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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不登記股東信息

發布時間: 2021-09-06 16:47:42

❶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增加新股東的工商登記問題

增資後的公司還是原來的公司,只不過要辦理增資和增加股東的變更登記罷了,這個還需要驗資的

❷ 公司增加股東投資是否可以不備案登記,有什麼法律後果呢求詳解,求依據或者求判例

這要看該公司是上市公司還是非上市公司,還要看該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增資擴股的條件和相關程序應該早已在公司章程中有所規定,根據相關規定,非上市公司增資擴股要經股東會投票決議,形成決議後在工商部門作變更登記。在此以股份有限公司為例:
1、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註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本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八十一條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
2、第一百八十條第二款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至於有限責任公司相對就比較簡單,你可以查詢下公司法相關資料,在此提供有限責任公司增資的相關經典案例以供參考:
2000年5月12日,張某與人合夥開辦了一公司,因公司缺資金周轉,張某便找到其親戚張某,要求張某借80000元錢給自己,周某見張的公司年年贏利,便提出這80000元作入股資金,雙方約定:不管張某公司是否虧損,周某每年可分得紅利3000元。2001-2002年,張某按照雙方約定每年分給周某紅利3000元。2003年,因張某的公司虧損,張某未支付周某紅利。2004年6月,周某找到張某要求其償還入股資金80000元及拖欠的紅利4500元,張某則以公司虧損為由要求周某共同承擔虧損。為此,周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張某償還投資款80000元及應得紅利4500元。法院審理中查明,被告張某公司系一家由自然人出資成立的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500000元,營業期限自2000年4月26日至2003年12月5日。從2000年3月被告公司提交的工商年檢報告看,該公司成立以來,既無股東變更登記又無資本金變更登記,在公司章程「股東名稱和姓名」條款中也無原告周某姓名。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張某這80000元到底屬股東出資,還是借款的問題上,合議庭存在以下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此款應認定為借款。有限公司經營過程中吸收新的股東,增加註冊資本金,法律是允許的,但必須依法操作,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如雙方需有真實意思表示,公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章程的修改,法定期限內向工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等。本案原告向被告交付80000元人民幣屬實,該款項雖然名為「投資款」,但究其性質,由於被告既未向原告簽發出資證明書,也未修改公司章程,更無工商部門變更登記,故此款應認定為借款。

第二種意見認為:此款應認定為投資款。因為張某與周某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明確約定:這80000元屬於投資款,且在2001年和2002年張某給付了周某投資款的紅利,雙方都承認了這筆錢屬於投資款。故此80000元應認定為投資款。

[評析]:

筆者認為第一種意見正確。理由如下: 當投資關系發生糾紛並訴諸法院時,當事人出於維護自身利益,經常會故意混淆「投資」的性質:當公司贏利時,投資者希望將「投資」理解成股東出資,以便多獲利;而當公司經營狀況不佳或虧損時,投資者當然希望給公司提供的是借款,從而避免股東應承受的風險。筆者認為,在類似投資糾紛案件的審理中,某一主體對某公司的「投資」屬於股東出資,還是借款性質,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一)是否履行法定登記程序。投資者對公司出資,直接引起該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按照相關公司法律規定,增加註冊資本是公司的大事,應當履行較為嚴格的表決程序及登記程序。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增資應由董事會制定增加註冊資本的方案,然後提交股東會決議,並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應當自增資款繳足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同時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如果被投資公司履行了上述法定程序,「投資」的性質當然就一目瞭然了。但在現實生活中,投資行為並不都操作規范,常常是口頭協商的多,簽署文件的少;事實行為的多,履行登記程序的少。因此,從尊重事實及公平的原則出發,有必要進一步考察其他方面。

(二)投資者與被投資公司的意思表示。 筆者認為,判定「投資」是何性質,雙方的意思表示最為關鍵。因為從根源上講,「投資」行為本身就是基於雙方的自由意願而形成的,一般在「投資」行為開始前,雙方就會明確「投資」的形式。雙方意思表示的方式很多,口頭的商定雖然最直接,亦被廣泛應用,但在訴訟過程中,口頭意思表示由於無法固定,往往不能成其為證據,故主要核實的應為以下幾個方面:

(1)書面合同或協議。合同或協議是「投資」性質最直觀的記錄,因此也是最重要的證據。通過審查合同中「投資」雙方權利、義務的規定,包括投資的形式、投資人的回報、投資人是否參與公司經營、投資款是否可收回等內容,我們可以探知「投資」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從而形成對「投資」性質的綜合判斷。

(2)公司內部資料。如果當事人關於「投資」事項未簽訂書面合同,或合同內容及其簡單不足以反映「投資」性質的,應當考察被投資公司的內部文件資料,包括股東會決議、股東會議紀要、董事會決議、董事會會議紀要、出資證明書等。這些文件是判定「投資」是否為股東出資的參考依據,因為當公司接受新股東出資時,內部領導層往往會首先形成意見,並以會議記錄形式記載下來。

(三)投資人是否行使股東權利。如果上述書面證據或不存在,或不足以證明「投資」的性質,不妨進一步考察投資人向公司交付資金後,與公司的權利、義務關系。如果投資人對公司行使股東的權利,如收取過紅利,實際參與過公司的經營決策,則可認定為股東出資。綜上,筆者認為,雙方之間沒有簽訂投資合同或其他合意性文件,根據筆者上述評析,「投資款」的稱謂並不能判定「投資」是股東出資還是借款性質,公司亦未在接受投資之日起30日內到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故在沒有其他證據可以印證的情況下,認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的「投資」系出資入股,證據不足。因此,筆者更傾向於將本案中原告提供的「投資」按借款處理。

❸ 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必須是股東嗎

大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里規定了可以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而董事長的產生是通過董事會選舉,董事的產生可以是股東委派或者公司選舉(一般都是股東委派),經理對董事會負責由董事會聘任產生。所以說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公司股東,但一定得是公司的董事長(或執行董事)或者公司的經理。一般的公司的權力框架是:股東——董事會(執行董事)——經理,而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對外的代表,所以公司法規定了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

❹ 沒有進行股東的登記算是公司股東嗎

股權依法轉讓後,是否進行登記,不影響股東轉讓的法律效力,原股東不再享有股東權,與公司沒有法律上的關系。

股東與他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在公司股東名冊中進行變更的,股權即發生變動。原股東不再享有股東權。股權變更情況是否在工商局辦理變更登記,不影響股權轉讓的法律效力。但未經登記的,對不知股權變更的第三人沒有法律效力。

《公司法》

第三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4)股份有限公司不登記股東信息擴展閱讀:

股東身份的取得依據的是當事人的約定,並不是工商登記。

那麼工商登記在股權變更中起到了什麼樣的作用呢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有重大事項發生變更,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增加股東、增加公司的注冊基本,均屬於公司的重大變更事項,都應依法修改公司章程、變更股東名冊、出具出資證明書和辦理相關變更登記手續。

由此,以上工商變更登記的手續僅是公司的行政義務,不履行這一義務並不意味著否定內部出資人的股東身份,工商登記只是對抗善意第三人的一種公示方式。

在司法實踐中,有限責任公司未置備股東名冊,或者因股東名冊登記管理不規范,未及時將出資人或者受讓人記載於股東名冊,但以其他形式認可出資人或者受讓人股東身份的,出資人或者受讓人可以向公司主張權利。

股東向公司主張權利,公司僅以其未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東登記抗辯的,人民法院對其抗辯不予支持。

因此,你無須擔心自己的股東地位由於沒有進行工商變更登記而否定。但是,工商登記確認依然是個重要環節,經過工商登記,即可起到公示作用,可以有效對抗第三人。為了明確股東身份,以及防止日後可能發生的股東權利行使的受限,你還需要積極的要求公司依法履行有關登記義務。

如果公司依然消極應對,既不將你的姓名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也不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確認股權並要求公司履行上述義務。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公司法

