,宝能系通过技术操作多途径募集收购资金,其中的杠杆风险不容忽视。
凯石益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仇彦英表示,无论是融资融券,还是银行理财资金、万能险资金,所有的杠杆都依赖于二级市场股价的上涨来实现兑付。一旦万科股价持续下跌,或股市出现趋势性下行,风险可能沿着杠杆资金链条跨市场、跨行业传递。
值得注意的是,从2013年开始,安邦、生命人寿等保险公司频频举牌上市公司,包括地产行业龙头企业在内,低估值蓝筹股成为其主要增持对象。中信证券一项研究显示,保险资金在大地产、大蓝筹企业中的持股比例下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结果)已从2011年初的1.4%上升至2016年初的11.5%。
多位业界人士表示,资金追逐经营稳定、成长性强的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逐步走强成熟的表现之一。但产业资本强势介入上市公司,可能出现资本与产业之间的矛盾,存在战略整合及经营失败风险,引发资金“脱实向虚”的问题。
对此,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周其仁认为,金融活动需要行为主体、买方投资者及政府三方监督。“特别是权威的第三方,即以合法强制力为后盾,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该过问就过问。”
投资还是要到一些正规的平台,例如腾讯众创空间

㈦ 2019下半年险资举牌的公司有哪些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2015年以来,险资频频举牌上市公司,甚至被称为A股市场的“野蛮人”。2015年下半年,险资持股的政策曾一度放松。数据显示,去年险资举牌规模达1544亿元,在去年股市大调整之后的两个季度,险资举牌的规模大幅增长。2015年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险资举牌规模分别达到693亿元和805亿元。

㈧ 保监会今年为什么要开展保险资金运用内控审计

今年中国经济环境不好,三期叠加之说较客观总结了此状况。目前中国投资渠道少(各行各业泡沫大--好项目少--资产配置荒),但险资需要投资收益以增值,今年很多险资进入资本市场(如频频举牌垃圾股)追求收益。目前中国资本市场不规范,未来一定时间还都会存在如A股市场波动大等风险,这给保险资金的持续运营带来很大风险。
如此,开展资金运用内控审计可及时审查资金运用情况、揭示存在的风险,做好风控。
个人之见,仅供参考。

㈨ 银保监会:保险资金投资非上市企业,不得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

11月13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一方面,银保监会放开了险资财务性股权投资的行业限制,另一方面,也列出负面清单,为投资标的划出红线。
其中明确,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所投资的标的企业不得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
具体来看,此次《通知》的核心内容在于取消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的行业限制。但这也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可以任意选择投资标的,负面清单设置了10项情形给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明确划出红线。
此次《通知》所指的财务性股权投资,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称保险机构)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未上市企业股权,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保险机构及其关联方对该企业不构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权投资行为。
58安居客房产研究院分院院长张波认为,《通知》中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的规定,符合房地产市场金融风险监管的总体监管目标,保险资金采取“明股实债”方式进入房地产开发领域的现象并不鲜现,由此产生的隐形风险不容忽视,因此这一政策无疑强化了资金监管的渗透性。
“一方面,当前房地产行业中TOP50房企中未上市的企业已经不多,未上市企业相对而言风险本身比较大;另一方面,国家对于保险资金投资一些高风险性资产,特别是房地产业作出明确限制性要求,也代表了保险资本对于房地产投资的进一步从严。” 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江瀚提到。
张波认为,在“三道红线”等高压下,“债转股”融资需求增加。目前监管层做出上述禁止性规定,主要是源于整体控制房企的债券融资,这导致房企加大股权类融资,而股权类融资也存在一定风险,保险资金对于风险管控要求高,如果大量进入到房地产直接开发领域,并不利于其稳定性和安全性。
“保险资金的资金来源很大一部分是老百姓交的保费,其带有公共属性,同时其资金成本也非常低,为了防止出现系统性的风险导致保费受损,因此保险资金财务投资此前多集中于养老金、债权性质的债券,给保险资金保值增值。此次,划定负面清单后,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扩大,可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说道。
值得一提的是,房地产业由于低估值高收益等特点一直受到险资青睐。据克而瑞地产研究公布的报告,2020年上半年排名TOP50的房企中,有超过三分之一房企的前十大股东中有险资的身影。其中,中国平安和中国人寿投资TOP50强房企数量相对较多,特别是中国平安,目前均位列碧桂园、旭辉控股、中国金茂、华夏幸福的第二大股东。
报告显示,国家“房住不炒”的调控理念不改,险资进入房地产行业,主要集中在股权、债权类投资,资金不会直接流向房市。在险资权益性资产入房方面,一方面随着保费的近几年爆发式增长,险资需要寻找给其带来稳定收益的投资渠道,预期收益率高,风险相对较小,成长性强的产业则会得到青睐,同时险资青睐业绩稳健的价值型上市公司以获取长期分红和股价成长。
张波指出,此次《通知》未对投资房企上市公司提出相应要求,规定目前是禁止投资未上市公司。这在一定程度上或会加剧险资向上市房企靠拢。但值得关注的是,已上市房企并不代表着自身当下的财务风险水平就处于较低水平,未来不排除对上市房企的资金监管,可能会通过证监会等部门进一步规范和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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