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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理財平台什麼罪名

發布時間: 2021-03-29 19:52:57

㈠ 網路理財平台被查,投資人的錢如何要回

第一步要搜集和保存證據
一旦踩「雷」了,投資人不要過度驚慌和焦慮,首先要馬上搜集證據、保存證據。一般而言,最重要的就是理財投資的證據,包括合同協議證據,理財資金支付證據、理財過程中的交流咨詢證據等等。此外,還有互聯網金融公司經營和業務宣傳的證據和截圖。
最關鍵的是理財支付證據,畢竟資金的流向最能證明你的投資行為,最常見的就是通過公司的APP或者第三方支付進行支付的截圖、用戶從自己賬戶中直接支付給平台指定賬戶的截圖。另外,也要保存與平台簽訂的電子合同、投資協議、網站聲明等資料,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2.盡早申請凍結問題平台資產
提現困難初期,很多投資人希望通過民事訴訟途徑來獲得相應的賠付。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肖颯表示,如果發現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投資人可到債務人原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管轄法院起訴。「但是民事訴訟立案難度較大,需繳納訴訟費用,花費不菲」。
不過,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發現P2P平台已經觸犯刑法,則面臨的是刑事責任的追究。一旦立案,由公安機關偵查布控,效率高,花費少。「但進入公訴程序後,不能再撤訴,無法把控案件進度,投資者要做好打持久戰的准備」。根據新快報記者上述案例,投資人要做好至少等個一年半載的准備。
此外,肖颯還表示投資人可以向相關部門申請對倒閉或跑路的平台相關資產進行凍結,避免案件偵查過程中發生資產被藏匿或轉移。
「受害人」法律地位難定,增加維權難度
實際上,目前就法律而言,投資人的維權依據也並非健全。肖颯透露,2014年3月25日,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將受害投資人定位於「集資參與人」而未明確給予「受害人」的法律地位,導致實際案件維權中存在一系列難度和問題。

㈡ 理財平台暴雷跑路需要承受什麼法律責任

平台沒了,老闆要是有錢了估計還能收回來點,大部分 老闆都給錢花完了,老闆坐牢

網上投資理財是非犯法

不犯法。
平台提供居間撮合服務的合法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3章第424條關於「居間合同」的規定,果兒金融平台是合法設立的中介服務機構,致力於為民間借貸業務提供優質高效的撮合服務,以促成借貸雙方形成借貸關系。此種居間服務符合法律規定,且受到法律保護。
理財人及借款人之間的借貸關系的合法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章「借款合同」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果兒金融平台的理財人作為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形成的借貸關系受到法律保護。
理財人通過果兒平台獲得的出借理財收益的合法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26條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果兒金融平台上理財人向借款人出借資金並按照約定利率收取利息,該利率遠低於規范要求年利率24%標准,為合法利息收益,受到法律保護。
電子合同的合法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條關於「合同形式」作出的規定,電子合同是法律認可的書面合同形式之一。果兒金融平台採取用戶網上點擊確認的方式簽署電子合同,點擊確認後的電子合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受到法律保護。

