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服務協議需要交印花稅嗎
㈠ 咨詢服務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法律咨詢合同不需要交印花稅。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的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建築安裝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2:產權轉移書據;3:營業賬簿;4:權利、許可證照;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因此,法律咨詢合同不屬於上述印花稅征稅范圍,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㈡ 會議費合同需要交印花稅嗎
印花稅採取列舉的辦法,《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舉的應當繳納印花稅,沒有列舉的不徵收印花稅,培訓合同《印花稅稅目稅率表》沒有列舉,因此,培訓合同不徵收印花稅。
㈢ 與銀行簽訂的服務協議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不用的 從來沒有過這樣的情況發生 這是銀行業務必要的手續 而且沒有合同標的 和金額
㈣ 哪些技術服務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的憑證徵收,沒有列舉的憑證不征稅。具體征稅范圍如下:
(1)購銷合同。
(2)加工承攬合同。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4)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5)財產租賃合同。
(6)貨物運輸合同。
(7)倉儲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
(9)財產保險合同。
(10)技術合同。
(4)會議服務協議需要交印花稅嗎擴展閱讀:
下列憑證可以免徵印花稅:
(1)已經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抄本,但是視同正本使用者除外;
(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撫養孤老傷殘人員的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3)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
(4)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5)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6)企業因改制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
(7)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
(8)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有關的憑證,廉租住房承租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有關的憑證。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印花稅
㈤ 活動服務合同 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國稅總局相關文件通知,印花稅計征范圍實行列舉式,活動服務合同屬於不在列舉范圍之內的合同不征印花稅。
㈥ 活動場地的租賃協議是否要繳納印花稅
活動場地的租賃協議,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財產租賃合同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地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盒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參照《上海市稅務局關於印花稅幾個問題的補充規定》(滬稅地[1992]33號)第六條規定,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征稅的財產租賃合同,是指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器具、設備等,但對土地批租、出租場地、出租非機動車的租賃合同,可不徵收印花稅。
因此,場地租賃費簽了合同,不屬於印花稅應稅范圍,不徵收印花稅。
㈦ 會務費合同需要帖印花稅嗎
印花稅應當按照應稅合同徵收印花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沒有列舉的合同,不徵收印花稅,會務費合同不屬於印花稅徵收合同,不徵收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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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第二十九條 印花稅票的票面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分為壹角、貳角、伍角、壹元、貳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百元九種。
第三十條 印花稅票為有價證券,各地稅務機關應按照國家稅務局制定的管理辦法嚴格管理,具體管理辦法另定。
第三十一條 印花稅票可以委託單位或者個人代售,並由稅務機關付給代售金額5%的手續費。支付來源從實征印花稅款中提取。
第三十二條 凡代售印花稅票者,應先向當地稅務機關提出代售申請,必要時須提供保證人。稅務機關調查核准後,應與代售戶簽訂代售合同,發給代售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 代售戶所售印花稅票取得的稅款,須專戶存儲,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當地稅務機關結報,或者填開專用繳款書直接向銀行繳納。不得逾期不繳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條 代售戶領存的印花稅票及所售印花稅票的稅款,如有損失,應負責賠償。 第三十五條 代售戶所領印花稅票,除合同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轉托他人代售或者轉至其他地區銷售。
第三十六條 對代售戶代售印花稅票的工作,稅務機關應經常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代售戶須詳細提供領售印花稅票的情況,不得拒絕。
第三十七條 印花稅的檢查,由稅務機關執行。稅務人員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納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拒絕。
第三十八條 稅務人員查獲違反條例規定的憑證,應按有關規定處理。如需將憑證帶回的,應出具收據,交被檢查人收執。
第三十九條 納稅人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未繳或者少繳印花稅款的,稅務機關除令其限期補繳稅款外,並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第四十條 納稅人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酌情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匯繳許可證。
第四十一條 納稅人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的,酌情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代售戶違反本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處分或者取消代售資格。
第四十三條 納稅人不按規定貼花,逃避納稅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揭發,經稅務機關查實處理後,可按規定獎勵檢舉揭發人,並為其保密。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由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