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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利息税对个人储蓄的影响

发布时间: 2021-08-26 10:01:09

1. 谈谈如何正确理解税收对储蓄的影响作用

税收对储蓄的影响主要是指个人所得税课征对居民储蓄的影响。其影响表现为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
收入效应所得税对纳税人在储蓄方面的收入效应,表现为政府课税会减少可支配的收入,从而促使纳税人减少现期消费,为维持既定的储蓄水平而增加储蓄。也就是说,政府征税会促使纳税人相对增加储蓄。收入效应的大小取决于平均税率的水平。如图3. 3所示,纵轴代表纳税人的储蓄水平,横轴代表纳税人的消费水平。既定的个人收入水平即预算线为一条直线预算线AB与其最大的效用曲线即无差异曲线I,的切点只代表了该纳税人的储蓄和消费的最优选择组合,此时他的消费数额为C,,剩下的收入为储蓄,以达到既定的储蓄水平S。如果政府对其所得征税后,纳税人税后可支配收入减少,他税后的预算线就会下降,即位于原预算线AB的左下方,新的预算线AE与一条较低的无差异曲线IZ相切于几点,只点代表了税后该纳税人的储蓄和消费的最优选择组合,该纳税人为了保持税后的储蓄水平不下降,他只能选择小于税前消费水平C,的消费数额Cz。这表明征收所得税后纳税人以压低现期消费为代价,从而相对提高了储蓄水平。所得税对储蓄的这种影响就是收入效应。
中国由于至今为止尚未建立覆盖全体国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很大一部分城乡居民未享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私人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也是如此。因此,国民所得被课税后,纳税人为了保证将来的支出不出现困难,必须克制或降低目前的消费水平,相对增加储蓄份额对他们来说是一种更为理性的选择。这种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效应在经济发展最初阶段特别是资金短缺时期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是积极的。 (2)替代效应所得税对纳税人储蓄的替代效应,表现为政府对储蓄利息课税,减少纳税人的利息收入,降低储蓄对纳税人的吸引力,从而引起纳税人以消费或用其他投资形式代替储蓄。也就是说,政府课税造成了居民储蓄的下降。
替代效应的大小由所得税边际税率决定。图3. 4中,纵轴和横轴分别代表纳税人的储蓄水平和消费水平,既定的个人收入水平即预算线为一条直线,预算线AB与其最大的效用曲线即无差异曲线I:的切点只代表了该纳税人的储蓄和消费的最优选择组合,此时他的消费数额为C,,储蓄水平为如果政府对利息所得征税,纳税人储蓄收入下降,税后可支配收入减少,他税后的预算线就会下降,即位于原预算线AB的左下方,新的预算线与一条较低的无差异曲线Iz相切于凡点,几点代表了税后该纳税人的储蓄和消费的最优选择组合,此时该纳税人的储蓄水平由S,下降为SZ,消费水平由C增加到CZ。这表明,政府对纳税人的储蓄利息征税,纳税人会减少储蓄数额,相应增加了消费数额,或者说纳税人以现期消费替代了将来消费,这就是所得税对储蓄的替代效应。中国目前对居民储蓄存款所得利息征税也对储蓄产生了一定的替代效应。

2. 我国目前是否对储蓄利率征税

利息税全称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主要指对个人在中国境内存储人民币、外币的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1950年,颁布《利息所得税条例》。
1959年,停征存款利息所得税。
1993年,又把利息所得列为征税项目。
1999年11月1日,全国统一征收20%利息税。
2007年8月,税率由20%降至5%。
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利息税。

我国在1950年到1958年曾征收过利息税,后来免征这一税种,旨在鼓励城乡居民增加储蓄。但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储蓄利息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同时规定储蓄利息所得免税。直到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取消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税的规定,并明确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自利息税开征以来,利息税收入一直通过财政的转移支付,用于低收入者和下岗职工的生活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等方面的支出。利息税还在发挥着积极作用。一是利息税收入专款专用,已经成为财政的刚性支出;二是虽然利息税是对存款利息的普遍征收,但对存款较多的高收入者调节的力度更大,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缓解分配不公的矛盾,促进社会公平;三是利息税对于引导消费,鼓励内需有一定作用,否定利息税的调节作用的观点是没有依据的。”税务总局副局长宋兰说。

