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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年度預算需要誰來批示

發布時間: 2021-09-05 06:38:12

㈠ 年度財務預算是否必須經股東大會審議

嚴格的按規定來說是要求股東大會審議的,包括上一年度的財務決算和下一年度的財務預算。目前一些上市公司的慣例是把上述內容放入《財務報告》中。你可以找《財務報告》這個議案來看看。因為財務預算很容易被投資者混淆為業績預測。所以,目前這個東西監管得不嚴。但是做的好的公司都還是嚴格執行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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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上市公司下一年度的財務預算報告是強制性規定嗎

按規定來說是要求股東大會審議的,

包括上一年度的財務決算和下一年度的財務預算。

有些上市公司的慣例是把上述內容放入《財務報告》中。

㈢ 上市公司要不要上全面預算管理項目

要,首先降低風險,其次可以幫助到達企業戰略目標。具體來說,受市場經濟的影響,現在企業的發展內外環境越來越復雜,上市公司尤其面臨更大的風險挑戰,為了達成戰略目標,提升管理和經營效率,保證企業健康發展,現在很多上市公司都開始嘗試利用全面預算管理,整合企業資源,實現戰略管理。利用全面預算進行預算執行、分析工作,也能及時調整企業在經營中發現的一些問題,降低經營風險。其實現在不止是上市公司,目前很多有前瞻性眼光的公司都開始上全面預算系統了,公司今年上半年剛完成項目實施,用的智達方通。

㈣ 上市公司年報誰來寫

你好~年報中分幾塊~審計報告是會計師出具的,也就是上市公司聘請的當年的會計師;董事會工作報告和監事會工作報告按理應該由董事會和監事會開會形成,但撰寫人一般是上市公司的董秘辦(董事會秘書辦公室,也叫證券部)負責撰寫的;其他內容基本都是由董秘辦撰寫的。
寫報告的人平時在一起,其實就是一個人在寫,審計報告是會計師出具的,撰寫人拿來粘上就行了。年報單從撰寫的角度來說,沒有具體要求,一個文員就能寫了,但掌控年報的人一般是董秘或證券事務代表,董秘(董事會秘書)屬於上市公司高管之一,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接負責,具有董秘證;證券事務代表職位低於董秘,但也是熟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制度的人員,等同於是董秘的助理,同樣具有董秘證。

㈤ 上市公司年度審計一般在什麼時候開始

上市公司年報和審計報告是4月底必須出的,是兩份報告。

年度審計報告:根據公司規模不同差別很大,一般來說年底扎帳以後年報審計正式開始。

有的是春節後開始,小一點規模,比如創業板的公司可能一個多月就能出報告,大一點的主板公司可能要兩三個月。

一般情況下中報是不需要審計的,如果要審計,會比年報時間稍短一些。

(5)上市公司年度預算需要誰來批示擴展閱讀:

通常用於工商年檢,企業投標,股東了解公司的運營情況等。會計師事務所對所出具的審計報告要承擔法律責任。

審計報告必須由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兩名以上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注冊會計師出具。

審計意見必須由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蓋章、簽名(應提交審計意見原件,不得復印。

公司有責任將正式報送中國證監會的年度報告材料送存所聘任的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有責任復核公司向中國證監會提供的財務會計資料(包括會計報表和會計報表附註)是否與注冊會計師已簽發審計意見的財務會計資料一致。

㈥ 關於上市公司預算資料的獲取

目前上市公司做不做預算還是個事吧~有些公司都不做預算了,不過如果做了話,在年度股東大會里一定找得到,而且應該是單獨議案。我的意見是做論文就一家一家公司地毯式地搜索過去唄,用巨潮咨詢很快就能搜索幾百家。

㈦ 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由哪個單位審查核實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深圳市財政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各派出機構:

為了規范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現對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申請條件

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以下簡稱證券業務),應當按照本通知規定取得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以下簡稱證券資格)。

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證券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

(二)質量控制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健全並有效執行,執業質量和職業道德良好;

(三)注冊會計師不少於80人,其中通過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的不少於55人,上述55人中最近5年持有注冊會計師證書且連續執業的不少於35人;

