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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受益人取出手續

發布時間: 2021-09-10 03:58:50

㈠ 投保人辦保險的時候受益人只有四歲,沒有身份證,現在保險到期可以取出了,受益人應該帶那些證件去取錢,

您好:我任為您沒有搞清楚被保人.受益人的關系,合同到期(滿期金)是由被保險人領取,被保險人生故,才能由受益人領取,如合同上沒有受益人的,則由法定受益人領取(父.母,女,子,配偶平分)。需幫忙請聯系我。

㈡ 我媽媽去世前買了保險,受益人是我,要那些手續才能領

一,去你媽媽生前投保的保險公司拿理賠申請表,填寫完後,帶上理賠申請表、保險合同,和你的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去保險公司辦理理賠就行
二,你可以直接打電話去你媽媽生前所投保的保險公司的客服處,詢問流程,或者讓保險公司上門服務

㈢ 保險費必須通過受益人才能取出嗎

養老保險的受益人一般來說是直系親屬。
被保險人一般應指定自己的家庭成員或近親屬為受益人,如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當他們之中有若幹人均需扶助時,可以指定幾個受益人,可以根據他們的不同收入水平和自己的供養義務,合理地確定受益人的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
如果受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兒童或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保險金由受益人的監護人代為領取和掌管。但在法律上監護人與受益人是有區別的。這些因素被保險人在指定受益人時均應考慮。
保險受益人又稱為「保險金領取人」,是指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在保險事故發生或者約定的保險期限屆滿時,依照保險合同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受益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受益人是享受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受益人享受保險合同的利益‌,領取保險金,但他並非保險合同當事人‌,且不負交付保險費的義務。
2、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指定的人‌
保險合同生效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中途撤銷或變更受益人,無需徵得保險人的同意,但必須通知保險人,由保險在保險單上作出批准後才能生效。
如果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投保人變更或撤銷受益人時,需徵得被保險人同意。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沒有在保險合同中指明受益人的,則由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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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受益人死亡了保險錢怎麼取出

被保險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二)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㈤ 強險受益人是誰,誰去保險公能取出錢拿什麼手續

受益人是受害者

㈥ 受益人如何領取保險金

保險金申請時,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供合同利益條款所列的保險金申請所需證明和資料。
保險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證明和資料後,將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將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經核定後確定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在與申請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㈦ 作為保險金的受益人,去領取保險金的時候,需要辦理什麼手續需要注意什麼

1、身份證原件,銀行卡原件。
2、保險金只能轉賬到你的銀行卡里,沒有別的選擇。
解決問題請採納。。。

㈧ 保險法定受益人得到賠償金前需哪些手續

保險理賠分為壽險和財險兩種,程序有所區別,具體如下:

  • 一、壽險理賠的流程

從保險事故的發生到保險人做出賠款決定以及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領到保險金的整個過程,需要經過一系列工作環節和處理流程。在通常情況下,一個索賠案件的處理一般要經過接案,立案,初審,調查,核定,復核、審批,結案、歸檔七個環節。在每個環節都有不同的處理要求和規定,以保證理賠有序和高效地進行。

(一)接案

接案是指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人接受客戶的報案和索賠申請的過程。這一過程包括報案和索賠申請兩個環節。

1.報案。報案是指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受益人通知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①報案的方式。報案人可以採用多種方式將保險事故通知保險人,可以親自到保險公司當面口頭通知,也可以用電話、電報、傳真、信函等方式通知保險公司,當然也可以填寫保險公司事先印製的事故通知書。其目的是將保險事故信息及時傳遞到保險公司,以便保險公司採取相應措施及時處理。

②報案的內容。報案人應在保險條款規定的時間內,及時將有關的重要信息通知保險公司的接案人。報案時需要提供的信息包括:投保人的姓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姓名及身份證件號碼、被保險人的保單號、險種名稱、出險時間、地點、簡要經過和結果、就診醫院、病案號、聯系地址及電話等。