开征利息税,旨在促进居民增加消费支出、拉动内需上升。但近8年的实施效果表明,由于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等深层次原因,我国储蓄倾向一直比较高,利息税在促进居民消费方面效果不明显。相反,一旦CPI高涨,扣除利息税后银行实际存款利率反而为负。正因如此,近年的两会上关于取消利息税的呼声不绝于耳。(2007年04月27日 中国新闻网)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2007年6月27日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可以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停征或者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根据这一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停征或者减征个人所得税。

目前,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新的变化,投资增长较快,物价指数有一定的上涨,个人储蓄存款收益相对减少,减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增加个人储蓄存款收益,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8月15日起,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由现行的20%调减为5%。

2008年10月8日国家宣布次日开始取消利息税,同时存款利率下调0.27个百分点。因为利率调整幅度小于利息税转化为利息的调整幅度,所以此次调整对居民储蓄的影响是正面的。具体办法为,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征收个人所得税;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

利息税简介
利息税是个人所得税中的一个应税项目,与其他税种一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停征或减免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对经济具有一定的调节功能。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征收利息税。利息税全称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主要指对个人、机构在中国境内存储人民币、外币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中国的利息税始于1950年,当年颁布的《利息所得税条例》规定,对存款利息征收10%(后降为5%)的所得税,1959年利息税停征,1999年再次恢复征收,开征税率为20%,2007年8月税率由20%降至5%,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利息税。
利息税发展
·国际
征收利息税是一种国际惯例。几乎所有西方发达国家都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多数发展中国家也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税,只是征税的办法有所差异。
据财政部提供的世界上26个国家和地区对个人存款利息征税的资料表明,这些国家和地区均将利息所得作为个人所得的一部分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在具体 计征办法上,利息所得不仅限于个人获得的银行存款利息,还包括企业债券利息、国债利息、投资收益等。总的来说,国际上征收利息税有三种方法。第一种,先对 个人利息所得按比例税率预扣税款,年终再并入个人全年综合收入,按超额累进税率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这种做法属于实行综合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办法。实行该办 法的多是发达国家。第二种,对个人利息所得在支取利息时分项征税,按比例税率扣缴。年终不再将利息所得并入全年综合收入进行汇算清缴。这种分项征税方法, 多在发展中国家实行,少数发达和中等发达国家如日本、比利时、芬兰、新西兰也实行这种办法。第三种,由纳税人选择综合纳税或者分项纳税。
美国纳所得税,一般约39%。没有专门的利息税,但无论是工资、存款利息、稿费还是炒股获利,美国纳税局都会把你的实际收入统计得清清楚楚,到时寄张帐单给你,你的总收入在哪一档,你就按哪一档的税率纳税。
德国利息税为30%,但主要针对高收入人群。如果个人存款利息单身者低于6100马克、已婚者低于1.2 2万马克,就可在存款时填写一张表格,由银行代为申请免征利息税。
日本利息税为15%。
瑞士利息税为35%,而且对在瑞士居住的外国人的银行存款也照征不误。
韩国存款利息被算做总收入的一部分,按总收入纳税。银行每3个月计付一次利息,同时代为扣税。
瑞典凡通过资本和固定资产获得的收入,都要缴纳资本所得税,税率为30%。资本所得包括存款利息、股息、债息及房租等收入。但政府为了鼓励消费,会为那些申请了消费贷款的人提供30%的贷款利息补贴。
菲律宾利息税为20%,在菲的外国人或机构(非赢利机构除外)也照此缴纳。
澳大利亚利息计入总收入,一并缴纳所得税。所得税按总收入分不同档次,税率由20%至47%不等。
