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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增值稅手續費返還

發布時間: 2021-09-01 12:31:31

1. 國稅說個稅手續費返還需要繳納增值稅,請問分錄應該如何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

其他應付款(若發給辦稅人員)。

營業外收入(若不發給辦稅人員)。

2. 企業代扣代繳哪些稅金可申請手續費返還

一、申請手續費返還的稅款范圍

可申請手續費返還的「三代」范圍包括: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和委託代征。由於經常發生代扣代繳職工工資個人所得稅行為,因此企業較熟悉申請返還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手續費。事實上,在企業所得稅、營業稅(營改增前)、增值稅等納稅范圍中,只要企業屬於法定的扣繳義務人,履行了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之後,都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手續費返還。

二、申請手續費返還時的一些特殊情況

1、個人合夥企業為投資者申報個人投資者生產經營所得的個人所得稅,不能申請手續費返還

根據《個人代繳代扣條例》的規定,第四條 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下列所得,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三)勞務報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因此,個人合夥企業個人投資者按照 「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不屬於代扣代繳的范疇,不得申請手續費返還。

2、被稅務機關查出,扣繳義務人補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稅款不能申請扣繳手續費返還。

3、代扣代繳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不可以申請手續費返還

城市建設維護稅仍屬於稅,在申請范圍之內,而教育費附加不屬於稅,不在范圍之內。

(2)保險業增值稅手續費返還擴展閱讀

為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完善代扣代繳制度,強化代扣代繳手段,根據稅法及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完善代扣代繳制度,強化代扣代繳手段,根據稅法及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支付個人應納稅所得的企業(公司)、事業單位、機關、社團組織、軍隊、駐華機構、個體戶等單位或者個人,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

上款所說的駐華機構,不包括外國駐華使領館和聯合國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國際組織駐華機構。

第三條

按照稅法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是扣繳義務人的法定義務,必須依法履行。

第四條

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下列所得,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三)勞務報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第五條

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時,不論納稅人是否屬於本單位人員,均應代扣代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

前款所說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帳支付和以有價證券、實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六條

扣繳義務人應指定支付應納稅所得的財務會計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的人員為辦稅人員,由辦稅人員具體辦理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工作。

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有關領導要對代扣代繳工作提供便利,支持辦稅人員履行義務;確定辦稅人員或辦稅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將名單及時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第七條

扣繳義務人的法人代表(或單位主要負責人)、財會部門的負責人及具體辦理代扣代繳稅款的有關人員,共同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負法律責任。

第八條

同一扣繳義務人的不同部門支付應納稅所得時,應報辦稅人員匯總。

第九條

扣繳義務人在代扣稅款時,必須向納稅人開具稅務機關統一印製的代扣代收稅款憑證,並詳細註明納稅人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護照號碼(無上述證件的,可用其他能有效證明身份的證件)等個人情況。

對工資、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等,因納稅人數眾多、不便一一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可不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但應通過一定形式告知納稅人已扣繳稅款。納稅人為持有完稅依據而向扣繳義務人索取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扣繳義務人不得拒絕。

扣繳義務人應主動向稅務機關申領代扣代收稅款憑證,據以向納稅人扣稅。非正式扣稅憑證,納稅人可以拒收。

第十條

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並暫時停止支付其應納稅所得。否則,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由扣繳義務人負擔。

第十一條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由扣繳義務人繳納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以及相應的滯納金或罰款。其應納稅款按下列公式計算:[點通正文]排列=左起橫版錄入方式=手工錄入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一速算扣除數扣繳義務人已將納稅人拒絕代扣代繳的情況及時報告稅務機關的除外。

第十二條

扣繳義務人應設立代扣代繳稅款帳簿,正確反映個人所得稅的扣繳情況。

第十三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並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和包括每一納稅人姓名、單位、職務、收入、稅款等內容的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扣繳義務人違反上述規定不報送或者報送虛假納稅資料的,一經查實,其未在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中反映的向個人支付的款項,在計算扣繳義務人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作為成本費用扣除。

第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報送及其他有關資料的,經縣級稅務機關批准,可以延期申報。

第十五條

扣繳義務人必須依法接受稅務機關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和隱瞞。

第十六條

扣繳義務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款,解繳稅款及滯納金,然後可以在收到稅務機關填發的繳款憑證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

