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gp有什麼要求
❶ 設立一隻基金,單GP和雙GP模式有何不同
一、《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一條:「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很顯然,立法已經給雙GP的基金模式留出足夠的生存空間。
二、雙GP模式的法律結構
首先可以肯定的一點是,雙GP與單GP在整個有限合夥層面而言並無二致。事實上,所謂雙GP模式中的兩家GP一般均為合作關系,兩者共飾GP角色,只是內部分工不同。
❷ 私募基金gp出資要求
有限合夥人(LP)指基金的提供者,一般合夥人(GP)指基金的管理者兩方面合起來就採用有限合夥的方式。20世紀以來,風險投資行為採用的主要組織形式即為有限合夥(LP),且通常以基金的形式存在。投資人以出資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而基金管理人以普通合夥人的身份對基金進行管理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樣既能降低投資人的風險,又能促使基金管理人為基金的增值勤勉謹慎服務。
有限合夥制基金及基金管理企業的合夥人分為有限合夥人(LP)及普通合夥人(GP)。簡單而言,有限合夥人即真正的投資者,但不負責具體經營;只有其中的普通合夥人有權管理、決定合夥事務,負責帶領團隊運營,對合夥債務負無限責任。LP-GP關系是有限合夥制的核心,優質的GP和LP關系為GP提供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使得GP能夠將主要精力放在項目的投資和管理上。由於LP和GP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性等原因,LP和GP關系的處理成為很多基金運營很大的負擔。
PE 投資中GP和LP需要注意和明確的十大要點
一、GP的出資比例
LP願意看到GP們拿出有意義的出資比例,為的是尋求LP與GP之間利益一致性的保障。通常,GP的出資比例范圍通常是1%,這通常取決於GP的財務狀況和LP的意願。GP也可選擇採用非現金方式出資,主要方式包括:放棄部分管理費用或收益分成以抵銷GP的出資額。
二、收益分成
GP 通常可以獲得基金回報的一部分。通過基金收益分成的方式給GP報酬,看起來有助於確保GP的目標與LP的目標是一致的,即爭取基金投資回報的最大化。收益分成計算的基礎是基金的回報,GP要先償還LP全部的出資額,以及約定的回報率(如果有的話,通常是每年6%~10%)。之後才能參與剩餘部分的分成。分成比例通常是20%,但有些非常成功地連續管理了幾支基金的GP可能獲得更高的分成比例。近年來,為了獎勵GP,使其利益與LP更趨一致,國際上越來越多採用25%或30%的分成比例,尤其是對超過約定回報率的部分。
三、管理費
管理費通常是作為GP基金運營和管理的費用(包括工資、辦公費用、項目開發、交通、接待、等),並不是GP主要的報酬方式。對於非常大的基金,GP會面臨降低管理費的壓力,以便保持GP的利益與LP的投資回報目標一致。管理費還有一些創造性的做法:降低管理費比例換取收益分成比例的提高;隨著基金的投資進行逐步降低管理費比例;收取主導LP較低比例的管理費。第一次設立基金時,有些GP甚至會根據費用預算申請管理費。
一般來說,每年的管理費為基金承諾資金的2%,在承諾期結束後(通常4-5年),降至兌現承諾的2%;或者在投資期,為承諾資金的2%,投資期結束後(通常是4-5年),到基金清盤,逐步降至承諾資金的1%。
四、收益鉤回
因為收益的分配是以投資項目的退出為基礎,大部分合夥協議里會有收益鉤回條款或者質押條款,以保證GP的收益分配不會超過收益分成約定的標准。收益鉤回或者質押條款要求GP返還一部分已收取的收益分成,以防止後續投資項目表現不佳的情況下,GP獲得的總收益超過約定比例。因為基金的封閉期通常是8-10年,等到基金清算之後才分配收益對GP來說是難以接受的,所以,通常每年會有一次收益修正,或者每個項目都有收益修正。
五、基金規模
盡管大部分GP可能會想最好能募集盡可能多的資金,但對他們來說,很重要的一點是要考慮在基金的投資期內,他們能夠合理有效地投資多少資金。因為基金的表現將會決定GP募集後續基金的能力和成功可能性,GP在投資的時候,不能因為壓力就投資過快或者單個項目投資過大。在基金募資文件中確定最小和最大規模,能夠確保募資過程的靈活性。同時要記住,因為要預留一部分資金對已投資項目的追加投資,以及其他一些原因,基金通常不會籌到100%的承諾資金。基金通常對每個LP有一個最低投資額要求,但GP可能因為戰略或其他原因,希望通過降低這個最低投資額門檻引入「特殊投資人」。