当然,也有不征收利息税的国家,例如埃及、巴西、阿根廷及俄罗斯等。
·国内
新中国成立以来,利息税曾三度被免征,而每一次的变革都与经济形势密切相关。
1950年,我国颁布《利息所得税条例》,规定对存款利息征收所得税。但当时国家实施低工资制度,人们的收入差距也很小,因而在1959年停征了存款利息所得税。
1980年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和1993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再次把利息所得列为征税项目。但是,针对当时个人储蓄存款数额较小、物资供应比较紧张的情况,随后对储蓄利息所得又作出免税规定。
2008年10月9日起取消利息税根据1999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不论什么时间存入的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以后支取的,1999年11月1日起开始滋生的利息要按20%征收所得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2007年6月27日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可以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停征或者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根据这一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停征或者减征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对运行八年的利息税调整已经被提上日程,而且利息税调整之日已经不远了。
目前,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新的变化,投资增长较快,物价指数有一定的上涨,个人储蓄存款收益相对减少,减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增加个人储蓄存款收益,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8月15日起,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由现行的20%调减为5%。
2008年10月8日国家宣布次日开始取消利息税,同时存款利率下调0.27个百分点。因为利率调整幅度小于利息税转化为利息的调整幅度,所以此次调整对居民储蓄的影响是正面的。具体办法为,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征收个人所得税;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利息税作用
国外利息税的征收一、通过税收影响居民的收入水平,调节财富不均和贫富差距。
二、通过实际利率变化影响居民储蓄。
三、促进居民储蓄向投资领域转移。
通过降低私人投资的机会成本,推动私人投资的增加,形成社会投资持久的增长机制。
四、抑制储蓄增长、扩大消费支出。
五、增加财政收入。
利息税作为目前财政的一个稳定收入来源,每年的规模不断增加。2006年利息税总额达到459亿元,约占税收总收入的1.2%。
在征收利息税的初期,全国居民储蓄存款增幅确实出现了明显下降的趋势,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大幅上涨,居民消费也开始出现活跃的局面。
利息税征收效果
2008年10月9日起取消利息税利息税的征收对抑制储蓄的增长几乎没有任何作用。相关数据清晰地表明了这一点。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在2000年只有60000亿元,利息税收入150亿元。2001年储蓄存款余额为70000亿元,增长比率为16.7%,利息税收入为279亿元。2002年储蓄率增长比率达到24.29%,而在2003 年更是达到最高增长比率26.44%。同样,利息税也就逐年增加,2004年利息收入达到320亿元。储蓄率从2000年到2004年,每年都以10%以上的比率递增。这说明,征收利息税无法阻止储蓄的增长。大量调查表明,居民储蓄的目的并不是单纯的为了“吃利息”,而是由于对预期收入不确定性和未来支出不确定性的预防,目的是为日后养老、子女教育、防范失业等做准备,不论利息税多高,这些储蓄都不会有明显减少。利息税对分流储蓄的作用因此而变得无效。
利息税的增收同样也没有能够达到刺激消费的目的。从1996年到2004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可以查到,居民消费由1996年的32152.3亿元逐年递增,到2004年已经达到58994.5亿元。居民最终消费构成在1996年最高为80.4%,到1999年下降为79.1%。2000年由78.6%下降到2004年的78.2%。这说明,尽管居民消费绝对数每年递增,观察消费构成就可以看到;在开征利息税后,居民消费再也没达到1998年以前的水平,农村居民消费更是逐年减少。当然利息税只是影响消费的一个因素,不能一概而论,但至少可以证明,政府试图通过征收利息税来刺激消费的目的收效甚微。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如果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再加上利息税,很多时候存款实际上已经是负利率,这等于间接减少了居民收入,而增加居民收入从来都是刺激消费的强大推动力量,开征利息税等于反其道而行之。