㈣ 網上的理財是合法的嗎

當然是合法的啦,而且現在的網上理財發展已經很多元化了呢,有原油、基金、p2p理財等等;如果想做互聯網理財都可以去了解一下

㈤ 現在互聯網那麼多網上理財的平台,國家有監管嗎

投過一些平台,但都不敢放太久,因為這些平台也成立沒幾年時間,現在國家慢慢要開始監管了。我投的快可貸一個月的標,收益還不錯。

㈥ P2P平台有哪些刑事風險

非法經營罪
非法經營罪,即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根據《銀行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那麼,若P2P平台不越過監管層面上的《十部委規定》「監管紅線」,是否就可以在司法實踐層面上規避刑事法律風險?2014年12月6日,一則二審無罪判決宣判,根據該判決,人民法院就「介紹自然人借貸」的合規性進行了一定的說明:
(2014)榕刑終字第741號(平台:宜信普惠公司)
法院認為,上訴人林某甲犯非法經營罪沒有證據支持。整個借款和還款流程中「宜信普惠公司」沒有參與資金流轉,沒有收取利息或賺取利差,只收取中介咨詢費。上訴人林某甲負責管理的宜信普惠福清分公司只是為借款人和出借人唐某甲牽線搭橋,提供中介服務。原判將「宜信普惠公司」這種經營模式和經營行為界定為刑法打擊的對象沒有法律依據。福州市人民檢察院出庭履行職務的檢察員關於本案「P2P」模式目前尚無明確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意見,本院予以採納。原判認定上訴人林某甲犯非法經營罪於法無據,本院應予以糾正。
在該案例中,人民法院傾向於認為,P2P平台本身的「中介業務」,並不屬於傳統銀行業務,即負債業務、資產業務、中間業務中的任何一種。易言之,P2P平台本身的居間業務,並不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
但是,提供「增信服務」,是否在司法實踐層面上觸犯刑法,尚無可從公開渠道的案例支持,尚有待監管層面、司法層面乃至立法層面的進一步確定。
此外,根據公開渠道所能獲知的信息,那些目前較為成功的P2P平台,它們所堅持或實際經營的P2P業務,一般也都包含著「信息服務」,並排除了一些特許資格業務。
例如,作為入選2015年「中國互聯網企業100強」排行榜(中國互聯網協會、工業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在京聯合發布)的兩家P2P企業:
人人貸【人人貸商務顧問(北京)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是:「互聯網信息服務;經濟貿易咨詢;投資咨詢;技術推廣服務」;
陸金所【上海陸家嘴國際融資產交易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則是:「金融產品的研究開發、組合設計、咨詢服務,……;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中的信息服務業務(僅限互聯網信息服務),……」
此外,作為國內P2P行業的業內首家及P2P本質業務的堅持者,拍拍貸【上海拍拍貸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是:「金融信息服務,計算機網路專業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計算機系統集成及軟硬體的開發與銷售,數據處理服務,電子商務(不得從事增值電信、金融業務),……」
結合以上自公開渠道取得的案例及經營范圍信息,不免看到:P2P行業的本質,是金融信息服務、借貸居間服務;另一方面,就單純經營P2P本質業務而言,並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就罪名本身而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非法經營罪之間存在一定的競合關系,即未經批准而非法從事銀行業務的,即涉嫌非法經營罪。在我國,如果任何單位和個人如果未經批准,非法從事銀行業務活動,就觸犯了我國《刑法》,構成非法經營罪。而吸收公眾存款,即是銀行業務的一種。因此,若P2P平檯面向公眾吸收資金並構建資金池,則不僅觸犯了非法經營罪,更觸犯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而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則有著如下的規定:
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目前,大多數的P2P平台,無疑是沒有吸收公眾存款的資質的;其次,平台為經營其業務,「向社會公開宣傳」是無法迴避的,因為,信息公開和共享正是P2P平台的生命力所在。因此,以上述司法解釋推之:一方面,P2P平台本身,根據其本身的業務特點,既已經構成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某些特徵;另一方面,P2P平台是否觸犯該罪,關鍵在於其是否向公眾吸儲並承諾回報。據此,作為一個網路融資平台,P2P平台的本身屬性,便決定其往往遊走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邊緣。
所以,若平台不能獨立於借貸雙方,而是歸集資金構建資金池並尋找借款人,同時承諾一定的收益,則其將在相當的程度上構成「吸儲放貸」並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此外,在舉不勝枚的諸多案例中,可以看到的是:能否償還本息,壞賬是多少,雖對量刑有所影響,但就案件的定性是沒有影響的。易言之,司法實踐中,無論資金是否順利運作,若「吸儲放貸」的P2P平台擾亂了金融秩序並構成了司法解釋的四個條件,平台及其經營者即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這一行為罪。
例如,在以下的案例中,法院如何就案件進行定性,便可見一斑:
(2014)深羅法刑二初字第147號(平台名稱:東方創投)
本院查明,……被告人鄧某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後,將犯罪所得的人民幣2200萬元支付給深圳市和記某地產有限公司用於購買房產……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某、線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015)銅中刑終字第00039號(平台名稱:徽煌財富)
本院查明,……經查:各被害人在「徽煌財富」P2P網路借貸平台注冊並將資金轉入平台指定賬戶,控制借貸平台資金賬戶、支配資金進出的是陶秀義,陶秀義為獲取息差將資金借貸給陳玉根。……
本院認為,陶秀義未經國家金融主管部門批准,通過建立P2P網路借貸平台,發布虛假的借款投資標的,承諾給予高額利息回報為誘餌,向不特定的654人非法吸收資金5036萬余元,數額巨大,且造成他人兩千餘萬元經濟損失,嚴重擾亂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015)香刑初字第229號(平台名稱:黑龍江宸瀚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經審理查明,2013年7月23日,涉案人員李威夥同初文斌(均另案處理)經預謀冒用居民宋某某的身份注冊登記了宸瀚公司,並招募理財業務員。在未取得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金融業務的情況下,通過報紙刊登投資理財廣告進行宣傳,以「P2P」委託理財的形式,承諾高息保本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吸收存款,從中非法獲利。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楊某某、張某甲、何某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夥同他人以委託理財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擾亂國家金融管理秩序,王某某、楊某某、張某甲參與犯罪數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
