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協議需要交印花稅嗎
⑴ 銀行承兌匯票合同需要貼印花稅嗎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征稅,具體有五類。沒有列舉的憑證不征稅。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它憑證;[2]
銀行承兌協議是指承兌申請人(即承兌匯票出票人)與承兌銀行簽訂協議,承兌申請人必須先向承兌銀行交存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及提供擔保,在匯票到期後,銀行無條件向持票人憑票付款。若在匯票到期後,承兌申請人未能足額交存票款,銀行需先墊付款給持票人,再按規定將墊付款從墊付之日起即轉入承兌申請人的逾期貸款。
因此,銀行承兌協議不屬於《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印花稅實施辦法》規定的應稅憑證,簽訂時不用繳納印花稅。但若發生了銀行墊付票款的情形,則承兌協議已轉換為銀行與承兌申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即從墊付之日起,銀行將相當於墊付款金額的資金貸與承兌申請人,對此應按「借款合同」徵收印花稅。
⑵ 銀行貼現合同或票據是否要貼印花稅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規定: 第十條 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1988年第11號)規定: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帳薄;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8借款合同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根據上述規定,您的理解是正確的。銀行票據貼現業務不是貸款業務,不屬於印花稅征稅范圍,不征印花稅。
⑶ 銀行貼現合同或票據是否要貼印花稅嗎求解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規定:
第十條 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1988年第11號)規定: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帳薄;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8借款合同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根據上述規定,您的理解是正確的。銀行票據貼現業務不是貸款業務,不屬於印花稅征稅范圍,不征印花稅。
⑷ 企業與銀行簽訂的貼現協議書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 11號)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的規定,借款合同包括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立合同人按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由於企業與銀行簽訂的貼現協議書不屬於上述借款合同的范圍,因此,不涉及繳納印花稅。
⑸ 與銀行簽訂的服務協議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不用的 從來沒有過這樣的情況發生 這是銀行業務必要的手續 而且沒有合同標的 和金額
⑹ 請問什麼情況下才要交印花稅簽定協議書也要嗎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具體有:
1、立合同人
2、立據人
3、立賬簿人
4、領受人
5、使用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6)銀行承兌協議需要交印花稅嗎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三條 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應納稅額不足1角的,免納印花稅。
應納稅額在1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5分的不計,滿5分的按1角計算繳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四條 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1、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3、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憑證。
⑺ 銀行承兌匯票和信用證是否繳納印花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銀行承兌匯票和信用證不屬於印花稅應稅列舉范疇,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⑻ 銀行承兌協議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銀行承兌議是指承兌申請人(即承兌匯票出票人)與承兌銀行簽訂協議,協議一般約定承兌申請人必須先向承兌銀行交存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及提供擔保,在匯票到期後,銀行無條件向持票人憑票付款。若在匯票到期後,承兌申請人未能足額交存票款,銀行需先墊付款給持票人,再按規定將墊付款從墊付之日起即轉入承兌申請人的逾期貸款。� 根據以上特徵來看,銀行承兌協議不屬於《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印花稅實施法》規定的應稅憑證,簽訂時不用繳納印花稅。但若發生了銀行墊付票款的情形,則承兌協議已轉換為銀行與承兌申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即從墊付之日起,銀行將相當於墊付款金額的資金貸與承兌申請人,對此應按「借款合同」徵收印花稅。
⑼ 銀行承兌協議與權利質押合同是否要交印花稅
印花稅的稅目屬於列舉式稅目,列入稅目的就要征稅,未列入稅目的就不征稅。
上述協議及合同均不在稅目范圍內,所以無需申報繳稅。