❺ 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記的法律誤區,你犯了嗎

北京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後對法人、股東都會產生影響,主要的限制在稅務,只要稅務非正常就會受到終身限制,而工商只會限制三年,三年後自動解除。工商限制:法人三年內不能成立新公司,不能擔任其他公司的法人、監事、董事稅務非正常:1、即便工商限制三年後解除,法人、股東能注冊新公司,稅務也不能登記 2、稅務非正常將限製法人、股東、財務負責人以及購飄人 3、法人、股東名下其他公司不能變更、不能遷址、發飄不能增量 4、稅務非正常會有罰款,時間越長罰款越多,還會產生滯納金 5、將限製法人、股東出行,不能稱作高貼、飛機 6、法人、股東不能領取養老保險,限制高消費,不能貸款買房、買車。 拓展資料:企業吊銷轉注銷流程: 1、有全體股東成立清算組並到工商做清算組備案 2、取得《備案通知書》後在法制晚報或北京晨報刊登注銷公告,公示45天 3、對國稅、地稅進行解非(稅務限制解除)吊銷的企業稅務肯定也會因為未按時申報處於非正常或者非正常注銷狀態,需要先交納罰款,補齊申報後恢復正常狀態。之後一定要正常申報,否則會再次非正常 4、注銷國稅、地稅(所得稅在國稅先注銷地稅,東城企業除外)近三年的賬本、申報表、記賬憑證、財務報表、租房發飄這些都是必須要提供的,如果領取過發飄和稅控設備需要先繳銷發飄注銷稅控,然後再注銷 5、注銷工商執照,同時申請解除法人黑名單警示限制。參考資料:網路詞條 吊銷營業執照_

❻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是否要去工商局辦理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內部股東之間不引起股東名稱發生變化的股權轉讓,無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根據2014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稱「公登條例」)第九條規定,「登記事項」僅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名稱或姓名」,而不包括股東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因此,如果僅僅是公司股東內部之間的股權轉讓,且該等轉讓並未引起股東名稱發生變化,則該等股權轉讓無須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6)股份有限公司不登記股東信息擴展閱讀:

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與上市公司不同,非上市公司在制訂員工持股及管理者收購計劃時,其股權購買價格的確定沒有相應的股票市場價格作為定價基礎,因此其確定的難度相對要大得多。在美國的非上市公司通常採用的方法是對企業的價值進行專業的評估,以確定企業每股的內在價值並以此作為股權出售價格的基礎。

我國的一些非上市公司在實施員工持股及管理者收購計劃時,股權價格的確定一般採用每股凈資產值為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依據,一些企業的股權價格乾脆就簡單的確定為普通股票的面值。如武漢國資公司對非上市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票期權授予的行權價格確定為"按審計的當年企業凈資產折算成企業法定代表人持股份額 "。以每股凈資產值或者以股票面值作為交易價格的基礎,在每股凈資產的基礎上作出部分溢價目前已經成為一種廣泛採用的方式。

❼ 公司注冊後,股東不認繳注冊資本可以嗎

認繳的注冊資金不到位,公司不可以注銷,如果檢查出來了,則會受到一定的處罰。
有以下情況的,需追究刑事責任:
1、實繳注冊資本不足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佔法定最低限額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佔法定最低限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實繳注冊資本達到法定最低限額,但仍虛報注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❽ 企業公示信息如何隱藏股東名字

企業公示信息不能隱藏股東名字。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年度報告內容包括:

(一)企業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信息;

(二)企業開業、歇業、清算等存續狀態信息;

(三)企業投資設立企業、購買股權信息;

(四)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東或者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

(六)企業網站以及從事網路經營的網店的名稱、網址等信息;

(七)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對外提供保證擔保、所有者權益合計、營業總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納稅總額信息。

前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信息應當向社會公示,第七項規定的信息由企業選擇是否向社會公示。

根據該條款的規定,股東信息屬於應當公示的內容,不得隱藏。

(8)股份有限公司不登記股東信息擴展閱讀: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第十條企業應當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

(三)行政許可取得、變更、延續信息;

(四)知識產權出質登記信息;

(五)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企業未依照前款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❾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沒有到工商部門備案登記其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東具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公司股東享有的權利主要有: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會議;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包括: 繳付成本費用後得到公司章程; 繳付合理費用後有權查閱和復印:

1、本人持股資料;

2、股東大會會議記錄;

3、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4、公司股本總額、股本結構。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公司股東承擔的義務主要有: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3、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4、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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