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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贷款资金做理财产品

发布时间: 2021-03-29 10:53:05

㈠ 房产抵押贷款后所获资金能否购买理财产品

若是我行个人贷款,均根据贷款用途发放,您申请贷款时,需提交书面贷款用途证明文件。目前可贷款的用途如下:购车、购车位、装修、教育学资、大宗消费购物、旅游等个人或家庭合法消费,以及生意方面周转的用途。具体您的用途能否申请贷款,建议您直接与当地网点个贷部门咨询确认。

㈡ 银行叫企业贷款后做理财产品,从中获得差价是否违规

这个是不合理的,企业享受贷款优惠是国家为了帮助企业企业发展,如果再做理财取得差价肯定不可以的。

㈢ 贷款的钱能不能拿去买理财的产品

若是在招商银行办理的个人贷款,资金须专款专用,不能用于购买投资理财产品。

㈣ 公司贷款来的资金,经过周转,进了公司账户,后又转入老板个人账户,进行理财.怎 么做账呀

按照做财务的要求,,你需要写明"个人借款",但通常这样做,老板是不赞同的,,看数额怎么样?如果是特别巨大的,你真的要如实写,,做财务很容易出问题

㈤ 公司为什么又在购买理财产品又在借款

这个是企业从战略层面考虑后的决定。有些贷款人也被要求贷款与存款挂钩。例如申请按揭贷款,就会被要求留下几万到十万作为存款。今,部分上市公司早已成了“理财专户”,有的公司甚至可以依靠购买理财产品来填补主营业务亏损并最终实现盈利。就上市公司目前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也侧面反映出公司发展遭遇到瓶颈。或许公司募集了较多资金,超出其投资项目所需资金,一时想不出资金的用途,暂时用于理财。

㈥ 贷款可以买理财产品吗

不能。《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㈦ 贷款买理财产品划算吗

银行理财产品可以质押贷款,利息有两种:基准预期年化利率或上浮10%。于是有人问,如果把质押贷款的资金再去买银行理财产品,会赚到钱吗?这样贷款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是否划算主要看贷款利息和银行理财产品预期年化收益比。如果预期年化收益比利息高,就会划算。下面,希财网详细为你介绍。

目前市面上的银行理财产品,历史预期年化收益率在5.5%至5.8%之间,比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预期年化利率稍高。

以100万元买理财产品为例,若投资期限为1年,历史预期年化收益率为5.5%,投资预期年化收益为5.5万元。在该产品刚起息时,质押贷款获得90万元,然后到另一银行买投资期限为11个月的理财产品,历史预期年化收益率为5.8%,投资预期年化收益约为4.8万元。

两款产品获得的预期年化收益共为10.3万元。若上述贷款预期年化利率为5.1%,贷款期限为11个月,则90万元贷款利息约为4.6万元。10.3万元减去4.6万元,纯预期年化收益为5.7万元。也就是说,折腾了半天,冒着被银行提前收回贷款的风险,纯预期年化收益才多收入2000元。

综上来看,贷款买银行理财产品要想赚到钱,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原来购买的理财产品,历史预期年化收益率要比质押贷款预期年化利率高;二是重新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历史预期年化收益率也要比贷款预期年化利率高出许多。

此外,还要注意理财产品质押贷款主要是针对急需资金周转的投资者,贷款资金禁止用作购买理财产品等权益类投资。如果被银行发现贷款资金用来投资理财,那么会对个人造成影响

㈧ 企业借款如何理财 贷款名目要细研究

借款是企业一项重要的资金来源,几乎没有一家企业是只靠自有资本,而不运用借款就能满足资金需要的。借款的用途不一,有的作为流动资金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有的作为资本性支出用于添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还有的作为资本运营用于对外投资等。 企业在借款时必然发生借款费用。借款费用指的是与借入资金相关的,由纳税人为经营活动的需要承担的利息费用,包括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等。 目前我国税法主要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中对借款费用的税前列支进行了规范 。该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当企业拟借款负债经营时,在不影响筹集资金使用效果的前提下,如果根据税法从税收影响方面去分析、筹划,会使发生的借款费用对企业收益影响最小。下面通过一个例子分析如下: 内地甲企业,根据2003年财务收支预测计划,当年资金缺口2000万元,拟通过一年期的银行借款来弥补资金缺口。企业当年除了正常的生产经营外,为了提高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拟请某著名软件公司为自己开发ERP软件,软件开发期预计为一年,当年末即可投入使用,需支付软件费用1000万元。假定企业当年及以后两年的税前利润为2000万元,银行一年期正常贷款利率为10%;企业处于正常的纳税期,没有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那么企业在向银行借款2000万元时,应以什么名目借款好呢?笔者认为,应在借款合同中注明全部为流动资金借款。 因为税法规定正常利率的流动资金借款利息是可税前扣除的。所以该企业如以流动资金名义借款,当年扣除借款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800万元,应缴所得税为594万元(1800×33%)。企业的净现金流量为:(税前利润-利息-应缴所得税)×复利现值系数,则第一年为1096.37万元[(2000-200-594)×0.9091],第二年为1107.38万元[(2000-660)×0.8264],第三年为1006.74万元[(2000-660)×0.7513],3年净现金流量累计为3210.49万元。 假如以组合名义借款,即企业在借款合同中注明1000万元用于购置软件,另外1000万元用于流动资金,则企业购置软件的借款利息不能直接在税前扣除。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可以在以后两年分期摊销到费用中去,第二、第三年每年可摊销的费用为50万元。企业当年扣除借款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900万元,应缴所得税为627万元(1900×33%)。企业的净现金流量为:(税前利润-利息-摊销无形资产费用-应缴所得税)×复利现值系数,则第一年为:1066.37万元[(2000-200-627)×0.9091],第二年为1121.01万元[(2000-1950×33%)×0.8264),第三年为:1019.14万元[(2000-1950×33%)×0.7513],3年净现金流量累计为3206.52万元。 经比较可知,以流动资金的名义借款比以组合名义借款3年净现金流量累计多3.97万元。 如果企业处于免税优惠期间,则情况相反。如该企业借款当年正处于所得税免税最后一年。按前述资金时价值的分析方法(公式相同),以流动资金名义借款,3年净现金流量累计为3750.5万元。以组合名义借款,3年净现金流量累计为3776.53万元。以组合名义借款比以流动资金的名义借款3年净现金流量累计多26.03万元。所以以组合名义借款为好。 总之,企业在借款时,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税法对不同借款费用的处理规定,在合理、合法和有效的前提下做好筹划,以节约借款的筹资成本。

㈨ 贷款是否可以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有什么文件明文规定

原则上是不可以的。但是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往往没有贷款利率高,如果理财产品的收益率高过贷款利率,往往隐含着较大的风险,否则银行为什么自己不去购买?而要把钱贷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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