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征手續費
A. 保險代扣代繳獲得的手續費收入是繳納營業稅還是增值稅
代扣個稅取得返還手續費是否要交增值稅目前尚無明文規定,但實際操作過程中企業有被追繳稅款及滯納金風險。
以下網路摘抄,僅供參考。
正方: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第十一條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企業收到該筆返還款時,應如何使用?收到和使用時還需繳納哪些稅款?
一、手續費的用途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5〕65號)第十七條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2%的手續費。扣繳義務人可將其用於代扣代繳費用開支和獎勵代扣代繳工作做得較好的辦稅人員。但由稅務機關查出,扣繳義務人補扣的個人所得稅稅款,不向扣繳義務人支付手續費。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05]365號)第五條第(六)款規定:「三代」單位所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該單獨核算,計入本單位收入,用於「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適當獎勵相關工作人員。
二、手續費涉及的稅款
(一)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第020號)第二條規定: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征免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第031號)第二條規定:儲蓄機構內從事代扣代繳工作的辦稅人員取得的扣繳利息稅手續費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渝地稅發〔2007〕263號)第三條規定: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其免稅范圍界定為:發放給具體辦稅人員的手續費獎勵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擴大范圍發放的手續費獎勵,仍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從上述政策規定可以看出,對於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取得的手續費返還款,再獎勵具體代扣代繳工作人員時,只要以下兩種情況的人員可以免個人所得稅:
1、儲蓄機構內從事代扣代繳工作的辦稅人員。
2、重慶地區所有單位和個人具體辦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辦稅人員。
除上述人員外,其他地區和行業內從事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辦稅人員取得的獎勵款,仍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征免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第031號)第一條規定:對儲蓄機構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徵收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2016年5月1日後全面實施「營改增」後,營業稅不復存在,我們不再考慮。上述文件僅針對儲蓄機構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繳納企業所得稅,那麼其他企業是否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提供勞務收入,是指企業從事建築安裝、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金融保險、郵電通信、咨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中介代理、衛生保健、社區服務、旅遊、娛樂、加工以及其他勞務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取得的手續費返還款屬於上述規定中提供「中介代理」服務取得收入,且該收入不屬於企業所得稅法中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的情形,因此,企業取得的上述手續費返還款應正常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第十條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取得的手續費返還屬於境內發生的呢?是。屬於有償提供服務嗎?是(盡管該有償是基於一種法定義務,但36號文並未規定納稅人因履行該法定義務提供服務而取得的收入不征或免徵增值稅)。
滿足了上述條件,說明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取得手續費返還款的行為屬於增值稅征稅范圍,且不滿足不征增值稅和免徵增值稅的條件,因此,該手續費應按正常稅率或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針對此問題,深圳市和內蒙古自治區已經給予了明確答復。
《深圳市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工作指引(之一)》第四條規定:根據現行稅收法規,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手續費返還應按照「商務輔助服務——代理經紀服務」繳納增值稅。
《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全面推開營改增政策問題解答三(生活服務業部分)》第一條規定:根據現行稅收法規,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手續費返還應按照「商務輔助服務——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
反方:
【問題】
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從地稅局取得的2%手續費返還是否繳納增值稅?
【答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即:代扣代繳行為是征管法賦予扣繳義務人的一項法律義務,若未按規定履行扣繳的法定義務還需要承擔相應法律後果。納稅人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手續費返還,不屬於經營性行為,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溫馨提示】
此規定是湖南國稅的執行標准。目前關於「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從地稅局取得的2%手續費返還是否繳納增值稅」各地有不同執行口徑,內蒙古、河南、福建、深圳國稅認為「根據現行稅收法規,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手續費返還應按照「商務輔助服務——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湖北國稅認為不需要繳稅。國家也未有明文規定。具體是否繳稅,XXXX網校小編提醒大家,還是應該咨詢當地主管稅務機關,以免多繳稅或少繳稅。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B. 保險公司代收車船稅取得手續費為什麼納稅
代收費的手續費收入需要按代理業繳納5%的營業稅。
C. 代辦保險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代,購買方收取車輛購置稅牌照費,不作價外費徵收增值稅怎麼理解
增值稅的價外費用包括手續費、優質費、包裝費等等,這些雖然不是貨物的價格部分,但是卻構成了納稅人銷售貨物形成的收入,所以也要計征增值稅。
代辦保險的保費,代收的牌照費雖然是銷售者收取的,但這些最終沒有構成銷售者的收入,所以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再看其他除外的項目:受託加工代收的消費稅,不構成受託加工者的收入,所以不收增值稅;符合條件的代墊運費,代收的行政事業費都是沒有構成銷售者的收入的