第十七條

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2%的手續費。扣繳義務人可將其用於代扣代繳費用開支和獎勵代扣代繳工作做得較好的辦稅人員。但由稅務機關查出,扣繳義務人補扣的個人所得稅稅款,不向扣繳義務人支付手續費。

第十八條

扣繳義務人為納稅人隱瞞應納稅所得,不扣或少扣繳稅款的,按偷稅處理。

第十九條

扣繳義務人以暴力、威脅方式拒不履行扣繳義務的,按抗稅處理。

第二十條

扣繳義務人違反以上各條規定,或者有偷稅、抗稅行為的,依照征管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為了便於稅務機關加強管理,主管稅務機關應對扣繳義務人建檔登記,定期聯系。對於經常發生代扣代繳義務的扣繳義務人,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發給扣繳義務人證書。扣繳義務人應主動與稅務機關聯系。

第二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對辦稅人員加強業務輔導和培訓,幫助解決代扣代繳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對故意刁難辦稅人員或阻撓其工作的,稅務機關應配合有關部門,做出嚴肅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有關的代扣代繳辦法,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3. 代扣代繳稅費手續費返還需要交增值稅嗎

1、如題所述,該事項不屬於流轉稅屬性,無需計繳增值稅;
2、以上僅供參考,請予向稅務機關核實為妥,依法操作。

4. 個稅手續費返還需要交增值稅,但是申報的時候寫哪兒

根據現行稅收法規,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手續費返還應按照「商務輔助服務——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在企業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後,稅務機關會按年度支付企業手續費,因為《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05]365號)第六條第(六)款的規定,「三代」單位所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該單獨核算,計入本單位收入,用於「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適當獎勵相關工作人員。

因此,該手續費收入應當計入企業的收入。根據現行稅收法規,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手續費返還應按照「商務輔助服務——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

對於企業取得的個稅手續費返還收入,計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是毫無疑問的,同時,對於用於該項代扣代繳工作的支出,也可以企業當年企業所得稅匯算中扣除。

(4)保險業增值稅手續費返還擴展閱讀

1、根據2018年9月7日財政部會計司發布的《關於2018年度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有關問題的解讀》關於代扣個人所得稅手續費返還的填列規定,企業作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收到的扣繳稅款手續費,應作為其他與日常活動相關的項目在利潤表的「其他收益」項目中填列。故,企業取得代扣代繳個稅手續費返還按照新的規定應計入「其他收益」會計科目。

2、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個稅手續費返還收入屬於財稅〔2016〕36號規定的現代服務中的經紀代理服務,應繳納增值稅。

需要補充說明的是,如果公司是小規模納稅人,其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或季度銷售額未超過9萬免徵增值稅是包含手續費返還收入的,具體可參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2號)。

5. 個稅手續費的返還是否需要交納增值稅(不是金融企業)

按照財稅(2016)36號,以及目前營改增政策相關規定,納稅人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取得的手續費收入屬於增值稅征稅范圍,應繳納增值稅。根據現行稅收法規,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手續費返還應按照「商務輔助服務——代理經紀服務」繳納增值稅。

6. 企業代扣代繳了增值稅稅款,可以申請手續費返還嗎

二樓說,「做個獎金錶 財務人員分,」這是可以的。對於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返還手續費的用途是有明確規定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05〕365號)規定,「三代」單位取得手續費收入應單獨核算並計入本單位收入,用於「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適當獎勵相關工作人員。《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國稅發〔1995〕065號)規定,扣繳義務人可將其用於代扣代繳費用開支和獎勵代扣代繳工作做得較好的辦稅人員。這兩個規定明確了手續費返還收入應用於代扣代繳工作的管理性支出或獎勵有關工作人員。並且,發給個人還不必繳個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規定,個人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但是作為「其他應付款」稅務機關 是不認可的。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因而,對於企業取得的該項手續費返還收入應計入企業所得稅收入中,對於用於該項工作的支出也同時計入到支出中,參與企業當年企業所得稅匯算。

7. 個稅手續費返還用交增值稅嗎

需要。

根據現行稅收法規,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手續費返還應按照「商務輔助服務——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

(7)保險業增值稅手續費返還擴展閱讀:

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徵收的一種流轉稅。從計稅原理上說,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徵收的一種流轉稅。實行價外稅,也就是由消費者負擔,有增值才征稅沒增值不征稅。

