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設立協議
A. 基金怎麼才能發起和設立
我國開放式基金的設立必須經過基金申 報、證監會審核、專家評議、批准通過四個步驟。基金申請基金管理人申請設立開放式基金,首先必須准備並上報有關法律 文件,如設立開放式基金的申請報告、基金契約、基金託管協議、基 金招募說明書、銷售協議、注冊登記協議等。
證監會審核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申報材料,並由相關業務部門進行審核。同 時根據基金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級管 理人員和擬任基金經理最近一年內執業操守情況進行檢查。專家評議中國證監會在基金發行設立審核過程中,實行專家咨詢委員會 (以下簡稱「咨詢委員會」)評議制度,有關咨詢意見供基金管理公司 及其相關當事人和中國證監會參考。咨詢委員會的委員由中國證監會從熟悉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的境內外專家中臨時聘請。咨詢委員會根據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國際慣例,審閱基金發起設立申報材料, 並重點就基金治理結構、相關當事人內部合規控制制度基金品種設計方案、有關基金發行工作的組織方案等內容提出咨詢意見。咨詢委員會會議在業務部門審核工作結束後召開。批准通過中國證監會自正式受理基金發行設立申報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曰 內(不包括相關當事人修改、補充申報材料的時間)做出批准、暫停審核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出具批復文;暫停審核或 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基金管理公司,並說明理由。對暫停審核的, 在暫停審核的情形消除後,中國證監會作出恢復審核的決定,並書面 通知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有義務將相關通知內容告知相關當事人。
B. 基金的設立有四個步驟分別是
基金的發行 證券投資基金應由經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的基金公司發行。
每隻基金的發行均需首先由基金公司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申請設立基金的文件,其內容應包括:擬申請設立基金名稱、設立基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基金類型、基金規模、存續時間,發行價格、發行對象、基金的交易或申購和贖回安排、擬委託的託管人,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和託管協議等。中國證監會收到文件後對基金公司資格、基金託管人資格以及基金契約、託管協議、招募說明書以及上報資料的完整性、准確性進行審核,假如符合有關標准,則正式下文批准基金公司公開發行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