(2014)明刑初字第00259號(平台名稱:平海金融)
經審理查明:……,嚴慶海對於通過線下支付方式進行充值的人員給予一定獎勵。之後,嚴慶海將其吸收的公眾資金用於投資房地產開發以及借貸他人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嚴慶海違反國家規定,向社會不特定人員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億余元,數額巨大,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上述自公開渠道檢索到的案例與相關法律法規相互佐證,反映出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司法實踐中的如下特點:無論是基於我國立法還是司法實踐,在P2P中,只要實施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並將所吸收的資金用於借貸或相關投資業務,或向投資人返還的,便可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從而引起相當的刑事法律風險。
集資詐騙罪
隨著「優易網案」一審判決的落地,P2P平台再次進入社會輿論的風口浪尖。該案中,法院認定,被告人除將集資的部分資金以月息3%或免息借貸給二人實際使用外(該款項均已歸還),在借款人不知情且其無歸還能力的情況下,將絕大部分集資款通過某投資公司配資投資期貨、炒股,截至2012年12月21日,共計虧損1259萬元。被告人逃匿以後,以宋某的名義繼續通過乾騰投資公司配資投資期貨,自2013年1月9日~2013年4月10日,共計虧損20餘萬元。由此,法院認為,兩名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構成集資詐騙罪。
再結合另一案,即可以見到,在認定P2P平台是否構成集資詐騙罪的定性問題上,法院是較著眼於「資金的用途」的:
(2015)銅中刑終字第00038號(平台:華強財富)
……
法院查明,所騙取的1109萬余元中,吳義華為取信投資人而投資購買池州某林場用去235萬元;剩餘款項中,吳義華用於歸還林某借款本息450萬元,給付余某建立和維護平台費用140萬元,其餘用於華強公司的運營和歸還其個人其他債務等。
……
法院認為,原審被告人吳義華、上訴人吳秋虹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1109萬余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
結合上述兩案,從中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雖與吸收公眾存款罪同樣存在非法集資的情況,但在犯罪人將款項用於個人投機、償債等,而非平台的放貸或投資,則法院更傾向於認定犯罪人所構成的是集資詐騙罪。易言之,若P2P平台建立資金池,且資金用於P2P平台業務,則更可能涉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若平台建立資金池,但資金用於P2P平台業務以外的方面,則更可能涉入集資詐騙罪。而目前,集資詐騙罪的最高法定刑,為死刑。
在案例之外,若僅就「集資詐騙罪」罪名本身而論,其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主要分野點,就在於犯罪主觀要件方面。易言之,存在「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集資詐騙罪區別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重要特徵。
而至於何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目前,未有法律立法層面的明確規定,但在一則司法解釋中也可略見二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利用經濟合同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的,詐騙數額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認定,合同標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
(一)明知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擔保,採取下列欺騙手段與他人簽訂合同,騙取財物數額較大並造成較大損失的:
1、虛構主體;
2、冒用他人名義;
3、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無效的單據、介紹信、印章或者其他證明文件的;
4、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兌現的票據或者其他結算憑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
5、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擔保條件的抵押物、債權文書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
6、使用其他欺騙手段使對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簽訂後攜帶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逃跑的;
(三)揮霍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四)使用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五)隱匿合同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拒不返還的;
(六)合同簽訂後,以支付部分貨款,開始履行合同為誘餌,騙取全部貨物後,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或者雙方另行約定的付款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其餘貨款的。
在這則司法解釋中,最高人民法院就類型化的解釋方法,對「非法佔有目的」進行了列舉式的說明。並且,從這些說明中,我們也無疑可以看到的是,犯罪人是否具有犯罪的內心意思,乃是由外部的客觀行為去反推的。而在P2P平台的犯罪中,如何用客觀行為反推,我們認為,前述的兩個案例無疑給了我們一些提示。
據此,結合前述的兩則案例,我們認為,在認定P2P平台是否觸發「集資詐騙罪」上,審判實踐中傾向於認為:
(1)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集資詐騙罪」區別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重要標識;
(2)就「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認定,法院一般是以犯罪人的客觀行為反推的;
(3)P2P平台吸儲後,資金不用於P2P業務,而平台經營者揮霍資金、潛逃、用於犯罪行為的,可視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進而可能構成「集資詐騙罪」。
綜上所述
P2P平台在構建及運營的過程中,雖談不上危機四伏、險象環生,但為了平台的長期發展及持續經營,應當建立起一定的法律風險防範機制。而在民事、行政、刑事法律風險中,刑事法律風險更是重中之重。目前,為防範刑事法律風險,以下三點問題是需要P2P平台及P2P行業從業人士重點關注的:
(1)單純就提供借貸居間服務而言,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不會導致刑事法律風險;
(2)若P2P平台自建資金池,面向公眾大量吸儲並承諾回報,即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㈦ 理財平台詐騙罪需要什麼證據

