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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公司對外擔保未披露影響

發布時間: 2021-09-04 14:07:44

A. 關於公司股東對外擔保的問題

1、股東,以公司名義(履行了公司對外擔保所有手續,包括法人簽章)實施了對外擔保,由於從法律意義上說對外擔保形式是合法了,被擔保方擁有合法依據,所以這種擔保是有效的;除非這個擔保存在惡意串通的法律證據,公司可依據向法院訴訟合同無效!
2、這個股東未經公司章程規定(對外擔保是公司重大事項應由股東會來決定的)的程序,擅自以公司名義對外擔保,公司可追究這個股東的責任,如果這種擔保發生了嚴重的經濟後果,公司可向法院訴訟追究其應負的責任;
3、需要說明的是,公司在內部管理上是有過錯的,印章管理、財務管理、法定代表人和監事、其他股東在內部監督管理上都有一定的過錯,沒有嚴格履行公司章程的規定;
4、一般來說這種擔保是難以被撤銷了,由於這種擔保合同具有一定的合法性,法院一般也不支持撤銷,因為是公司內部管理混亂引起的程序問題,不能影響社會責任的履行

B. IPO預披露但未過會的企業可以對外擔保嗎

1、對外擔保是一種企業行為,沒誰規定行不行,但是,它是企業的潛在風險
2、所以,無論在什麼時候,最好不要有!
3、在會審核階段盡量避免嘍

C.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是好事還是壞事

要看所幫忙擔保的公司在籌得資金後,所投向的項目能否給上市公司帶來好處。這種情況大多情況下算不上什麼利好。

D.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未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所簽的合同有效么

具體要根據該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章程中會對對外投資決定許可權作出具體規定,明確管理層、董事會的決策許可權,超出董事會許可權的要經股東大會批准,如果涉及關聯交易,關聯董事和關聯股東要迴避表決。未履行審批程序的股東可以依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可以追究相關當事人的責任。
盡管程序存在問題,但合同是有效的,通過起訴,法院判決可以中止合同執行,已執行的應該有效。

E. 未按規定披露對外擔保屬於財務舞弊嗎

您好!

未按規定披露對外擔保屬於財務舞弊。

未按規定披露對外擔保,違反了信息披露相關要求,屬於信息披露違規,不屬於財務舞弊。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F.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風險有哪些

(1)對擔保公司自身的風險。對外擔保對上市公司的風險是非常直接的,一旦被擔保公司沒有按期履行還款協議,則擔保公司就成了還款的責任人。

(2)對流通股股東的風險。不論是對外提供擔保的公司本身出了問題,還是公司高管出了問題,最後都要涉及到擔保公司的股價,流通股股東只能被動地為這些問題公司「買單」。

(3)對擔保鏈上其他公司的風險。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一旦出了問題,則涉及到的就不僅是該上市公司本身,通常還會牽出擔保鏈上的其他公司,將給整個擔保鏈或擔保圈造成極其不良的後果。

(4)對證券市場的風險。上市公司擔保鏈或擔保圈上的某一環節出了問題後,它所帶來的風險往往不是個別的,會對整個證券市場造成不良的後果。

(5)擔保帶來的金融風險。上市公司的每一筆對外擔保都會牽扯到銀行,擔保圈越大、擔保關系越復雜涉及的銀行也越多。

G. 上市公司不公示的對外擔保有效嗎

是否有效,要看是否經過《公司章程》規定的審議程序,看擔保金額的大小,金額高的需要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是否公示,不影響擔保是否有效,但是根據《證券法》以及相關規定,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是需要公開披露的,否則是違規。

H. 請問新三板掛牌公司新增大額貸款需要公告嗎

新三板高度重視市場信息披露工作,要求掛牌企業全面及時披露企業信息,要求中介機構盡職盡責監督管理,以下是轉載自三板富網站的具體信息披露要求:

一、定期報告的披露
掛牌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應當經主辦券商審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經主辦券商審查的重大信息。掛牌公司在其他媒體披露信息的時間不得早於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時間。

1、掛牌公司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可以披露季度報告。

2、掛牌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編制並披露年度報告,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披露半年度報告;披露季度報告的,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前3個月、9個月結束後的一個月內披露季度報告。

