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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基金

发布时间: 2021-08-27 02:31:44

1. 保险和基金有什么区别

1、定义不同:

(1)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基金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

2、分类不同:

(1)保险大致可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津贴型保险、海上保险。

(2)基金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

3、适合人群不同:

(1)保险:年收入100万以下的工薪家庭:主要考虑的是人身保障,转移意外、健康、养老、理财方面的风险。

年收入100万及以上非工薪的家庭:主要考虑的是资产安全(资产的转移,资产的剥离,资产的传承)。

(2)基金适合领固定薪水的上班族。固定收入者在扣除日常开销后,常有所剩余,此时小额的定期定额投资方式最适合。

4、赔偿方面不同:

(1)保险:经济补偿功能是保险的立业之基,最能体现保险业的特色和核心竞争力。具体体现为两个方面:财产保险的补偿和人身保险的给付。

(2)基金:属于个人行为,没有赔偿。

2. 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是什么

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是指由专门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和对象征收社会保障费(税)的一种行为。它关系到能否建立稳定和充足的社会保障基金,因而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构成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基础。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涉及政府、企业和职工个人之间的权力和义务,涉及到经济利益的平衡和再分配,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发展。
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渠道,又称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它是国家依法确定的用于社会保障事业所需专向基金取得和形成的渠道,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环节。
社会保险基金的筹资原则是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
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模式筹集和建立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建立并正常运行的前提和财力保证。纵观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实施的情况,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渠道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主渠道: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筹基金的筹资渠道,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企业缴费、个人缴费三方面。按照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国家、企业及劳动者个人都要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比例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并且通常是以国家立法形式明确下来的。
二、辅助渠道:社会捐献、基金的运营增值及彩票收入等。

社会保障机构通过一定的途径和办法向社会团体、单位和个人募集作为社会保障用途的资金或实物,也是一条重要的社会保障基金来源渠道。社会捐献是以自主自愿的方式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一种形式。社会捐献直接吸纳到社会保障基金名下,由社会保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使用;或者根据某些特定事件或特定对象的需要,临时采用直接筹款、义演、发行彩票等方式向社会募捐。
三、特殊渠道:减持国有股,变现国有资产,发行长期国债等。

减持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是指向社会公众及证券投资基金等公共投资者转让上市公司(包括拟上市公司)国有股的行为。属于社会保障基金来源的一种特殊渠道。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股所有权。国有股东代表单位是指按照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原则,被授权代表国家持有上市国有股的单位。减持国有股所筹集的资金交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实施。国有股减持主要采取国有股存量发行的方式。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未满3年的,拟出售的国有股通过划拨方式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并由其委托该公司在公开募股时一次或分次出售。国有股存量出售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减持国有股原则上采取市场定价方式。
国家还可以通过发行长期国债,或者特殊国债的形式来筹集社会保障基金,这对缓和因社会保障基金不足带来的压力有很大的帮助。
综上可见,社会保障改革一方面要建立企业、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承担的筹资机制,另一方面也需要由政府通过其他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来支付资金缺口和承担转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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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险资金 独立监督人

