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资金欠款风险保险吗
⑴ 入保险的资金是法律也不能动吗
人寿保险的保险金法院是不可以执行的。
个人保险资产不会被查封、冻结?
个人保险资产可以避税避债?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保险法》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合同法解释》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总结:人寿保险不属于债务的追偿范围,账户资金不受债务纠纷困扰。
《遗产税法草案》第五条:不计入应征遗产税总额的有:(四)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
《继承法》规定:保险资金受益人可唯一指定。
功用一:保险保障,规避风险
1、人身风险——生命价值
别人都说我很富有,拥有很多财富,其实真正属于我个人的财富是给自己和亲人买了充足的保险。——李嘉诚
李嘉城的这句话成为许多寿险业务员名片上的宣言,其实,这句话的智慧在言语之外。
人生在世,要面临很多风险,其中最具打击力和破坏力的,就是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了。家人的一场大病,可能使我们多年的积蓄一扫而光。灾后重建,那可真是任重而道远了。更可怕的是,花光的积蓄,家人的病还治不好,四处举债而债台高筑,或举债不得而只能让病人受苦而无能为力,那么这个家庭生活之辛酸苦楚便可想而知了。除此之外,还有意外伤害,意外是每个人都不可避免的,遭受意外,或死或残,不死不残那是些天地造化,即使如此也得花一大笔医疗费。如果不幸伤残或身故,留给你身后亲人的,将是一种怎样的伤痛?你不忍如此,那就要早做准备,你只需要每年拿出几千块钱,买一份保险,当这些事情发生时,保险公司的赔款将帮助你的家人度过难关!
比如你贷款30万元买了房子,那么你的家庭需要的保障至少是30万元。你可以给家庭的主要劳动力买30万元的保障,如果不幸发生意外,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或身故,保险公司30万元的赔款将帮助你的家庭还清房贷,不至于因无钱还贷而被迫搬出房子。如果没有保险,发生意外,家庭既丧亲,又无家可归,那将是何等的凄凉!
2、规避企业合伙人的风险
个人寿险保单能在企业所有者、合伙人或关键人物死亡时提供资金。
在某一个合伙人死亡后,原有的伙伴关系通常便不复存在,其他健在的合伙人可以建立新的企业。为了解决在某个合伙人死亡后企业的持续经营问题,合伙人通常签订买卖协议,规定已故合伙人所有者权益的买卖条件。
3、以保单指定受益人的方式,规避债权人的风险
假如你是债权人,那么你对你的债务人具有保险利益。为了避免债务人意外身故给你的债权带来损失,你可以给你的债务人买一份人身保险,并指定你为受益人。这样,如果债务人(被保险人)发生意外身故,你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相当于你的债权的赔偿。
功用二:子女教育,规划未来
教育对现代人的重要性是无可置疑的,家长们都希望自己的孩子能接受良好的教育,可是,在未来教育费用看涨的今天,你准备好了吗?
有人统计,从孩子出生到大学毕业,要花大约30万元左右,这还是较保守的估计。因此,为人父母的你,应该早做准备。现在市场上销售的子女教育类型的保险较多,从孩子出生到成人,都有适合的险种。
功用三:创造应急现金
人寿保险单大多具有现金价值,这些现金价值是属于你的,你可以保单借款,盘活资金,这是一种较快捷的融资方式。
保单借款的好处:
1、可以满足资金短期周转的需要,让手上的“死”保单变成“活钱”。
2、保单借款手续简单,当天即获得资金。
3、保单贷了款,其原有的保障功能仍有效,年底同样能够参与分红。
4、不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万一到期不还,不会追究债务责任。
一般贷款是指债权人借钱给债务人,两者签订协议,约定债务人到期还本付息。
功用四:养老规划,安享晚年
养老并不是四十岁,六十岁以后才考虑的事情,那时候再考虑,怕是晚了,你将错过很多。越早考虑养老,你所花的钱越少,积攒起来的养老金越多。三十岁买一份养老险,要比五十岁买同样的一份养老险少花一半的钱。辛苦工作的你,为你的晚年准备好了吗?
