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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发生国债利息收人8万元

发布时间: 2021-08-26 02:43:33

① 税法个人所得税题求解

1、工资:(6000-3500)*10%-105=145;全年:145*12=1740
奖金:100000*20%-555=19445
2、稿酬:12000*80%*30%=2880小于3000;
(12000*80%-2880)*20%*(1-30%)=940.8
3、特许权:(3000-800+8000*80%)*20%=1720
4、劳务:80000*80%*40%-7000=18600;补税:18600-10000=8600
5、财产租赁:(2000-800)*10%=120;(2000-800-800)*10%=40;(2000-800-200)*10%=100;合计:120*9+40*2+100=1260
6、省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金,及国债利息免税

② 某企业当年实现利润总额为50万元假定当年发生的纳税调整事项如下,发生国债利息收入3万元,税收滞纳金

解:应纳税所得额 = 利润总额 +纳税调增项目金额 - 纳税调减项目金额
应纳所得税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减免税额 - 抵免税额
∵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调减 (-)
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调增 (+)
超标准予扣除项目金额调增 (+)
∴应纳税所得额 = 50 - 3 + 2 + (89 - 85)= 53万元
应纳所得税税额 = 53 * 25% = 13.25万元
答:企业的所得税费用为13.25万元

③ 中国税制题目 求解答

3.某市一家电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居民企业),2008年度企业全年实现收入总额8000万元,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总额7992万元,实现利润总额8万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2.16万元。后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发现有关税收问题如下:(1)扣除的成本费用中包括全年的工资费用110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22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154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32.5万元。(2)收入总额8000万元中含国债利息收入7万元、金融债券利息收入20万元、从被投资公司(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分回的股息38万元;(3)当年1月向银行借款200万元购建固定资产,借款期限1年。购建的固定资产于当年9月30日完工并交付使用(不考虑该项固定资产折旧),企业支付给银行的年利息费用共计12万元全部计入了财务费用核算;(4)企业全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45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220万元全都作了扣除;(6)12月份转让一项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取得收入60万元未作收入处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成本35万元也未转销;(7)12月份以生产的家电产品一批发给职工用于福利,成本价20万元、市场不含税销售价格23万元。企业核算时按成本价格直接冲减了库存商品,按市场销售价格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3.91万元与成本价合计23.91万元计入了“营业外支出”账户核算;(8)“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列支有上半年缴纳的税收滞纳金3万元、银行借款超期的罚息6万元、给购货方的回扣12万元、意外事故损失8万元、非广告性赞助10万元,全都如实作了扣除。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每问均为共计金额:(1)计算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2)计算国债利息、税后股息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3)计算财务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4)计算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5)计算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的流转税费;(6)计算转让无形资产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7)计算营业外支出项目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8)计算审查后该企业2008年度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解析:(1)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职工工会经费扣除标准为:1100×2%=22万元,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22万元准予扣除。职工福利费扣除标准为:1100×14%=154万元,发生的职工福利费154万元准予扣除。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标准为:1100×2.5%=27.5万元,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32.5万元,超过部分5(即32.5-27.5=5)万元不能扣除。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万元。(2)国债利息、税后股息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5(即7+38=45)万元。因为国债利息收入7万元、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38万元属免税收入。(3)财务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12÷12×3=9(万元)(4)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为:45×60%=27(万元)而(8000+60+23-7-20-38)×5‰=40.09(万元),业务招待费只能扣除27万元,所以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5-27=18(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为:(8000+60+23-7-20-38)×15%=1202.7(万元)所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20-1202.7=17.3(万元)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8+17.3=35.3(万元)(5)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的流转税费=60×5%×(1+7%+3%)=3.3(万元)(6)转让无形资产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35-3.3=21.7(万元)(7)营业外支出项目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3.91+23-20+12+3+10=51.91(万元)(8)审查后该企业2008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5-45+9+35.3+21.7+51.91)×25%-2.16=19.32(万元) 个人所得税1.中国公民张某系某公司销售部门经理,2008年收入情况如下:(1)每月取得工资收入4000元(含按国家规定标准缴纳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保险400元),另在12月取得年终奖金6600元;(2)取得翻译收入5000元,从中拿出2000元通过国家机关捐给希望工程,从中拿出1000通过国家机关捐给农村义务教育;(3)出版《新营销》一书,2月取得稿费2000元,4月取得稿费4000元,同年8月该书再版一次,取得稿费5000元;(4)在A国讲学一次取得收入10000元,已按收入来源国税法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000元。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每问均为共计金额:
(1)计算全年工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计算年终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计算翻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计算稿酬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计算A国讲学收入在我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1)1-2月工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000-400-1600)×10%-25]×2=350(元)3-12工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000-400-2000)×10%-25]×10=1350(元)2008年工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50+1350=1700(元)(2)年终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率=6600÷12=550(元)所以税率是10%年终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600×10%-25=635(元)(3)向贫困地区捐赠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限额=5000×(1-20%)×30%=1200(元)翻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1-20%)-1200-1000]×20%=3560(元)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可全额扣除;(4)稿酬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000+4000)×(1-20%)×20%×(1-30%)+5000×(1-20%)×20%×(1-30%)=672+560=1232(元)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在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5)A国讲学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除限额=10000×(1-20%)×20%=1600(元)A国讲学收入在我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600-1000=600(元)2.中国公民赵某为某剧团演员,2008年收入情况如下:(1)每月取得工薪收入4000元(含按国家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300元、符合国家规定的误餐补助50元),12月取得年终奖金24000元;(2)每周到某歌厅参加演出一次,每月去四次,每一次收入1200元,每月4800元; (3)取得定期存款利息1000元,其中2007年8月15日前的利息200元,教育储蓄200元;(4)买卖股票获得收入3000元;(5)在A国参加演出一次,取得收入10000元,已按该国税法规定在该国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000元;在B国杂志发表文章一部,取得稿酬6000元,已按B国税法规定在该国缴纳了个人所得税600元。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
(1)计算该年的工资和年终奖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和;(2)计算该年在歌厅演出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和;(3)计算存款利息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计算股票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计算国外收入在我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1)年终奖所得税税率=24000÷12=2000 税率是10%该年的工资和年终奖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和=[(4000-300-50-1600)×15%-125]×2+[(4000-300-50-2000)×10%-25]×10+24000×10%-125=365+1400+2275=4040(元)(2)该年在歌厅演出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和=1200×4×(1-20%)×20%×12=9216 (元)属于同一事项的连续劳务,以一个月为一次;(3)利息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200-200)×5%+200×20%=70(元)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的利息所得按20%的税率征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的利息所得,按5%的税率征税;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4)买卖股票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5)在A国演出扣除额=10000×(1-20%)×20%=1600(元)在A国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600-1000=600(元)稿酬扣除额=6000×(1-20%)×20%×(1-30%)=672(元)B国应补缴个人所得税=672-600=72(元)3.中国公民李某是某市某中外合资企业一名员工,2008年有如下收入:(1)每月外资企业支付工资2500元,6月取得半年奖5000元;原中方派遣企业支付工资1000元;(2)2月接受某单位委托,为其设计模具一套,收费5000元,当月又受同一单位委托设计设备图纸一套,收费8000元;(3)1月1日让自己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出资20万购买一套住房供其个人居住(以李谋的名义办理房产证); (4)其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本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所得额是2万元;(5)6月1日将其原居住了4年的老房子(成新折扣率70%)以18万的价格卖给王某,原居住房屋属于商品房,当初购入价格10万元。要求:(1)计算李某全年工资和半年奖所得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计算李某设计劳务所得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计算李某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所得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计算李某转让房屋应交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解析:(1)李某全年工资和半年奖所得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500-1600)×10%-25]×2+[(2500-2000)×5%]×9+[(2500+5000-2000)×20%-375]+(1000×10%-25)×12=130+225+725+900=1980(元)员工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2)李某设计劳务所得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1-20%)×20%+8000×(1-20%)×20%=800+1280=2080(元)税法规定是属于只有一次性的收入,应以每次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两次不同的设计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3)李某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所得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200000+20000)×35%-6750=70250(元)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成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国家政策视其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要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所以购买20万的住房要和2万的经营所得合并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4)李某转让房屋应缴营业税=(180000-100000)×5%=4000(元)李某转让房屋应缴城建税=4000×7%=280(元)李某转让房屋应缴教育费附加=4000×3%=120(元)李某转让房屋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额=10000×70%+4000+280+120=74400(元)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本题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都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李某转让房屋增值额=180000-74400=105600(元)李某转让房屋增值率=105600÷74400×100%-100%≈42%李某转让房屋应缴土地增值税=105600×30%÷2=15840(元)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本题旧房使用了4年,因此要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李某转让房屋应缴个人所得税=(180000-100000-4000-280-120-15840)×20%=59760×20%=11952(元) 注意,个人所得税中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题中因李某事前又购买住房一套,因此不符合“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这一条件,虽然旧房只使用4年不满5年,但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请采纳。