易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易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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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城管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易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易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180号)等文件精神,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三、基本制度框架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县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二)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目前,农村居民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可以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有能力的乡村企业对其务工的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应给予补贴。
3、政府补贴。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支付基础养老金。鼓励中青年农村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实行特殊补贴政策。重度残疾人参保缴费,由政府为其每年代缴81元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的认定,按照《关于做好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重度残疾人参保认定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0〕171号)执行。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和重度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县按1:1的比例分担。
(三)参保人员参保时的年龄界定
1、参保人员的出生年月日以本人二代身份证为准。
2、参保人员参保时的年龄界定,2011年7月1日为基准日。截止2011年6月30日,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的老年人,从2011年7月起计发养老金。
(四)保费收缴
新农保制度起始时间为2011年7月1日,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至59周岁的参保人员按年度标准全额缴费。新农保按年收缴,一年收缴一次。
(五)个人帐户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目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息统一计息,以后按年度定期公布计息标准。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国家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的,个人帐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1、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新农保养老金。
2、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但需办理参保手续),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八)待遇调整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标准。
四、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我县实行与全国统一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二)基金监督。人社局要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发布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严禁挤占挪用基金,确保基金安全。经办机构每年要在行政村内对参保人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五、相关制度衔接
(一)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新农保待遇;距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的,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
(二)新农保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其他相关制度的衔接办法,在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之前,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年满60周岁后,在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享受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人群,在新农保制度实施时,按照只能叠加、不许冲销的原则,继续享受原待遇。
六、经办管理服务
(一)县人社局负责全县新农保行政管理工作。设立新农保业务经办机构,并有独立的办公场所。业务经办机构按照国家、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认真做好新农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组织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工作,并对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按业务环节单独设置或多个业务环节集中设置业务部门或经办窗口,设置独立的财务、稽核、统计管理等岗位。
(二)各乡镇(处)配备专人负责新农保业务,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并录入有关信息,负责各种统计报表上报、承办辖区内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三)各行政村配备协办员,具体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申领、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新农保业务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由县财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有关经费支出标准合理安排,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七、组织领导
(一)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易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县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易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为县级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经办。
(二)完善各乡镇(处)经办机构建设。一是各乡镇(处)要充分整合资源,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增加新农保工作职能,并承担具体工作业务。各乡镇(处)要明确一名主管副职,配备2名以上专职业务经办人员。二是每个行政村配备1—2名新农保协办员,协助农村居民做好参保工作。
八、工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
新农保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部门多,为确保工作有序开展,各乡镇(处)和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能分工切实做好新农保的相关工作。
1、县人社局:负责对新农保工作的组织协调,要认真履行起试点工作业务主管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加强业务指导,督促检查政策落实和工作推进情况,提请县政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牵头做好统筹规划、相关配套政策制定和培训、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协调、落实县级经办机构工作场地、设备购置以及宣传资料编印和信息汇总报送等工作。
2、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对参保居民的资格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复审;负责新农保基金征收、拨付和社会化发放管理工作,建立并管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指导各乡镇(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开展政策培训和业务工作;负责全县新农保基础信息库建设及维护等工作。
3、县财政局:负责对全县新农保所需政府补贴资金的筹措、划转、使用、管理的监管,并确保经办机构专项经费和县、乡工作补助经费及时到位。
4、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提供农村居民户籍、人口统计数据和确定户籍性质,及时为参保人员补办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安排各乡镇(处)派出所积极配合、支持乡镇(处)新农保工作的开展。尤其是对出现集中大量补办身份证和户口簿等情况,提前做好应对工作。
5、县委宣传部:负责县新农保政策的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把握舆论导向,统一宣传口径,适时跟踪报道我县新农保试点工作中产生的典型经验。
6、县广播电视局:负责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开辟专栏,宣传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任务目标、主要政策和工作要求等,使农村居民全面正确理解新农保政策。
7、县监察局:负责制定监督管理办法,对新农保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对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查处。
8、县信访局:负责制定全县新农保维稳工作预案并积极组织实施;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牵头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
9、县残联:负责提供准确的农村重度残疾人数据,做好农村残疾人的等级认定工作,出具属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员的证明材料,并按规定加注意见;鼓励和帮助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加新农保。
10、县审计局:负责对新农保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1、组织部、农业局、国土局、民政局、计生局、水利局:负责配合人社局,共同做好村干部、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等制度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工作。
12、各乡镇(处):负责辖区内的政策宣传、参保登记、信息采集、资料录入、资格初审工作;负责各类报表、资料的汇总上报工作;负责做好辖区内的维稳工作。
(二)列入考核目标
一是县政府将新农保参保率、基金收缴率这两项任务作为考评各乡镇(处)政府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之一,明确责任,加强目标管理。二是各乡镇(处)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推进方案,将工作目标任务细化分解,责任到岗、量化到人,确保工作顺利推进。三是各乡镇(处)与各村(居)委会签订《目标责任书》,将新农保工作纳入阶段考核和年终考核。
(三)落实工作经费
新农保是一项民生工程,针对时间紧、任务重、人手少、设备不足等实际情况,要加大财政投入,落实资金保障。一是县财政将县级补贴资金列入年初预算,保证发放所需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二是县财政给予工作经费保障,安排一定的启动经费,用于添置办公设施设备、网络信息化建设、印制宣传资料、召开有关会议培训等,确保整个工作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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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保险资金投资范围如何

2018年保监会(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发布的一号文件——《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4月1日起正式实施。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前款所称资产证券化产品,是指金融机构以可特定化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的金融产品。

5. 保险资金不能运用在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节资金运用范围
第六条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
第七条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
(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
(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
(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连续三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上。
第八条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第九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条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净资产连续三年保持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
(二)依法履行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近三年没有不良记录;
(三)建立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防火墙机制;
(四)投资团队稳定,历史投资业绩良好,管理资产规模或者基金份额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十二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应当为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第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各项准备金购置自用不动产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
第十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满足有关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保险子公司不符合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投资。
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限于下列企业:
(一)保险类企业,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
(二)非保险类金融企业;
(三)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
第十五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
(三)投资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
(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五)从事创业风险投资;
(六)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
(七)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下列比例要求:
(一)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低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二)投资于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三)投资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四)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五)投资于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投资于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六)投资于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七)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累计投资成本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前款(一)至(六)项所称总资产应当扣除债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投资连结保险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资产;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总资产应当为集团母公司总资产。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是指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或者发行的以未上市企业股权为基础资产的投资计划或者投资基金等;
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是指不动产投资管理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或者发行的以不动产为基础资产的投资计划或者投资基金等;
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专业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发行投资计划受益凭证,向保险公司等委托人募集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等,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和预期收益的金融工具。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控制投资工具、单一品种、单一交易对手、关联企业以及集团内各公司投资同一标的的比例,防范资金运用集中度风险。
保险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对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金运用,应当在资产隔离、资产配置、投资管理、人员配备、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等环节,独立于其他保险产品资金,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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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保险和基金定投,哪个更好

看你的侧重点了,基金定投和保险都属于理财产品,而不是投资产品,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基金定投由于平均法投资,风险相对很小很小,但基金定投的合同上第一条一般都是“基金定投有风险,您的本金有可能售到损失”但保险如果客户中途不退保的话,都是不但保证本金,而且有固定收益的,分红等在理论上可能为0,但实际上都在一年定期和两年税后利率之间浮动(这个专指中国人寿的,其他保险公司的我没有数据)保险投资在资本市场好的时候没有基金的收益率高,但资本市场萧条的时候多少还有保底收益和少量的分红,必定保险资金只有10%进入二级资本市场,基金定投和保险到底哪个更适合楼主要看楼主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了,保险侧重于保底,基金在金融整体形式好的时候收益应该说更高,08奥运以后,资本市场不这么热了以后就很难说了

7. 保险资金和股票,证券,基金是什么关系

证券是指各类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力的法律凭证,证券包括股票、基金、债券及金融衍生品等有价证券。

保险资金就是保险公司的资金,包括保险公司收取上来的保费、自有资金以及公司的利润等等。保险公司根据保监会的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市场(所谓证券市场是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

保险资金跟我们个人投资者的性质是一样的,不过是它的投资要符合保监会的规定,资金规模大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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