D. 營改增以後,保險代理人手續費稅怎麼算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以下簡稱45號公告),對營改增試點全面推開後,個人保險代理人、證券經紀人、信用卡和旅遊等行業的個人代理人相關增值稅、個人所得稅以及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個人保險代理人,指根據保險企業的委託,在保險企業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自然人,不包括個體工商戶。證券經紀人,指接受證券企業的委託,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的證券企業以外的自然人。
(4)保險代征手續費擴展閱讀
保險代理人的運行機制,對國有獨資保險公司的機制轉換,有著直接和間接的推動作用,對領導有啟發,對員工有觸動。大家都從中深刻地認識到,國有獨資公司必須建立起適應市場需求的營銷機制。另外,保險代理作為一個新興的行業,它的發展能容納大批人員就業。
日本從事保險代理的人,約占國民的1%,隨著我國保險事業的不斷興旺發達,保險代理人的隊伍將日益擴大,從而在安置就業方面,將發揮一定的積極作用。
E. 什麼是「個人所得稅代征手續費」
個稅手續費是指發放給具體辦稅人的手續費的意思。個人所得稅代征手續費,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公司,可以向當地的地方稅務局申請,由稅務機關付給代征稅額2%的手續費,這是因為公司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不屬於公司的日常工作,而是為稅務局工作,因此應當適當的予以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
(5)保險代征手續費擴展閱讀:
個人所得稅(personal income tax)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英國是開征個人所得稅最早的國家,1799年英國開始試行差別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到了1874年才成為英國一個固定的稅種。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既包括居民納稅義務人,也包括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居民納稅義務人負有完全納稅的義務,必須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僅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是國家對本國公民、居住在本國境內的個人的所得和境外個人來源於本國的所得徵收的一種所得稅。在有些國家,個人所得稅是主體稅種,在財政收入中占較大比重,對經濟亦有較大影響
(5)保險代征手續費擴展閱讀:
1. 個稅返還
個稅返還即個稅手續費返還,是指企業代扣代繳員工個稅時可以相應地從稅務機關按2%比例取得返還的手續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
2. 關於個人取得該筆手續費的個人所得稅的相關規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二、下列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五)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征免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31號)第二條規定「儲蓄機構內從事代扣代繳工作的辦稅人員取得的扣繳利息稅手續費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應該說,上述兩個規定已經足以說明對於免徵個人所得稅的手續費也應僅指辦理代扣代繳手續的相關人員按規定所取得的扣繳的手續費用,而如果公司將此款項作為獎金或者集體福利性質獎勵給非相關人員則應並入員工當期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如:《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渝地稅發[2007]263號)明確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第二條第五款規定,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其免稅范圍界定為:發放給具體辦稅人員的手續費獎勵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擴大范圍發放的手續費獎勵,仍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F. 保險公司收到稅務機關支付的代收代繳車船稅手續費,在計算所得稅時,是否要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啊
是,這是收入
G. 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的手續費的標準是多少
根據財廳〔2007〕659號文件,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的手續費,由稅款解繳地的地方財政、稅務部門按照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的實際收入予以審核、支付,具體支付標准暫按5%。二、保險機構要將獲得的手續費收入用於彌補代收代繳車船稅的成本開支,確保實現與稅務機關信息平台的暢通對接。要按照本地區代收代繳管理辦法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時向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申報、結報手續,如實報送有關信息。
由此可看出,手續費要用於「彌補代收代繳車船稅的成本開支」,也可用於獎勵工作人員。
但如何納稅呢?
一、個人所得稅:暫免徵。
財稅【2006】33號文件,三代單位所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該單獨核算,計入本單位收入,用於三代的管理支出,也可心適當獎勵工作人員。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二、下列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五)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征免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31號)第二條規定「儲蓄機構內從事代扣代繳工作的辦稅人員取得的扣繳利息稅手續費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因此,對於個人取得個人所得稅手續費不用交個人所得稅。
但個人取得車船稅手續費目前沒有免徵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因此,對於個人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營業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第七條規定,代理業屬於服務業稅目徵收范圍。因而,對於企業所取得的手續費返還收入,嚴格意義來講應按服務業中的代理業繳納營業稅,實務處理中卻常因該筆收入是從稅務機關取得而模糊了征稅概念。
三、企業所得稅:對於企業而言,收到手續費應作為營業外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H. 地稅局對保險公司代收車船使用稅提取5%手續費的規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手續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廳〔2007〕659號文件規定:
一、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的手續費,由稅款解繳地的地方財政、稅務部門按照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的實際收入予以審核、支付,具體支付標准暫按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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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保險公司代收車船稅 手續費收入是否征稅問題
保險公司的是按營業稅徵收,費率5%,年終再征企業所得稅。
如果是發給員工的手續費,看是作為工資收入還是作為代理人費用,作為代理人的話,有些是按照勞務收入來徵收所得稅的,那就是20%,但有的可以作為個人商業行為征稅,那就只要不到10%了,看稅務所的處理。
J. 保險公司代收車船稅手續費收入是否要繳納營業稅及附加
要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