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手續費屬服務
㈠ 什麼是保險代理手續費,保險代理手續費有哪些法律規定
保險代理手續費是保險傭金,是指保險代理人依據保險代理合同,在保險人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依法向保險人收取的勞務費。保險傭金只限於向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根據《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第五十一條保險經紀人應當妥善保管業務檔案、會計賬簿、業務台賬、客戶告知書以及傭金收入的原始憑證等有關資料,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保險期間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於5年,保險期間超過1年的不得少於10年。
第五十二條保險經紀人為政策性保險業務、政府委託業務提供服務的,傭金收取不得違反中國保監會的規定。
(1)保險代理手續費屬服務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條保險傭金只限於向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第一百三十一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六)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八)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
(十)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第一百三十二條本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適用於保險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
㈡ 保險代理公司服務費
保險中介公司會計核算辦法一、總說明(一)為了統一規范保險中介公司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企業的會計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企業會計制度》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並結合保險中介公司特點及實際情況,特製定《保險中介公司會計核算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保險中介公司在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同時,執行本辦法。本辦法中的保險中介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取得營業許可證,從事保險中介服務並採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形式的專業保險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公估公司。(三)採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其他組織形式設立的保險中介機構,其日常經營業務的核算應參照本辦法執行,所有者出資、與所有者往來等的核算另行規定。二、補充會計科目設置及其使用說明(一)會計科目的設置本辦法在《企業會計制度》的基礎上增設了「存出營業保證金」科目;在「應收賬款」下增設了「墊付保費」、「代墊費用」二級科目;在「應付賬款」下增設了「代收保費」二級科目;在「其他應付款」下增設了「協作業務費用」二級科目;在「主營業務收入」下增設了「代理傭金收入」、「經紀傭金收入」、「咨詢費收入」、「公估費收入」二級科目,並對這些科目的核算內容進行了補充規定。(二)補充會計科目的使用說明1131應收賬款一、本科目核算保險中介公司因提供勞務等應向接受勞務單位收取的款項等。二、在本科目下設置「墊付保費」明細科目,核算保險代理公司或保險經紀公司為投保人墊付給保險公司的保費。三、為投保人墊付保費支付給保險公司時,應借記本科目(墊付保費),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到投保人支付的保費時,應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墊付保費)。四、「應收賬款——墊付保費」科目應按投保人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五、在本科目下設置「代墊費用」明細科目。代墊費用是指根據合同規定的,保險中介公司在完成業務的過程中為客戶暫時墊付的費用,如合同中規定的差旅費、查勘費、專家咨詢費、檢測費等。如果業務合同中未明確規定為代墊費用的,應作為保險中介公司的業務成本進行核算。六、發生代墊費用時,借記本科目(代墊費用),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到客戶歸還的代墊費用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代墊費用)。七、「應收賬款——代墊費用」科目應按客戶等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1905存出營業保證金一、本科目用來核算保險中介公司繳存的營業保證金。二、繳存保證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保險中介公司繳存的營業保證金余額。2121應付賬款一、本科目核算保險中介公司因購入商品、接受勞務等應付給供應單位的款項等。二、在本科目下設置「代收保費」明細科目,核算保險代理公司或保險經紀公司向投保人收取、之後再解付給保險公司的保費。三、收到投保人交付的保費時,借記「現金」或「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代收保費)。將保費解付給保險公司時,應借記本科目(代收保費),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四、「應付賬款——代收保費」科目應按保險公司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2181其他應付款一、本科目用來核算保險中介公司應付、暫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除代收保費之外的款項。二、在本科目下設置「協作業務費用」明細科目,核算保險經紀公司或保險公估公司進行業務協作時一方支付給另一方的費用。三、發生協作業務時,保險中介公司按應支付給其他中介機構的業務協作費用,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協作業務費用)。保險中介公司支付給協作方的業務協作費,借記本科目(協作業務費用),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四、「其他應付款——協作業務費用」科目應按各協作方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5101主營業務收入一、本科目核算保險中介公司從嚷其主營業務所產生的收入。二、保險代理公司主營業務收入是向保險公司收取的保險代理傭金,本辦法在「主營業務收入」下設置「代理傭金收入」明細科目進行核算。保險經紀公司主營業務收入包含經紀傭金收入、咨詢費收入,本辦法在「主營業務收入」下分別設置「經紀傭金收入」、「咨詢費收入」明細科目進行核算。經紀傭金收入指為客戶擬訂投保或分保方案、辦理投保手續、代辦檢驗、索賠等業務的收入;咨詢費收入指為客戶提供防災、防損或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咨詢等服務的收入。保險公估公司的主營業務收入是承保前或承保後檢驗、估價和風險評估,及標的出險後查勘、檢驗、估損及理算等業務的收入,本辦法在「主營業務收入」下設置「公估費收入」明細科目進行核算。三、保險中介公司在同一會計年度內開始並完成的勞務,應當在完成勞務時確認收入。保險代理公司應在保險公司簽發保單給保險代理公司或投保人時確認收入,按照與保險公司約定的傭金金額,借記「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代理傭金收入」科目。保險經紀公司應當在合同約定的勞務全部完成時確認經紀傭金收入,應當在出具評估報告或咨詢報告時確認咨詢費收入,借記「應收賬款」、「預收賬款」等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經紀傭金收入」或「主營業務收入——咨詢費收入」科目。保險公估公司應當在出具公估報告時確認公估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金額,借記「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公估費收入」科目。保險中介公司提供追償服務、教育服務等業務獲得的收入,在「其他業務收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與之相關的成本也相應計入「其他業務支出」科目。保險中介公司的協作業務收入應當在本公司與其他中介機構協作業務的勞務全部完成時確認收入。如果合同約定,即使協作方未履行完勞務,本公司亦可在完成自己的任務後獲得相應的收入,則保險中介公司應在完成自己的任務時確認收入。保險經紀公司或保險公估公司在確認收入時,不包括與其他中介機構進行協作應歸屬於其他中介機構的協作費用。保險中介公司應按應收取的服務費,借記「應收賬款」等科目,按應支付給其他中介機構的業務協作費,貸記「其他應付款——協作業務費用」科目,按其差額,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相應的二級明細科目。保險中介公司支付給協作方的業務協作費,借記「其他應付款——協作業務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本公司應收的其他中介機構的業務協作費,借記「應收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相應的二級明細科目。四、如果保險中介公司提供勞務的開始和完成分屬不同的會計年度,在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情況下,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相關的勞務收入。