③接案的要求。接案人員對報案人提供的信息應做好報案登記,准確記錄報案時間,引導和詢問報案人,盡可能掌握必要的信息。接案人員應根據所掌握的案情,依據相關的理賠規定,判斷案件性質以及是否需要採取適當的應急措施,並在《報案登記表》中註明。對於應立即展開調查的案件,如預計賠付金額較大、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應盡快通知理賠主管及調查人員展開調查;對於應保留現場的案件,還應通知報案人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2.索賠申請。索賠是指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依據保險合同向保險入請求賠償損失或給付保險金的行為。客戶報案只是履行將保險事故及時通知保險公司的一項義務,但並不等同於保險索賠。報案是投保人、被保險或受益人的義務,索賠是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權利。

①對索賠申請人資格的要求。索賠申請人是對保險金具有請求權的人,如被保險人、受益人。例如,人身保險身故保險金給付應由保險合同約定的身故受益人提出申請。沒有指定受益人時,則由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作為申請人提出申請;如果受益人或繼承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者,則由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人身保險中被保險人在生存狀態下的保險金給付申請,如傷殘保險金給付、醫療保險(津貼)給付、重疾保險金案件,受益人均為被保險人本人,應由被保險人本人提出申請。如被保險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者,則由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

②索賠時效。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這一期間稱為索賠時效期間。在索賠時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享有向保險人索賠的權利。超過索賠時效期間以後,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向保險人索賠的權利喪失,保險人對索賠不再受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六條對索賠時效作了規定:
「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
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③索賠的舉證責任。索賠的舉證責任指索賠權利人向保險人索賠時應承擔的提供證據的義務,證明保險事故已經發生,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依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即使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立案

立案是指保險公司核賠部門受理客戶索賠申請,進行登記和編號,使案件進入正式的處理階段的過程。

1.索賠資料的提交。申請人按一定的格式要求填寫《索賠申請書》,並提交相應的證明和資料給保險公司;如果申請人不能親自到保險公司辦理,而是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受託人還應提交申請人簽署的《理賠授權委託書》。

2.索賠資料受理。保險公司的受理人員在審核材料後,在一式兩聯的《理賠資料受理憑證》上註明已接收的證明和資料,註明受理時間並簽名,一聯留存公司,一聯交申請人存執,以作為日後受理索賠申請的憑據;受理人如發現證明材料不齊,應向申請人說明原因,並通知其盡快補齊證明材料。

3.立案條件。對要進行立案處理的索賠申請,必須符合如下條件:保險合同責任范圍內的保險事故已經發生;保險事故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發生;在保險法規定時效內提出索賠申請;提供的索賠資料齊備。

4.立案處理。對經審核符合立案條件的索賠申請,進行立案登記,並生成賠案編號,記錄立案時間、經辦人等情況,然後將所有資料按一定順序存放在案卷內,移交到下一步工作環節。

(三)初審

初審是指核賠人員對索賠申請案件的性質、合同的有效性初步審查的過程。初審的要點如下:

1.審核出險時保險合同是否有效。初審人員根據保險合同、最近一次交費憑證或交費記錄等材料,判斷申請索賠的保險合同在出險時是否有效,特別注意出險日期前後,保險合同是否有復效或其他變動的處理。

2.審核出險事故的性質。初審人員還應該審核出險事故是否在保險責任條款約定的事故范圍之內,或者出險事故是否屬於保險合同責任免除條款或是否符合約定的免責規定。

3.審核申請人所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完整、有效。首先,根據客戶的索賠申請和事故材料,判斷出險事故索賠申請的類型,例如,醫療給付、殘疾給付等;其次,檢查證明材料是否為相應事故類型所需的各種證明材料;第三,檢查證明材料的效力是否合法、真實、有效,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為相應的機關或部門如公安、醫院等所出具。

4.審核出險事故是否需要理賠調查。初審人員根據索賠提供的證明材料以及案件的性質、案情的狀況等信息判斷該案件是否需要進一步理賠調查,並依據判斷結果分別做出相應處理。對需要調查的案件,提出調查重點、調查要求,交由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待調查人員提交調查報告後,再提出初審意見。對不需要調查的案件,提出初審意見後,將案件移交理算人員作理賠計算的處理。

