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代理保險手續費所得稅
❶ 從事代理服務的企業發生的傭金、手續費支出如何所得稅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從事代理服務、主營業務收入為手續費、傭金的企業(如證券、期貨、保險代理等企業),其為取得該類收入而實際發生的營業成本(包括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需要說明的是,根據《民法通則》規定,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企業既從事代理服務,也發生自營業務的,與代理服務收入直接相關的手續費及傭金准予計入營業成本據實扣除,與自營業務收入直接相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應計入營業費用,並按照手續費及傭金的稅收規定予以限額扣除。
❷ 汽車4S代辦保險費從保險公司收到的手續費如何繳稅
汽車4S代辦保險費從保險公司收到的手續費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稅。
具體稅種如下: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稅率為3%,一般納稅人稅率為6%)
2、城建稅(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納稅額*適用稅率,這里的適用稅指納稅人所在地市區的稅率為7%,在縣城、鎮、大中型工礦企業不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不在市區、縣城、鎮的稅率為1%
3、教育附加費(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納稅額*3%
4、地方教育費附加(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納稅額*2%
5、水利建設基金(按照銷售收入的0.1%來計提和交納)
6、企業所得稅(利潤總額*25%)。新所得稅法規定法定稅率為25%,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一致,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為15%,小型微利企業為20%,非居民企業為20%。
基本計算公式: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一準予扣除項目金額。應納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稅率。
7、印花稅 按購銷金額0.3‰
❸ 營改增以後,保險代理人手續費稅怎麼算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以下簡稱45號公告),對營改增試點全面推開後,個人保險代理人、證券經紀人、信用卡和旅遊等行業的個人代理人相關增值稅、個人所得稅以及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個人保險代理人,指根據保險企業的委託,在保險企業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自然人,不包括個體工商戶。證券經紀人,指接受證券企業的委託,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的證券企業以外的自然人。
(3)企業代理保險手續費所得稅擴展閱讀
保險代理人的運行機制,對國有獨資保險公司的機制轉換,有著直接和間接的推動作用,對領導有啟發,對員工有觸動。大家都從中深刻地認識到,國有獨資公司必須建立起適應市場需求的營銷機制。另外,保險代理作為一個新興的行業,它的發展能容納大批人員就業。
日本從事保險代理的人,約占國民的1%,隨著我國保險事業的不斷興旺發達,保險代理人的隊伍將日益擴大,從而在安置就業方面,將發揮一定的積極作用。
❹ 保險企業手續費以及傭金支出稅前的扣除政策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費用不超過不超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8%(含本數)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允許結轉再扣除;其他事項依照原來的政策執行。
現就保險企業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保險企業發生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8%(含本數)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允許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二、保險企業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的其他事項繼續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中第二條至第五條相關規定處理。保險企業應建立健全手續費及傭金的相關管理制度,並加強手續費及傭金結轉扣除的台賬管理。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第一條中關於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稅前扣除的政策和第六條同時廢止。保險企業2018年度匯算清繳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拓展資料
傭金和手續費是指什麼
1、費用繳納不同。傭金是在提供代理服務後產生的費用;而手續費是在提供服務前就需要繳納的費用。
2、收取方式不同。傭金通常是根據雙方約定的金額來收取的;而手續費通常是固定的,根據服務項目不同,所收取的費用也不同。
3、費用性質不同。傭金收入就是商業活動中的一種勞務報酬,是具有獨立地位和經營資格的中間人在商業活動中為他人提供服務所得到的報酬;而手續費可以為行政收費,即在完成行政事項前所需繳納的費用。
❺ 企業支付的哪些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保險企業手續費。
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0%計算限額。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並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傭金。除委託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5)企業代理保險手續費所得稅擴展閱讀:
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的相關要求規定:
1、企業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直接沖減服務協議或合同金額,並如實入賬。
2、企業應當如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當年手續費及傭金計算分配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並依法取得合法真實憑證。
3、企業已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相關資產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應當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❻ 2019年,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關於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的
