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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權收購信息披露義務

發布時間: 2021-09-05 09:19:11

A. 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持股變動報告書及公告

信息披露義務人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報告書(以下簡稱持股變動報告書)。
前款義務人在提交持股變動報告書的同時,應當報送中國證監會,抄報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通知上市公司,並做出公告。
持股變動報告書的內容與格式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信息披露義務人為多人的,可以以書面形式約定由其中一人負責統一編制持股變動報告書,但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持股變動報告書上簽字蓋章。
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對持股變動報告書中涉及其自身的信息承擔責任;對持股變動報告書中涉及的與多個信息披露義務人相關的信息,各信息披露義務人對相關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持股變動報告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信息披露義務人的名稱、住所;
(二)上市公司名稱;
(三)信息披露義務人持有、控制股份的變動情況;
(四)持股變動方式;
(五)信息披露義務人前六個月就該上市公司股份所進行的交易;
(六)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要求予以載明的其他事項。 投資者持有、控制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提交持股變動報告書。
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該投資者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預計持有、控制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超過百分之五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提交持股變動報告書。
未做出公告的,該投資者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持有、控制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持股變動每達到百分之五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提交持股變動報告書。
自報告義務發生之日起至做出公告後兩個工作日內,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持有、控制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信息披露義務人,預計持股變動超過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百分之五的,應當提交持股變動報告書。
自報告義務發生之日起至做出公告後兩個工作日內,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因上市公司減少股本導致信息披露義務人持股變動出現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的,免於提交持股變動報告書。
上市公司減少股本,應當自完成變更登記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就因此導致的持股變動情況做出公告。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自股份過戶登記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就有關過戶事宜做出公告。
信息披露義務人就持股變動做出公告後三十日內未完成股份過戶手續的,應當立即做出公告,並說明理由;在未完成股份過戶期間,應當每隔三十日再次做出公告。 已經公告持股變動報告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就該事實做出公告,無需停止買賣該公司股票和重新提交持股變動報告書:
(一)通過證券交易所的集中競價交易,其所持有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一的;
(二)一致行動人的成員發生變化;
(三)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規定披露信息,涉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或者其他欺詐行為的,由中國證監會依法查處。
因前款所述行為對信息披露義務人進行調查期間,信息披露人在被調查期間不得向相關上市公司選派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B. 證券法對上市公司收購的信息披露有什麼規定

你好,對上市公司收購信息的披露,證券法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5%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
由於大量持股往往是收購的先兆,為保證廣大投資者能充分、及時地得到相關信息的披露,保證他們能在公平的條件下作出投資判斷,對收購者持有目標公司股權份額的變化這一重要信息,需要其對公眾予以公告。一些國家的證券法律對這種信息披露都作出了嚴格的規定,如,德國規定收購者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5%、10%、25%、50%及75%時必須進行信息披露;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規定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票時,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10日內必須向美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交易所以及該公司備案,以後每增減2%均應補充備案。
我國證券法出台以前國務院頒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採取了比較嚴格的管理,即要求當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達到5%時,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該公司、證券交易場所和證監會作出書面報告並公告,以後每當增減達到該種股票發行在外總額的2%時也要進行公告。由於這樣規定使收購上市公司的成本太大,也不利於通過資產重組來調整產業結構、優化資源配置。因此,證券法將原條例規定的每增減"2%"修改為"5%"。

C. 投資者買賣創業板股票,在什麼情況下需要進行信息披露

根據《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和《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或者所持股份已達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的投資者每增加或者減少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及時通知上市公司並在該事項發生之日起3日內發布公告,而在此期間,不能再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另外,針對創業板公司股本較主板公司相對小的特點,《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還規定,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已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或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買賣該上市公司股票,其每增加或減少股份數達到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1%時,相關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委託上市公司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交易日內作出公告,公告內容包括股份變動的數量、平均價格、股份變動前後持股情況等。

D.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義務人持股比例計算!緊急!!

1、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證券,均應該有具體的轉換方法、條件。有權轉換部分,就是指具備條件到期轉換為股票,而不管到時權利人選不選擇轉換。
2、非股權類證券:即持有這些證券,不管是現在、還是將來,不可能轉換為股權的證券。應該包括期權類。而是要在「行權期限屆滿未行權的,或者行權條件不再具備的,無需合並計算」。
3、具體例證,查詢上市公司公開披露信息。

補充:
1、不僅指已屆行權期。
2、該處的解釋僅針對「非股權類證券」,如果理解「合並計算非股權類證券」,比如現在是可轉換債券,但未來可以轉換為股權。
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這樣做,其實是讓投資者看出未來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持股比例變化情況趨勢。
4、如A上市公司是上市公司B股東,現股權比例為20%,B公司總股本10,000股,為第二大股東。假設兩年前B公司發行6000萬5年期可轉換債券,到期可選擇是否轉換為股權(假設轉換比例1:1)。A公司購買了(包括發行時購買、市場增持)3000萬。
現持股比例=20%;
合並計算非股權類證券轉換為股份的持股比例=(10000*20%+3000)/(10000+6000)=31.25%.

此外,理解是否計算(包括期權等),就是到期或滿足條件時,該公司的總股本要變化;或者導致持股結構變化為原則。

再補:
1、若過了轉股期限,應該兌付了。
2、上述2個計算公式中的「可轉換為公司股票的非股權類證券所對應的股份數量」僅是具有計算上的意義,而實際上,「非股權類證券」是無法實際地「轉換為公司股票」的。例如企業一般債券。
3、中國有對該概念的官方定義,應該由證券監督委員會、交易所負責。文件中沒有再具體的解釋,應該就沒有了。
4、前述「 理解是否計算(包括期權等),就是到期或滿足條件時,該公司的總股本要變化;或者導致持股結構變化為原則」,有助於你把握該披露規則的精神實質。

E. 請問上市公司有哪些信息必須披露

你好,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有:
1.招股說明書。招股說明書應當根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准則》第一號編制,並應在承銷期開始前二至五個工作日內刊登公告,其原則是公司應充分披露與股票發行有關的信息,以利於投資者更好地作出股票認購決策。
2.上市公告書上市公告書是公司股票上市前的重要信息披露資料。
3.定期報告。定期報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持續披露的最主要形式之一,包括中期報告與年度報告兩種形式。公司應於每個會計年度中期結束後60日(2個月)內編制完成中期報告,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120日(4個月)內編制完成年度報告,在中國證監會信息披露指定報刊上公布,並報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備案。
4.臨時報告。如果上市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發生了某些重要事件,這些事件可能對股價產生影響,但廣大投資者卻尚未得知,這時公司應立即將該重大事件報告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並在得到核准後,再以臨時報告的形式向社會公眾說明事件的實質。

F. 【請教實物】收購上市公司5%-20%的股份,但成為第一大股東的信息披露義務

第一款應該是指
(一)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股權控制關系結構圖;如果股東真要收購了。更應該根據《收購管理辦法》關注提示性公告、收購方案等問題。簡式權益書與詳式的差別不大。你可以按內容多的先准備。

G. 請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義務人主要有哪些

知道的都算,或者說監管部門認為應該知道的都算,包括股東

H. 《證券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上市公司和信息披露義務人應該在本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披露重大事項,期限指多久

上市公司和信息披露義務人所需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所有對上市公司股票價格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
二、包括但不限於上市公司的收購、出售資產,關聯交易,重大訴訟、關聯交易等等。
所以上市公司的披露義務的期限應為:
從首次申請公開發行起,一直到其終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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