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開戶手續 » 保險代理手續費的稅收政策

保險代理手續費的稅收政策

發布時間: 2021-09-06 02:05:45

① 單位代理保險稅收政策

保險業務按其經營方式分為兩種:一種是直接承保,即保險機構直接向被保險方承擔保險責任,直接向保戶收取保費,發生賠付時,由其直接付款給保戶;另一種是分保險,即保險機構承保保險業務後,將部分保險責任分包給另外一個或幾個保險機構,前者為初保人,初保人直接向保戶收取保費,然後再根據保險責任大小分給分保人一部分保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保險業實行分保險的,分保業務由初保人為分保人代扣代繳營業稅。為了簡化手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明確,在實際繳納過程中,可對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費收入全額(即不扣除分保費支出)繳稅,對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費收入不再繳納營業稅。
所謂分包,是指總包單位自行完成建設項目的主要部分,其非主要的部分或專業性較強的工程,如工藝設備安裝,結構吊裝工程或專業化施工部分的工程,分包給施工條件符合該工程技術要求的建築安裝單位。所謂轉包,是指承包者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給其他的施工單位的行為。分包和轉包的不同點在於,分包工程的總承包人參與施工並自行完成建設項目的一部分,而轉包工程的總承包人不參與施工。二者的共同點是,分包和轉包單位都不直接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而直接與總承包人簽訂承包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建築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者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

想了解更多的保險知識,可以進入 >> 「多保魚講保險」進行免費咨詢!

② 保險代理手續費法規

《保險法》
第六章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
第一百二十五條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一百二十六條保險經紀人是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傭金的單位。
第一百二十七條保險人委託保險代理人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應當與保險代理人簽訂委託代理協議,依法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其他代理事項。
第一百二十八條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人承擔責任。
保險代理人為保險人代為辦理保險業務,有超越代理許可權行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並已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應當承擔保險責任;但是保險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權的保險代理人的責任。
第一百二十九條個人保險代理人在代為辦理人壽保險業務時,不得同時接受兩個以上保險人的委託。
第一百三十條因保險經紀人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的過錯,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損失的,由保險經紀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三十一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承諾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予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第一百三十二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應當具備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並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者經紀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
第一百三十三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應當有自己的經營場所,設立專門賬簿記載保險代理業務或者經紀業務的收支情況,並接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
第一百三十四條保險代理手續費和經紀人傭金,只限於向具有合法資格的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第一百三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設立本公司保險代理人登記簿。
第一百三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培訓和管理,提高保險代理人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不得唆使、誤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
第一百三十七條本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適用於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③ 保險代理增值稅稅率

金融保險業增值稅,適用稅率是6%。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是6%;如果你符合小規模納稅人條件的話,稅率是3%。

④ 營改增以後,保險代理人手續費稅怎麼算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以下簡稱45號公告),對營改增試點全面推開後,個人保險代理人、證券經紀人、信用卡和旅遊等行業的個人代理人相關增值稅、個人所得稅以及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個人保險代理人,指根據保險企業的委託,在保險企業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自然人,不包括個體工商戶。證券經紀人,指接受證券企業的委託,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的證券企業以外的自然人。

(4)保險代理手續費的稅收政策擴展閱讀

保險代理人的運行機制,對國有獨資保險公司的機制轉換,有著直接和間接的推動作用,對領導有啟發,對員工有觸動。大家都從中深刻地認識到,國有獨資公司必須建立起適應市場需求的營銷機制。另外,保險代理作為一個新興的行業,它的發展能容納大批人員就業。

日本從事保險代理的人,約占國民的1%,隨著我國保險事業的不斷興旺發達,保險代理人的隊伍將日益擴大,從而在安置就業方面,將發揮一定的積極作用。

⑤ 什麼是保險代理手續費,保險代理手續費有哪些法律規定

保險代理手續費是保險傭金,是指保險代理人依據保險代理合同,在保險人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依法向保險人收取的勞務費。保險傭金只限於向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根據《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第五十一條保險經紀人應當妥善保管業務檔案、會計賬簿、業務台賬、客戶告知書以及傭金收入的原始憑證等有關資料,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保險期間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於5年,保險期間超過1年的不得少於10年。

第五十二條保險經紀人為政策性保險業務、政府委託業務提供服務的,傭金收取不得違反中國保監會的規定。

(5)保險代理手續費的稅收政策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條保險傭金只限於向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第一百三十一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六)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八)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

(十)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第一百三十二條本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適用於保險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

熱點內容
利率越低債券價格高 發布:2021-09-10 11:04:26 瀏覽:403
基金交易原則 發布:2021-09-10 11:03:50 瀏覽:464
車險如何網上買保險 發布:2021-09-10 11:03:14 瀏覽:970
英國郵局申根保險價格 發布:2021-09-10 11:03:13 瀏覽:16
果洛網上炒股 發布:2021-09-10 11:01:59 瀏覽:9
股市中的換手率內盤也算在內嗎 發布:2021-09-10 11:01:56 瀏覽:80
60歲老年人保險價格是多少 發布:2021-09-10 10:58:41 瀏覽:606
匯博股份有限公司招聘信息 發布:2021-09-10 10:57:17 瀏覽:66
河南期貨從業資格成績查詢入口 發布:2021-09-10 10:57:14 瀏覽:422
乙烯期貨價格 發布:2021-09-10 10:55:20 瀏覽: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