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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企业按面积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发布时间: 2021-03-29 04:08:01

㈠ 请教,房地产企业交纳的价格调节基金应该计入哪个会计

缴纳时,直接编制如下会计分录借:管理费用-价格调节基金贷:
银行存款可也以通过计提的办法计提借:管理费用-价格调节基金贷:
其他应付款-价格调节基金上交借:其他应付款-价格调节基金贷:银行存款

㈡ 请教,房地产企业交纳的价格调节基金应该计入哪个会计科目

请教,房地产企业交纳的价格调节基金应该计入“管理费用”会计科目

㈢ 符合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企业要求

编辑词条价格调节基金
所谓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为了平抑市场价格,用于吞吐商品、平衡供求或者支持经营者的专项基金。 1988 年国务院在《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了要在全国城市中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要求,《价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到目前为止,全国多数城市都建立了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其主要内容有:
1.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置范围。价格调节基金是针对某些容易发生市场价格波动、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商品的调控而设置的。这些商品主要有粮、棉、油、肉、蛋、菜、糖等农副产品。目前我国已建立的价格调节基金主要有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粮食风险调节基金。
2.价格调节基金的筹集。从各地的经验来看,价格调节基金的主要来源有,政府财政对粮食、蔬菜、猪肉等主副食品的原有价格补贴或预算拨款;向社会的征收,征收范围主要涉及旅馆业、旅游业、建筑业、餐饮业、服务业、工商业、运输业。
3.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一是扶持商品生产。包括对所调控商品的生产基地建设的资金支持,对生产者的收购奖励或补贴。二是对流通企业的政策性差价补贴。流通企业受政府委托或执行政府物价政策,高价收购、低于经营成本加正常利润的价格水平销售商品,因而产生政策性亏损。这部分亏损由政府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支付。三是支持市场建设。对有利于价格调控而建立的某些商品的批发市场和直销市场建设,政府可以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
以三门峡市为例:
一、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住宿业(包括各类宾馆、旅店、招待所等)按营业收入(含会议室收入)的3%计征。
(二)餐饮业按应纳营业税额的10%计征。
(三)服务业(包括美容美发、保健服务、洗浴、照相、休闲健身、网吧、茶饮、文化娱乐业以及中介等)按应纳营业税额的5%计征。
(四)广告业按广告收入的1%计征。
(五)电力、邮政、电信、铁路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六)采矿业(包括煤炭、金矿石、铁矿石、铝土矿等)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企业每生产、销售1吨征收1元。
(七)烟草生产加工企业按应纳增值税额的0.35%计征,卷烟批发企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建筑、安装企业)按工程造价的0.15%计征。
(九)从事石油销售的单位或个人,按增值税入库级次划分各单位收入的5%计征。
二、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
(一)政策性补贴。当政府对群众生活必需的重要商品实施价格紧急措施时,给执行相关政策的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可运用价格调节基金适当给予补偿。
(二)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当粮油副食品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剧烈波动时,根据价格波动的原因、影响的环节,可适时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相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消费者给予适当补贴。
(三)对低收入群体实施救助。当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价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时,可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低收入群体提供生活必需品动态价格补贴。
(四)支持重要商品储备。对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储备给予补贴,以保证适时收购或投放,平衡市场供求,稳定市场价格。
(五)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支持价格信息发布,向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提供的价格信息。
(六)政府规定的其他调控价格的相关工作。
三、征收办法
(一)本通告第一条一、四、五、七项由物价部门负责征收,二、三、六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八项由建设部门负责征收,九项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
(二)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一律使用财政统一规定的基金专用票据。
四、征收要求
(一)本次规范和完善后的价格调节基金从2008年7月1日开始征收。
(二)符合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企业,要切实履行基金缴纳义务,按时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对违反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拒缴、欠缴、逾期不缴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三)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征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对违反征收管理规定,截留、坐支、挪用价格调节基金,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㈣ 什么类型的企业需要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基金

不是大连的,不过提供参考

第五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和劳动服务的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有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均应缴纳价格调节基金。不同行业,按不同标准征收。

