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設小金庫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⑴ 民營企業分支機構私設小金庫違法大嗎
企業中私設小金庫本身就是違法行為,情節是否嚴重需要根據小金庫的金額以及涉及的人數認定,不過,只要企業追究,就是屬於經濟犯罪行為。
⑵ 公司私設小金庫會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現在財政政策是收支兩條線,即收款要統一入財政賬號,支出由財政部門撥款。如果單位收了錢,沒有上交國庫,而是截留在本單位里,供本單位使用。就是私設小金庫。這個單位的領導是要受到黨紀處分的,且根據刑法,這個領導有可能涉嫌犯了貪污罪或者瀆職罪的,具體要看他有沒有在這個小金庫里受益。
⑶ 私設小金庫犯罪嗎
是違法犯罪的行為。
司法實踐中偷稅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其中包括私設小金庫、偽造、變造賬簿、記賬憑證、、多行開戶、隱瞞收入。
偷稅罪的法律依據:
按照《刑法》第201條規定:
偷稅罪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數額較大的。
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偷稅且數值在1萬元以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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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稅罪的其他表現形式:
假借發票、偷漏稅款。發票既是商品購買者的記賬憑證,又是商品銷售者的繳稅依據,因而某些不法分子為了偷漏稅款便在發票上動腦筋、作文章。典型行為有:
第一,「大頭小尾」發票。按照正當手續,發票開出一式數聯,其內容應當完全一致。一聯交給顧客,一聯留下作為存根備查,前者即所謂「頭」,後者即所謂「尾」。
行為人只將發票聯如實填寫數額,卻另將存根聯少寫,這就形成「大頭小尾」,當然以「小尾」作為納稅依據,行為人就可偷漏稅款。更有甚者,將發票存根銷毀或隱匿,危害更為嚴重;
第二,人為塗改發票,從中漁利;
第三,代開發票,這種作法此刻十分嚴重。有些無照經營者,業務上需要使用發票,以吸收顧客,但又不能通過正當途徑得到發票,於是就打通關節,找其它單位或個人代開發票。這樣既可促進自己的銷售,又可使「幫忙」者得到「手續費」等實惠,最後雙方得利,國家受損;
第四,使用外地發票。按照有關規定,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必須使用當地的統一發票。一些單位或個人為了逃避稅收,故意使用外地發票。這樣對購買方來說影響不大,一樣可作記賬憑證,但對銷售
方來說卻無從查其存根,從而給偷逃稅款打開方便之門;
第五,不開發票。有些購買者購物己用,有無發票無所謂,而銷售者則利用此機售出物品而不開發票,隱瞞了真實的銷售收入。更有甚者,推行「不要發票價格優惠」手法,引誘顧客不要發票;
第六,買賣假發票。此刻市場上充斥大量的偽造發票,以少量錢幣就可以買到大量的空白發票,上有偽造的稅務監制章,使用者可隨意填寫。發票成為一些不法分子損公肥私的法寶。
5、銷毀、隱匿賬簿,瞞天過海。對於一些個體經營者或小型私營業主而言,因其經營規模不大,且又無過多的經濟往來,因而有無賬簿關系不大,只要自己心裡明白就行了。
即使設置賬簿的,也不正規。為了使稅務人員無法了解其經營情況,以失火、被盜、遺失、鼠咬等借口銷毀或隱匿賬簿。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就可任意申報其營業收入。
6、多列支出、少列收入,以假亂真。此舉主要是以一些虛假手段掩蓋真實的收支情況,表現形式一般是:明銷暗記;將產品直接作價沖抵債款後不記銷售。
已經銷售而不開發貨票或以白條抵庫不記銷售,已銷商品不記銷售長期掛在賬戶;擅自擴大材料成本減少銷售收入;用罰款、滯納金、違約金、賠償金沖減銷售收入;將展品或樣品作價處理給職工不按銷售記賬,等等。
7、虛假納稅申報。納稅申報是依法納稅的前提,納稅人必須在法定時間內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稅務機關要求的其它納稅資料。行為人通過對生產規模、收入狀況等內容作虛假申報來達到偷稅目的。
⑷ 企業私設小金庫屬於財務風險嗎
企業私設自己的小金庫,只是對某些領導嚴的話,那麼就是經濟犯罪,是財務風險
⑸ 小金庫的危害
小金庫」,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1]「小金庫」資金(資產)來源眾多,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13種:財政撥款;政府性基金收入;專項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資產處置收入;資產出租收入;經營收入;利息收入;捐贈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等。[1]設立「小金庫」不僅侵害國家、集體和職工利益,腐蝕幹部,敗壞黨風和社會風氣,而且極易滋生腐敗和不廉政行為,導致違法犯罪。「小金庫」的危害主要有如下5個方面:
01
腐敗行為滋生的土壤。「小金庫」危害性極大,是滋生腐敗的溫床。
02
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小金庫」的形成不外乎是對企業收入的截留或轉移以及虛列支出,造成了國有資產的嚴重流失和巨大損失。
03
助長了鋪張浪費、奢侈腐化之風。敗壞了黨風和社會風氣。
04
誘發職務犯罪。「小金庫」誘發的職務犯罪案件涉及人員主要是單位「核心人物」和具體經辦的財會人員、管理人員。單位 「一把手」和財會人員已成為因私設「小金庫」導致職務犯罪的頻發涉案群體。
05
嚴重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通過做假賬、違反財經法紀設立「小金庫」,造成會計信息失真,擾亂財經秩序,影響企業正常的經營管理。
⑹ 私設小金庫
首先應明確,單位設立小金庫,是違法的。
因為我國在管理制度上的一些原因,原來大部分國有單位都有設立小金庫的歷史,不論行政、事業,還是企業。但是根據有關會計制度、財務制度的規定,嚴禁設立小金庫。設立小金庫是違法的。
在實踐中,設立小金庫的情況是屢禁不止,這里有多方面的原因,既有歷史的,也有現實的。
很簡單的原因,設立小金庫,目的就是,為了領導便於自由支配資金,也有的是為了私分集體資產提供方面,還有的是為了貪污提供便利,因為小金庫的資金是沒有人能夠說明白的(當然得除了領導個人)。
你知道了小金庫的來由,也就知道了應該如何對待它。
回答:2004-10-1723:39
⑺ 某局長私設小金庫案件屬於什麼性質有什麼危害原因是什麼
私設是屬於違反財經紀律,把私設的錢用於單位送禮,旅遊等屬於違反廉潔自律。
⑻ 如何正確認識私設小金庫問題的嚴重性69
一、私設「小金庫」的危害性
其一,私設「小金庫」損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只顧自己,不顧國家,私設「小金庫」不僅在某種程度上擾亂了國家對資金的全面掌握,影響了資金的合理安排和調度,而且還直接導致了國家財政收入減少,大量稅收和國有資產流失。私設「小金庫」是為了用於財務制度不允許的開支,國家規定工資及薪金超出核定金額應按比例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小金庫超標准發放獎金、福利,偷逃了個稅;企業截留的經營收入,單位的出租資產收益等逃避了多種稅收。「小金庫」的資金有的是國家財政性資金,有的是一般性資金,有的則是專門的資金。不管是什麼性質的資金,都是國家和集體的財產,這些資金被截留、隱匿或轉移到「小金庫」後,通過亂發錢物、揮霍浪費,私分、侵吞等「化公為私」,實際就是對國有資產的侵蝕,導致國有資產的流失。
其二,私設「小金庫」為鋪張浪費開了方便之門。所查處的"小金庫"幾乎每個里邊都藏著"混亂"。既藏著收入的混亂,又藏著開支的混亂,通
常用於國家規定之外一些開支,如有個國營企業每年第三產業收入中得到「小金庫」中的經費近20萬元,這些被一些領導作為「私房錢」。個人抽的名煙、喝的名酒,用的高檔消費品,私人出入豪華酒樓、夜總會等在「小金庫」中解決。
其三,私設「小金庫」是腐敗墮落的溫床。據資料顯示,截止2011年9月份,今年以來全國累計查出「小金庫」58225個,涉及資金266億元,移交司法機關處理623人,犯罪率在逐步上升。由於「小金庫」管理和支配往往掌握在少數黨員幹部手裡,並且普遍存在公款私存、隨意進出、收支混亂無賬等現象,這樣,不僅使一些人揮霍無度、無所顧忌,有的領導將「小金庫」的錢用於自己或家人、親戚辦公司、做生意;更有些領導用「小金庫」的錢大吃大喝,跳舞等「娛樂」活動,成為「蛀蟲」的溫床,使少數黨員幹部走向違規違紀甚至犯罪的道路。
其四,私設「小金庫」極易引起公款私存的現象。一方面,隨著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貨幣和信貸兩個「閘門」的關系,企業單位為逃避銀行的信貸,現金管理監督,瞞過銀行的資金審查、把關,以使隨意提取使用,便有意識地轉移公款,以個人名義私存,為資金找到「安樂窩」;另一方面,由於個人儲畜利率比公款利率高得多,有些單位領導或財會人員便違反財經紀律將公款私存以獲取更多的利息。公款私存不僅擾亂了金融秩序,而且助長了腐敗之風,已到了非剎不可的地步。據統計,柳州市2004年至2008年查處的141件"小金庫"案件中,涉及公款私存的單位佔87.3%。有的單位屬於預算外收入的則存入以會計、出納以及招聘員工和外單位人員等戶名開設的10多本活期存摺中。
其五,私設「小金庫」導致會計計信息失實,擾亂擾亂市場經濟秩序 搞「小金庫」違反了企業財務管理制度,致使出現 「兩本帳」、「多本帳」,甚至假帳,「小金庫」的資金游離在財務、審計監督之外,一定程度上擾亂了企業經營秩序,甚至造成企業財務會計信息失真,影響企業對成本控制決策和經營管理,妨礙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⑼ 領導私設小金庫受處分會影響以後升職嗎
會的,影響以後升職,組織考察一般通不過。
私設小金庫的法律條例如下:
為規范財政秩序,嚴肅財經紀律,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懲處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確保「小金庫」治理工作取得實效,中央紀委對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一、本解釋所稱「小金庫」,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
二、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及其內設機構有設立「小金庫」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共產黨員(以下統稱有關責任人員),依照本解釋追究責任。
三、有設立「小金庫」行為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四、使用「小金庫」款項吃喝、旅遊、送禮、進行娛樂活動或者以其他方式揮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五、使用「小金庫」款項新建、改建、擴建、裝修辦公樓或者培訓中心等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六、使用「小金庫」款項提高福利補貼標准或者擴大福利補貼范圍、濫發獎金實物或者有其他超標准支出行為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七、使用「小金庫」款項報銷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八、以單位名義將「小金庫」財物集體私分給單位職工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九、有設立「小金庫」或者使用「小金庫」款項行為,並且有本解釋規定之外的其他違紀行為需要合並處理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十、對在治理「小金庫」工作中有弄虛作假、壓案不查、對抗檢查、拒不糾正、銷毀證據、突擊花錢、打擊報復舉報人等行為的,從重處理。對在治理「小金庫」工作中不負責任,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部門和單位,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十一、有設立「小金庫」或者使用「小金庫」款項行為,情節較輕,且能夠按照有關規定認真自查自糾的,可以免予處分。
有設立「小金庫」或者使用「小金庫」款項行為,情節較重,但能夠按照有關規定自查自糾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分。
有設立「小金庫」或者使用「小金庫」款項行為,情節嚴重,但能夠按照有關規定自查自糾的,可以從輕處分。
十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9]18號)印發後再設立或者變換方式繼續設立「小金庫」的,對有關責任人員,按照組織程序先予免職,再依據本解釋追究責任。
⑽ 企業法人私設小金庫是否犯罪
是否犯罪需要分情況討論:
如果這小金庫的設立是用於企業所用,那麼並不構成犯罪。
小金庫如果是占為已用的話,那麼得看這個公司的性質。
如果是國有企業,那麼就構成貪污罪。
如果合資企業,那麼構成職務侵佔罪。
如果是個人獨資企業,那麼並不構成犯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9 高檢發釋字〔1999〕2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2)強行索取財物的;
(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10)私設小金庫對上市公司的影響擴展閱讀:
私設小金庫案例:
四川省宜賓市興文縣縣委書記沈軍、紀委書記高建等人因對換屆選舉違規問題處置不力被問責。
2016年11月,興文縣大河苗族鄉九龍山村在縣、鄉人大代表選舉時,發生未通知選民投票、工作人員直接填寫選票等嚴重違規問題,導致選舉無效。
沈軍作為縣、鄉人大換屆選舉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及大河苗族鄉人大換屆選舉工作指導組組長,未督促將相關政策法規培訓到村組,選舉當天現場督查流於形式,未及時發現和處置九龍山村違規選舉問題。
高建作為縣、鄉人大換屆選舉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對換屆風氣督查不深入,對大河苗族鄉紀委開展換屆風氣監督工作指導不力。
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因落實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不力,沈軍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高建受到黨內警告處分,大河苗族鄉黨委書記李坤華、紀委書記周宏分別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縣、鄉其他責任人員均受到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