功用五:合理避税,实现财产代际增值
1.凡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给付可不计入遗产总额
我国《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此处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即是法定受益人。
需要指出的是,法定受益人与前述指定“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虽然都是将保险金给付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但二者在性质上有着根本区别。前者源自法律的规定,后者则来自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指定。前者所得的是遗产,需缴纳遗产税,并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偿还被保险人生前所欠债务的责任;后者所得的是保险金,无须缴纳遗产税,也无须偿还被保险人所欠债务。
案例:
10岁的张某的父母有1000万资产,由于担心到时要缴纳庞大的遗产税,于是张某的父母就想把财产在生前转移给张某。
方案一:可在子女未成年的时候,以父母为投保人,子女为被保险人,同时子女为受益人的方式,投保生存保险。这样,满期给付保险金归于子女,即为子女自有财产。
方案二:可投保以父母为被保险人而子女为受益人的终身寿险,这样,在父母万一意外身故后,子女可以得到保险金,以这笔款项作为缴纳遗产税的资金来源他们
就不必为应付遗产税而不得不考虑出售房产或其他固定资产了。
2、保险给付可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待遇
3、实现代际增值
西方国家为什么一代富过一代?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购买了高额的寿险。寿险给付的避税功能避免了资产的缩水,同时,给付金额一般又高于当初购买保险的金额,所以,寿险可以实现代际之间的财产增值,使一代福过一代。
功用六:保全资产(财产私有化)
1.债权债务活动中,对人寿保险不得提出代位权求偿,使财产私有化。
保险是企业主最好的保全资产的工具。保险法规定,保险单是不能被冻结或拍卖的,被保险人领取保险金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计入资产抵债程序。美国安然公司的老板,之所以在破产后依然过着高品质的生活,就是因为在安然公司破产前他和他太太一次性购买了一大笔人寿保险,借由美国法律的规定而使自己获得了大量资金的保全。
2.进行遗产分割时,保全不宜分割的遗产。
功用七:抵御通货膨胀
72法则:72/通货膨胀率×100%=资产贬值到一半所需的年数
若以温和膨胀率3%来计算:1000万资产只需要24年就贬值了一半,即500万,也就说24年后它只相当于目前500万货币的实际购买力。因此,如何善用投资理财手段,使资产在安全保值的基本上稳步增值日益成为大家关心的问题。
分红保险具有抵御通货膨胀的作用。分红险要求保险公司将分红保单帐户的投资受益的至少70%分配给保单持有人或投保人,因此分红险具有抵御通胀和资产保值的效果。分红保险近年来已成为世界保险市场的主流产品。
法院不会执行保单的,放心吧!即使离婚了保单上的所有收益还是你的,法院无权介入。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⑵ 资金债务履约保证保险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什么是履约保证金?
为确保履行合约而由期货合约买卖双方或期权卖方存放于交易帐户内的押金。商品期货保证金不是一种股票的支付,也不是为交易该商品而预付的定金,而是一种良好信誉押金。
履约保证金是买卖双方确保履约的一种财力担保.期货市场的交易者在进行交易时必须存入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数额由提供合约交易的交易所制定,其金额通常为合约总值的5-18%,当然,经幻商或委托经纪商还会自选制定额外保证金,这种额外保证金数额不会低于交易所规定的水平.另外,保证金水平还受市场交易风险大小珠影响,在波动较大的市场中通常要付较多的保证金.同时,对套期保值和投机交易的保证金要也有所不同,一般前者所收保证金相对低此.保证金又分为初始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初始保证金是交易者按规定在交易前交纳的保证金.因价格变化,交易者所受的帐面损失从保证金中扣除,从而引起保证金下降,当降至保证金下限时(交易所一般者规定有保证金下限),经纪有就要求该交易者再交一部分保证金,以便使帐户达到初始保证金的水平,这个追加的部分,就叫做追加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特点
第一,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出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时,此项条款方为有效,如果在招标书中没有明确规定,在中标后不得追加。这就维护了招标中要约的真实性和投标人的权益,工程招标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选择对该项工程是否招标。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选择性。
第二.履约保证金是一种定金,如果合同顺利履行完毕,招标人必须返还中标人。如果中标违约,将丧失收回的权利,履约保证金作为招标方损失的补偿。考虑到招标方作为投资方的地位,法律没有确定招标人的责任。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单向性,是中标承建商单向提交的一种定金。
第三,履约保证金强调的是保证招标方的利益或投资者的利益,这种保证既可由中标的承建商承担,也可由第三方承担,但段招标方认可方为有效,由此产生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具有替代性。当中标人违约时,中标人的赔偿责任由第三方承担。
第四,履约保证金的比例是有规定的,其比例为工程造价的5%~10%,具体执行比例由招标方根据工程造价情况确定,一般情况是工程造价越高比例应该越低,因此具有相对的固定性,招标人不能漫天要价,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五,履约保证金必须游离在工程造价之外,只作为中标方违约时招标方损失的补偿,招标人必须是具备招标能力的法人,其建设资金已经到位,不能把履约保证金作为工程造价的补充。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独立性,必须由双方认可的机构负责收缴、储存、执行和返还。
⑶ 资金债务履约信用保险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狭义的信用保险是指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广义的信用险则是以信用风险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都是保险人对被保证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权利人遭受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保险。我们公司所用的是广义的信用险的概念,包括了《保险法》中所列的保证保险及信用保险。具体到产品来看,目前我们有两大系列产品:一是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二是国内贸易信用险。
