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調末端清洗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Ⅰ 固定資產清理(機器)收入需要交印花稅嗎
如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則一般情況下是不用交印花稅的。
固定資產清理的賬務處理及涉稅處理:
(1)出售、報廢和毀損的固定資產轉入清理,其會計分錄為:
借:固定資產清理(固定資產賬面價值)
累計折舊(已提折舊)
固定資產減值准備(已計提的減值准備)
貸:固定資產(賬面原價)
(2)清理過程中發生的費用以及應交的稅金,其會計分錄為: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銀行存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3)收回出售固定資產的價款、殘料價值和變價收入等,其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原材料
貸:固定資產清理
(4)應由保險公司或過失人賠償的損失,其會計分錄為:
借:其他應收款
貸:固定資產清理
(5)固定資產清理後的凈收益,其會計分錄為:
屬於籌建期間的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長期待攤費用
屬於生產經營期間的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營業外收入——處置固定資產凈收益
(6)固定資產清理後的凈損失,其會計分錄為:
屬於籌建期間的
借:長期待攤費用
貸:固定資產清理
屬於生產經營期間由於自然災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損失,其會計分錄為:
借: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
貸:固定資產清理
屬於生產經營期間正常的處理損失,其會計分錄為:
借:營業外支出——處理固定資產凈損失
貸:固定資產清理
Ⅱ 車輛清洗專業化服務合同交印花稅嗎
《印花稅暫行條例》已明確,僅對條例所列的憑證征稅印花稅。車輛清洗專業化服務合同不屬於條例列舉的合同范圍,無需計征印花稅。
納稅人對憑證不能確定是否應當納稅的,請攜帶憑證,到當地稅務機關鑒別。
Ⅲ 空調空裝收入需要交印花稅嗎
需要的。只要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具體有:1、立合同人,2、立據人,3、立賬簿人,4、領受人,5使用人
Ⅳ 水箱清洗,消毒施工合同交印花稅嗎
水箱清洗,消毒施工合同是不需要交印花稅的。
現行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征稅,具體有五類: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它憑證;
Ⅳ 中央空調末端清洗標准及流程是怎樣的
目前似乎沒有國家統一的標准。基本都是廠標或企業標准,但可以參考。主機、冷卻塔都可通過肉眼觀察是否清洗干凈,但主機須拆卸端板才能看到;冷卻塔的填料上下都能直接看見的。主機、末端、冷卻塔都可以通過開機看進出水溫差來判斷是否清洗干凈。標准工況下,以上設備的進出水溫差都在5度左右(與流量有關)。
Ⅵ 固定資產清理要交印花稅嗎
固定資產清理要交印花稅。
對於企業購銷的固定資產,有購銷合同的,按購銷合同金額的萬分之三計稅貼花;無購銷合同的,且企業購銷合同印花稅為核定徵收方式的,應按企業「固定資產」科目記載的相關業務發生額的100%比例核定徵收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第七條稅目稅率表中的記載資金的賬簿,是指載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總分類賬簿,或者專門設置的記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賬簿。
其他賬簿,是指除上述賬簿以外的賬簿,包括日記賬簿和各明細分類賬簿。
第八條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總額貼花後,以後年度資金總額比已貼花資金總額增加的,增加部分應按規定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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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業固定資產清理的主要賬務處理:
1、小企業因出售、 報廢、毀損、 對外投資等原因處置固定資產, 應當按照該項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 借記本科目, 按照其已計提的累計折舊, 借記「累計折舊」 科目, 按照其原價, 貸記「固定資產」科目。
同時,按照稅法規定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進項稅額轉出)」科目。
2、清理過程中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及其他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交稅費」 等科目。 取得出售固定資產的價款、殘料價值和變價收入等處置收入, 借記「銀行存款」、「原材料」 等科目, 貸記本科目。 應由保險公司或過失人賠償的損失, 借記「其他應收款」等科目, 貸記本科目。
3、固定資產清理完成後, 如為借方余額, 借記「營業外支出——非流動資產處置凈損失」 科目, 貸記本科目。 如為貸方余額, 借記本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 —— 非流動資產處置凈收益」科目。
Ⅶ 廚房設備清洗合同需要交印花稅嗎
印花稅採取列舉的辦法,《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舉的應當繳納印花稅,沒有列舉的不徵收印花稅,廚房設備清洗合同在《印花稅稅目稅率表》沒有列舉,因此,廚房設備清洗合同不徵收印花稅。
請參考
Ⅷ 對印花稅的繳納方式有哪些規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的規定:
第五條「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採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
第六條「印花稅票應當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並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者畫銷。已貼用的印花稅票不得重用。」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政部文件(88)財稅字第255號)的規定:
第二十條「應納稅憑證粘貼印花稅票後應即注銷。納稅人有印章的,加蓋印章注銷;納稅人沒有印章的,可用鋼筆(圓珠筆)畫幾條橫線注銷。注銷標記應與騎縫處相交。騎縫處是指粘貼的印花稅票與憑證及印花稅票之間的交接處。」
第二十一條「一份憑證應納稅額超過五百元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填寫繳款書或者完稅證,將其中一聯粘貼在憑證上或者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註完稅標記代替貼花。」
第二十二條「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稅務機關對核准匯總繳納印花稅的單位,應發給匯繳許可證。匯總繳納的限期限額由當地稅務機關確定,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
三、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改變印花稅按期匯總繳納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04〕170號)規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稅務機關對核准匯總繳納印花稅的單位,應發給匯繳許可證。匯總繳納的期限限額由當地稅務機關確定,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的規定,修改為「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納稅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採用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方式。匯總繳納的期限為一個月。採用按期匯總繳納方式的納稅人應事先告知主管稅務機關。繳納方式一經選定,一年內不得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