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企業手續費
① 保險企業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是否可以全額扣除
不可以。
《財政部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一條 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0%計算限額。
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1)保險企業手續費擴展閱讀:
全額扣除主要項目:
(一)有關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稅項扣除項目
1.稅前扣除項目。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4條)
2.國際運輸業務稅項扣除。外國航空、海運企業從事國際運輸業務,以其在中國境內起運客貨收入總額的5%為應納稅所得額,即從在中國境內取得的收入總額,扣除按收入總額95%計算的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3.法定扣除。按照實施細則的規定,下列各項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
總機構管理費。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向其總機構支付的同本機構、場所生產經營有關的合理的管理費,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憑據,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准予列支。外商投資企業的分支機構向總機構支付的與其生產經營相關的管理費,准予列支。
② 保險企業手續費以及傭金支出稅前的扣除政策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費用不超過不超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8%(含本數)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允許結轉再扣除;其他事項依照原來的政策執行。
現就保險企業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保險企業發生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8%(含本數)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允許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二、保險企業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的其他事項繼續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中第二條至第五條相關規定處理。保險企業應建立健全手續費及傭金的相關管理制度,並加強手續費及傭金結轉扣除的台賬管理。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第一條中關於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稅前扣除的政策和第六條同時廢止。保險企業2018年度匯算清繳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拓展資料
傭金和手續費是指什麼
1、費用繳納不同。傭金是在提供代理服務後產生的費用;而手續費是在提供服務前就需要繳納的費用。
2、收取方式不同。傭金通常是根據雙方約定的金額來收取的;而手續費通常是固定的,根據服務項目不同,所收取的費用也不同。
3、費用性質不同。傭金收入就是商業活動中的一種勞務報酬,是具有獨立地位和經營資格的中間人在商業活動中為他人提供服務所得到的報酬;而手續費可以為行政收費,即在完成行政事項前所需繳納的費用。
③ 保險公司手續費包括哪些
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包括2個基本險和9個附加險。2個基本險分別為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9個附加險分別為全車盜搶險、車上責任險、無過失責任險、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玻璃單獨破碎險、車輛停駛損失險、自燃損失險、新增加設備損失險、不計免賠特約險條款。其中除第三者責任險是強制性險種外,其他險種很大程度上是讓車主自己作主。也就是說,車主可以根據自己的經濟實力與實際需求有選擇地進行投保。此外,「500元以下免賠」和新《交通法》的推廣也在廣大車主中產生不小震動。因此,專業人士針對不同車主購買的不同車型推薦如下幾種汽車保險購買方案。
方案一:基本型
投保險種: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
目前,一些保險公司如太平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已經將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列為必須購買的險種。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包括一些基本險的保障范圍,對車輛損失和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失都有一定的保障,而且費用適度,這兩項保險是最基本的。但是一旦撞車或撞人,對方的損失能得到保險公司的一些賠償,而自己的損失就只能大部分由自己負擔。
方案二:經濟型
投保險種: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責任險+全車盜搶險
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全車盜搶險、車上責任險是很多專家建議新車應投的4項保險。全車盜搶險顧及了盜搶和賠付,使車主遇到較大風險都能得到保障。車上責任險能讓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貨物的損壞或損失都能得到補償,雖然費用比基本型高,但是一旦發生事故,能大大減少自己的損失。
方案三:完全型
投保險種: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特約險+車上責任險+玻璃單獨破碎險+全車盜搶險等
個人買車,不少是新手,小刮小蹭是難免的,所以在專家建議的新車應保的4項保險上加入了不計免賠特約險,使保障范圍更全面。一些高檔車應該增加玻璃單獨破碎險。如果購買的是二手車,那二手車本身的問題也值得重視。例如老車容易自燃,尤其新手開車很多事情都注意不到,而且錯誤操作隨時會出現,像自燃險就應該考慮購買。此外,有能力的車主也可以增加設備損失險、無過失責任險、車輛停駛損失險等,以保障新車的萬無一失。
此外,買汽車保險其實是買一份服務保單,只看價錢是否便宜是不夠的。怎樣判斷保險公司的服務水平呢?撥打公司的報案電話,首先線路要通暢,其次按照電話中介紹的處理步驟操作理賠不會遇到麻煩,最後看定損核價的速度是不是快。
市場上的保單價格有高有低。一般來說,大公司在服務的軟硬體方面投入較多,保單價格也略貴些。服務好的公司定損網點多,可以藉助修理廠實行遠程網上定損;派人定損的反應速度和理賠核價手續也很及時。現在有的投保人採用委託理賠的方法,報案後把車、單證和委託索賠書一起交給保險公司推薦的修理廠,就不用再操心了,只需在家坐等通知把修好的車開回來。對服務要求不高的,可以選擇一些公司略為便宜的保單。
鏈接索賠技巧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後,應當向保險公司索賠,索賠得按一定程序並向保險公司提供規定的憑據。一些車主或被保險人由於不知道索賠的程序,不知道該備齊哪些材料,常常往返保險公司多次。那麼,如何才能盡快成功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呢?
