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债券资金使用要求
A. 一般地方政府债券可以用来支付项目前期费用吗
一般地方政府债券不可以用来支付项目前期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
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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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什么是地方政府债券,它有何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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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地方政府债券,是指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也可以说是地方政府的借款,通过债券的发行,给地方政府注入了资金,地方政府是基于自身的信用和愿意承担还本付息的前提下向社会募集资金。这些募集的资金会用于地方的交通、医院、教育等公共设施建设。
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能够有效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地方政府会根据实际资金需要进行债券发行,但是任何债券都是存在一定风险的,地方政府债券也是如此。
C. 什么是地方政府债券转贷资金
地方政府债券转贷资金:转贷地方政府债券,是由中央发行国债,再转贷给地方政府使用而发行的债券。由此获得的资金就是地方政府债券转贷资金。
一般国库券是由财政部发行,用以弥补财政收支不平衡;公债是指为筹集建设资金而发行的一种债券。有时也将两者统称为公债。中央政府发行的称中央政府债券(国家公债),地方政府发行的称地方政府债券(地方公债)。
(3)地方债券资金使用要求扩展阅读:
地方政府债券(Local Treasury Bonds) ,指某一国家中有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地方公共机构发行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一般用于交通、通讯、住宅、教育、医院和污水处理系统等地方性公共设施的建设。地方政府债券一般也是以当地政府的税收能力作为还本付息的担保。
地方发债有两种模式,第一种为地方政府直接发债;第二种是中央发行国债,再转贷给地方,也就是中央发国债之后给地方用。
D. 地方政府可否发债,为什么
地方政府可否发债,多年来在学界争论不休。据报道,一份由财政部牵头起草的放行地方政府发债的有关方案,已提交到国务院等待批复。我的看法是,允许地方政府发债的时机已经成熟,但发债条件必须要高。这样既可充分地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同时又能防
范由此可能带来的债务风险。
政府的功能主要在于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而在提供“地方性公共品”上,地方政府无疑具有信息对称的优势。与中央政府通过发行国债筹集资金来提供“地方性公共品”相比,地方政府对“地方性公共品”的需求了解和信息掌握上具有比较优势,能够实现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也使地方政府债券的还款来源得到保障。
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还能够起到完善地方政府财政体系建设的作用。从中国的行政结构和财政结构看,中国实行的是行政分层制和财政联邦制,一级政府一级财权。不过,由于《预算法》的约束,使得地方政府无法享受举债权。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地方政府实际上并没有形成完整的地方财政体系;而且,长期以来的建设型财政使得地方的财政预算与地方的财政收入和来源并不匹配,由于没有正规的融资渠道,地方政府不得不过度依赖银行信贷和土地出让。因此,地方政府财政事实上处于预算软约束,甚至混杂的状态。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后,则有利于改变这种状况。
允许地方政府发债还有一个作用,即地方发债直接把责任加到政府身上,官员和债权人直接形成约束关系,在本市发债券,所有老百姓就是政府的债权人,政府则是债务人,地方民众直接对政府形成一种监督压力,这是促使地方政府更有效使用这些资金的一个动力。
此外,从实际情况来看,尽管中国现行的《预算法》等有关法律中,严格禁止地方财政出现赤字和地方政府举债,但事实上,中国各级地方政府为满足地方财力需要,运用变通手段,以开征各种基金、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转移土地出让金等各种方式举债。
这种情况下,允许地方政府发债,会面临很大的政策风险和财政风险,包括过分举债可能导致地方政府破产;欠债不还将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甚至引发一些过激行为;以及地方政府极可能将债券资金用于那些收益并不确定的竞争性项目的投资中等不良后果。
因此,要避免由地方政府举债而发生的上述风险,地方发债的门槛和条件就必须要足够高。首先,允许发债的地方政府层级要比较高,初期只能在省级层面进行。其次,除短期债务外,地方政府举债只能用于基础性和公益性投资项目,严格禁止用于竞争性的项目,规避开放地方政府发债所可能带来的风险。第三,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对地方政府的事权进行科学、明确的界定,理顺地方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第四,加强中央政府和地方人大对地方政府发债的监管,包括发债时间、发债规模、债券利率、偿还期限等不能由地方政府自主确定。
目前来看,一旦放行地方政府发债,地方公债能否顺利发行,取决于两个关键因素:一是社会公众具备充分的应债能力,二是地方政府具备足够的偿债能力。前一个因素应该问题不大,在目前人们投资欲望强烈而投资渠道狭窄的情况下,政府债券的这种独特优势足可将足量的储蓄存款吸引到债市中来。至于后一因素,虽然地方公债的发行使得地方政府的显性债务显著增加,但在包括债券认购者在内的多方严格监管下,地方公债资金的使用会有比较高的效率。另外,我国已实行多年的国债转贷政策使地方政府在债券资金的使用上具有一定的经验,这也有利于提高地方公债资金的使用效率。
因此,可以说,在地方公债制度放开后,即使地方政府的负债规模有所增大,但其财政风险还是易于规避的。
