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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需要實繳注冊資金

發布時間: 2021-09-03 10:43:14

㈠ 新《公司法》規定,哪些公司仍然需要實繳注冊資本

認繳不代表不繳,股東投資比例還是要明確登記的,現在所有新版執照左下角二維碼掃一下就可以清楚知道該公司的投資狀況以及是否實到資金。誠信是在經營者心中,並不是在營業執照上!

㈡ 上市公司的注冊資金最低要多少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依據《證券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為不少於三千萬人民幣,原文如下:

一、《證券法》第五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發行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二)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

(三)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四)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後)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

(五)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拓展資料:

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所公開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㈢ 營業執照上的注冊資金,需要實繳嗎

注冊資金是集體所有制(股份合作)企業的股東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多還是少有一定區別

1、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

注冊資金大小決定公司今後承擔的法律責任,但並不直接影響稅務;

2、彰顯的實力不同

注冊資金多少一定程度上表示該公司的資本是否雄厚,有沒有做大項目的能力,客戶有時會參考注冊資金作為合作的參考;

3、注冊手續費不同

注冊手續的費用是按資金多少的百分比來計算,所以注冊資金越多,注冊手續費就越貴;

4、可從事的行業不同

很多行業注冊時有注冊資金門檻的要求,注冊資金不夠不能申請注冊該行業名的公司,比如勞務派遣公司最低注冊資本200萬元,沒有200萬元不能注冊;

5、開具的發票不同

注冊資金50萬以上,可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可以開具增值稅發票


6、可辦理的業務不同

注冊資金50萬以上,銀行可為員工辦理員工工資卡業務;

7、可獲得的貸款不同等

想取得金融機構貸款,要求公司有一定的自有資金,金融機構判定公司自有資金的一個標准就是看公司的注冊資金。

此回答由有錢花提供,有錢花是度小滿金融旗下信貸平台,度小滿金融將切實把國家支持小微企業渡過難關的號召落到實處,全面支持小微生產經營,大多數小微業主選擇有錢花,滿足小微經營周轉需求。據悉,度小滿金融的信貸用戶中,有七成是小微企業主。截至目前,度小滿金融攜手數十家金融合作夥伴,累計為小微企業主發放數千億元貸款,資金周轉就找度小滿金融,大品牌更安心。

㈣ 公司上市前股東認繳的注冊資本是否需要按比例實繳

是需要按認繳出資比例實繳的。
如果該自然人沒有那麼多錢,無法出驗資報告,是無法通過證監會的批准,上市賣股票的。

㈤ 公司注冊資金要實繳嗎

現在一般公司在設立時已經無需事先實繳資本,只需認繳資本即可。

《公司法》已經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取消了關於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

(5)上市公司需要實繳注冊資金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了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另有規定的外,其他公司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登記機關不再對有限責任公司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進行登記;

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

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及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總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不再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期限。

