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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需要提交臨時報告

發布時間: 2021-09-03 06:57:42

『壹』 我公司是上市公司的分公司,需要報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定期/臨時報告嗎

不用。

『貳』 上市公司需要披露哪些信息 為什麼

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信息包括:
(1)首次披露——招股說明書
(2)上市公告書
(3)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季度報告
(4)臨時報告。如重大重組、資產損失等。
具體而言: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主要分為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兩類: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
中期報告分為前半個會計年度的半年度報告和季度報告。季度報告分為一季度(春季度)報告和三季度(秋季度)報告。
臨時報告包括的內容和形式較為廣泛。較為常見的有股東大會決議公告、董事會決議公告、監事會決議公告。其他重大事項也會由一些中介機構同時發布信息,如回訪報告、評估報告和審計報告、律師見證報告,等等。
為什麼就網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叄』 在什麼情況下創業板公司需進行信息臨時報告

創業板上市公司在下述事項發生後應及時進行信息披露:
1.董事會、監事會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2.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無論是否附加條件或者期限)
3.公司(含任一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或者理應知悉重大事件發生時。同時,對上市公司發生了正處於籌劃階段的重大事件,該事件雖然董事會及監事會尚未作出決議,或尚未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但該事件出現難以保密或者已經泄漏,或市場出現有關該事件的傳聞,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已發生異常波動等情況,這些情況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公司也應當就相關籌劃情況和既有事實及時披露

『肆』 上市公司定期報告的披露時間

你好,上市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披露年度報告,在每個會計年度的容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披露半年度報告,在每個會計年度的前三個月、九個月結束後的一個月內披露季度報告。
交易所將在官方網站及時公開上市公司定期報告的預約情況,投資者可登陸交易所官網查詢相關信息。

『伍』 上市公司哪些事項必須公告

您好,
第五條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說明書、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
第六條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依法披露信息,應當將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證券交易所登記,並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發布。
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公司網站及其他媒體發布信息的時間不得先於指定媒體,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報告、公告義務,不得以定期報告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臨時報告義務。
第七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將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上市公司注冊地證監局,並置備於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第八條 信息披露文件應當採用中文文本。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兩種文本的內容一致。兩種文本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准。
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況、信息披露事務管理活動進行監督,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行為進行監督。

『陸』 請問有人可以解釋一下上市公司的」臨時公告「定義和作用是什麼嗎

第四章 臨時報告

第三十條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 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 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五) 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 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 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 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十三) 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十四) 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製表決權;
(十五) 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十七) 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十八) 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十九) 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二十一)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最先發生的以下任一時點,及時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義務:
(一)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就該重大事件形成決議時;
(二)有關各方就該重大事件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時;
(三)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該重大事件發生並報告時。
在前款規定的時點之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相關事項的現狀、可能影響事件進展的風險因素:
(一)該重大事件難以保密;
(二)該重大事件已經泄露或者市場出現傳聞;
(三)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異常交易情況。
第三十二條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後,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現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進展或者變化的,應當及時披露進展或者變化情況、可能產生的影響。
第三十三條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發生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上市公司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參股公司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件的,上市公司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三十四條 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購、合並、分立、發行股份、回購股份等行為導致上市公司股本總額、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發生重大變化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報告、公告義務,披露權益變動情況。
第三十五條 上市公司應當關注本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異常交易情況及媒體關於本公司的報道。
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發生異常交易或者在媒體中出現的消息可能對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產生重大影響時,上市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各方了解真實情況,必要時應當以書面方式問詢。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及時、准確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擬發生的股權轉讓、資產重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並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條 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被中國證監會或者證券交易所認定為異常交易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了解造成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異常波動的影響因素,並及時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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