国内贸易信用险是一项企业用于风险管理的保险产品。其主要功能是保障企业应收帐款的安全。其原理是把债务人的保证责任转移给保险人,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举个例子来说,甲向乙采用信用销售的方式销售产品,未来货款能否及时、足额地得到支付?那么卖方甲为了规避账款成为坏帐死帐的风险,就可以向保险公司购买信用险,来降低坏账的风险。这一类的信用险,也是社会各界接触较多的,如出口信用保险,是针对出口开展的信用保险。
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受益人(即债权人,这里主要指银行)承诺,如果被保险人(即债务人,这里专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则由该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
安邦保险有国内贸易信用险和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两大系列产品。在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产品体系中,我们有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和个人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指企业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其自有资金不足且无法独立获得银行贷款的情况下,通过购买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提升其信用而取得融资的一个保险产品。我们这个产品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中小企业。个人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则是个人因投资、创业、消费等行为,在自有资金不足且无法独立获得银行贷款的情况下,通过购买个人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提升其信用而取得融资的一个保险产品
⑷ 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有哪些
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分析
1
、保险资金运用的外部风险
(
1
)市场风险
市场价格风险是证券投资活动中最普遍的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的频繁波动使
证券投资者未来收益变得难于确定。
无论是投资于股票、
债券、
期货,
还是投资
于外汇、
基金市场,
几乎所有投资者都必须承担这种风险。
通常用证券市场价格
指数变化来衡量价格风险的大小。
(
2
)利率风险
对于保险公司这样特殊性质的企业,我所理解利率风险主要包括:由于银行
利率的调整而产生的利差损,
以及由于银行产品和保险产品具有一定的可代替性
而降低保险险产品的购买率。
(
3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包括:违约风险,评级降级或变动风险,间接信贷或价差风险,集
中风险。
另一种信用风险与金融交易处理的流程有关。
其发生情形通常是:
如果
交易的一方已经交割,
但另一方未能交割,
损失将会发生,
损失金额等于这笔交
易的本金。
甚至一方只是迟缓交割,
另一方也可能由于丧失投资机会而导致损失。
(
4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保险人的流动资产不足以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
保险人的流
动性风险是资产和负债共同作用的结果。
流动性风险包括:
清算价值风险,
关联
投资风险,资本融资风险。
2
、保险资金运用的内部风险
保险投资还存在内部风险,所谓内部风险就是指保险企业在投资决策、投资
操作过程中存在的决策失误、操作失误等风险,这些风险如不能加以控制的话,
也会对保险投资产生巨大的影响。
相对于外部风险的难测性来说,
保险投资内部
风险是可控与可测得,只要平时加强监管是可以降低的。
3
、资产负债不匹配风险
对于以负债为中心运作的保险投资部门来说,与其他投资公司不同之处在
于,还有一类重要的风险,即因资产与负债无法合理匹配而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如果保险公司将资金过多地占用于长期资产,
使得流动负债超过了流动资产,
就
必须降价出售部分长期资产以缓解现金短缺,
这种情况也可能发生在账面投资价
值远远超过账面负债的情况下。
这种风险属于因投资管理不当造成的,
具有内生
性质。
控制流动性风险的最有效途径是以负债为基础确立投资策略,
对资产进行
合理的组合安排,使资产能够在总量与结构上与负债相匹配,化解流动性风险。
⑸ 如何规避资金风险及防范措施
规避资金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实行资金统一调度管理,拓宽筹资渠道
目前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地域分散,逐渐形成了资金的分层管理,由于各项目“肥瘦不均”,致使大量资金沉淀,而有的项目资金匮乏,造成了企业的资金周转缓慢,再加之单一化筹资渠道,影响了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为此建议采取以下对策: 1、统筹资金预算;年初局根据新上项目和施工生产的需要,统一编制资金预算计划,指导和调节日常的资金管理工作。在资金预算编制的过程中,要坚持全局性、系统性的原则,机关管理预算与项目预算相结合的原则,编制的预算既能保证机关管理层正常经营的开支,又能满足现场施工生产的需要。2、明确责任目标及奖惩办法;与各项目部签订定期上交款目标责任状,明确奖罚措施,确保资金在企业内部的良性运作,减少筹资风险的发生。3、设立资金结算中心,市场化运作;在资金运作上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充分发挥资金规模优势,满足发展需要。
(二)严把合同关,做到“五不签”
为有效防范财务风险,把好合同签订关,企业需要做好两方面的防范措施。
1、做到合同“五不签”即: ①不合投标程序的合同不签; ②未经审查的合同不签;③不合法的合同不签;④低于成本价的合同不签;⑤显失公平的合同不签。
2、密切关注施工合同中的“补充协议”
在施工合同中,业主往往基于自身对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对施工合同进行补充或修改,经补充的协议,与施工合同前述条款规定相比有优先适用的原则。特别是工程款的拨付、税金缴纳、大型主要材料款的支付等等要有明确规定。
(三)加强预算管理,推行责任成本核算
成本风险是施工企业的一个重要的财务风险。要采取以下对策来防范财务风险:
1、切实推行责任成本核算
对责任成本按照:指标分解——指标控制——指标考核三个环节进行分解,层层分解到队部、班组、个人。责任成本分解的过程不仅是增收节支而且也是逐步逐级降低财务风险的过程。
2、加强社会保险意识