㈥ 上市公司注冊資本是否有要求

一、相關法律條文對照
1、《合夥企業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2、《公司法》
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相關法律概念比較——出資、注冊資本、注冊資金
出資:[provide the fund] 出錢,亦作「 出貲 」。拿出錢財;捐款。出資是企業投資者的最基本義務,但不同類型的企業,其出資方式、金額和期限要求也不盡相同。
注冊資本:公司的注冊資本是指公司在登記機關登記注冊的資本額,也叫法定資本。注冊資本有兩種含義:一是英美法系中的注冊資本(registered capital)即授權資本或核准資本,它是在章程中載明、公司有權發行的資本額,確定授權資本或核准資本目的之一就是為了政府注冊,一般而言,注冊資本數額少於發行資本,更少於實收資本;二是實行法定資本制度國家的注冊資本,其含義與西方國家的注冊資本截然不同,它也是在章程中載明、公司有權發行但公司必須全部、實際發行的資本,公司只有全部繳清出資額並經過法定驗資機構驗資後,才可以到登記機關登記注冊,注冊資本與發行資本、實收資本完全一致。
一般認為,注冊資本與注冊資金之間存在以下區別:
(1)注冊資金所反映的是企業經營管理權;注冊資本則反映的是公司法人財產權,所有的股東投入的資本一律不得抽回,由公司行使財產權。
(2)注冊資金是企業實有資產的總和,注冊資本是出資人實繳的出資額的總和。
(3)注冊資金隨實有資金的增減而增減,即當企業實有資金比注冊資金增加或減少20%以上時,要進行變更登記。而注冊資本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增減。
依照公司法規定,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是表明公司注冊資本數額的合法證明。
三、合夥企業法對於合夥企業僅規定出資方式要求,並未規定注冊資本、出資期限和最低限額
查看上述法條,不難發現,《合夥企業法》僅籠統地規定合夥人有出資義務和出資方式,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並沒有像公司法那樣規定合夥企業必須由全體合夥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認繳出資額(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和出資期限,這也是合夥企業與公司的顯著區別之一。只不過,在公司設立條件的習慣性思維之下,這種區別有些難以理解而已。
一般從事生產經營的組織體,成立之初都必須擁有一定的資金保證,即必須具有一定的資本金。這是它對外從事經營活動的財產基礎和保證,合夥企業也不例外。對於企業注冊資本金提出低限要求,是我國企業登記制度的內容,其目的是為了保證企業擁有正常運營的資金,防止出現「皮包企業」,維護企業的資信能力,保護交易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而合夥企業由於本身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它已以合夥人的其他財產為企業資信提供了保證,而且從近年來的實際操作情況看,驗資形式和驗資報告的可信程度有限,注冊資本金很難真實反映企業真正的經濟實力和清償能力。另一方面,合夥企業是一種初級、原始的企業組織形式,它注重的是人合,對於資本的依賴程度不是很強,只要能保證經營的最低需要即可。因此,合夥企業法不規定最低注冊資本金,而由各合夥人根據實際協商確定出資,為更多的人,特別是一些有能力但一時缺少資金的人參與合夥經營創造了條件。
為大力支持各類市場主體創業,以創業帶動就業,各地工商部門紛紛取消了個人經營、合夥企業出資限制,出資1元即可申報登記。高校畢業生、返鄉農民工、下崗失業人員、復員退伍軍人、殘疾人等申辦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不受注冊資(本)金限制,並將此宣揚為一項有利於改善民生的便民措施。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啟用新版<合夥企業營業執照》和《合夥企業分支機構營業執照>的通知》(工商個字〔2007〕107號)規定,新版《合夥企業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均印有「合夥企業營業執照」字樣。正本和副本均載明登記事項:「名稱」、「主要經營場所」、「執行事務合夥人」、「合夥企業類型」、「經營范圍」,還載明執照事項:「注冊號」、「登記機關」(發照機關)、「 年 月 日」(發照日期),亦並未將合夥企業全體合夥人的出資額作為營業執照載明內容之一。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上信息公開的合夥企業登記條件為:(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4)有符合規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按照上述規定條件,合夥企業出資由投資人申報,並且無須提交出資證明作為申請材料。
四、觀念革命——資本信用到資產信用
盡管上述問題已經有了答案,但不得不提及引發這個問題的根源還是在於傳統資本信用觀念。例如,曾經有傳統觀念認為,「現代企業就是以資本為信用的企業。因此,資本信用是資本企業的靈魂。」
在立法上,雖然2005年修訂的新公司法較之舊公司法有了許多開創新突破,但中國公司法首先毫無疑問地以資本信用為基礎構建了自身的體系並一直沿襲至今。從公司資本制度到股東出資形式,再到公司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限制無不體現了資本信用的明晰觀念和要求。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盡管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給無辜的債權人帶來的傷害早已司空見慣,但人們還是習慣於根據公司的注冊資本來判斷公司的實力和信用狀況。
改革開放數十年來,資本信用給人們帶來了無盡的誤導和認識障礙:(1)由於過於關注交易對方的注冊資本,而疏於對其整個資產狀況的了解,導致對交易對方信用的誤判;(2)錯誤地相信公司注冊登記和營業執照上顯示的表面信息,而忽略了社會中介機構對公司資產的實際調查和評價;(3)因為過於迷信注冊資本而放棄了公司之外各種擔保手段的採用;(4)只滿足於當事人出資已經到位、資本沒有虛假的最低標准,而無視公司資產不當轉移、非法侵吞和無故流失所應追究的責任;(4)立法上看似對債權人的「充分」保護的一些資本信用規定,實際為有限責任股東轉移資產、逃避債務提供了種種便利。
因為,公司資本不過是公司成立時注冊登記的一個抽象的數額,而決不是公司任何時候都實際擁有的資產。正如有識人士指出,「撇開非由資本形成的公司資產不論,除在公司設立的某個瞬間,公司資產純粹由資本構成且資產本身未發生任何價值變化,會出現公司實際資產與注冊資本完全一致的情形外,公司資產與資本的脫節是公司財產結構的永恆狀態。」 實際上,各類市場經濟主體正日漸認識到了資本信用的負面效應,不僅是觀念上的轉變,更重要的是在經濟交往中不再把注冊資本當做主要的衡量因素,而是通過盡職調查、第三方評估、信用擔保、資產抵押等方式對交易對象的資信狀況進行綜合、全面的調查、評估和防範,然後才作出經營決策,這無疑是十分正確的選擇。

㈦ 新三板上市需要增加增加註冊資本,股東所認繳的出資是否必須實繳才符合上市條件

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確定認繳資本制,以及不再強制要求驗資,但公司股東出資仍然應當受公司章程的約束和限制,按公司法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若股東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全部實繳出資,也未對公司章程進行修改,則應當進行相應的減資程序或補繳;未按公司章程規定實繳出資的,甚至還應當向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㈧ 上市公司的注冊資金是多少

上市公司的注冊資金各不相同,創業板的注冊資金會低一些,也是在兩千萬以上;大的企業象中國平安、工商銀行為代表的股票代碼為「601系列」的上市公司則會在數百億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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