當勞務的總收入和總成本能夠可靠計量、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勞務的完成程度能夠可靠確定時,則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地估計。在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情況下,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收入分別三種情況進行確認和計量:1、如果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能夠得到補償,應按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金額確認收入,並按相同金額結轉成本;2、如果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不能全部得到補償,應按能夠得到補償的勞務成本金額確認收入,並按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作為當期費用;3、如果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全部不能得到補償,應按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計入當期費用,不確認收入。5401主營業務成本一、本科目核算保險中介公司從事主營業務而發生的實際成本。包括支付給營銷員的傭金,業務部門的辦公費、折舊費、水電費、人員工資、福利費、差旅費、交通費、通訊費,以及其他與主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成本。二、對於同一會計年度開始並完成的業務,公司應當在結轉主營業務收入的同時結轉主營業務成本;對於跨年度業務,應當在年末按規定的方法計算確定應結轉的主營業務成本。結轉主營業務成本時應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貸記相關科目。三、期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余額。三、會計報表格式及補充報表項目(一)保險中介公司對外提供的會計報表中至少應包含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利潤分配表和現金流量表。(二)本辦法在《企業會計制度》的基礎上在資產負債表中增加了「存出營業保證金」項目,在「應收賬款」下增加了「其中:墊付保費」明細項目,在「應付賬款」下增加了「其中:代收保費」明細項目。「存出營業保證金」科目余額應在資產負債表的「長期待攤費用」與「其他長期資產」項目之間單列「存出營業保證金」項目反映。(三)在利潤表中的「主營業務收入」下增加了「其中:代理傭金收入」、「其中:經紀傭金收入」、「其中:咨詢費收入」、「其中:公估費收入」等明細項目。(四)利潤分配表和現金流量表不做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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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保險代理手續費法規
《保險法》
第六章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
第一百二十五條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一百二十六條保險經紀人是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傭金的單位。
第一百二十七條保險人委託保險代理人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應當與保險代理人簽訂委託代理協議,依法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其他代理事項。
第一百二十八條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人承擔責任。
保險代理人為保險人代為辦理保險業務,有超越代理許可權行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並已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應當承擔保險責任;但是保險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權的保險代理人的責任。
第一百二十九條個人保險代理人在代為辦理人壽保險業務時,不得同時接受兩個以上保險人的委託。
第一百三十條因保險經紀人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的過錯,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損失的,由保險經紀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三十一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承諾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予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第一百三十二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應當具備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並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者經紀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
第一百三十三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應當有自己的經營場所,設立專門賬簿記載保險代理業務或者經紀業務的收支情況,並接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
第一百三十四條保險代理手續費和經紀人傭金,只限於向具有合法資格的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第一百三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設立本公司保險代理人登記簿。
第一百三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培訓和管理,提高保險代理人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不得唆使、誤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
第一百三十七條本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適用於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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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保險代理手續費如何支付
保險代理手續費是指保險代理人依據保險代理合同,在保險人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依法向保險人收取的「勞務費」。經紀人傭金是指保險經紀人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而依法收取的「中介費」(具體支付辦法由當事人約定)。 具有合法資格的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是指具備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並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者經紀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
㈤ 保險代理業務,屬於保險服務還是屬於經紀代理服務
目前保險市場中的中介人主要有三種,分別是保險代理人、保險中介人和保險公估人。其中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任,向保險人收取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個人。這里的個人則是指目前保險公司的營銷人員,單位則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專業代理機構,如**保險代理公司,另一類是兼業代理機構,如**銀行、**售票點等等。自1992年友邦入駐上海後其代理人制度風靡全國,目前國內保險公司基本上均採用的是代理人制度,但現階段(個人)代理人因為與其服務的公司之間的關系極不明晰,所以其法律地位也極為模糊,只能籠統的說保險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均視為保險人的行為,保險人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後果。保險經紀人則是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傭金的單位。保險經紀人作為投保人的代表,如果因其自身行為給保險人或投保人造成的損失,需要獨立承擔民事法律責任。保險公估人既不屬於保險人一方,也不屬於被保險人一方,它是受保險合同當事人單方和雙方以及其他委託方的委託,問其收取合理的費用,辦理保險標的的查勘、鑒定、檢驗、估價與賠款的理算,洽商並出具公估報告的單位。保險公估人的鑒定在行業中本應該具有一定的權威性,但目前談其法律地位則顯得較為尷尬,因為在訴訟活動中絕大部分的公估結論都遭到了否定。總體而言,當前國內保險業發展中的經紀人和公估人這兩大板塊均面臨較大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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