(四)調查

核賠調查在核賠處理中佔有重要的位置,對核賠處理結果有決定性的影響。調查就是對客觀事實進行核實和查證的過程,核賠調查時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調查必須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調查應力求迅速、准確、及時、全面;調查人員在查勘過程中禁止就理賠事項做出任何形式的承諾;調查應遵循迴避原則;調查完畢應及時撰寫調查報告,真實、客觀地反映調查情況。

(五)核定

這里的核定含義是對索賠案件做出給付、拒付、豁免處理和對給付保險金額進行計算的過程。理賠人員對案卷進行理算前,應審核案卷所附資料是否足以做出正確的給付、拒付處理。如資料不完整,應及時通知補齊相關資料;對資料尚有疑義的案件,需通知調查人員進一步調查核實。理賠人員根據保險合同以及類別的劃分進行理賠計算,繕制《理賠計算書》和《理賠案件處理呈批表》。具體地說,核定的內容包括:

1.給付理賠計算。對於正常給付的索賠案件的處理,應根據保險合同的內容、險種、給付責任、保額和出險情況等計算出給付的保險金額。例如,身故保險金根據合同中的身故責任進行計算;傷殘保險金則根據傷殘程度及鑒定結果,按規定比例計算;醫療保險金則根據客戶支付的醫療費用進行計算。

2.拒付。對應拒付的案件,理賠人員作拒付確認,並記錄拒付處理意見及原因。對於由此終止的保險合同,應在處理意見中註明,並按條款約定計算應退還保費或現金價值以及補扣款項及金額;對於繼續有效的保險合同,應在處理意見中註明,將合同置為繼續有效狀態。

3.豁免保費計算。對於應豁免保費的案件,理賠人員應作豁免的確認,同時將合同置於豁免保險費狀態。

4.理賠計算的注意事項。理賠計算的結果直接涉及客戶的經濟利益,因此必須保證給付保險金額計算的准確無誤;同時理賠計算中涉及到補扣款的項目,需一並計算。在理賠計算時應扣款的項目包括:在寬限期內出險,應扣除欠交保險費;客戶有借款及應收利息,應扣除借款及利息;有預付賠款應將預付賠款金額扣除;其他應扣除的項目。應補款項目包括:預交保險費;未領取滿期保險金;未領取紅利、利差等其他應補款項目。

(六)復核、審批

復核是核賠業務處理中一個具有把關作用的關鍵環節。通過復核,能夠發現業務處理過程中的疏忽和錯誤並及時予以糾正;同時,復核對核賠人員也具有監督和約束的作用,防止核賠人員個人因素對核賠結果的影響,保證核賠處理的客觀性和公正性,從而也是核賠部門內部風險防範的一個重要環節。復核的內容及要點如下:出險人的確認;保險期間的確認;出險事故原因及性質的確認;保險責任的確認;證明材料完整性與有效性的確認;理賠計算準確性與完整性的確認。

審批是根據案件的性質、給付金額、核賠許可權以及審批制度對已復核的案件逐級呈報,由有相應審批許可權的主管進行審批的環節。對於—些重大、特殊、疑難案件,需成立賠案審查委員會集體對案件進行審理。根據審批的結果,進行相應的處理。批復需重新理賠計算的案件,應退回由理賠計算人員重新理算;批復需進一步調查的案件,應通知調查人員繼續調查;批復同意的案件,則移交下一個結案處理環節。

