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① 論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優點與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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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概念
上市公司根據有關法規於規定時間編制並公布的反映公司業績的報告稱為定期報告。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年度報告是公司會計年度經營狀況的全面總結。中期總結是公司關年度經營狀況的總結。上市公司根據有關法規對某些可能給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件予以披露的報告稱為臨時報告。臨時報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和公司收購公告。
③ [公告解讀]為何上市公司要進行詳盡的信息披露
你好,信息披露即「信息公開」,是指證券發行人或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在證券發行與流通等環節中,依法將財務、經營狀況以及其他影響投資者投資決策的重大信息向社會公眾公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連接上市公司與投資者最重要的環節,是投資者進行基本面分析最牢靠的信息來源,是投資者投資決策最重要的依據。上市公司作為公眾公司,它的財務狀況、經營情況都要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披露的文件需要上傳指定的披露平台,供投資者查閱。
④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很龐雜,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兩種。
1.定期報告
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中期報告,並予公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年度報告,並予公告;
2.臨時報告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下列情況為應當報送臨時報告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2)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3)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4)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5)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6)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9)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11)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13)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14)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製表決權;
(15)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16)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17)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18)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19)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21)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⑤ 中國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何具體要求
你好,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證券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原則:
上市公司應當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義務:
(一)及時披露所有對上市公司股票價格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
(二)確保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而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上市公司對履行以上基本義務以及本規則其他具體要求有疑問的,可向本所咨詢。
上市公司董事會全體成員必須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准確、完整,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就其保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公司重要公告中必須作特別提示:本公司及董事會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准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個別及連帶責任。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不得利用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現在社會對於很多的公司來說的話,他們在進行一個運營過程當中的話,可能會面臨著很多的事項,比如說擁有這樣的一種信息披露的義務等等,這就意味著他必須要在市場上面對於很多的人員來進行一定的公司信息的披露,這樣才能保持一個透明的狀態。
⑥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研究怎麼寫論文
上市公司信息被揭露。的論文
這方面的文章不太好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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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論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求一篇200字左右的簡答
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其問題探討:1、關於審批制和核准制。從「審批制」到「核准制」的轉變,甚至若干年後向 「注冊制」的轉換,這不僅是立法完善的問題,同時也需市場觀念的強化;這不僅是一個書面詞語的變化,更重要的是要以實際行動切實配合。2、關於證監會權力的問題。剛成立時相比,證監會的權力實際上已有了相當大的擴張,而且隨其權威的逐步樹立,官僚主義之風開始抬頭:就對違反信息披露的調查處罰而言,並沒有規定完善的調查程序和處罰程序,也沒有給與違規者、被處罰者陳述、辯解、申訴、上訴的充分機會,這對於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其監管是相當不利的。3、 關於會計信息的問題。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中,會計師事務所作為專業性中介機構,起著不容忽視的作用。4、 關於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問題。交易所通過信息傳輸系統傳送給信息公司迅速進行信息披露。它的實現使得上市公司做出申報與其信息生效並得以向公眾公布這幾個行為之間的時間差大大縮短,信息傳播更加及時,利用公開信息獲利的可能性也因此被大大降低5、 關於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與救濟的問題。在具體操作中,往往是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易於落實,而對中小投資者賠償的民事責任卻落實不了。當前加強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與救濟,重點是完善相關的證券民事賠償法律體系。與此同時,加強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監管,進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減少證券市場信息不對稱的可能性,最終達到公開、公平、公正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