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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購中的信息充分披露原則

發布時間: 2021-09-09 09:56:26

Ⅰ 上市公司會計信息的披露應准循哪些原則

上市公司根據有關規范的規定披露會計信息時,應遵循如下基本原則,以保證所披露信息的質量,滿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1)可靠性
要求上市公司所披露的會計信息應以客觀事實為依據,真實,完整地反映公司狀況,不得以虛假信息欺騙,誤導信息使用者。
(2)相關性
要求上市公司所披露的會計信息具有反饋價值和預測價值,有助於投資者作出正確的決策。
(3)統一性
有兩層含義,其一,要求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內容、格式應保持一致;其二,要求形成會計信息的原則,程序和方法在不同公司之間及同一公司的不同期間保持一致,以便信息使用者的理解和使用。
(4)時效性
要求上市公司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及時公布定期或臨時會計信息,以滿足信息使用者決策的需要
(5)充分性
要求上市公司採用多種方式(包括報表、報表附註、文字說明),對可能會影響股東、債權人、政府、潛在投資者等決策的各種財務信息和非財務信息進行充分的披露,不應有任何的隱瞞。
(6)重要性
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會計信息應主次分明,對可能會對股票價格、投資者的決策產生較大影響的事項應詳盡披露;對某些次要的信息則可以簡要說明,以保證信息使用者對信息的有效利用。

Ⅱ 中國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何具體要求

你好,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證券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原則:
上市公司應當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義務:
(一)及時披露所有對上市公司股票價格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
(二)確保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而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上市公司對履行以上基本義務以及本規則其他具體要求有疑問的,可向本所咨詢。
上市公司董事會全體成員必須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准確、完整,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就其保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公司重要公告中必須作特別提示:本公司及董事會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准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個別及連帶責任。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不得利用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現在社會對於很多的公司來說的話,他們在進行一個運營過程當中的話,可能會面臨著很多的事項,比如說擁有這樣的一種信息披露的義務等等,這就意味著他必須要在市場上面對於很多的人員來進行一定的公司信息的披露,這樣才能保持一個透明的狀態。

Ⅲ 證券法對上市公司收購的信息披露有什麼規定

你好,對上市公司收購信息的披露,證券法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5%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
由於大量持股往往是收購的先兆,為保證廣大投資者能充分、及時地得到相關信息的披露,保證他們能在公平的條件下作出投資判斷,對收購者持有目標公司股權份額的變化這一重要信息,需要其對公眾予以公告。一些國家的證券法律對這種信息披露都作出了嚴格的規定,如,德國規定收購者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5%、10%、25%、50%及75%時必須進行信息披露;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規定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票時,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10日內必須向美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交易所以及該公司備案,以後每增減2%均應補充備案。
我國證券法出台以前國務院頒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採取了比較嚴格的管理,即要求當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達到5%時,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該公司、證券交易場所和證監會作出書面報告並公告,以後每當增減達到該種股票發行在外總額的2%時也要進行公告。由於這樣規定使收購上市公司的成本太大,也不利於通過資產重組來調整產業結構、優化資源配置。因此,證券法將原條例規定的每增減"2%"修改為"5%"。

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則是什麼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4)上市公司收購中的信息充分披露原則擴展閱讀

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內容

1、招股說明書應在承銷期開始前二至五個工作日內刊登公告,其原則是公司應充分披露與股票發行有關的信息,以利於投資者更好地作出股票認購決策。

2、上市公告書上市公告書是公司股票上市前的重要信息披露資料。

3、定期報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持續披露的最主要形式之一,包括中期報告與年度報告兩種形式。

4、臨時報告。如果上市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發生了某些重要事件,這些事件可能對股價產生影響,但廣大投資者卻尚未得知,這時公司應立即將該重大事件報告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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