(四)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凈資產不少於500萬元,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凈資產不少於300萬元;

(五)會計師事務所職業保險的累計賠償限額與累計職業風險基金之和不少於600萬元;

(六)上一年度審計業務收入不少於1600萬元;

(七)持有不少於50%股權的股東,或半數以上合夥人最近在本機構連續執業3年以上;

(八)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在執業活動中受到行政處罰、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未滿3年;

2.因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證券資格而被撤銷該資格,自撤銷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未滿3年;

3.申請證券資格過程中,因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準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憑證或者不予批准決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未滿3年。

會計師事務所具備前款第(一)項、第(七)項和第(八)項規定條件,並通過吸收合並具備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條件的,自吸收合並後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應當滿一年。

會計師事務所發生吸收合並前已具備第二款規定條件的,不受第三款規定限制。

二、證券資格的申請材料

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證券資格,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2份):

(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資格申請表(詳見附件1);

(二)會計師事務所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和執業證書復印件;

(三)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內部管理制度及執行情況說明;

(四)注冊會計師證書復印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確認的提出申請上月末注冊會計師情況表(詳見附件2);

(五)由其他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本機構財務報表的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後附的會計報表附註中應當包括對審計業務收入的單項說明;

(六)職業保險保單復印件;

(七)會計師事務所上一年度審計業務收費情況表(詳見附件3);

(八)自上年末至提出申請上月末凈資產、職業風險基金變動情況說明。

屬於本通知第一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提交前款規定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合並協議復印件。

屬於本通知第一條第四款規定情形,且自吸收合並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未滿一年的,除提交本條第一款規定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九)會計師事務所合並協議復印件;

(十)合並前吸收方質量控制制度、內部管理制度及執行情況說明;

(十一)經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確認的合並協議簽署日合並各方注冊會計師情況表;

(十二)由其他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發生合並行為上一年度吸收方財務報表的審計報告,會計報表附註中應當包括對審計業務收入的單項說明;

(十三)自發生合並行為上年末至合並基準日上月末凈資產、職業風險基金變動情況說明;

(十四)合並前吸收方職業保險保單復印件;

(十五)發生合並行為上一年度吸收方審計業務收費情況表。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完整負責。

財政部、中國證監會對會計師事務所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採取抽查工作底稿、實地調查等方式對申請材料的內容進行核實。

三、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並、分立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合並後存續或者分立後存續,並且具備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條件的,證券資格繼續有效。該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交下列材料(一式2份):

(一)會計師事務所合並變更備案表(詳見附件4)或者會計師事務所分立變更備案表(詳見附件5);

(二)會計師事務所合並、分立協議復印件;

(三)合並、分立後會計師事務所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經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確認的合並、分立後工商變更登記日注冊會計師情況表;

(五)合並、分立後職業保險保單復印件;

(六)由其他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合並、分立基準日資產負債表的審計報告。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合並或者分立後新設的會計師事務所,不具有證券資格。

四、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重大事項報備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變更名稱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交回證券資格證書,並提交下列材料(一式2份):

(一)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變更登記表(詳見附件6);

(二)會計師事務所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變更名稱的,財政部、證監會應當自收到材料和證券資格證書後換發新的證券資格證書,並予以公告。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地址、主任會計師、股東或合夥人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財政部、證監會備案(詳見附件7)。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設立或撤銷分所,應當在分所工商登記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證監會報送有關情況(詳見附件8)。

五、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年度報備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於每年5月31日之前提交下列材料(一式2份):

(一)會計師事務所基本情況表(詳見附件9);

(二)會計師事務所、分所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對分所管理制度和其他內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以及上述制度的變動情況說明;

(四)經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確認的上年末注冊會計師情況表;

(五)由其他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本機構財務報表的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後附的會計報表附註中應當包括對審計業務收入的單項說明;

(六)職業保險保單復印件;

(七)上一年度證券業務情況表(詳見附件10);

(八)上一年度審計業務收費情況表。

財政部、證監會應當對有關材料進行核查,必要時可以進行實地調查。

六、會計師事務所證券資格的監管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在從事證券業務期間,應當持續具備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