利息税也没有能够缩减贫富差距,相反,从开征利息税至今,恰是我国贫富差距以更快速度拉大的时期。我国的储蓄状况是,80%的人拥有20%的存款,而我国的利息税征收既没有采用世界各国通行的所得税收优惠原则,也没有采取累进税率的规则,而是按照20%的比例“一刀切”征收,这对富人的影响有限,而对穷人尤其拥有预防性储蓄的损害则比较大,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妨害了社会公平。
利息税的主要承担者是广大中低收入民众,这是由于在中国的投资渠道比较缺乏,股票期货市场不完善,没有相对完整的风险管理机制,导致绝大多数中低收入者的储蓄只能存入银行,不敢进行风险投资获取较大收益。富裕阶层的钱除了保障其优越的生活开支以外,剩余的钱要么投入再生产,炒股或者房地产,几乎不会用于储蓄。征收利息税更是让富裕阶层极少存款,所以利息税对这部分民众影响很小,利息税主要还是中低收入者的负担。
利息税存废之争
取消利息税的三个理由
一:利息税主要来源于中低收入阶层,加重了这些人群弱势群体的经济负担。
中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相比很难找到比银行存款回报率更高的投资渠道;征收利息税使中低收人者的相对税收重于高收入者;由于我国利息税制不完善,如公款利息不在征收范围,一些高收入者通过逃税手段避税将家庭存款转移到公司账上或者变为“公款”。
二:1999年-2006年七年多来,征收利息税的政策目标并没有很好地实现。
恢复征收利息税以来,居民储蓄存款势头不但没有放慢,反而以每年万亿元以上的速度增长,到2006年末,银行储蓄存款余额已上升到16.66万亿元。
三:经济形势发生变化,由当年通货紧缩变为当前轻度和局部的物价上涨。
5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为3.4%,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为3.06%(扣除20%的利息税后实际利率为2.44%),意味着存款实际利率已为负数。在此经济形势下,继续征收利息税,就很有些不合时宜。
保留利息税的三个理由
一:征收利息税不是我国的“发明”,也不是唯我国所独有。
对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在不同时期都曾实行过,而且从国际经验来看,它也是一项促进消费的强有力政策。依照我国的税法,银行存款利息也是收入,理应纳入征税范畴。
二:利息所得作为个人所得的一部分,利息税也是个人所得税的一个项目。
应该从个人所得税这样一个整体来考察利息税的问题,判断税负是否合理要着眼于整体税制。其实践意义则在于,现在的对不同类型的收入实行不同税率的分类税制,将向利息所得纳入统一的个人所得账户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向转变。
三:我国的利息税作用有限只说明我国利息税制需完善。
如果说7年多我国的利息税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那只说明我国的利息税制还不完善、相应的制度建设还不成熟、相关的配套措施还不到位。
相关算法
〔1〕国家规定,存款的离利息要按20%的税率纳税。
〔2〕税前利息=本金×利率×存期
〔3〕利息税=本金×利率×存期×税率
〔4〕纳税后的利息=本金×利率×存期-本金×利率×存期×税率
各国利息税征收情况
美国纳所得税,一般约39%。没有专门的利息税,但无论是工资、存款利息、稿费还是炒股获利,美国纳税局都会把你的实际收入统计得清清楚楚,到时寄张帐单给你,你的总收入在哪一档,你就按哪一档的税率纳税。
德国利息税为30%,但主要针对高收入人群。如果个人存款利息单身者低于6100马克、已婚者低于1.2 2万马克,就可在存款时填写一张表格,由银行代为申请免征利息税。
日本利息税为15%。
瑞士利息税为35%,而且对在瑞士居住的外国人的银行存款也照征不误。
韩国存款利息被算做总收入的一部分,按总收入纳税。银行每3个月计付一次利息,同时代为扣税。
瑞典凡通过资本和固定资产获得的收入,都要缴纳资本所得税,税率为30%。资本所得包括存款利息、股息、债息及房租等收入。但政府为了鼓励消费,会为那些申请了消费贷款的人提供30%的贷款利息补贴。
菲律宾利息税为20%,在菲的外国人或机构(非赢利机构除外)也照此缴纳。
澳大利亚利息计入总收入,一并缴纳所得税。所得税按总收入分不同档次,税率由20%至47%不等。
当然,也有不征收利息税的国家,例如埃及、巴西、阿根廷及俄罗斯等。
我国利息税最新政策
新华网北京7月20日电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8月15日起,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由现行的20%调减为5%。
根据1999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我国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8年来,在鼓励消费和投资、合理调节个人收入、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新的变化,投资增长较快,物价指数有一定的上涨,个人储蓄存款收益相对减少,减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增加个人储蓄存款收益,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出自(中文文学网)