全文如下:
關於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19年第72號
現就保險企業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保險企業發生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8%(含本數)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允許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二、保險企業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的其他事項繼續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中第二條至第五條相關規定處理。保險企業應建立健全手續費及傭金的相關管理制度,並加強手續費及傭金結轉扣除的台賬管理。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第一條中關於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稅前扣除的政策和第六條同時廢止。保險企業2018年度匯算清繳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財 政 部 稅 務 總 局
2019年5月28日
❼ 保險企業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是否可以全額扣除
不可以。
《財政部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一條 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0%計算限額。
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7)企業代理保險手續費所得稅擴展閱讀:
全額扣除主要項目:
(一)有關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稅項扣除項目
1.稅前扣除項目。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4條)
2.國際運輸業務稅項扣除。外國航空、海運企業從事國際運輸業務,以其在中國境內起運客貨收入總額的5%為應納稅所得額,即從在中國境內取得的收入總額,扣除按收入總額95%計算的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3.法定扣除。按照實施細則的規定,下列各項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
總機構管理費。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向其總機構支付的同本機構、場所生產經營有關的合理的管理費,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憑據,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准予列支。外商投資企業的分支機構向總機構支付的與其生產經營相關的管理費,准予列支。
❽ 郵政企業代理保險如何交稅
保險兼業代理將填補納稅空白
7月1日起,保險代理機構啟用新版專用發票
本報記者朱雪利 2004-6-10
早報訊 銀行、郵政、汽車經銷商和汽車俱樂部等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一直以來是稅收的空白地帶,但是從今年7月1日起,這些兼業代理機構也要按規定領取《保險中介服務統一發票》,並照章納稅。
為治理保險中介亂收手續費和變相侵吞保險手續費等問題,中國保監會聯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范保險中介服務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從7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使用《保險中介服務統一發票》,舊版保險中介服務發票將於12月31日起禁止使用。保險中介隨意開白條
很長時間以來,保險公司和中介之間都是以自製發票或白條等憑證入賬,行業內一直沒有統一的入賬憑證,有些不規范現象得以乘虛而入。一位長期從事保險公司經營的人士舉例說,「有的保險公司隨意向中介開白條,造成保費流失,有的保險中介和業務員勾結共同侵吞手續費,還有的向其他機構及個人隨意支付手續費等等,市場狀況混亂。」為此,去年9月份,國家稅務總局開始要求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使用保險中介服務專業發票。但是,這個專業發票只有專業代理公司才能申領,大量的兼業代理機構並沒有使用這些專業發票。代理保險都要繳稅
中國保監會中介監管部主任王建介紹說,去年,全國通過保險中介實現保費收入2892.73億元,佔全國保險公司保費收入的74.55%,保險中介發展非常迅速。但是通過保險中介流失的稅款也在不斷增長。統計顯示,截至4月30日,全國保險市場上專業保險中介機構的數量已經達到1264家,保險兼業機構達12萬家。記者了解到,在杭州申領這種專業發票的代理公司僅六七家而已。如在上城區地稅分局征管范圍內,只有一家單位申領過保險中介服務專業發票。
杭州某保險代理公司的相關人士告訴記者,從下個月開始,整個保險代理行業都要使用統一發票,像汽車經銷商、汽車俱樂部代賣保險都要繳稅了。
規范稅收的同時也可以讓兼業代理市場變得更加有序。據保險業內人士介紹,很多汽車經銷商覺得通過代理保險賺取的手續費利潤很高,甚至把贏利的目標從汽車轉移到了保險身上。同時,汽車經銷商因為掌握了一定的客戶資源,紛紛要求保險公司提高手續費。以後,汽車經銷商的手續費收入也要納入稅收體系。如果一家汽車經銷商通過代理保險收取了1萬元的手續費,它要繳納的稅款就要近600元,這樣一來,利潤就不如以前高了。
保險業內人士表示,使用統一發票並不僅僅是對保險中介有規范作用,對保險公司本身也會產生很大的影響。之前,為了控制保險公司之間的無序競爭,規定保險公司給予代理機構8%以內的手續費及傭金收入計入成本,超過部分需要交納稅收。但是由於兼業代理機構並沒有通過正規發票收取手續費,因此,這個規定並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如果採用了統一發票之後,各保險公司在向保險中介機構支付手續費(傭金)、公估費、勞務費等中介費用時,必須在發票的背後附上業務資料說明,包括險種、保費多少、被保險人等,而白條和自製發票絕對不可以進賬。如果給的手續費超過了8%,保險公司也要繳納相應稅款
❾ 保險兼業代理收入需要繳納所得稅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明確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兼業保險機構提供的服務,實屬應稅行為,取得的代理手續費收入應按服務業-代理稅目申報繳納營業稅金及附加,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應當就其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在中國境內的個人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兼業代理機構或個人取得的代理手續費應計入企業或個人收入總額中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