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理財產品平台倒閉
㈠ 買了理財產品,理財公司倒閉了怎麼辦
那隻能自認倒霉了,買理財一定要選擇大公司,不要輕信高息理財
㈡ 網上理財投資平台會突然關閉嗎
現在監管比以前要好一些,都需要拿出相應的准備金在銀監局備案。但是建議你在選擇理財產品的時候,選擇一些大的平台,比如說支付寶微信都可以。
㈢ 目前有哪些具體理財產品APP倒閉了,但是注冊資本那麼高,會把投資錢退給投資者嗎。
按法律來說,P2P平台倒閉要走法律程序,進行破產清算,剩餘資金要優先償還債務。
但是在很多情況下,基本上資產已經轉移完畢,破產清算也所剩無幾,投資者根本無法追回本金。
㈣ 支付寶的理財產品會不會突然倒閉,血本無歸
如果你在支付寶里買的基金或者是一些黃金的理財產品那麼這些理財產品呢,都有銀行託管的,支付寶呢,也只是一個第三方平台,所以基本上沒有什麼大的風險。
㈤ 我轉向網信理財:怎麼都轉向這個號了:現在網信倒閉了:我怎麼辦
網上的理財產品我感覺都是靠不住的。基本上就是上當受騙一個結果。這錢現在基本上是找不回來了。 吃一塹長一智。就當花錢買一個教訓吧。
㈥ 如果支付寶倒閉裡面的理財產品怎麼辦
且不說基金公司倒閉是小概率的事,即使倒閉了,你的錢還是你的錢,基金公司動不了。
很多人似乎都有這個錯誤認知:買基金的錢,是直接進到基金公司兜里的。其實不是,基民的基金資產和基金公司的自有財產是相互獨立的。
基金是強制託管的,與基金公司的自有財產分開。
一般來說,投資人的錢放在託管銀行,託管銀行是獨立於基金公司之外的第三方機構。基金公司只能去管理而不能支取。也就是,你投資的錢其實進了託管銀行,不過基金管理費是歸基金公司的。
這個託管銀行,就是確保基金財產安全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權利義務及職責。
既然基金資產不是基金公司的財產,所以基金公司面臨破產時,它也就不屬於破產財產了。
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關系是一種比較典型的信託關系,也就是信託財產不屬於受託人所有的財產;受託人被宣告破產的,信託財產也不屬於其清算財產、不會被用來清償基金公司的債務。
㈦ 多平台徹底關閉多款互聯網存款產品,理財產品會受到影響嗎
我們大家都知道,我們現在所在的時代是一個高速發展的信息化時代,尤其是互聯網的出現,導致很多生活還有產品都發生了很多的改變,比如說互聯網產品,這一次人們就會感到困惑多平台徹底關閉多款互聯網存款產品,理財產品會受到影響嗎?我覺得如果是很多平台一起關閉多款互聯網存款產品的話,對於理財產品是會有一定的沖擊,還有影響的。因為平台方面很多的關系,還有用戶量都會存在很多的影響,我們來具體分析一下吧。
1:平台會帶走很多的用戶:
在生活裡面我們會很關注互聯網的發展,互聯網的發展確實改變了我們人類的生活,也帶來了很多的互聯網產品。但是互聯網產品其實就需要用戶,而用戶就是平台來提供的,如果平台關閉了這些互聯網產品吶,這些用戶就會消失。所以對於物聯網產品來說,我覺得是一個很大的沖擊。但是我們要知道互聯網產品始終是虛擬經濟,他必須在實體經濟上才能夠發展。不然會帶來的問題也是非常多,而且很難解決。
㈧ 我投資理財投了35萬然後公司倒閉了我怎麼辦錢還能要回來么
應該馬上報警立案。
如果涉及非法集資,通過報警處理,警察立案後追查回來後,減少損失,如果是正規理財,且理財合同並不違法,儲戶的錢款屬於合法范圍無法追回。如果是購買的理財產品,協商不成,可訴訟解決。
綜上所述,理財有風險,投資須謹慎,如果儲戶所選擇的理財公司都倒閉了,那儲戶的錢也很難再拿回來了。所以如果您選擇要理財可以去正規的大型的銀行或者證券公司去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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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處罰
1、對進行非法集資活動的,除了依照《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取締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等行政處罰外,對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參與非法集資活動不受法律保護。有關法律明確規定:因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而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
3、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後,有剩餘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就地上繳中央金庫。在取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調工作,而不能採取財政撥款的方式來彌補非法集資造成的損失。
犯罪手段
具體手段
非法集資波及的領域日漸廣泛,商品營銷、資源開發、種植養殖、投資擔保等傳統領域案件時有發生,借貸理財、私募股權、虛擬貨幣、消費返利等新興領域已逐步成為非法集資犯罪的重災區。特別是互聯網上非法集資犯罪成為普遍模式,跨界特徵更加突出,傳染積聚速度更快。
值得注意的是,許多低收入人群、農民群眾、退休人員參與其中,有的案件中超過半數參與者為老年人,不少群眾把「養老錢」、「救命錢」投入集資,幾乎血本無歸。
1、承諾高額回報,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暴利引誘,是所有詐騙犯罪分子欺騙群眾的不二法門。不法分子為吸引更多的群眾,往往許諾投資者以獎勵、積分返利等形式給予高額回報。
2、為了騙取更多的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者開始是按時足額兌現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後是拆東牆補西牆,用後集資人的錢兌現先前的本息,等達到一定規模後,便秘密轉移資金,攜款潛逃。
3、編造虛假項目或訂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將群眾騙入泥潭。不法分子以種植仙人掌、螺旋藻、蘆薈、火龍果、冬蟲夏草,養殖螞蟻、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義,騙取群眾資金;有的以開發所謂高新技術產品為名吸收公眾存款;有的編造植樹造林、集資建房等虛假項目,騙取群眾「投資入股」;有的以商鋪返租等方式,承諾高額固定收益,吸收公眾存款。
4、混淆投資理財概念,讓群眾在眼花繚亂的新名詞前失去判斷。不法分子有的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網路炒匯等新的名詞迷惑群眾,假稱為新投資工具或金融產品;有的利用專賣、代理、加盟連鎖、消費增值返利、電子商務等新的經營方式,欺騙群眾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