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規范網上賣保險
Ⅰ 保監會關於保險中介機構,中介業務的管理規定。
銀保監會新規正式施行,沒有信息系統不得經營保險中介業務!-工保網
二、行業影響
長期以來,我國保險中介市場一直存在中介機構數量龐大、經營水平參差不齊、從業人員流動性大、兼業代理機構市場經營不規范等多方面市場發展問題。《辦法》對保險中介機構與兼業代理機構提出全面信息化建設要求,無形中提高著保險中介行業准入門檻與監管要求,實現了保險中介市場新一輪的優勝劣汰,進一步規范保險中介市場經營秩序,提高保險中介經營水平與服務質量。
具體而言,國內2600多家專業保險中介機構與32000多家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中,只有少數機構實現了與保險公司的系統對接,大部分保險中介機構尤其是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依舊使用傳統的郵件、社交媒體等線下人工方式進行對接。而客觀上,信息系統的研發費用動輒可達百萬元,對於中小型保險中介機構形成沉重的企業經營挑戰。
當然,《辦法》中雖然提出可以採用合作開發、定製開發、外包開發和購買雲服務方式實現信息系統建設任務,但從文件內容對保險中介機構信息化建設的長遠發展要求來看——「提高自主研發能力,逐步降低對外包服務商的依賴」,獨立的信息系統將成為未來專業保險中介機構信息化發展的必經之路。因此,《辦法》實際上為眾多保險中介機構及兼業代理機構豎起一道高高的業務經營門檻,加劇著保險中介市場競爭。通過淘汰一批「小亂差」的市場經營主體,進一步規范保險中介市場秩序,提高保險中介經營水平與服務質量。
此外,「信息系統建設」要求保險中介機構與保險公司實現系統互通、業務互聯、數據對接,同時生成符合監管要求的數據文件與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數據對接,解決了此前一些保險中介機構在業務信息交互、業務流程管理、業務監管數據報送等方面存在的不規范、不透明、不及時准確等問題,有利於保險中介機構與保險公司業務信息交互的規范、透明、可追溯,有利於解決監管部門在保險中介市場監管中面臨的困境,提升監管效能。
Ⅱ 保監會進一步規范銀郵保險代理渠道銷售行為
允許的。保監會網站發布了《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銷售行為的通知》。通知對商業銀行代理銷售保險產品的適應性、保障型保險產品銷售比例、商業銀行與保險機構的互相選擇合作、保險產品的宣傳、監管層跨業監管等方面內容進行規范。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實施。通知出台是為了讓大家明明白白買保險,保險產品賣給真實需要的客戶,同時加強銀行與保險機構的深度合作,監管部門的聯合監管,共同保護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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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中國保監會關於規范人身保險公司產品
中國保監會《關於規范人身保險業務經營有關問題的通知》文件之規定,「猶豫期」是指投保人在收到保險合同後10天(銀行保險渠道為15天)內,如不同意保險合同內容,可將合同退還保險人並申請撤消。在此期間,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的申請,撤消合同並退還己收全部保費。該10天(銀行保險渠道為15天)即通常所說的「猶豫期」。
在猶豫期內,投保人可以無條件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公司除扣除不超過10元的成本費以外,應退還全部保費,並不得對此收取其他任何費用。「目前,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產品一般都有猶豫期的約定。猶豫期內,無條件退保,這是投保人的基本權利。」該負責人表示。
此外,人身保險新型產品通常具有期限較長、收益不確定等特點,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猶豫期」內,投保人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為確保後期的有效溝通、聯絡,購買保險產品時,投保人應准確填寫個人電話、通信地址等重要信息,以便於保險公司及時聯絡;
其二,必須認真閱讀保險條款,對自己還不夠了解、或理解有偏差的內容,要及時向保險公司或者業務員詢問,以免誤保;
其三,必須重視保險公司的電話回訪,根據《人身保險業務基本服務規定》之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在猶豫期內對合同期限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新單業務進行回訪,並及時記錄回訪情況。因而,投保人(消費者)要抓住這個時機,將業務員所講的權益通過電話,在保險公司電話回訪人員那裡進行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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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銀保監會為何要求互聯網保險銷售記錄可回溯
近日,銀保監會下發《關於規范互聯網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擬對互聯網保險銷售行為進行可回溯管理,讓互聯網保險在「陽光下」銷售。
目前,隨著互聯網等科技手段在保險行業深度應用,涉及互聯網保險的消費投訴逐漸增多。數據顯示,2017年原保監會及各保監局共接收互聯網保險投訴4303件,較2016年同期增長63.05%。由此可見,行業建立互聯網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迫在眉睫。
這個好,有證可查。減少爭執。
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