在施工生产过程中不仅要为特殊工种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而且要针对工程的特点参投工程保险,可有效地避免和降低不可预见费用的发生。
(四)及时办理竣工结算,降低外欠款风险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是施工企业所承包的工程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规定的施工内容全部完工交付使用后,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环节。要做到以下几点:
1、施工企业一旦按照图纸要求完成施工后,就要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时间办理决算送审。对于设计变更部分或因业主原因导致的停工损失、场地原因而发生的材料倒运费等费用要及时进行现场签证,追加合同价款办理工程结算,确保取得足额结算收入,加速竣工工程款的回收。
2、根据施工合同做好工程的索赔工作。索赔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常见的社会现象,是一种以合同和法律为依据、合情合理的签证认可行为,是目前工程承包中不可避免的事项。在施工企业,索赔工作应是全部竣工结算不可忽视的内容之一,施工企业应当重视索赔的实质和方法。当工程施工中出现合同内容之外的自然因素、社会因素引起工程发生事故或拖延工期等情况时,施工单位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认真分析,提出索赔申请,追补损失。
3、在工程保修期内,工程项目部应根据实际工程量,合理预计可能发生的维修费用,并制定保修计划,以此作为保修费用的控制依据。根据实际情况,项目部可委派专人或由就近施工的人员代管,尽量节约开支,降低财务风险。
(五)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财务人员财务风险意识
风险意识淡薄是产生财务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财务风险存在于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任何环节的工作失误都有可能会给企业带来财务风险,所以应提高财务人员的自身业务素质,增强参与经济决策和经济活动分析的能力,能够透过经济活动现象看本质,及时准确捕捉财务风险的信号并向管理者进行反馈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防范和规避。
综上所述,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企业从这五个方面入手就可以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将发生财务风险的机率降到最低限度,从而达到规避资金风险的目的。
⑹ 保险资金 无担保债
1、2010年《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2月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
其中:第二章资金运用形式
第一节资金运用范围
第六条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
第七条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
(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
(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
(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连续三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上。
第八条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第九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条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净资产连续三年保持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
(二)依法履行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近三年没有不良记录;
(三)建立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防火墙机制;
(四)投资团队稳定,历史投资业绩良好,管理资产规模或者基金份额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十二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应当为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第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各项准备金购置自用不动产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
第十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满足有关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保险子公司不符合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投资。
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限于下列企业:
(一)保险类企业,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
(二)非保险类金融企业;
(三)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
第十五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
(三)投资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
(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五)从事创业风险投资;
(六)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
(七)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下列比例要求:
(一)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低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二)投资于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三)投资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四)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五)投资于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投资于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六)投资于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七)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累计投资成本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前款(一)至(六)项所称总资产应当扣除债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投资连结保险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资产;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总资产应当为集团母公司总资产。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是指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或者发行的以未上市企业股权为基础资产的投资计划或者投资基金等;
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是指不动产投资管理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或者发行的以不动产为基础资产的投资计划或者投资基金等;
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专业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发行投资计划受益凭证,向保险公司等委托人募集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等,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和预期收益的金融工具。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控制投资工具、单一品种、单一交易对手、关联企业以及集团内各公司投资同一标的的比例,防范资金运用集中度风险。
保险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对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金运用,应当在资产隔离、资产配置、投资管理、人员配备、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等环节,独立于其他保险产品资金,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2、2012-07-26保监会发布通知明确保险资金投资方向
7月25日,保监会网站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使保险资金投资在“没有什么不能做的”道路上,又向前迈进了一步。破解投资收益难题如何提升投资收益率和实现资产负债有效匹配,一直是保险业面临的压力与挑战。2010年,保监会发布了《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允许保险资金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不动产,尽管此举意味着保险资金可以名正言顺地投资房地产和私募股权。但从目前的现状来看,该政策对保险机构投资股权和不动产在投资团队、投资资质等方面要求很高,投资对象等范围相对狭窄,出现有制度、办法却无法开展投资活动的尴尬现状。这也间接导致坐拥6万亿元资产的保险业,只能高度依赖资本市场,而资本市场的不景气,也使去年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只有3.6%,仅高于当时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0.1个百分点。与此同时,我国实体经济面临“融资难、融资贵”,一些领域和项目对保险资金有着迫切需求。而保险资金规模大、周期长、资金来源稳定的特点,则恰恰可以为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一己之力。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寿集团原总裁杨超在今年“两会”上就曾建议,适当降低《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和《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等规定的相关要求,制定出台可操作的具体实施细则;给保险公司更大的自主权,使其能够权衡风险、自行决策,改变目前名为备案实为行政审批的情况。在《通知》中,适当降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门槛的建议得到了监管部门的重视,按照《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和《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在股权投资方面,要求保险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且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在不动产投资方面,要求保险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且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而《通知》则大大降低了对保险公司资质的要求,无论股权投资还是不动产投资,均取消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的规定,同时将净资产均调整为1亿元以上。投资房地产诱惑加大除了大幅降低对保险公司资质的要求以外,《通知》中对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的调整也颇具力度。在直接投资股权范围上,《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仅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而《通知》则增加能源企业、资源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现代农业企业、新型商贸流通企业的股权。在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的比例上,分别由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4%上调至10%、8%,但两项合计不得高于10%。另外,尤为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在投资非自用性不动产的账面余额监管层也作了较大调整。《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限定,投资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0%。