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並購重組信息披露
1.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需提交並購重組委審核的應履行哪些義務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號—重大資產重組》第五十條規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需提交並購重組委審核的,應當在收到擬召開並購重組委工作會議的通知時,披露並購重組委審核提示性公告。上市公司應當密切關注證監會網站公告,在並購重組委工作會議召開日期明確後,及時披露並購重組委工作會議安排公告,並應當於並購重組委工作會議召開的前一交易日提交公司股票在並購重組委工作會議召開當日停牌的申請及相關停牌公告。
上市公司收到並購重組委審核結果後,應當在次一交易日公告並復牌。公告應當說明,上市公司在收到中國證監會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後將再行公告。
2. 證券法對上市公司收購的信息披露有什麼規定
你好,對上市公司收購信息的披露,證券法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5%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
由於大量持股往往是收購的先兆,為保證廣大投資者能充分、及時地得到相關信息的披露,保證他們能在公平的條件下作出投資判斷,對收購者持有目標公司股權份額的變化這一重要信息,需要其對公眾予以公告。一些國家的證券法律對這種信息披露都作出了嚴格的規定,如,德國規定收購者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5%、10%、25%、50%及75%時必須進行信息披露;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規定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票時,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10日內必須向美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交易所以及該公司備案,以後每增減2%均應補充備案。
我國證券法出台以前國務院頒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採取了比較嚴格的管理,即要求當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達到5%時,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該公司、證券交易場所和證監會作出書面報告並公告,以後每當增減達到該種股票發行在外總額的2%時也要進行公告。由於這樣規定使收購上市公司的成本太大,也不利於通過資產重組來調整產業結構、優化資源配置。因此,證券法將原條例規定的每增減"2%"修改為"5%"。
3. 上市公司的重組一般需要經過什麼流程呢大概需要多少時間呢
你好,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流程:
一、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流程
(一)、申報接收和受理程序
證監會辦公廳受理處統一負責接收申報材料,對上市公司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報材料包括書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和兩份復印件)及電子版。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以下簡稱證監會上市部)接到受理處轉來申報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或發出補正通知。
補正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書面解釋、說明的,上市公司及獨立財務顧問需在收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回復意見。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規的回復意見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復意見的具體原因等予以公告。收到上市公司的補正回復後,證監會上市部應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出具書面通知。受理後,涉及發行股份的適用《證券法》有關審核期限的規定。為保證審核人員獨立完成對書面申報材料的審核,證監會上市部自接收材料至反饋意見發出這段時間實行「靜默期」制度,不接待申報人的來訪。
(二)、審核程序
證監會上市部由並購一處和並購二處分別按各自職責對重大資產重組中法律問題和財務問題進行審核,形成初審報告並提交部門專題會進行復核,經專題會研究,形成反饋意見。
1、反饋和反饋回復程序:在發出反饋意見後,申報人和中介機構可以就反饋意見中的有關問題與證監會上市部進行當面問詢溝通。問詢溝通由並購一處和並購二處兩名以上審核員同時參加。按照《重組辦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反饋意見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釋、說明的,上市公司應當自收到反饋意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回復,獨立財務顧問應當配合上市公司提供書面回復意見。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規回復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復的具體原因等予以公告。
2、無需提交重組委項目的審結程序:上市公司和獨立財務顧問及其他中介機構提交完整合規的反饋回復後,不需要提交並購重組委審議的,證監會上市部予以審結核准或不予核准。上市公司未提交完整合規的反饋回復的,或在反饋期間發生其他需要進一步解釋或說明事項的,證監會上市部可以再次發出反饋意見。
3、提交重組委審議程序:根據《重組辦法》第27條需提交並購重組委審議的,證監會上市部將安排並購重組委工作會議審議。並購重組委審核的具體程序按照《重組辦法》第28條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的規定進行。
4、重組委通過方案的審結程序:並購重組委工作會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方案經並購重組委表決通過的,證監會上市部將以部門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並購重組委反饋意見。公司應將完整合規的落實重組委意見的回復上報證監會上市部。落實重組委意見完整合規的,予以審結,並向上市公司出具相關批准文件。
5、重組委否決方案的審結程序:並購重組委否決的,予以審結,並向上市公司出具不予批准文件,同時證監會上市部將以部門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並購重組委反饋意見。上市公司擬重新上報的,應當召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進行表決。
二、上市公司並購的方式
按照證券法的規定,投資者可以採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採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必須遵守證券法規定的程序和規則,在收購要約期限內,不得採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賣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時,達成協議後,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並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若干問題的通知》其中第七條:中國證監會收到上市公司報送的全部材料後審核工作時間不超過20個工作日。
4. 上市公司並購小企業,上市公司要出哪些公告呢
案例:A在證券市場上陸續買入了B公司股票,但持股達6%時才予以公告。被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信息披露違法為由處罰。之後A意欲繼續購入B公司股票,但遭到B公司股東C、D反對,但是B公司股東E同意(持股4%)。對此,如果A要實現繼續收購B公司股票的意願,有哪些途徑可以實現?