E.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债券发行应采取短期、中期、长期债券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分布各年应偿还债务本金和利息,分散需支付额度,避免集中偿还债务带来的压力及风险。应科学把握地方政府债券投向。地方政府债券是以地方政府为借债主体,由财政部发行、地方财政偿还,其本质是提前使用的财政资金,因此其使用方向也应遵守财政资金的支出原则,按照公共财政改革框架,不能投向竞争性、市场性项目。应确保地方政府债券偿还,由于地方债券投向更多的是产生社会效益而非经济效益,也就很难依靠项目自身收益来偿还债务,所以,各地方财政应该在发债之初就做好还债的计划。应该及时调整预算,将当年应付利息及本金列入预算,做到早有准备。
F. 地方政府债券的作用有哪些
地方政府债券按资金用途和偿还资金来源分类,通常可以分为一般债券(普通债券)和专项债券(收益债券)。
前者是指地方政府为缓解资金紧张或解决临时经费不足而发行的债券,后者是指为筹集资金建设某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对于一般债券的偿还,地方政府通常以本地区的财政收入作担保,而对专项债券,地方政府往往以项目建成后取得的收入作保证。
地方政府债券是由地方政府发行并负责偿还的债券,简称“地方债券”,也可以称为“地方公债”或“地方债”。
地方政府债券是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和资金需要状况,以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为前提,向社会筹集资金的债务凭证。筹集的资金一般用于弥补地方财政资金的不足,或者地方兴建大型项目。
(6)地方债券资金使用要求扩展阅读:
为了筹措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满足市政建设、文化进步、公共安全、自然资源保护等方面的资金需要。美国的地方债券称市政债券,主要分两类:
一类是以州和地方政府的税收为担保的普通债务债券,其资信级别较高,所筹资金通常用于教育、治安和防火等基本市政服务;
另一类是以当地政府所建项目得到的收益来偿还本息的收入债券,政府不予担保。所筹资金主要用于建设收费公路、收费大学生宿舍、收费运输系统和灌溉系统等。
日本的地方债券称地方债,其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原则上不在交易所上市(东京都债除外)。地方债分公募地方债和私募地方债。英国的地方债券称地方当局债券,可以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地方当局发行债券的额度由英格兰银行负责控制。
G. 发行债券的一般条件有哪些
发行债券的一般条件有: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H. 土地储备机构如何规范使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只对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不征营业税的。土地储备中心是代表国家对土地进行管理的,其拍卖土地行为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因此是不征收营业税的。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土地储备中心和土地受让方应按产权转移书据各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契税对买受方征收的一种税,因此,土地储备中心拍卖土地,只对土地受让方征收契税,土地储备中心不征。
I. 地方债的限额管理
由于地方政府举债缺乏制度规范,举债形式多样、程序不透明、违法担保和资金使用脱离预算管理等问题突出,导致举债规模过快增长,不少地区债务负担沉重,偿还难度大。
2015年8月24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标志着我国依法启动了对地方政府债务的限额管理。此次提请审议的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由两块数字相加而成,一块是最终甄别确认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一块是2015年3月全国人大批准的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新增限额。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表示,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是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后,国务院将在批准的限额内,核定各地债务限额。地方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提出本地区债务限额,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在批准的限额内举借和偿还债务。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廖晓军在会议上作审查报告时建议,建立向人大报告地方政府债务的制度和公开完善的地方政府债务考核评价制度。对违规举债的典型地区和责任人员,要公开曝光,严肃问责,形成警示效应,树立法律权威。
廖晓军还建议,建立对违反规定的地方和个人的问责机制。对部分债务风险指标已经预警的地区和债务风险较高的地区,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偿还债务,切实降低风险。对于确实无法偿还的专项债券,要建立债务违约处置机制,强化市场约束。严格区分企业债券与政府债券,严禁将城投债等企业债务纳入地方政府债务。要妥善处理各类或有债务,坚决杜绝各种违法担保、变相举债行为。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的决议。根据该议案,2015年中国地方政府债务限额锁定16万亿元人民币(下同),预计债务率为86%。
此次获批的2015年16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实际就是目前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该限额由两块构成,一块是截至2014年末的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5.4万亿元,一块是今年3月全国人大批准的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新增限额0.6万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