中國自1979年開始試行增值稅,於1984年、1993年和2012年進行了三次重要改革。現行的增值稅制度是以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頒布的國務院令第13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為基礎的。

第一次改革,屬於增值稅的過渡性階段。此時的增值稅是在產品稅的基礎上進行的,征稅范圍較窄,稅率檔次較多,計算方式復雜,殘留產品稅的痕跡,屬變性增值稅。

第二次改革,屬增值稅的規范階段。參照國際上通常的做法,結合了大陸的實際情況,擴大了征稅范圍,減並了稅率,又規范了計算方法,開始進入國際通行的規范化行列。

第三次改革,把部分現代服務業由徵收營業稅改為增值稅,擴大了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8. 保險手續費返利分錄

銷售返利的會計分錄大全銷售返利形式
為激勵經銷商,很多企業都會制定返利獎勵政策,目的是通過返利來調動其積極性。返利是指廠家根據一定的評判標准,以現金或實物的形式對經銷商進行獎勵,它具有滯後兌現的特點。通過對銷售返利的處理降低本企業的銷售收入,從而降低銷售利潤。
在商業活動中,為了達到促銷和及時回款的目的,企業通過採取以下方式:折扣銷售,包括商業折扣、現金折扣及銷售折讓;商業返利,以平價低於進價銷售,它包括現金返利和實物返利兩種。
根據會計處理的不同,商業返利可具體描述為:
1.達到規定數量贈實物的形式。例如:在一個月內,銷售電磁爐30台,贈配套櫥具10套;
2.直接返還貨款的形式。例如:讀者來信中,讓利2.1萬元若直接以現金或銀行存款返還百貨公司,即為直接返還貨款;
3.沖抵貨款的形式。例如:在一定時期(通常為一年)購買2萬件,返利為進貨金額的1%,購買至5萬件返利為進貨金額的1.5%,以此類推,返利直接在二次貨款中扣減。
銷售返利處理
據稅法規定,銷售貨物並給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後,如發生退貨或銷售折讓,對於購貨方已付款或貨款未付已作賬務處理,發票聯和抵扣聯無法退還的情況下,
購貨方必須取得當地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送交銷貨方,作為銷貨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並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1.達到規定數量贈實物
銷售返利如採用返回所銷售商品方式的,根據稅法的規定,應視作銷售處理,並計繳增值稅。
支付銷售返利方:
借:營業費用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期末對於捐贈的商品進行納稅調整。
收到銷售返利方:
收到實物銷售返利方沖減有關存貨成本,並要計繳增值稅。需分兩種情況處理:
(1)若供貨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則: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貸:主營業務成本
(2)若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則:
借:庫存商品
貸:主營業務成本
2.直接返還貨款
支付銷售返利方:
銷售返利如採用支付貨幣資金形式的,支付銷售返利方,根據取得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作為費用處理。
借:營業費用
貸:銀行存款等
但是在實務操作中,對於這種返利方式會計處理方法各異,有的會計人員做如下處理:
借:主營業務收入
貸:銀行存款
因為現金返利是在購貨日後發生的,無法註明在同一張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因此,返利不能沖減增值稅,只能沖減主營業務收入。
收到銷售返利方:
收到銷售返利方,沖減銷售成本,如果對方開具紅字發票時,應將進項稅金轉出。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成本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3.沖抵貨款的形式。
國稅發[2004]136號文件規定,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徵收營業稅。會計上應按銷售折讓處理。
按稅法規定,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方可按折扣後的余額作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而購買方應按折扣後的余額計算進項稅額。
銷售返利如採用在銷售發票直接扣減方式,性質上類同銷售折讓,其會計處理與一般商品折讓購銷的會計處理一樣。支付銷售返利方收入按照扣減銷售返利後的凈額計入銷售收入;收到銷售返利方成本按照扣減銷售返利後凈額計入采購成本。
如果將返利額另開發票,對於直接沖抵貨款的形式來兌現的返利,在開具發票後發生的返還費用,或者需要在期後才能明確返利額,銷售方據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開出紅字發票沖銷收入,並相應沖減銷項稅額。
支付銷售返利方:
支付返利方憑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開具紅字折讓增值稅發票。
借: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收到銷售返利方:
收到返利方,持通過稅務局認證的紅字折讓增值稅發票,抵減進項稅額。
借:銀行存款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紅字)
貸:其他業務收入(或庫存商品)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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