故我們回到開始的案例中,A實現收購目的的路徑至少還有兩種,其一,A可以與股東E簽訂股權轉讓協議,進行個別的協議收購;其二,A可邀請其他公司對B公司展開收購,如果收購達到30%,則繼續按要約收購進行。盡管A因信息披露不及時被處罰,但其已收購完畢的股份不會因此受到影響,其收購行為仍可繼續進行。
5. 並購重組過程中,上市公司應當在什麼時間申請停牌
根據《關於加強與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相關股票異常交易監管的暫行規定》第四條,並購重組中停牌時間的基本規定是:「上市公司應當在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各方初步達成實質性意向,或者雖未達成實質性意向但預計該信息難以保密時,及時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股票停牌。」根據交易所《關於加強與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相關股票異常交易監管的通知》第一條,如公司申請停牌時,無法確定是否構成重大資產重組的,應當以重要事項待公告為理由向交易所申請停牌。
除此之外,在股價異常波動、進行政策咨詢、並購重組委會議審核等情況下,也應該及時辦理停牌。
①、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因重大資產重組的市場傳聞發生異常波動時,上市公司應當及時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停牌,核實有無影響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的重組事項並予以澄清,不得以相關事項存在不確定性為由不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②、根據《關於規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關各方行為的通知》第七條規定,上市公司擬實施無先例、存在重大不確定性、需要向有關部門進行政策咨詢、方案論證的重大事項,在向有關部門政策咨詢、方案論證前,均應當在閉市後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停牌。停牌的同時應披露該重大事項類型,原則上自停牌後5個工作日內攜帶相關材料向相關部門咨詢論證。
③、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上市公司在收到中國證監會關於召開並購重組委工作會議審核其重大資產重組申請的通知後,應當立即予以公告,並申請辦理並購重組委工作會議期間直至其表決結果披露前的停牌事宜。
6. 請問涉及上市公司IPO中涉及的法律、各種信息披露法律、以及公司並購重組等法律是屬於什麼法律范疇
這些主要涉及兩方面的法律。一個是公司法,另一個則是證券法。主要是這兩方面,其他的就是有一點涉及而已,不是很重要
7. 上市公司再被證監會立案稽查期間可以進行資產重組嗎請詳細回答
立案稽查期間不影響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包括重組的談判、協商,都不受影響。立案稽查不是說公司已經違規,而是可能違規了需要查清,在查清事實前,是不能說公司有任何問題的。但立案稽查期間,資產重組不能進行實質內容,即不能轉讓、收購、兼並等具體操作,何況資產重組還須證監會批准呢。這是個最清楚不過的事,有必要拿100分出來懸賞嗎?祝你好運。
8. 非上市收購非上市公司涉及的法律法規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關於規范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若干問題的規定
關於破產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股份發行定價的補充規定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
關於規范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於發布新修訂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5號至第19號的通知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5號-權益變動報告書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6號-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7號-要約收購報告書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8號-被收購公司董事會報告書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9號-豁免要約收購申請文件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6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申請文件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申報工作指引
關於進一步做好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信息披露監管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