(七)結案、歸檔

首先,結案人員根據理賠案件呈批的結果,繕制《給(拒)付通知書》或《豁免保險通知書》,並寄送申請人。拒付案件應註明拒付原因及保險合同效力終止的原因。如有退費款項,應同時在通知書中予以反映,並註明金額及領款人,提示前來領款。給付案件應註明給付金額,受益人姓名,提示受益人憑相關證件前來辦理領款手續。領款人憑《給(拒)付通知書》和相關證件辦理領款手續,保險公司應對領款人的身份進行確認,以保證保險金正確支付給合同規定的受益人。領款人可以通過現金、現金支票、銀行轉賬或其他允許的方式領取應得款項,並由保險公司的財務部門按規定支付相應金額的款項。其次,結案人員根據保險合同效力是否終止,修改保險合同的狀態,並作結案標識。最後,結案人員將已結案的理賠案件的所有材料按規定的順序排放,並按業務檔案管理的要求進行歸檔管理,以便將來查閱和使用。

  • 二、非壽險的理賠流程

非壽險理賠的程序主要包括接受損失通知、審核保險責任、進行損失調查、賠償保險金、損余處理及代位求償等步驟。

(一)損失通知

是指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及其他有關情況,以最快的方式通知保險人,並提出索賠請求的環節。發出損失通知同樣是非壽險被保險人必須履行的義務。

1.損失通知的時間要求。根據險種不同,發出損失通知書有時會有時間要求,例如,被保險人在保險財產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盜竊損失後,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保險人有權不予賠償。此外,有的險種沒有明確的時限規定,只要求被保險人在其可能做到的情況下,盡快將事故損失通知保險人,如果被保險人在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索賠時效內未通知保險人,可視為其放棄索賠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2.損失通知的方式。被保險人發出損失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用函電等其他形式,但隨後應及時補發正式書面通知,並提供各種必需的索賠單證。如保險單、賬冊、發票、出險證明書、損失鑒定書、損失清單、檢驗報告等等。如果損失涉及第三者責任時,被保險人還須出具權益轉讓書給保險人,由保險人代為行使向第三者責任方追償的權益。

3.保險人受理。接受損失通知書意味著保險人受理案件,保險人應立即將保險單與索賠內容詳細核對,並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安排現場查勘等事項,然後將受理案件登記編號,正式立案。

(二)審核保險責任

保險人收到損失通知書後,應立即審核該索賠案件是否屬於保險人的責任,審核的內容可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保險單是否仍有效力。例如,我國財產保險基本險條款規定,被保險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否則,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從解約通知書送達一定天數後終止保險合同。

2.損失是否由所承保的風險所引起。被保險人提出的損失索賠,不一定都是保險風險所引起的。因此,保險人在收到損失通知書後,應查明損失是否由保險風險所引起。

3.損失的財產是否為保險財產。保險合同所承保的財產並非被保險人的一切財產,即使是綜合險種,也會有某些財產列為不予承保之列。例如,我國財產保險綜合險條款規定,土地、礦藏、水產資源、貨幣、有價證券等就不屬於保險標的范圍之內;金銀、珠寶、堤堰、鐵路等要通過特別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否則也不屬於保險標的范圍。可見,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的索賠財產,必須依據保險單仔細審核。

4.損失是否發生在保單所載明的地點。保險人承保的損失通常有地點的限制。例如,我國的家庭財產保險條款規定,只對在保單載明地點以內保險財產所遭受的損失,保險人才予以負責賠償。

5.損失是否發生在保險單的有效期內。保險單上均載明了保險有效的起訖時間,損失必須在保險有效期內發生,保險人才能予以賠償。例如,我國海洋運輸貨物保險的保險期限通常是以倉至倉條款來限制的,即保險人承擔責任的起訖地點,是從保險單載明的起運地發貨人的倉庫運輸時開始,直到保險單載明的目的地收貨人倉庫為止,並以貨物卸離海輪後滿60天為最後期限。又如責任保險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中常規定期內發生式或期內索賠式的承保方式。前者是指只要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而不論索賠何時提出,保險人均負責賠償;後者是指不管保險事故發生在何時,只要被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提出索賠,保險人即負責賠償。

6.請求賠償的人是否有權提出索賠。要求賠償的人一般都應是保險單載明的被保險人。因此,保險人在賠償時,要查明被保險人的身份,以決定其有無領取保險金的資格。例如,在財產保險合同下,要查明被保險人在損失發生時,是否對於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對保險標的無保險利益的人,其索賠無效。