六、聯合投資機會
LP 通常會要求當項目的融資額超過基金對單一項目投資規模限制時,能夠聯合投資的機會。GP在給予LP聯合投資權利時,可以採取嚴格規定的方式,也可以採取靈活掌握的方式。GP或者GP內部的個人也可以獲得聯合投資的權利,但對所有項目投允許聯合投資是不恰當的,這就讓聯合投資者可以假借聯合投資之名,參與最好項目的投資,摘走最好的果子。通常,聯合投資時,LP不會支付這部分的收益分成和管理費,但有時也不一定,他們可能需要支付交易費。
七、有限合夥人的職責
為了維持其有限責任,有限合夥人通常不允許參與有限合夥基金的業務,當然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法律規定,有些地方允許有限合夥人參與基金的業務,但他們對此持謹慎態度,以防影響其有限責任的身份。因此,大部分的有限合夥人對基金的業務參與非常有限。但基金通常有顧問委員會,委員由LP代表組成,他們的角色是對某些事情提出看法(有些情況下是認可),比如對擬投資項目的評價、估值、利益沖突問題及違約補救,他們不會參與到項目投資和處置等決策事物上。
八、投資限制
有些基金會選擇只關注某些特定行業或領域的項目。通常,投資限制是比較寬容而不是強制的,以避免GP發掘到非常好的項目、卻在預定的投資約束條件之外時,GP還要去執行一個非常繁瑣的流程,獲得LP的認可。可以約定,在合適的情況下,顧問委員會有權同意GP豁免投資限制。投資限制可能包括:投資限制主要是指根據基會的批准。
基金的性質及規模,規定基金不能或不應從事的投資項目或行為,例如:避免使用銀行貸款參與投資、避免從事不相關業務而產生應納稅收入、不從事房地產投資、避免投資於其他基金、對上市公司的投資限制、投資回報再投資的限制(如最高不得超過總出資承諾的120%)、對項目投資的股權比例要求、單一項目的投資額占基金總額的比例限制、項目的地域限制、後續基金對前期基金所投項目的追加投資的限制,等。
九、LP的違約責任
大部分的基金有資金出資請求條款,某次出資請求會要求LP在收到出資請求後的某個時間期限內提供一個較小比例的承諾資金,直到完成全部出資。通常很多LP會關注,如果承諾出資,但收到出資請求之後不履行會怎麼樣。這個問題通常可以要求LP提供託管資金的方式解決,尤其是那些承諾投資額較小的LP。某些情況下,也可能需要擔保和其他信用支持手段。通常還有一些比較嚴厲的條款處置違約的LP,比如沒收其在基金中的部分或全部權益、強制他們將其基金權益以某個折扣價格轉讓給替他履行出資義務的其他LP、沒收部分或全部合夥收益、等等。
十、關鍵人條款及繼承問題
GP 的能力和經驗通常是LP決定是否投資一支基金最核心重要的因素。因此,LP通常要求與管理者變動或關鍵人離職相關聯的中止條款。這些條款輕則要求在多數或絕大多數LP認可的新管理者到位之前,GP禁止提出新的出資請求;重則要求在多數或絕大多數LP要求的情況下,中止基金。
關鍵人中止條款通常是基於其他中止條款(如果有)已經談妥。募集後續基金的時間也通常需要談判,因為GP希望能夠在當前基金投完之後很快能募集新的基金,而LP希望確保GP能把足夠多的時間和精力繼續用在當前基金上。一般來說,在募集一支新的基金之前,GP必須已經投資了當前基金一定比例的承諾資金(75%或更多),同時,還要約定,在後續基金募集和運營之後,GP用於當前基金的時間標准。另外,同一GP管理兩支基金,在對相同公司、相同領域投資時,存在利益沖突、機會分配等問題,這些問題的解決可能需要得到顧問委員會的批准。
❸ 請教關於GP與基金管理人
(2)是通行做法。該案例中發起人3方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就是基金管理人,又稱普通合夥人(GP),為執行事務合夥人。再由執行事務合夥人任命一名代表,該代表類似於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
❹ 私募股權中的LP,GP是什麼意思
1、LP是有限合夥人(Limited Partner)一般是投資者,出資方。他們以出資額對股權負責,享有回報的權利,不負責具體事務。
2、GP是普通合夥人(General Partner)一般就是投資機構,比如私募管理人。是那些進行投資決策以及公司內部管理的人。他們也需要出一定資金負責,然後主要負責投資管理和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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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產業基金gp是啥有了解的嗎