第六条 工业(含煤炭行业)、商业、运输、建筑、邮电、通信、外贸等企业,按销售(服务)收入的1‰征收。

第七条 餐饮业、旅游业、按营业收入的1%征收。宾馆、旅社、招待所(含外地所设),一律按实住床位日价外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每床日价10O元以上(含1O0元)的,按每日5元征收;每床日价60元至1OO元(含60元)的,按每日3元征收;每床日价不足60元的,按每日1元征收。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销售额的3‰征收。

第九条 国有土地按出让金总额1‰向土地使用方征收。

第十条 营业性歌舞厅、洗浴等休闲娱乐场所按营业面积征收。200平方米以下,每月征收100元;200平方米至500平方米,每月征收200元;500平方米以上,每月征收400元。

第十一条 从事商贸经营、车辆修理、车辆冲洗、各类装潢等私营企业,按营业收入1‰征收;个体工商户,每户每月征收5元。

第十二条 从事营运的运输行业及个体客货车辆,实行定额征收。客车(包括中巴)每座每月收1元,货车每吨位每月征收3元;出租车每辆每月征收1O元。

第十三条 金融系统(含非银行金融机构),按营业收入的3‰征收。

第十四条 各类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及交易所,按收入的1%征收。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按收费总额的1%收取。

第十六条 征收自来水价格调节基金,工业用水每吨收2分;经营性用水每吨收3分;居民生活用水免征。

第十七条 缴纳价调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时缴纳,超过15日不缴者,除补齐应缴金额外,还要按日课征应征金额的3‰收取滞纳金。

㈤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

(一)住宿业(包括各类宾馆、旅店、招待所等)按营业收入(含会议室收入)的3%计征。
(二)餐饮业按应纳营业税额的10%计征。
(三)服务业(包括美容美发、保健服务、洗浴、照相、休闲健身、网吧、茶饮、文化娱乐业以及中介等)按应纳营业税额的5%计征。
(四)广告业按广告收入的1%计征。
(五)电力、邮政、电信、铁路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六)采矿业(包括煤炭、金矿石、铁矿石、铝土矿等)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企业每生产、销售1吨征收1元。
(七)烟草生产加工企业按应纳增值税额的0.35%计征,卷烟批发企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建筑、安装企业)按工程造价的0.15%计征。
(九)从事石油销售的单位或个人,按增值税入库级次划分各单位收入的5%计征。

㈥ 房地产交易的价格调节基金如何计量

按商品房销售价格总额的0.1%征收,看看如下网上摘录也许会有参考价值:新华网甘肃频道4月13日电 兰州市价格调节基金从2009年1月1日起征收,违反管理规定拒缴、欠缴、逾期不缴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干扰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按照市上要求,价格调节基金按月征收,凡应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均应在次月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如实填写兰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申报表,向指定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 据了解,全省价格调节基金工作有望在年内开征,征收单位是各级地税部门。 6类行业单位可减免征收 根据兰州市政府决定,6类行业单位可享价格调节基金减免:经省、市税务部门批准的全额免税企业、个体经营者,在免税期间免收价格调节基金;学校、幼儿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残疾人福利事业、残疾人个体经营者;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凭下岗再就业优惠证和免税证明给予减免,但从事建筑、娱乐、广告、洗浴、美容美发、网吧等行业的,不在减免范围之内;突发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从事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开发单位;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予以减免的。 价格调节基金有6种用途 据兰州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价格调节基金主要可用于政策性补偿、平抑价格异常波动、价格救助、支持重要商品储备、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调控价格的方面。其中,在政策性补偿方面,当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价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时,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低收入困难群体生活必需品进行动态价格补贴。当粮油副食品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剧烈波动时,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相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消费者给予适当补贴。在支持重要商品储备方面,当市场物价趋稳时,对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储备给予补贴,保证适时收购或投放,平衡市场供求,稳定市场价格。 征收范围和标准 1.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除外)按其年收费额的1%征收。由市财政部门代征; 2.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提价的,按提价年增加收入金额的3%-5%逐年征收。由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征收; 3.宾馆、饭店、旅社和招待所,按其营业额的0.5%征收。由地税部门代征。 4.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按商品房销售价格总额的0.1%征收。由地税部门代征。 5.从事装饰、装潢的企业按其营业额的1%征收。由地税部门代征。 6.从事物业经营的企业按其收费总额的0.5%征收。由地税部门代征。 7.从事烟草批发的企业按其销售总额的0.1%征收。由地税部门代征。 8.从事电信运营的企业按其营业额的0.1%征收。由地税部门代征。 9.餐饮业按营业额的0.5%征收。由地税部门代征。 10.娱乐业(包括歌舞厅、网吧、卡拉OK厅、录像厅、游艺厅、音乐茶座、酒吧、台球、保龄球等)按营业额的2%征收。发廊、洗浴、照相馆比照娱乐业执行。由地税部门代征。 11.从事其他服务(包括代理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的企业按服务收入总额的0.5%征收。由地税部门代征。