④ 还有两个题

第一题:
(1)((4200-2000)*15%-125)*12+(10000*10%-25)=3435
(2)70000*(1-20%)*40%-7000=15400
(3)(9000+4000)*(1-20%)*14%=1456
(4)8000*20%=1600
王某2009年应纳个人所得税:3435+15400+1456+1600=21891

⑤ 计算该企业当年应缴纳所得税的税额方法

解:该企业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
=(80000000—200000—200000—60000000)*25%
=4900000 元
=490 万元。
最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第十五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六条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七条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 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备注:高新企业2008年开始按18%的税率]
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⑥ 关于会计。应纳税所得额一道题目答案的疑问

【当年确认国债利息收入100万元】这个税法规定是不用缴纳所得税的,所以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可以减去

⑦ 某企业2019年度取得销售收入4000万元;接受捐赠收入8万元;国债利息收入11万元

企业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4000+8-3600+(23-13.8)+4]*25%=105.3(万元)
注:业务招待费不超过发生额的60%,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准予在税前扣除。
以上望采纳,谢谢!

⑧ 可达公司本年度实现利润总额500万元,当年发生国债利息收入20 000元,税收滞纳金3000元,非公益性捐赠支

需要调减的项目国债利息收入20 000元
需要调增的项目:税收滞纳金3000元,非公益性捐赠支出5000元,工资870000-85000=20000
招待费190000*40%=76000
应纳税所得额:500-2+0.3+0.5+2+7.6=508.4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508.4*25%=127.1万元

⑨ 某企业2012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28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360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20万,税务会计

1、该企业营业收入=1280+360=1640(万元)
2、税前可抵扣业务招待费限额取1640×5‰=8.2(万元)和20×60%=12(万元)的最小值,这里8.2<12,所以税前可抵招待费最多为8.2万元。企业自行减去了20(万元),则20-8.2=11.8(万元),应调增11.8万元。【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3、你没有给利润总额,而且你也没给企业的成本,没法算利润总额。捐赠可抵扣限额=利润总额×12%=a(万元)。若a<8万元,应调增8-a万元;若a>8,无需调增。【企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赞助明星演唱会属于企业赞助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赞助,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6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11.8+(8-a)+6=B
☆应纳所得税额=B×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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