產業基金gp就是負責投資管理的,兩方面合起來就採用有限合夥的方式
❻ 私募股權基金gp違規
需要更改GP,有兩個前提 第一是GP 所在的基金管理公司所有LP都知情,並達到合夥協議約定的GP更改條件 且合夥人都認可 其二是必須獲得基金業協會的登記備案,向所有投資這公示,GP管理人的更換,投資人有一票否決權 來拒絕更換。不知道這樣回答是否滿意
❼ 私募投資基金雙GP要求都取得基金協會備案嗎
以下內容從網路轉的,說的確實比較客觀准確,供參考了。
一、雙GP模式法律允許,且客觀存在
《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一條:「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很顯然,立法已經給雙GP的基金模式留出足夠的生存空間。
盡管「雙GP」不是投資界主流,但它確實客觀存在。
領信股份(831129)於2015年9月18日發布《關於與北京天星資本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戰略合作之框架協議的公告》,公告稱:天星領信新三板投資基金由天星資本與山東領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發起設立。基金採用雙GP合作模式,根據市場情況,LP選擇採用平層化或結構化的設計,結構化產品的優先順序與劣後級資金的比重根據實際募集資金情況確定。
根據我們觀察,在實踐中,部分LP想與GP商討共同管理基金事項,除參與投資、募資外,還參與項目的投資、管理,組成所謂的「雙GP模式」。還有部分專業的基金管理公司,會選擇有政府背景的機構,合作設立雙GP模式的並購基金或是產業基金。
二、雙GP模式的法律結構
首先可以肯定的一點是,雙GP與單GP在整個有限合夥層面而言並無二致。事實上,所謂雙GP模式中的兩家GP一般均為合作關系,兩者共飾GP角色,只是內部分工不同。
GP1和GP2的許可權劃分取決於合夥協議條款的設計。在實踐中,一般是由GP1負責執行並擔任基金投資管理人,主要負責投資管理事務;而GP2負責執行並擔任基金運營商,負責基金日常運營及監督GP1的投資管理。
雙GP模式具有優勢互補的特點,兩家GP可在管理架構、對外投資和風險控制等諸多方面取長補短。但與之同時,雙GP模式可能帶來的弊端是效率低下,兩家GP也許會在部分問題上爭吵不休。因此,合夥協議條款的設計顯得尤為重要,通過合夥協議確定兩家GP的分工、合作是至關重要的。
三、雙GP模式的登記備案
與法律結構問題一樣,雙GP模式的備案流程與單GP也是一樣。只是由於目前對於產品的備案,中基協正在開發相應的登記系統,目前只能進行單GP的登記;對於雙GP的產品,只有等新的系統上線後再作修改。
❽ 基金公司GP
投中研究院分析表示,如果GP背後的LP為境外上市公司或本身有國際貿易運作,有外匯儲備則直接以美元投資到基金中,否則金額較大的外匯兌換需經過多個監管部門批准,往往因時間周期較長影響項目投資進度。所以多數是境外LP投資美元基金,境內LP投資人民幣基金,避免掉了外匯兌換的流程,提高投資效率。
由於私募股權基金的運作最早起源於國外,因此,國內最早的私募股權機構也多是以外資背景為主。伴隨著國內TMT行業的興起,外資機構成立的美元基金為此搭建了一批VIE架構,助其海外上市。然而隨著2009年國內創業板開板,人民幣基金開始陸續成立,至今已反超美元基金。因此,在過渡期間,GP在人民幣基金與美元基金之間如何權衡便成為LP比較關注的問題。
❾ 私募股權基金中GP和LP的區別是什麼
私募股權基金中GP和LP的區別主要是:
1、概念不同。LP是指limited partner(有限合夥人),是為風險投資公司提供資金的,即出資人;GP是指general partner(普通合夥人),是負責運營、管理基金的,包括尋找投資機會、管理投資組合公司、設計和實施退出方案等。
2、出資額度不同。LP是風險資本的主要提供者,在有限合夥制風險投資機構當中,LP的出資比例一般為99%;GP的的出資比例為1%。
3、承擔的責任不同。LP以出資額為上限對投資公司和企業承擔有限責任;GP則對投資公司的選擇和管理負有無限的責任。
(9)基金gp有什麼要求擴展閱讀
私募股權基金中,LP和GP之間的關系是:
首先是合作夥伴關系。大多數正常的情況下,LP和GP是相互綁定在一起的,需要共同面對投資流動性的問題。
其次,LP主要是激勵GP積極參與到企業的管理當中;GP是按照盡可能最好的估計對公司進行估值。
參考資料
網路:私募股權基金
網路:有限合夥人
網路::普通合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