發生不具備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第(二)項至第(五)項條件之一情形的,不得承接證券業務,並應當自出現該情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交會計師事務所整改計劃書(詳見附件11,一式2份)。該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自出現上述情形之日起兩個月內進行整改,並自整改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送整改情況說明(一式2份)。未按規定提交會計師事務所整改計劃書或者逾期仍未達到條件的,財政部、證監會撤回其證券資格。

發生不具備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第(六)項、第(七)項條件情形的,財政部、證監會撤回其證券資格。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終止的,證券資格失效,應當在工商注銷登記前交回證券資格證書。財政部、證監會應當自收到證券資格證書後將終止的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予以公告。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除被依法撤銷、撤回資格的情形外,不再從事證券業務的,應當交回證券資格證書,並提交會計師事務所終止證券業務情況說明表(詳見附件12,一式2份)。財政部、證監會應當自收到材料和證券資格證書後將不再從事證券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予以公告。

財政部、證監會依法對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業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應當予以配合。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證監會將給予特別關註:

(一)受到舉報的;

(二)受到公眾質疑,被有關媒體披露的;

(三)首次承接證券業務,或者最近1年內未從事證券業務的;

(四)注冊會計師流動過於頻繁的;

(五)股東或者合夥人之間關系不協調,可能對執業質量造成影響的;

(六)高層管理人員發生重大變動的;

(七)收費異常的;

(八)客戶數量、規模與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能力、承擔風險能力不相稱的;

(九)發生合並或者分立的;

(十)在上市公司更換會計師事務所時承接業務的;

(十一)受到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的;

(十二)不按規定進行業務報備的;

(十三)財政部、證監會認為需要給予特別關注的其他情形。

財政部、證監會應當建立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業務誠信檔案,記載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質量和質量控制情況,以及違法違規行為和對其採取的監管措施等內容,並予以公布。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發生違反本通知規定行為的,財政部、證監會可以出具警示函並責令其整改;對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宜從事證券業務人員等行政監管措施,並予以公告。

七、其他事項

(一)本通知所稱證券業務,是指證券、期貨相關機構的財務報表審計、凈資產驗證、實收資本(股本)的審驗、盈利預測審核、內部控制制度審核、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專項審核等業務。

(二)本通知所稱證券、期貨相關機構,是指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證券公司、證券及期貨經營機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及其管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

(三)本通知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均包括本數。

(四)會計師事務所按照本通知規定提交的有關附表和審計報告,應當同時報送電子文檔;提交的有關材料為復印件的,應當加蓋單位公章。

(五)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持有原證券資格證書的會計師事務所,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60日內報送《會計師事務所基本情況表》,並應當在2008年1月1日之前達到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七)項條件。

附件:1.會計師事務所證券資格申請表

2.注冊會計師情況表

3.會計師事務所 年度審計業務收費情況表

4.會計師事務所合並變更備案表

5.會計師事務所分立變更備案表

6.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變更登記表

7.會計師事務所其他重要事項變更登記表

8.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分所備案表

9.會計師事務所基本情況表

10.會計師事務所 年度證券業務情況表

11.會計師事務所整改計劃表

12.會計師事務所終止證券業務情況說明表

㈧ 上市公司的全面預算需要經過股東大會審批嗎 那個法律哪個條文中有規定

公司法中第38條第5款:(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第100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㈨ 上市公司的季度財報年度財報數據從哪裡來,都是自己公司的財務出的嗎會不會造假誰來監管

財務報表需要經過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才能發布,公司負責人和事務所都要對報表的真實性負責,證監會進行監管

㈩ 1.上市公司的年度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可由股東大會以( )通過。

B
股東會對公司的普通事項,以簡單多數通過的決議。它適用於對董事、審計員、清算人的任免和確定其報酬;批准董事會所作的會計表冊;確定對公司利潤的分配及股息、紅利分派等法定普通決議事項。這種決議通常只要有代表公司股份一半以上的股東參加會議,並經與會有表決權的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即可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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