3. 利息税的征收效果

利息税的征收对抑制储蓄的增长几乎没有任何作用。相关数据清晰地表明了这一点。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在2000年只有60000亿元,利息税收入150亿元。2001年储蓄存款余额为70000亿元,增长比率为16.7%,利息税收入为279亿元。2002年储蓄率增长比率达到24.29%,而在2003 年更是达到最高增长比率26.44%。同样,利息税也就逐年增加,2004年利息收入达到320亿元。储蓄率从2000年到2004年,每年都以10%以上的比率递增。这说明,征收利息税无法阻止储蓄的增长。大量调查表明,居民储蓄的目的并不是单纯的为了“吃利息”,而是由于对预期收入不确定性和未来支出不确定性的预防,目的是为日后养老、子女教育、防范失业等做准备,不论利息税多高,这些储蓄都不会有明显减少。利息税对分流储蓄的作用因此而变得无效。
利息税的增收同样也没有能够达到刺激消费的目的。从1996年到2004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可以查到,居民消费由1996年的32152.3亿元逐年递增,到2004年已经达到58994.5亿元。居民最终消费构成在1996年最高为80.4%,到1999年下降为79.1%。2000年由78.6%下降到2004年的78.2%。这说明,尽管居民消费绝对数每年递增,观察消费构成就可以看到;在开征利息税后,居民消费再也没达到1998年以前的水平,农村居民消费更是逐年减少。当然利息税只是影响消费的一个因素,不能一概而论,但至少可以证明,政府试图通过征收利息税来刺激消费的目的收效甚微。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如果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再加上利息税,很多时候存款实际上已经是负利率,这等于间接减少了居民收入,而增加居民收入从来都是刺激消费的强大推动力量,开征利息税等于反其道而行之。
利息税也没有能够缩减贫富差距,相反,从开征利息税至今,恰是我国贫富差距以更快速度拉大的时期。我国的储蓄状况是,80%的人拥有20%的存款,而我国的利息税征收既没有采用世界各国通行的所得税收优惠原则,也没有采取累进税率的规则,而是按照20%的比例“一刀切”征收,这对富人的影响有限,而对穷人尤其拥有预防性储蓄的损害则比较大,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妨害了社会公平。
利息税的主要承担者是广大中低收入民众,这是由于在中国的投资渠道比较缺乏,股票期货市场不完善,没有相对完整的风险管理机制,导致绝大多数中低收入者的储蓄只能存入银行,不敢进行风险投资获取较大收益。富裕阶层的钱除了保障其优越的生活开支以外,剩余的钱要么投入再生产,炒股或者房地产,几乎不会用于储蓄。征收利息税更是让富裕阶层极少存款,所以利息税对这部分民众影响很小,利息税主要还是中低收入者的负担。

4. 利息税的发展

征收利息税是一种国际惯例。几乎所有西方发达国家都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多数发展中国家也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税,只是征税的办法有所差异。
据财政部提供的世界上26个国家和地区对个人存款利息征税的资料表明,这些国家和地区均将利息所得作为个人所得的一部分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在具体 计征办法上,利息所得不仅限于个人获得的银行存款利息,还包括企业债券利息、国债利息、投资收益等。总的来说,国际上征收利息税有三种方法。第一种,先对个人利息所得按比例税率预扣税款,年终再并入个人全年综合收入,按超额累进税率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这种做法属于实行综合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办法。实行该办 法的多是发达国家。第二种,对个人利息所得在支取利息时分项征税,按比例税率扣缴。年终不再将利息所得并入全年综合收入进行汇算清缴。这种分项征税方法, 多在发展中国家实行,少数发达和中等发达国家如日本、比利时、芬兰、新西兰也实行这种办法。第三种,由纳税人选择综合纳税或者分项纳税。 新中国成立以来,利息税曾三度被免征,而每一次的变革都与经济形势密切相关。
1950年,我国颁布《利息所得税条例》,规定对存款利息征收所得税。但当时国家实施低工资制度,人们的收入差距也很小,因而在1959年停征了存款利息所得税。1980年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和1993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再次把利息所得列为征税项目。但是,针对当时个人储蓄存款数额较小、物资供应比较紧张的情况,随后对储蓄利息所得又作出免税规定。
根据1999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不论什么时间存入的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以后支取的,1999年11月1日起开始滋生的利息要按20%征收所得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2007年6月27日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可以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停征或者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根据这一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停征或者减征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对运行八年的利息税调整已经被提上日程,而且利息税调整之日已经不远了。
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8月15日起,由现行的20%调减为5%。
2008年10月8日国家宣布次日开始取消利息税,同时存款利率下调0.27个百分点。因为利率调整幅度小于利息税转化为利息的调整幅度,所以此次调整对居民储蓄的影响是正面的。具体办法为,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的利息所得,按20%的比例征收个人所得税;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5. 什么是利息税

利息税指香港地区对获得利息收入的人征收的一种税。征税范围包括在香港来自债券、房地产的典当、抵押借据、存款、借款、暂支或其他债务所获得的利息,除另有规定免税外,都应当按规定征税。确定利息来源的方法分提供信贷检验法和操作检验法两种。

利息税的计算公式:利息税=利息*利息税率。我国现行所谓“利息税”实际是指个人所得税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主要指对个人在中国境内储蓄人民币、外币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停征或减免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对经济具有一定的调节功能。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征收利息税。

(5)试利息税对个人储蓄的影响扩展阅读:

利息税作用:

一、通过税收影响居民的收入水平,调节财富不均和贫富差距。

二、通过实际利率变化影响居民储蓄。

三、促进居民储蓄向投资领域转移。

通过降低私人投资的机会成本,推动私人投资的增加,形成社会投资持久的增长机制。

四、抑制储蓄增长、扩大消费支出。

五、增加财政收入。

利息税作为财政的一个稳定收入来源,每年的规模不断增加。2006年利息税总额达到459亿元,约占税收总收入的1.2%。

在征收利息税的初期,全国居民储蓄存款增幅确实出现了明显下降的趋势,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大幅上涨,居民消费也开始出现活跃的局面。

6. 通货膨胀与利息税对人们的储蓄计划有什么影响

通货膨胀率与储蓄呈负相关。通货膨胀往往会导致人民币贬值,所以一旦出现通货膨胀率高于利率则会出现“负利率”现象。这时候人民币储存在银行只会不断的“缩水”,因而会使得人们减少储蓄,而使更多的资本流向投资市场。
利息税与储蓄呈正相关。因为利息税提高会使得人们的投资成本增加,而使得一部分资本从投资市场流出,转化为储蓄。

7. 利息税怎么算

我国现行所谓“利息税”实际是指个人所得税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主要指对个人在中国境内储蓄人民币、外币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停征或减免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对经济具有一定的调节功能。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征收利息税。
据财政部提供的世界上26个国家和地区对个人存款利息征税的资料表明,这些国家和地区均将利息所得作为个人所得的一部分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在具体 计征办法上,利息所得不仅限于个人获得的银行存款利息,还包括企业债券利息、国债利息、投资收益等。总的来说,国际上征收利息税有三种方法。第一种,先对 个人利息所得按比例税率预扣税款,年终再并入个人全年综合收入,按超额累进税率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这种做法属于实行综合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办法。实行该办 法的多是发达国家。第二种,对个人利息所得在支取利息时分项征税,按比例税率扣缴。年终不再将利息所得并入全年综合收入进行汇算清缴。这种分项征税方法, 多在发展中国家实行,少数发达和中等发达国家如日本、比利时、芬兰、新西兰也实行这种办法。第三种,由纳税人选择综合纳税或者分项纳税。
根据1999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不论什么时间存入的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以后支取的,1999年11月1日起开始滋生的利息要按20%征收所得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2007年6月27日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可以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停征或者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根据这一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停征或者减征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对运行八年的利息税调整已经被提上日程,而且利息税调整之日已经不远了。 目前,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新的变化,投资增长较快,物价指数有一定的上涨,个人储蓄存款收益相对减少,减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增加个人储蓄存款收益,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8月15日起,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由现行的20%调减为5%。 2008年10月8日国家宣布次日开始取消利息税,同时存款利率下调0.27个百分点。因为利率调整幅度小于利息税转化为利息的调整幅度,所以此次调整对居民储蓄的影响是正面的。具体办法为,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征收个人所得税;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利息税作用
国外利息税的征收
一、通过税收影响居民的收入水平,调节财富不均和贫富差距。 二、通过实际利率变化影响居民储蓄。 三、促进居民储蓄向投资领域转移。 通过降低私人投资的机会成本,推动私人投资的增加,形成社会投资持久的增长机制。 四、抑制储蓄增长、扩大消费支出。 五、增加财政收入。 利息税作为目前财政的一个稳定收入来源,每年的规模不断增加。2006年利息税总额达到459亿元,约占税收总收入的1.2%。 在征收利息税的初期,全国居民储蓄存款增幅确实出现了明显下降的趋势,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大幅上涨,居民消费也开始出现活跃的局面。
相关算法
〔1〕国家规定,存款的利息要按[5]%的税率纳税。
税前利息
〔2〕税前利息=[本金]×[利率]×[存期]
利息税
〔3〕利息税=[本金]×[利率]×[存期]×[税率]
纳税后的利息
〔4〕纳税后的利息=[本金]×[利率]×[存期]-[本金]×[利率]×[存期]×[税率]
新华网北京7月20日电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8月15日起,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由现行的20%调减为5%。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决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停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1999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我国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8年来,在鼓励消费和投资、合理调节个人收入、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新的变化,投资增长较快,物价指数有一定的上涨,个人储蓄存款收益相对减少,减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增加个人储蓄存款收益,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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