您好:
你好,網上被騙,報警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受害者本人身份證;2、網路聊天記錄、訂單等截圖;
3、轉賬銀行卡,轉賬記錄並蓋章;4、如果是被跑路網站所騙,需要提交該網站的網上信息截圖,如官網上的公司介紹、主流媒體對該網站理財信息的吹捧報道、知名網站的理財推薦等、被騙公司的資格認證。
證據不需要自己提供,由公安機關偵察。如果詐騙罪立案標准為2000-5000元,數額較小,沒有達到1000元,尚不構成詐騙罪,但是違反社會治安。
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㈧ 我在網上投資理財,被騙了,怎麼報案什麼流程是當地報案還是被害地!

網路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必要時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涉及多個環節的網路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為網路犯罪提供幫助的,其犯罪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機關可以立案偵查。也就是說,投資理財被騙的可以在本地區報案。

有多個犯罪地的網路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公安機關或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有爭議的按照有利於查清犯罪事實、有利於訴訟原則,由共同上級公安機關指定有關機關立案偵查。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的,由該公安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報案人贏提供一些證據,由二名以上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的偵查人員進行。取證設備和過程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准,並保證所收集、提取的電子數據的完整性、客觀性。

(8)網上理財平台什麼罪名擴展閱讀:

理財平台設置陷阱,讓投資人得小利丟大本金,是一種新的詐騙手法,投資人在網上購買理財產品應謹慎,避免掉進不法分子精心設置的陷阱。如果被騙應該及時報案(本地),然後由本地公安機構立案調查,跨區的將聯系外地警方,聯合辦理該案。

投資理財請選擇正規機構,切不可輕易相信來自群聊等小道消息鼓吹的所謂的高收益,不要在非正規的網站、軟體等處進行投資理財等網上交易。對高額收益的投資要保持警醒。

要加強自身保護意識,不輕易添加陌生人微信或QQ好友,凡是涉及投入資金或資金轉賬等問題,務必保持清醒頭腦,多和家人、朋友商量,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咨詢,一旦發現被騙,應立即報案。

參考資料來源:廣東省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

人民網-上海警方偵破一起網路投資理財詐騙案

㈨ 理財平台涉嫌違法犯罪立案偵查通報一般需要多長時間有結果

刑事案件一般由公安機關接受報警,立案偵查,抓獲嫌疑人,刑事拘留37天內向檢察院偵查監督科提請批准逮捕,
檢察院在7日內作出決定,批准逮捕後將案卷移交公安機關繼續偵查,期限2個月,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向檢察院公訴科移送審查起訴,審查期限1個月,
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在3個月內審理判決,
如果案情復雜,每個階段可能延期。

㈩ P2P平台非法集資三大犯罪類型是什麼

第一種是P2P網貸平台直接從事非法集資活動
第二種是行為人利用P2P網貸平台進行非法集資活動
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泛,表現形式多樣,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二)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三)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五)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六)不具有募集資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八)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九)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十)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假借農民專業合作社之名非法吸收資金;
(十一)以投資黃金等名義,以高利吸引社會公眾投資;
(十二)以發展農村連鎖超市為名,採用召開「招商會」、「推介會」等方式,以高息進行「借款」;
(十三)以投資養老公寓、異地聯合安養等為名,以高利誘導加盟投資;
(十四)藉助網路借貸平台、眾籌平台等新型互聯網金融形式進行的非法集資活動;
(十五)其他非法集資活動。
遇到非法集資首先不能慌亂,當事人可以立即報案,當事人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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