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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手續費支付者

發布時間: 2021-09-01 18:49:09

A. 保險代理手續費如何支付

保險代理手續費是指保險代理人依據保險代理合同,在保險人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依法向保險人收取的「勞務費」。經紀人傭金是指保險經紀人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而依法收取的「中介費」(具體支付辦法由當事人約定)。 具有合法資格的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是指具備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並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者經紀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

B. 保險代理手續費法規

《保險法》
第六章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
第一百二十五條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一百二十六條保險經紀人是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傭金的單位。
第一百二十七條保險人委託保險代理人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應當與保險代理人簽訂委託代理協議,依法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其他代理事項。
第一百二十八條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人承擔責任。
保險代理人為保險人代為辦理保險業務,有超越代理許可權行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並已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應當承擔保險責任;但是保險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權的保險代理人的責任。
第一百二十九條個人保險代理人在代為辦理人壽保險業務時,不得同時接受兩個以上保險人的委託。
第一百三十條因保險經紀人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的過錯,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損失的,由保險經紀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三十一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承諾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予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第一百三十二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應當具備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並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者經紀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
第一百三十三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應當有自己的經營場所,設立專門賬簿記載保險代理業務或者經紀業務的收支情況,並接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
第一百三十四條保險代理手續費和經紀人傭金,只限於向具有合法資格的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第一百三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設立本公司保險代理人登記簿。
第一百三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培訓和管理,提高保險代理人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不得唆使、誤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
第一百三十七條本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適用於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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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保險公司向保險兼業代理人支付代理手續費的方式是怎樣的

兼業代理向保監會申請兼業代理資格證書,申請好了以後,拿到工商增加營業范圍,好了以後拿營業執照到稅務申請保險中介專業發票,開發票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支付代理手續費

D. 保險公司向保險代理機構支付的手續費是否有國家稅務的文件

保險兼業代理將填補納稅空白

7月1日起,保險代理機構啟用新版專用發票
本報記者朱雪利2004-6-10
早報訊銀行、郵政、汽車經銷商和汽車俱樂部等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一直以來是稅收的空白地帶,但是從今年7月1日起,這些兼業代理機構也要按規定領取《保險中介服務統一發票》,並照章納稅。

為治理保險中介亂收手續費和變相侵吞保險手續費等問題,中國保監會聯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范保險中介服務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從7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使用《保險中介服務統一發票》,舊版保險中介服務發票將於12月31日起禁止使用。保險中介隨意開白條

很長時間以來,保險公司和中介之間都是以自製發票或白條等憑證入賬,行業內一直沒有統一的入賬憑證,有些不規范現象得以乘虛而入。一位長期從事保險公司經營的人士舉例說,「有的保險公司隨意向中介開白條,造成保費流失,有的保險中介和業務員勾結共同侵吞手續費,還有的向其他機構及個人隨意支付手續費等等,市場狀況混亂。」為此,去年9月份,國家稅務總局開始要求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使用保險中介服務專業發票。但是,這個專業發票只有專業代理公司才能申領,大量的兼業代理機構並沒有使用這些專業發票。代理保險都要繳稅

中國保監會中介監管部主任王建介紹說,去年,全國通過保險中介實現保費收入2892.73億元,佔全國保險公司保費收入的74.55%,保險中介發展非常迅速。但是通過保險中介流失的稅款也在不斷增長。統計顯示,截至4月30日,全國保險市場上專業保險中介機構的數量已經達到1264家,保險兼業機構達12萬家。記者了解到,在杭州申領這種專業發票的代理公司僅六七家而已。如在上城區地稅分局征管范圍內,只有一家單位申領過保險中介服務專業發票。

杭州某保險代理公司的相關人士告訴記者,從下個月開始,整個保險代理行業都要使用統一發票,像汽車經銷商、汽車俱樂部代賣保險都要繳稅了。

規范稅收的同時也可以讓兼業代理市場變得更加有序。據保險業內人士介紹,很多汽車經銷商覺得通過代理保險賺取的手續費利潤很高,甚至把贏利的目標從汽車轉移到了保險身上。同時,汽車經銷商因為掌握了一定的客戶資源,紛紛要求保險公司提高手續費。以後,汽車經銷商的手續費收入也要納入稅收體系。如果一家汽車經銷商通過代理保險收取了1萬元的手續費,它要繳納的稅款就要近600元,這樣一來,利潤就不如以前高了。

保險業內人士表示,使用統一發票並不僅僅是對保險中介有規范作用,對保險公司本身也會產生很大的影響。之前,為了控制保險公司之間的無序競爭,規定保險公司給予代理機構8%以內的手續費及傭金收入計入成本,超過部分需要交納稅收。但是由於兼業代理機構並沒有通過正規發票收取手續費,因此,這個規定並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如果採用了統一發票之後,各保險公司在向保險中介機構支付手續費(傭金)、公估費、勞務費等中介費用時,必須在發票的背後附上業務資料說明,包括險種、保費多少、被保險人等,而白條和自製發票絕對不可以進賬。如果給的手續費超過了8%,保險公司也要繳納相應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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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保險行業手續費可以分期支付給代理人嗎

1,代理人傭金的性質:代理商的營業收入
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是委託代理關系,他們之間簽訂的是代理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他們的傭金實際上就是保險公司支付給代理人的代理手續費,是代理人的營業收入,而這個營業收入是按保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
根據險種不同,繳費時間的長短,銷售難易程度以及服務時間長短等因素,確定不同的傭金比例。比如養老金保險,重大疾病保險等,首年傭金比例可達20%~30%。需要注意的是,是首年所交得保險費為基數的,而不是以全部所交保險費為基數。一般會提取3~5年不等,並且是逐年下降,以後就沒有了。
2,代理手續費是從哪裡出來的
投保人所交的保險費包括純保險費和附加保險費。純保險費是真正用於被保險人保障的費用,而附加保險費是給保險公司的運營費用(核保核賠單證製作交通通訊等)以及保險代理人的傭金和培訓費用。附加保險費占保險費的比例,報保監會審查批准後確定。
3,保險代理人的傭金率有多高
舉例說明,一個20歲的男青年投保60歲領取的養老金保險。假如繳費期為40年,每年交保費是1000元,附加保險費按5%算,那麼40年總共可提取2000元的運營費用,相當於第一年所交保費的200%。考慮到代理人在銷售過程中付出的勞動和售後服務,保險公司從長達40年的運營費用中,也就是2000元里,提取一定的比例,如45%,分3~5年提前墊付給保險代理人,這也就出現了逐年遞減的傭金率;其餘的作為保險公司的運營費用,逐年提取。這就是所謂的「傭金前支」。
保險代理人的傭金是合理合法的勞動報酬,是光明正大的勞動所得。壽險代理人的管理制度規定,傭金下不保底,上不封頂,多勞多得,少勞少得,不勞不得,真正體現了社會主義按勞分配的基本原則和市場經濟優勝劣汰的基本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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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什麼是保險代理手續費,保險代理手續費有哪些法律規定

保險代理手續費是保險傭金,是指保險代理人依據保險代理合同,在保險人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依法向保險人收取的勞務費。保險傭金只限於向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根據《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第五十一條保險經紀人應當妥善保管業務檔案、會計賬簿、業務台賬、客戶告知書以及傭金收入的原始憑證等有關資料,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保險期間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於5年,保險期間超過1年的不得少於10年。

第五十二條保險經紀人為政策性保險業務、政府委託業務提供服務的,傭金收取不得違反中國保監會的規定。

(6)保險代理手續費支付者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條保險傭金只限於向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第一百三十一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六)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八)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

(十)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第一百三十二條本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適用於保險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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