㈦ “价格调节基金”是什么意思按照什么来计提的

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为了平抑市场价格,用于吞吐商品、平衡供求或者支持经营者的专项基金。

(一)住宿业(包括各类宾馆、旅店、招待所等)按营业收入(含会议室收入)的3%计征。

(二)餐饮业按应纳营业税额的10%计征。

(三)服务业(包括美容美发、保健服务、洗浴、照相、休闲健身、网吧、茶饮、文化娱乐业以及中介等)按应纳营业税额的5%计征。

(四)广告业按广告收入的1%计征。

(五)电力、邮政、电信、铁路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六)采矿业(包括煤炭、金矿石、铁矿石、铝土矿等)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企业每生产、销售1吨征收1元。

(七)烟草生产加工企业按应纳增值税额的0.35%计征,卷烟批发企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建筑、安装企业)按工程造价的0.15%计征。

(九)从事石油销售的单位或个人,按增值税入库级次划分各单位收入的5%计征。

(7)房产企业按面积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扩展阅读:

价格调节基金的主要使用方向是:用于实施价格调控措施时对主要生活必需品相关的生产者、经营者或消费者造成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支持农畜产品和主要副食品生产、流通、储运,防止副食品等农产品价格的暴涨暴跌。自然灾害救济。

特别是发生特大洪涝灾害、地震和疫病时,用于群众生活必需品、抗灾救灾用品、疫疾防治用品的紧急组织调运。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农业生产资料经营企业或者直接向农户提供生产资料价格补贴。

价格信息服务。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向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免费提供价格信息。

㈧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要求

(一)本次规范和完善后的价格调节基金从2008年7月1日开始征收。
(二)符合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企业,要切实履行基金缴纳义务,按时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对违反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拒缴、欠缴、逾期不缴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三)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征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对违反征收管理规定,截留、坐支、挪用价格调节基金,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㈨ 房地产价格调节基金如何缴纳

  1.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发电企业(含水电、火电、核电、风电、热电、垃圾焚烧发电等)以其上网销售电量为依据按照0.001元/千瓦时征收;

  2. 对按照建筑业缴纳营业税额的建筑安装企业,以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依据,按照缴纳税额的2%征收;

  3. 对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额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不含销售政府保障性住房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依据,按照缴纳税额的2%征收;

  4. .对烟草专卖企业,以其烟草销售增值税为依据,按照缴纳税额的2%征收;

  5. .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征集项目。


㈩ 价格调节基金是什么意思按照什么来计提的

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为了平抑市场价格,用于吞吐商品、平衡供求或者支持经营者的专项基金。
价格调节基金的主要来源有,政府财政对粮食、蔬菜、猪肉等主副食品的原有价格补贴或预算拨款;向社会的征收,征收范围主要涉及旅馆业、旅游业、建筑业、餐饮业、服务业、工商业、运输业。
(一)住宿业(包括各类宾馆、旅店、招待所等)按营业收入(含会议室收入)的3%计征。
(二)餐饮业按应纳营业税额的10%计征。
(三)服务业(包括美容美发、保健服务、洗浴、照相、休闲健身、网吧、茶饮、文化娱乐业以及中介等)按应纳营业税额的5%计征。
(四)广告业按广告收入的1%计征。
(五)电力、邮政、电信、铁路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六)采矿业(包括煤炭、金矿石、铁矿石、铝土矿等)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企业每生产、销售1吨征收1元。
(七)烟草生产加工企业按应纳增值税额的0.35%计征,卷烟批发企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建筑、安装企业)按工程造价的0.15%计征。
(九)从事石油销售的单位或个人,按增值税入库级次划分各单位收入的5%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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