7.索賠是否有欺詐。保險索賠的欺詐行為往往較難察覺,保險人在理賠時應注意的問題有:索賠單證的真實與否;投保人是否有重復保險的行為,受益人是否故意謀害被保險人;投保日期是否先於保險事故發生的日期等等。

(三)進行損失調查

保險人審核保險責任後,應派人到出險現場實際勘查事故情況,以便分析損失原因,確定損失程度。

1.分析損失原因。在保險事故中,形成損失的原因通常是錯綜復雜的。例如,船舶發生損失的原因有船舶本身不具備適航能力、船舶機件的自然磨損、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的影響等。只有對損失的原因進行具體分析,才能確定其是否屬於保險人承保的責任范圍。可見,分析損失原因的目的在於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明確保險人的賠償范圍。

2.確定損失程度。保險人要根據被保險人提出的損失清單逐項加以查證,合理確定損失程度。例如,對於貨物短少的情況,要根據原始單據、到貨數量,確定短少的數額;對於不能確定貨物損失數量的,或受損貨物仍有部分完好或經加工後仍有價值的,要估算出一個合理的貶值率來確定損失程度。

3.認定求償權利。保險合同中規定的被保險人的義務是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如果被保險人違背了這些事項,保險人可以此為由不予賠償。例如,當保險標的的危險增加時,被保險人是否履行了通知義務;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是否採取了必要的合理的搶救措施,以防止損失擴大等。這些問題直接影響到被保險人索賠的權利。

(四)賠償保險金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要求應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辦理,如保險合同沒有約定時,就應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若損失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經調查屬實並估算賠償金額後,保險人應立即履行賠償給付的責任。保險人可根據保險單類別、損失程度、標的價值、保險利益、保險金額、補償原則等理算賠償金額。財產保險合同賠償的方式通常是貨幣補償。不過,在財產保險中,保險人也可與被保險人約定其他方式,如恢復原狀、修理、重置或以相同實物進行更換等方式。

(五)損余處理

一般來說,在財產保險中,受損的財產會有一定的殘值。如果保險人按全部損失賠償,其殘值應歸保險人所有,或是從賠償金額中扣除殘值部分;如果按部分損失賠償,保險人可將損余財產折價給被保險人以充抵賠償金額。

(六)代位求償

如果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的過失或非法行為引起的,第三者對被保險人的損失須負賠償責任。保險人可按保險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先行賠付被保險人,然後被保險人應當將追償權轉讓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者責任方追償。

㈨ 保險公司做指定受益人都需要具備什麼手續

保險受益人不需要本人同意。
保險受益人需要的資料:
如果還沒有購買商業保險,那麼在填寫保單的時候,只要寫上受益人的名字和身份證號就可以了(如果未成年人用的出生證明,需要出生證明復印件;未成年人,要戶口本上的身份證號碼);
如果已經購買了保險,想要增加受益人,那麼,只要拿著保單原件和身份證原件,到保險公司辦理增加受益人的手續(只需要填寫受益人的身份證號碼,同樣未成年人需要戶口本上的身份證號,出生證明需要復印件)。
保險受益人又稱為「保險金領取人」,是指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在保險事故發生或者約定的保險期限屆滿時,依照保險合同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在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在被保險人死亡後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一般見於人身保險合同。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指定受益人,則他的法定繼承人即為受益人。受益人在被保險人死亡後領取的保險金,不得作為死者遺產用來清償死者生前的債務,受益人以外的他人無權分享保險金。
在保險合同中,受益人只享受權利,不承擔繳付保險費的義務。受益人的受益權以被保險人死亡時受益人尚生存為條件,若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則受益權應回歸給被保險人,或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另行指定新的受益人,而不能由受益人的繼承人繼承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㈩ 如果被保險人死亡,有指定受益人,需要什麼手續才能拿到錢

需要受益人拿保單和身份證,銀行卡去保險公司辦理。還需要提供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戶籍注銷證明什麼的。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保險錢還得直系親屬一起平分。會比較復雜,一趟辦不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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