作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索賠,應首先弄清保險索賠的條件。事故車輛必須同時具備以下4個條件:屬於投保車輛的損失;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不屬於除外責任;屬於必要的合理費用。
保險事故發生後,除向公安交警部門報案外,還須在48小時內向保險公司報案。如派人報案,則應如實陳述事故發生經過,並提供保險單和保險費收據,按要求填寫「出險通知書」;如來不及派人報案,可先電話報案,待事故處理後,再向保險公司補述事發經過,並填寫「出險通知書」。
按照保險條款規定,保險車輛因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而受損,或致第三者財產損壞,應當堅持「修復為主」原則,但在修復前須經保險公司定損檢驗,確定修理項目、方式、費用。送修理廠修復後,保存好修理發票,連帶必要的材料向保險公司索賠。第三者責任事故賠償後,保險公司將不再承擔對受害第三者的任何附加的賠償費用。
被保險人自保險車輛修復或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3個月內不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或自保險公司通知被保險人領取保險賠款之日起1年內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即視為自動放棄權益。另外,要切記48小時內及時報案,不能私下了結,保險公司不承認私下了結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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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保險公司傭金及手續費的行業規定和財務會計規定
財稅[2003]205號規定:從2003年1月1日起,保險企業開展業務支付的代理手續費,可在不超過當年本企業全部實收保費收入8%的范圍內據實扣除。
國稅函960號規定:保險企業的傭金支出,在不超過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營銷業務保費收入總額的5%部分,從保單簽發之日起5年內,憑合法憑證據實在稅前扣除。
財政部和國稅總局於4月1日聯合下發了《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9號),規定保險公司的稅前扣除限額為:
1、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5%計算限額;
2、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0%計算限額。
3、手續費方面:財險業務受益程度高於壽險業務;
4、傭金方面:長期期繳業務受益程度較低。
(4)保險企業手續費擴展閱讀
各項業務收入的確認方法如下:
A 手續費收入,在與客戶辦理業務結算時確認為收入;
B 證券承銷收入,按證券發行方式分別確認。
①全額包銷方式,將證券轉售給投資者時,按發行價格抵減承購價確認收入;
②余額包銷、代銷方式,代發行證券的手續費收入在發行期結束後,與發行人結算發行價款時確認;
C 受託投資管理收益,資產管理合同到期或者定期與委託單位結算收益或損失時,按合同規定收益分成方式和比例計算的應該享有的收益或承擔的損失,確認為受託投資管理理手續費及傭金收入。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手續費及傭金收入
⑤ 保險公司要手續費嗎
這個設計再保險的問題了,我簡單的說,業務員拉來保險費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要支付業務員手續費,而保險公司收入的保費不是自己全部留下,為了分散風險,保險公司會按照業務的一定份額分給再保險公司,這個工程保險公司就成了業務員,再保險公司成了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應該付給保險公司手續費,就叫攤回分保費用。
廣義上攤回分保費用有時候也包含從再保險公司攤回的賠款。剛才說的保險公司將業務按一定份額給再保險公司,如果此業務出險了,保險公司先全額支付賠償,然後再按份額從再保險公司攤回賠款。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⑥ 2019年,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關於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的
全文如下:
關於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19年第72號
現就保險企業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保險企業發生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8%(含本數)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允許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二、保險企業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的其他事項繼續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中第二條至第五條相關規定處理。保險企業應建立健全手續費及傭金的相關管理制度,並加強手續費及傭金結轉扣除的台賬管理。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第一條中關於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稅前扣除的政策和第六條同時廢止。保險企業2018年度匯算清繳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財 政 部 稅 務 總 局
201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