3、披露季度報告的,第一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於上一年的年度報告。

4、掛牌公司年度報告中的財務報告必須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掛牌公司不得隨意變更會計師事務所,如確需變更的,應當由董事會審議後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5、公司不得披露未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的定期報告。

二、臨時報告的披露

掛牌公司應當在臨時報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觸及下列任一時點後及時履行首次披露義務:

1、該事件難以保密;

2、該事件已經泄露或者或者市場出現有關該事件的傳聞;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已發生異常波動。

(三)其他重大事件披露

掛牌公司對涉案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10%以上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應當及時披露。掛牌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自發生之日起2個轉讓日內披露:

1、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

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關聯方佔用資金;

3、法院裁定禁止有控股權的大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

4、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製表決權;

5、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6、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或者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7、董事會就並購重組、股利分派、回購股份、定向發行股票或者其他證券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決議;

8、變更會計師事務所、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9、對外提供擔保(掛牌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擔保除外);

10、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報告期內存在受到有權機構調查、司法紀檢部門採取強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機
關或追究刑事責任、中國證監會稽查或行政處罰、證券市場禁入、認為不適當人選或收到對公司生產經營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處罰;

11、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構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12、主辦券商或者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

I. 關於上市公司對外擔保信息披露!

標題: 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
文號證監發[2005]120號
發文單位:
發文時間: 2005年11月22日
各上市公司、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為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審批由上市公司提供擔保的貸款行為,有效防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風險和金融機構信貸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上市公司對外擔保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嚴格控制上市公司對外擔保風險
(一)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
(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審批對外擔保的許可權及違反審批許可權、審議程序的責任追究制度.
(三)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批.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2.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3.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4.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四)應由董事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出席董事會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審議同意並做出決議。
(五)上市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的對外擔保,必須在中國證監會指定信息披露報刊上及時披露,披露的內容包括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上市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的總額。
(六)上市公司在辦理貸款擔保業務時,應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交《公司章程》、有關該擔保事項董事會決議或股東大會決議原件、刊登該擔保事項信息的指定報刊等材料。
(七)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比照上述規定執行。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應在其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做出決議後及時通知上市公司履行有關信息披露義務。
二、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擔保審批行為,有效防範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由上市公司提供擔保的貸款風險
(一)名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加強對由上市公司提供擔保的貸款申請的審查,切實防範相關信貸風險,並及時將貸款、擔保信息登錄徵信管理系統。
(二)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必須依據本《通知》、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規定,認真審核以下事項:
1、由上市公司提供擔保的貸款申請的材料齊備性及合法合規性;
2、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履行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批程序的情況;
3、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情況;
4、上市公司的擔保能力;
5、貸款人的資信、償還能力等其他事項。
(三)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等規定完善內部控制制度,控制貸款風險。
(四)對由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的貸款申請,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三、加強監管協作,加大對涉及上市公司違規對外擔保行業的責任追究力度
(一)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與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加強監管協作,實施信息共享,共同建立監管協作機制,共同加大對上市公司隱瞞擔保信息、違規擔保和銀行業金融機構違規發放貸款等行為的查處力度,依法追究相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二)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通知》規定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整改,並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予以處理。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法規的,中國銀監會依法對相關機構及當事人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四、其他
(一)各上市公司應當按照上述規定,修訂和完善《公司章程》;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納入統一授信管理,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和管理。
(二)本《通知》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規定執行。所稱「對外擔保」,是指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的擔保,包括上市公司對控股子公司的擔保。所稱「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是指包括上市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擔保在內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總額與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之和。
(三)金融類上市公司不適用本《通知》規定。
(四)《關於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公司字[2000]61號)、《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征監發[2003]56號)中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根據《通知》中相關規定得知,信息要在用信前規定的報刊上披露,銀行的要求合理!

J. 國內上市公司在提供擔保後的披露規則如何是擔保即披露還是說擔保達到一定數額後才披露

《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 證監發[2005]120號》上市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的對外擔保,必須在中國證監會指定信息披露報刊上及時披露,披露的內容包括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上市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的總額。
所以,是及時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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