而《通知》则规定,投资非自用性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15%。今年以来,多家保险公司纷纷推出养老社区投资建设项目。而据记者了解,不乏有险企在操作过程中以养老项目为名义建设不动产,或自用项目名义对房地产进行投资,此次限制的放宽无疑加大了房地产投资对险企的诱惑。放宽房地产投资对于提升保险资金收益率究竟有多大作用呢?据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介绍,在实务中,美国保险公司对房地产业的投资基本上都没有达到政府监管部门规定的上限。虽然在1935年美国保险公司在房地产市场的投资所占的比例达到过8.5%,但多数年份仍是3%左右。在1984年以来的近30年间,更是从3.56%的高点基本上持续下降到近些年的不足1%,从1993年至今美国保险业对房地产业的绝对投资金额一直呈持续下降趋势。2010年末,美国寿险公司投资于房地产业的资产总额是278亿美元,仅占寿险公司53112亿美元投资总额的0.5%,投资收益也仅有区区39亿美元。不过,“由于房地产发展在我国的特殊性,导致保险公司对于房地产行业都趋之若鹜,但究竟未来房地产是否能够仍旧保持异于常态的高速发展,这还是个未知数。”王国军如是说。风险加大监管从严业内普遍认为,《通知》适度放松了投资政策,将有利于增加投资运作空间,降低保险资金对资本市场的过度依赖,支持保险资金取得长期稳定收益,促进保险业务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另外,随着保险投资限制逐步放松,保险资金参与实体经济的比重会上升,基础设施和不动产投资将是未来的重点方向。不过,放松投资和如影随形的风险犹如硬币的两面,密不可分。特别是股权和不动产属于另类投资,投资数额大、期限长、信息不透明,容易产生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王国军表示,投资渠道进一步放开的实质是对保险公司风险控制能力的考验,能力强的公司能够从中获得巨额收益,而能力较弱的公司将面临不可预知的风险。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发达国家保险公司的投资是非常谨慎的,虽然拥有的投资渠道众多,但出于风险的考虑,保险公司并没有对所谓的新渠道趋之若鹜。而即便是给保险公司放开的投资渠道再多,真正能够给保险公司带来投资收益的也不过就是那么几种。“目前,最重要的是保险投资管理制度的建设。”王国军建议,“在允许保险公司借用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力量进行投资之时,保险公司可以选取若干家证券公司或基金公司进行委托投资,然后实行严格的末位淘汰制度,将一段时期内投资绩效较差的投资机构淘汰掉,换用更合适的投资管理人,这种做法已经被社保基金理事会和企业年金受托人所广泛采用,其效果还是颇为明显的。”事实上,比放开保险公司在投资中被束缚的手脚更重要的,是配套措施的跟进,尤其是退出机制的制定。对此,监管层也早有准备,《通知》在放松管制的同时,着重加强了风险管控,明确了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责任,增加了投资分散化等要求,防范其他行业的风险传递。同时,进一步规范股权投资项目公司的管理运作,禁止项目公司对外投资,防范资金挪用和违规操作;防止以养老项目名义建设和销售商品房,防范以自用项目名义投资不动产,这使保险投资在制度上放松的同时监管更为严格。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⑺ 保险存款有风险吗
虽然保险存款好处多多,但是要注意选择好最适合自己的,切记不可盲从。关于理财险,资深保险顾问团队耗时几个月强势总结了这些内容,为了避免损失,接下来说的一定要注意→《年金险购买攻略分享!这些坑不要再跳了!》
但也是存在一定的风险的,保险存款的风险有:
1、存款丢失
一直以来都有银行存款丢失案件,储户存款丢失是银行内部信息系统、管理及监管方面的问题,很多情况下都是银行“内鬼”监守自盗造成的,并非是银行出现经营危机,更非银行面临破产倒闭。所以,虽然存款保险条例出台了,但对储户存款丢失案件来说并无关系。
2、银行理财产品本金亏损、收益不达标、变保险
如果银行理财产品出现本金亏、收益不达标、理财变保险等情况,也不属于银行经营问题,这种情况下,存款条例对理财产品无法提供保障。
3、银行代售理财产品出现兑付危机、资金亏损
银行通常会代售大量债券、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如果此类产品出现兑付危机或是资金亏损,存款保险条例也是保不了的。
所以,保险存款也是存在一定风险的,建议消费者在购买时可以先了解情况所选产品的各种优势与缺点,再衡量如何购买让自己保障和收益最大化。
不管是保险存款还是银行存款,都存在自身的利和弊,购买时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选择。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薄荷保,薄荷保通过自主研发的智能问答机器人“核保查查”聚拢了业内活跃的一线销售,并结合平台自有的培训体系和顾问动态评价体系“薄荷分”,在对接真实C端客户的实际销售场景里,不断优化提升平台顾问的专业服务能力。
⑻ 债务融资的资金融出方是否承担风险
债务融资的资金融出方是否承担风险?
债务融资的特点:
债务融资的资金融出方不承担项目投资的风险,其所获得的报酬是融资协议中所规定的贷款利息和有关费用。
⑼ 欠债的话,保险会被拿出来抵债吗
一).保险的用途:
保险的作用是规避重大的人身风险和重大的财务风险,包括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两大功能。大家都听过保险避债
、欠债不还等说法,甚至有人说购买寿险可以躲避债务,事实上是不可以的,保险并没有抵债的作用,
更为准确的来说是债务相对隔离,债务是避不掉的。
(二).法律中的规定: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法律规定强调了不得非法干预,而且保险金进入个人账户时,不再受到该法律保护,该还债的依旧要还债。
利用将手中的资产全部变为保单来偿还巨额债务的做法是不行的,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以年金险为例,年金领取需要提供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并且保险公司会要求提供被保险人的账户,
钱必须打入被保险人的账户,财产归属权显而易见。而身故收益金属于受益人的财产,
如果没有连带责任就没有义务偿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买保险与还债是两码事,
债务是避不掉的,只能提前做好隔离。自己有债务而故意转移财产,不清偿债务的,都是恶意避债,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三).如果欠债了,应该如何做?
如果你已经欠债,保险无法帮你逃离你该偿还的债务。但是,你可以在没有债务的时候,
提前做好财产规划,利用保险规避未来可能发生的债务风险。用保险做“债务隔离”的前提是没有恶意避债,
而且身故受益人一定要指定,并且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不要出现有可能出现债务的人,这样才是合理且科学的保险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